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促进预算绩效运行的科学、高效、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达成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将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分为预算监控、绩效监控和运行监控三个方面,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规程的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预算监控第五条预算监控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规范、有效执行。
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年度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监控计划,并按计划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及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对预算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绩效监控第九条绩效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绩效实现中的问题,提高绩效水平。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绩效目标,并及时上报绩效实现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通报优秀绩效表现予以奖励并指导改进不足。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运行监控第十三条运行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当制定运行监控计划,并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运行情况和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对运行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沧政字[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沧州市出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发文时间:2012-02-08沧州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1]37号)精神,确保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沧人社字[2011]413号)。
《指导意见》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完善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为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二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五是“公开操作,严格考核”。
《指导意见》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综合目标奖励三部分组成,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
岗位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以权重系数决定不同级别岗位的津贴分配。
同一类别工作人员要综合任职资格、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科研任务等因素,确定主体工作岗位到一般工作岗位的级别。
工作效能补贴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的完成情况,根据量化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进行分配。
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进行质量监控,采取量化打分;工作效益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综合目标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单位要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三个等次,用分配系数决定具体数额。
《指导意见》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公共支出与采购》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相关文献】
1.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J],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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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r——以《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例 [J], 杜洪洲
5.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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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为了提高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监督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财政预算的科学编制、实施和监督,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管理便捷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注重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冗余环节。
4. 激励约束原则: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奖励优秀绩效、约束差绩效,激发工作积极性,并加强责任追究。
5. 系统性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全面考虑各环节的协调和一致性,确保绩效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流程1. 制定绩效目标:各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明确目标的完成期限和具体指标。
2. 绩效指标的制定:各部门按照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并明确指标的权重和考核方式。
3. 绩效计划的制定:各部门根据绩效指标,制定相应的绩效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4. 绩效执行和监控:各部门按照绩效计划进行工作,实施绩效目标,同时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绩效评估和考核:按照绩效指标和计划,对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绩效评价。
6. 绩效改进和优化:各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绩效水平。
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1. 提供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人力资源,为绩效管理提供支撑。
2. 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科学、精确、快捷的数据支持。
3. 加强绩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绩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对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进行工作。
5. 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绩效优秀的部门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部门进行惩罚和督促改进。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沧政办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精神,按照《沧州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沧政字〔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
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河北省政府颁布了一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以确保预算绩效实行正常并提高预算绩效。
以下是这个规程的内容: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政府机构及其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的绩效运行监控中的工作。
工作程序:1.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建立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使预算绩效实现有效管理和监控。
2. 绩效指标设定每年开展绩效指标设定,并将其建立与年度预算编制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
3. 预算绩效计划编制省级预算绩效计划根据绩效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制定。
预算绩效计划应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绩效目标考核绩效目标应当是具体而可量化的。
指标可以根据绩效目标分为关键绩效指标和基础绩效指标。
关键绩效指标用于衡量各项政策法规对绩效目标的影响,基础绩效指标则用于对政策法规本身的评估。
5. 预算绩效管理评估定期进行预算绩效评估,评估工作应当通过评估负责人和评估团队的联合工作完成。
6. 预算绩效信息披露需要公开的预算绩效信息应及时公开,以保证信息透明度和监督作用。
7. 预算绩效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应管理部门汇报。
工作要求:1. 绩效评价应当建立在准确的数据和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2. 绩效评价重要工作之一是对指标分配的合理性进行评估;3. 绩效评价应与其他衡量因素相结合,为决策提供更全面的反馈信息;4. 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结果的质量和效益,而不是单纯地追求进度;5. 绩效评价应加强对成果的跟踪和监督,确保绩效继续改进以满足需求和贡献。
河北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旨在确保预算绩效的实际有效,从而为该省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带来极大的支持和建议。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沧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宣布失效的54件、废止的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一、以下5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宣布失效1、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2号)2、关于印发《沧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53号)3、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4、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5、关于印发《沧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82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11〕83号)7、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1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2号)9、关于印发《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3号)10、关于印发《沧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94号)11、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沧政字〔2011〕100号)1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104号)13、关于下发《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16号)14、转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56号)15、关于印发《加强沧州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87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14号)1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2号)18、关于印发《沧州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1号)19、关于印发《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4号)2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7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2号)22、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23、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1号)26、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27、关于印发《城中村及旧城居住区改造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05号)28、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5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中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公文把关杜绝公文差错暂行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暂行规定》(沧政办发〔2007〕2号)30、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6〕76号)32、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临时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号)33、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0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号)39、关于转发《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5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42、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43、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44、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7号)45、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农口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2号)46、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到临港区和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项目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14号)47、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50、关于印发《沧州市“市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31号)51、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52、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4号)53、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沧政发〔2005〕37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1号)二、以下8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宣布废止1、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1〕77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1〕113号)3、关于印发《调整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4号)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0〕12号)5、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0〕43号)6、关于印发《沧州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规划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0〕80号)7、关于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4号)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突发事件供采血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2号)9、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38号)10、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2号)11、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23号)12、关于规范沧州市区交通枢纽收费站秩序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82号)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沧政办字〔2010〕184号)14、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我市企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14号)15、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2号)16、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3号)中的《沧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17、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10〕8号)18、关于切实抓好奶业整顿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字〔2009〕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9〕58号)20、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沧政字〔2009〕65号)21、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沧州渤海新区沧东工业区和是开发区东扩区域企业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9〕66号)22、关于转发冀财社〔2009〕14号文件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0号)23、关于转发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字〔2009〕64号)2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0号)25、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91号)2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11号)27、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8号)28、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9〕6号)2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9〕1号)30、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1、关于印发《沧州市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125号)32、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3、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4、关于印发《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8号)35、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19号)36、关于印发《沧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1号)37、关于印发《沧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8〕23号)38、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0号)39、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31号)40、关于印发《沧州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9号)41、关于印发《沧州市小麦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小作坊)及产品整治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0号)42、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43、关于落实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7〕4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126号)45、关于市区亮化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沧政办字〔2007〕19号)46、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13号)47、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沧政发〔2007〕15号)48、关于印发《沧州市防御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号)49、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2号)中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50、关于印发《沧州市乡村公路养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8号)51、关于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利用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6〕74号)52、关于建立沧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9号)53、关于规范市交通枢纽收费站市内车辆收费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26号)54、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3号)55、关于切实做好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34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52号)57、关于印发《沧州市输变电工程施工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100号)58、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6〕1号)59、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7号)60、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弱势群体充分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6〕16号)61、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06〕25号)62、关于印发《沧州市供排水集团供水水质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9号)63、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5号)64、关于印发《沧州市防汛防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19号)65、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3号)66、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24号)67、关于印发《沧州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沧政字〔2005〕4号)68、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6号)69、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05〕11号)70、关于印发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沧政字〔2005〕57号)71、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72、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5〕72号)7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影响环境评价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5〕70号)74、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5〕1号)75、关于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05〕3号)76、关于发布实施《沧州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5〕5号)77、关于印发《沧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5〕 15号)7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沧政发〔2005〕 26号)79、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发〔2005〕36号)80、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沧政办字〔2016〕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时间节点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大支出预算执行力度,明确时间节点,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前提下,确保6月底财政支出进度达到60%以上,力争10月底前要达到90%以上,11月底前达到95%以上,年终结转率要低于5%,争取财政资金早拨付、早见效。
二、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批复本级部门预算。
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三、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加快消化暂付款。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在加快当年支出预算执行的同时,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执行进度。
对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上一年结转资金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梳理、分类对待、明确目标、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消化暂付款,2014年底前形成的暂付款,原则上应于2016年底前消化完毕。
四、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沧州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沧州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沧政办字[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沧州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相关单位(部门):《2012年沧州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2012年沧州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2〕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60号),结合《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2〕35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增强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利用绩效管理方法和技术,有力促进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部署的落实,较好地完成河北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战略导向、机制创新,注重实绩、客观公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直观简明、便于操作,动态监督、持续改进为原则,深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探索专项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沧政字[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字〔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沧政办字[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67号)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新华区、运河区、沧州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管理城市的责任意识,确保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高效运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落实、各负其责”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洁净、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考评对象(一)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公用局、环卫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民政局、水务局、人防办、邮政局、体育局、环保局、文广新局、气象局,市供排水集团、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热力公司、燃气总公司、公交总公司、市城通信息管网开发有限公司、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考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二)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三)月考评和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四、考评内容和方法(一)考评周期考评周期设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两个周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市级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沧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第一条明确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将本部门所属各类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条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各部门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本部门职责,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具体项目由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将保障中央、省和市重大部署事项排序靠前保障,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年入库。
各部门应编制建设类项目滚动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论证,出具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相关手续,并设置项目绩效指标。
对重点项目,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财政局(挂沧州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辐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沧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如需要市级提出分配意见,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监督问责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2014)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沧政字[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收入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沧政字〔2014〕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河北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增长极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积极性,推进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收入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完善和规范市对县(市、区)财政收入体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制衔接,适度调整。
对县(市、区)继续实行“主要税种分级入库,税收增量按比例分成”体制,只对个别税种适度调整,与上一轮财政收入体制政策相衔接,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分配格局相对稳定,确保平稳过渡。
(二)服务主线,助力发展。
围绕做大做强“三大经济板块”,大力支持“七大经济增长点”,对县(市、区)实行激励性体制优惠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兼顾,有利和谐。
在兼顾县(市、区)财政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遵循“稳存量,调增量”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继续实行“税收增量按比例分成”体制。
即以2013年为基期年,对市级以下的税收增量(不含资源税、车船税)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实行按比例分成体制。
(二)实行增收激励政策。
为调动县(市、区)提高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所占比例的积极性,在实行“税收增量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税收收入“超目标增长率奖励”政策。
即以2013年为基期年,2014年及以后年度,确定目标增长率,对目标增长率以内(含目标增长率)的增量,市、县按确定的比例分成;超过目标增长率的,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次性增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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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系统设计,突出重点。
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必须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进。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中央、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部门的预算批复及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六)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七)审计机关对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预算编制第七条绩效预算是指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绩效预算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八条绩效预算包括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项目资金分配要逐步引入公开竞争机制,依据项目绩效择优安排。
第九条绩效目标是指为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其制定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及其他耗费;(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是考评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尺和工具。
设置绩效指标应以考量内容为基础,并注重以下因素:(一)相关性。
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
筛选最具预算事项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审核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
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预算事项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
指标设计应涵盖全面,综合反映预算支出的预期效果;(五)经济性。
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指导预算部门研究构建相关绩效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绩效指标体系灵活扩充和动态管理,为推进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强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并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
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随同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预算部门上报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所计划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绩效情况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通过核对资料、实地勘察,综合运用一系列考评方法,依据绩效标准,结合财力可能,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批复预算部门,对预算项目作出优先立项、予以立项并调整预算、延后立项、不予立项四种结论。
第十六条只有通过评审论证且预期绩效较好的预算项目才能列入项目备选库,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内容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预算事项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使用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评判。
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流程,根据部门预算绩效草案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预期绩效评审论证工作。
所聘专家或中介机构应当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突发事件等特殊因素需要调整和补报绩效内容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章绩效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审定的绩效目标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预定目标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应当制定预算绩效实施计划,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报告绩效目标完成进度。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随时考评预算部门绩效完成情况,严格资金拨付,做到资金支出进度与绩效实现程度协调同步。
第二十四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矫正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绩效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应重点考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性;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预算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综合评价、部门评价和项目评价;预算部门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再评价;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支出结果评价和支出管理评价;直接评价和委托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
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以及组织重点再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实施。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是:(一)前期准备。
确定评价对象、组成评价机构、拟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等。
(二)组织实施。
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秉持客观公正,体现公信力。
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实际绩效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五条上级财政部门在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综合支出绩效评价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和所组织的重点再评价情况,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三十八条预算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干预和影响预算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扩展阅读: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