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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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告;
(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
(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
(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第八条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功能及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道路环境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周边及红线范围内
的道路、绿地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八)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内业审查,现场勘验;
(三)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四)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规划条件分段核实。
第十一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经核实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
第十二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情况复杂的,应进行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分析的单位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和议事程序按照《大连市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程
(试行)》确定,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规划核实依据。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且情况复杂的,经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后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造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满足《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补交增加的误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税费后,可以对正常误差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