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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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大建委发[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大连市邮政局、大连市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5]6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的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配套设施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及相关工作的监督(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实行内部监督、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内部监督是指有房地产开发验收职权的部门(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机构)在房地产开发验收过程中,互通情况,相互监督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人事局对各部门(机构)房地产开发验收工作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冢、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试验室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单位委托试验室对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结构等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和实验室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负责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第六条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检测中心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试验室组成。

第七条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设在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区、市、县检测中心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八条市检测中心应满足综合一级试验室标准;区、市、县检测中心应满足建筑综合二级试验室标准;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一级试验室标准.第九条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应与教学试验室分开设置。

第十条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单位工程设专职检测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一条市监督站职责范围:(一)监督管理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室落实国家、市颁发的法律、法令、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全市试验室资质审查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对检测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质量低劣的试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市检测中心职责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5]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附件表格详见文件。

(可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建委勘察设计处领取)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景观,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含风景园林,下同)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下同),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发放审查认定书。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其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十分重要。

这些规定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规定大连市在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规划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和法规要求,编制工程规划方案。

规划应该包括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内容。

规划方案应该详细、准确、可行,同时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2. 工程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选用建筑材料,结合环境、地质、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建设规划。

同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划方案执行,并保证建筑工程的效益和安全。

3. 在建设工程规划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名称、选址、建设内容和建筑规划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控制建设的成本和工期。

4. 在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开支,优化建设方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大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面要求如下:1.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完善建设工程实行监督检查、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将验收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准确掌握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可靠和安全。

3. 决定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是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小、地质构造合理、设计规范、合格施工的工程。

竣工验收时,还应当对工程安全、稳定性进行细致检测和评价。

4. 竣工验收时,应当着重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合同履行、施工工序、建筑材料和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可靠和安全。

5. 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同时,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有效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

总之,在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方面,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及合法性。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1.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

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钉桩、放线。

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1.规划初验。

(3-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道路断面形式以及标高等。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 7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一、规划放线( 个工作日)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 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核。

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钉桩、放线。

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规划初验。

(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工程规划复验(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 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 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制度一、前言建设工程规划是指对城市、农村及其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时所设计的总体规划,是一个城市或地区长期发展的战略性文件。

规划核实是指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审核、检验,核实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过程。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工程管理体系、提升城市规划水平的关键环节。

二、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意义1.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杜绝违规规划、乱象频发的情况,保障工程建设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性。

2. 提高规划质量。

规划核实管理制度对规划文件的详细性、科学性进行检验,有助于提高规划的质量和专业水平。

3. 规划核实的结果是规划审批的依据。

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质量,避免规划纠纷和风险。

4. 规范规划核实流程。

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规划核实的职责、程序和标准,规范规划核实的流程,确保核实工作有序进行。

三、规划核实管理制度的内容1. 规划核实的程序规划核实程序应包括规划核实的发起、准备、实施、评审及报告等环节。

确定核实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明确核实的标准和依据,对于核实结果的认定和处理进行规范。

发起环节:规划核实的发起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核实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准备环节:明确核实的主体、对象、方法、时限等要求,确定规划核实的具体方案和计划。

实施环节:依据规划核实的具体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规划核实工作,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和资料核实,形成规划核实报告。

评审环节:对规划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审查符合规定的文件和要求,评定规划核实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报告环节:将规划核实结果形成规划核实报告,报送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形成规划审批的依据。

2. 规划核实的单位规划核实的单位应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规划核实专业队伍,明确规划核实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规划核实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规划核实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3]1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3.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建质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4]125号)
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高检测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解决建筑工程“病从口入”的问题,要求通过采用先进的检测管理方式和检测技术,提高检测单位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可靠的检测数据。

具体通知如下:
一、按国标进行实验室认可
各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提倡按国际标准进行实验室认可。

从2005年3月开始,对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加分,分数高者有优先取得专项检测资格权。

二、引进先进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各检测单位必须对其可进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混凝土、砂浆、钢筋等试验设备进行改造,安装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和软件,并联入全市检测管理网络,实现全市检测系统联网管理。

改造、联网工作由检测协会组织实施,完成时间为8月上旬,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核对建设工程放线位置、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五)核对放线建筑边沿和相邻建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六)对由于地形图误差引起的影响正常放线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注:1. 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1.6表1.3 用地平衡表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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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告;
(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
(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
(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第八条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功能及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道路环境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周边及红线范围内
的道路、绿地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八)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内业审查,现场勘验;
(三)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四)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规划条件分段核实。

第十一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经核实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

第十二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情况复杂的,应进行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

进行技术分析的单位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和议事程序按照《大连市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程
(试行)》确定,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规划核实依据。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且情况复杂的,经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后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造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满足《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补交增加的误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税费后,可以对正常误差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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