公告方式送达不适用诉前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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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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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庭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只试用于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独任庭审判人员。

( 1 ) 办理庭审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

( 2 ) 送达起诉书、答辩状、填写并送达其他诉讼文书。

( 3 )接收、核对送交法院的各种证据并出局收据。

( 4 ) 办理陪审员出庭的各项工作。

( 5 ) 公布开庭审理公告。

( 6)检查开庭时诉讼当事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7 )担任按键神力过程的有关记录工作。

( 8)打印并核对按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 9 )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一集司法统计工作。

( 10 ) 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人、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手里、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达,尽量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签收诉讼文书。

如果当事人不签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见证人到场,向见证人说明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是当事人的所在地 (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 与法院辖区之间得了联系,二是诉讼的火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民事一审案件开庭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解阶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学成⼈、⽹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习题【说明】:本课程《民事诉讼法学》(编号为05009)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简答题]等试题类型未进⼊。

⼀、单选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B、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C、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D、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 下列关于⼈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基层政府组织B、我国基层权⼒机关C、仲裁机构的特殊形式D、群众解决纠纷的⾃治组织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诉属于()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撤销之诉4.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A、⼈民法院对于当事⼈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判决与裁定B、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对于⾃⼰任何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处分C、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处分D、处分原则仅仅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对于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包括民事权利。

5.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同等原则D、相等原则6.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其特殊性表现在()A、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段和⽅式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最具可接受性C、只有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以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D、民事诉讼中有国家权⼒介⼊7. 诉讼主体起诉时可⾃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法,这表现了()A、检查监督原则B、当事⼈诉讼地位平等原则C、处分原则D、辩论原则8.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论述错误的是()A、民事诉讼中辩论权的⾏使是指在法庭辩论中的诉讼权利B、辩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头形式也可以是书⾯形式C、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的问题D、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存在差别9. 诉权是()A、原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B、诉讼当事⼈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C、被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D、原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被告履⾏义务、赔偿损失的权利10. 关于民事诉讼法同等原则的论述中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对于在⼈民法院进⾏民事诉讼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赋予同等的权利义务B、我国法律对于在⼈民法院进⾏民事诉讼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C、我国法律对于在⼈民法院进⾏民事诉讼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赋予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同等原则仅仅适⽤于本国⼈之间,或外国⼈之间,不适⽤本国⼈与外国⼈之间11. 某⼈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由()做出决定A、该法院上级⼈民法院B、最⾼⼈民法院C、同级别⼈⼤常委会D、本院审判委员会12.甲与⼄因房产纠纷⽽将纠纷诉讼诉⾄A⼈民法院,A⼈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A⼈民法院应当()A、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B、应当进⾏案件审理C、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D、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管辖13. 下列不属于当事⼈范畴的是()A、原告和被告B、上诉⼈和被上诉⼈C、申请执⾏⼈和被申请执⾏⼈D、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14. 张⼀、张⼆兄弟俩因为五间位于闹市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纠纷,诉⾄法院,他们的表姐刘⽟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刘⽟是本案的()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有独⽴请求权的第三⼈D、⽆独⽴请求权的第三⼈15. 下列属于法定证据的是()A、间接证据B、本证C、勘验笔录D、原始证据16.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由 ( )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法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5号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押题练习试卷A卷 附解析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押题练习试卷A卷 附解析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三)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2、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4、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

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B、该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5、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是()A、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地方人民政府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6、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是()A、破产条件B、破产原因C、破产能力D、破产管辖7、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

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判决书是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手里的,送达有很多方式,应该先采取哪种方式呢?那么要是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

判决书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

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

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0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为(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被告原来的居住地D)被告最后居住地2.[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是( )A)30 日B)45 日C)60 日D)90 日3.[单选题]王某被撞伤,肇事者逃逸,王某不明肇事车辆及肇事者,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 寻找肇事者,并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1 万元,法院应当( )A)予以受理B)不予受理C)予以受理,但应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但应延期审理4.[单选题]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90 日B)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C)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只能是因为票据被盗或者灭失D)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只能是汇票、本票、支票5.[单选题]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 )A)缺席判决B)驳回起诉C)驳回诉讼请求D)按撤诉处理6.[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侵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7.[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8.[单选题]下列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后具有诉讼权利能力C)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只有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才具有诉讼权利能 力9.[单选题]小明 10 岁,权益受到侵害,其父亲代其提起诉讼,请问小明的父亲在诉讼中 处于何种地位? ( )A)当事人B)证人C)小明的法定诉讼代理人D)小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0.[单选题]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 审理11.[单选题]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 ( )A)裁定中止特别程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B)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C)裁定转为简易程序D)裁定转为普通程序12.[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 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 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13.[单选题]王华向李可借用房屋一间,因借用期间房屋起火,烧毁房屋及屋内财产,李可诉至法 院要求王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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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复习资料(A卷)一、选择题(单选)1、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就是,独任庭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只试用于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独任庭审判人员。

2、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书记员工作职责:(1)办理庭审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

(2)送达起诉书、答辩状、填写并送达其她诉讼文书。

(3)接收、核对送交法院的各种证据并出局收据。

(4)办理陪审员出庭的各项工作。

(5)公布开庭审理公告。

(6)检查开庭时诉讼当事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7)担任按键神力过程的有关记录工作。

(8)打印并核对按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9)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一集司法统计工作。

(10)法官交办的其她事务性工作。

4、保障司法公正: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5、下列民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手里、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6、法院常用的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适用留置送达时,应首先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明不接收诉讼文书并不影响法院送达,尽量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签收诉讼文书。

如果当事人不签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见证人到场,向见证人说明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与日期,有送达人与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8、挂号信回执就是确认送达日期的唯一凭证。

9、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她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民诉阶段练习题1

民诉阶段练习题1

民诉阶段练习题1厚大天星司考周末面授班民诉阶段练习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诉的分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起诉乙建筑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马上停止施工,但乙建筑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停止施工,甲公司所提起的诉讼属于变更之诉B.丙公司以丁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丙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构成变更之诉C.钱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多年的妻子李某死亡,这属于确认之诉D.张某提出证据证明邻居戊是自己一直没有相认的亲生儿子,请求法院将戊判给自己,这是给付之诉2,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这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基本原则?A.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处分原则C.检察监督原则D.辩论原则3,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

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4,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

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

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调解?A.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B.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6,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欠乙借款5万元,乙向法院起诉以后甲下落不明的案件 B.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D.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7,某房地产公司拖欠银行贷款8亿元,银行经多次催讨后,决定向房地产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由于该规定“限定了当事人的说话方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结合办案实际,笔者以《若干规定》为中心谈谈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如何适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举证期限有确立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协议并经法院同意,二是案情复杂法院指定。

对于前一种情况没有期限要求,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要求必须在30日以上。

实践中大都数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就在举证通知中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遗憾的是《若干规定》对管辖异议情况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没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而举证期限为30日还来得及为由认为应当将异议期限包含于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不妥。

其一、当事人管辖异议乃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容剥夺,民诉法的原则是对于管辖异议优先裁定,而当事人答辩、证据的提交则说明对管辖的认可,在涉外的诉讼中尤其如此,这显得前后矛盾。

其二、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审理管辖异议的一审期限为15日,这就已经30日了,再加上不服一审上诉期10日,二审期限为30日,解决管辖的问题就得70日,这还没算上在途时间就远超出举证期限不低于30日的规定,将管辖异议包含于举证期限事实上做不到也不符合常理。

其三、如果说向法庭递交证据视为应诉答辩的话,那对当事人来说只能西瓜玉米选其一了。

要么提出管辖异议放弃举证权利,要么应诉答辩放弃管辖异议的权利。

这明显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于法不合。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优秀9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优秀9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优秀9篇】调解篇一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5号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为90日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为90日

公告送达为90日【篇一:公告方式送达不适用诉前保全裁定】司法运行中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送达裁定书时会遇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

就能否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实践中形成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这一条规定适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文书送达,诉前保全也不例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不适用公告送达,只适用直接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

理由是:诉前保全裁定书确属广义的诉讼文书范畴,从民事诉讼程序送达章、节、法条与其他法条表面关系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似乎可以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但是,在程序操作过程中则会出现程序碰撞,从而降低程序安定性和运作效率。

首先,从送达程序的生效要件看,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实施保全措施,如果公告送达,需经过公告后六十日保全裁定才能生效。

倘若诉前保全实施公告送达就出现一个程序问题,即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此规定中的“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是指送达保全裁定书后十五日,还是在作出裁定书后实际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内起诉呢?从字义上理解应该是送达了裁定书并实施了具体的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换句话说,是保全裁定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无论是哪个十五日内起诉都不能离开保全裁定送达的生效。

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申请人不起诉的,即公告期届满之后超过十五日的应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从公告送达的程序效力来看,公告期未满,显然不能解除诉前保全。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全措施”,笔者理解应该包括保全裁定的送达行为和方式。

法院栽定书未送达无效案例

法院栽定书未送达无效案例

法院栽定书未送达无效案例2014年5月21日,刘某因购买车辆向银行分期贷款61万余元,后刘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对刘某个人所有房屋予以查封,将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予银行和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同时通过快递将保全裁定邮寄到刘某经常居住地住所。

刘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羁押于外地,未能有效签收该邮件。

2015年1月20日,刘某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卖给李某。

同年3月12日,刘某与李某到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评析】与民事诉讼通常对审程序不同,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单方审理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原告遭受难以弥补的利益损失,通常仅依据申请人一方的主张和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具有应急性特征,往往要求执行生效的迅捷性,甚至有时会刻意追求执行行动的秘密性,避免被申请人知晓,从而及时产生阻断被申请人侵害的法律效果。

因此,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人不是保全裁定生效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遵循了这一思路,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房地产管理局正是依据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才采取了查封登记措施,进而使查封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但在保全裁定效力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形下对被申请人的具体约束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例并未深入涉及,需要加以论证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一、财产保全也注重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保护现代诉讼一般强调当事人参与程序和陈述意见的权利,“审理过程中基于自由裁量而作出的利益选择与均衡也是必要的和必需的”[ 郭小冬:“论保全诉讼中被申请人利益的保障”,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是一种单方审理程序,强调对申请人的利益保护,但毕竟是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采取的,极有可能给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诉前保全裁定书范文

诉前保全裁定书范文

诉前保全裁定书
根据_法院_法第_条的规定,_[原告姓名]_向_法院名称___提出请求,经查证属实,法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请求事项
[原告姓名]_请求对_[被告姓名]采取(保全措施名称)等相关措施,保全(保全财
产或证据等内容)__。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姓名]_在_(具体时间)向本院递交了诉状,主张(列明诉讼请求)_。

但鉴
于_(列明原告的主张理由及支持材料)_,为确保诉讼活动的进行和作出判决的执行,需要对__[被告姓名]采取(保全措施名称)___等措施。

三、裁定
1.本院支持_[原告姓名]_的请求,对_[被告姓名]_采取_(保全措施名称)_等
相关措施,具体内容为_(保全具体内容)_。

2.保全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天,满期即止。

3.对于保全所需支付的担保金,[原告姓名]_应在__(具体时间)___前支付到
本院指定账户。

四、法律指导
1.对于本裁定不服,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抗诉,提起抗诉期间为___天。

2.担保金不足、拒绝支付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本次诉求。

五、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一式_份,其中_份送达_[原告姓名]_、份送达[被告姓名]_,_份留存本院
备查。

六、裁定日期
裁定日期为_(具体日期)_。

对此裁定如有异议,请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天内向本院提起复议。

逾期未提起复议,视为同意此裁定。

法院名称日期:_年_月___日。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 C2、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

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

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答案】 A3、卢某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田某,双方约定:租期1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月租金2500元,每月10日支付租金。

田某均按时交付租金.但2014年3月10日,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田某未按时付清当月租金。

3月12日,卢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现丁某要求田某搬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有权以卢某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

请求法院宣告卢某和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B.因田某迟延支付租金,卢某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C.田某应当搬离,因丁某现在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得以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来对抗丁某对该房所享有的所有权D.田某不应当搬离,因为其租赁合同对丁某有约束力【答案】 D4、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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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运行中人民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送达裁定书时会遇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

就能否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实践中形成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这一条规定适用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文书送达,诉前保全也不例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前保全裁定不适用公告送达,只适用直接送达和留置方式送达。

理由是:诉前保全裁定书确属广义的诉讼文书范畴,从民事诉讼程序送达章、节、法条与其他法条表面关系看,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似乎可以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但是,在程序操作过程中则会出现程序碰撞,从而降低程序安定性和运作效率。

首先,从送达程序的生效要件看,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实施保全措施,如果公告送达,需经过公告后六十日保全裁定才能生效。

倘若诉前保全实施公告送达就出现一个程序问题,即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此规定中的“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是指送达保全裁定书后十五日,还是在作出裁定书后实际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内起诉呢?从字义上理解应该是送达了裁定书并实施了具体的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换句话说,是保全裁定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无论是哪个十五日内起诉都不能离开保全裁定送达的生效。

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后十五日,申请人不起诉的,即公告期届满之后超过十五日的应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从公告送达的程序效力来看,公告期未满,显然不能解除诉前保全。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全措施”,笔者理解应该包括保全裁定的送达行为和方式。

依据这一理解,分析一下诉前保全适用公告送达的实际程序效果:保全操作实践中,能找到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其程序动作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裁定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如向金融机构送达冻结手续),既便是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保全裁定,仍可适用留置送达方式解决,因而不存在送达适用上的困惑。

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保全案件也同样要完成两个程序动作,即实施保全措施和送达保全裁定,这两个程序动作完成之后,起诉的期限应该是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加六十日公告送达期满日之后十五日内。

这样以来,申请人要在公告期(15—30天)登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十五天以内起诉,程序操作前后要经过九十日左右,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的完整结案期了。

若加上后来的简易或普通程序,必然导致任何一种审理程序无需院长批准延期审理的超期状况出现,况且对这种程序
碰撞民诉法没有法定的消化原则规定。

从程序立法原理上看,诉前保全适用公告送达的程序运作,既表现出执法的机械意识,又自然延长了审判程序时限,同时也违反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中的效率原则。

如果保全申请人先起诉同时提出诉讼保全则既合法又经济,不会产生诉前保全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带来的程序碰撞;先起诉后诉讼保全,诉讼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可以同时推进,整个案件的进程就会纳入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时限内,因为诉讼中,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必然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改成诉讼保全其裁定就可以和应诉通知一并公告送达了。

第二,从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规定中的“情况紧急”,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是: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非法处置其财产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时。

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非法处置财产行为的证据或线索,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实施诉前保全。

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状态,并不能必然导致申请人债权的“情况紧急”。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保全申请,审查的重点就是被申请人有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此项审查涉及到公民个人不动产和动产的调查,涉及到土地、房产、工商、海事、铁路和陆路交通、证卷交易、股票交易;合伙纠纷、投资等对相关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行为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的调查,这些工作,很难在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的裁定中加以认定。

而能找到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案件,由于被申请人的参与,上述调查工作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是不难完成的,如果完不成同样不会实施诉前保全措施。

那么,申请人能不能在诉前保全公告的同时提起诉讼呢?如果这样就有可能以进入诉讼程序吸收了诉前保全公告的六十日期日。

笔者认为,还是不行,因为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条件是“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保全措施后是指公告送达期满,如果在公告期满之前提起诉讼,保全措施还没有完成,是保全措施进行中,而不是保全措施实施后,显然违反了程序立法的应有之意,当属程序违法。

第三,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熟人社会的淡化,生人社会现象越来越明显。

人民法院在送达诉前保全裁定时,经常遇到找不到被申请人的情形,询问其邻居和有关基层组
织,也都说不清楚。

这种情形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毕竟是两回事,要注意区分。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认定,应该以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对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为准。

能否适用公告送达还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四十八小时同样难以完成。

所以,综上三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该引导申请人进入诉讼保全程序。

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三点: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是承办法官应向申请人释明程序规定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时限,并告之申请人对该时限导致的程序效率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是如果申请人举出了符合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的线索,被申请人的财产尚没有被处置的,可以告之申请人,在起诉立案后尽快向审判法庭申明案情,由审判庭快速实施诉讼保全,避免诉前保全裁定适用公告送达情形的出现。

三是在申请人申请时和送达诉前保全裁定时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经依法释明,申请人仍坚持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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