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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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四、《技术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 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 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 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 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 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 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 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 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 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 《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明确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标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2月7日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统一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综合开发轨道站点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实依据)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市政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分期核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同步实施建设、同步规划核实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市级指挥部(管委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区级项目)(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下同)书面同意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联合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5•【字号】闽政[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1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

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

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为有效。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下列复印件: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竣工项目审查
表1
1
续表1
2
竣工验收组
织实施情况
一、验收机构
(一)领导层 表2 (二)专业组
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验收专业组,外聘专家应注明职务、职称。

二、验收组织程序
(一)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四)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
(五)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六)验收领导层根据各专业组验收情况,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七)其他单位发言
3
工程质量评定
表3
4
续表3
5。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厦规[2013]92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厦规[2013]92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厦规[2013]92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强化行政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促进项目早投产、早使用、早产生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创新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种类(一)分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指一个建设项目有多栋建筑,可以在单栋完成后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二)分层规划条件核实。

主要指一个建筑工程包含多种建筑功能,可以分为地下室、裙房、主体及其他,可依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二、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办理程序(一)申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二)申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

(三)出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经现场核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注意事项(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时,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按规划核定的图纸进行施工;2、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及人员安全;3、保证在消防等部门验收通过后,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及确保使用安全的情况下才投入使用;4、如因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由此引起的投诉纠纷及安全等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印二○一七年七月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通知(漳规 [2017]36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漳政综[2017]9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2017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项目和申请方案调整的已批项目,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批复(2017年7月31日漳政综 [2017]33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报告》(漳规[2017]29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请你局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做好《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一并执行。

《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你局要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

福建省 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 竣工验收报告

福建省竣工验收报告1. 引言福建省竣工验收报告是对福建省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进行审核和验收的重要文件。

本报告旨在总结福建省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并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评估。

该报告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撰写和组织:2. 项目信息本节将简要介绍福建省内竣工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工期、总投资等重要信息。

通过对项目信息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福建省在不同领域的建设项目情况,为后续的验收评估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

3. 竣工情况概述本节将对福建省内竣工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概述。

通过对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建设单位的竣工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福建省建设项目的总体完成情况,并初步评估各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

4. 合规性评估本节将对福建省内竣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合规性评估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审核。

通过对项目合规性的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福建省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方面的整体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5. 质量评估本节将对福建省内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过程管理、材料使用等方面的审核。

通过对项目质量的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福建省建设项目在质量方面的整体表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6. 问题和建议本节将针对福建省内竣工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通过对项目合规性和质量评估的结果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些建议和改进措施将有助于福建省提高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福建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 结论本节将总结福建省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对福建省建设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通过对福建省建设项目的审核和评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福建省今后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8. 参考文献本节将列出在编写福建省竣工验收报告过程中所参考的相关文献和资料。

通过引用参考文献,可以提高福建省竣工验收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0]23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0]23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14施行日期2010.12.14文号榕政办[2010]239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0〕239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下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核定合格意见书,负责四城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二)用地位置、面积;(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规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四)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 (2017版)

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 (2017版)

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七年十二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的通知闽建科[2017]5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9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BIM)技术在我省建设行业中的应用,全面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BIM技术应用能力,在总结我省近年来BIM技术应用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共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实施架构体系;4前期策划与规划阶段;5岩土工程勘察阶段;6方案设计阶段;7初步设计阶段;8施工图设计阶段;9施工准备阶段;10施工实施阶段;11运营维护管理;12改造和拆除阶段;13装配式建筑。

本指南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现制定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通过联合协调,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

三、实施内容及部门联合验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面积及建设项目市政配套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参与联合核验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住建(人防、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核验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三)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闽政办[2007]190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9月)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这些问题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维护规划严肃性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保证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城乡规划指导和调控功能的发挥、城乡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关系到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土地竞买人、购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识,带头认真执行城乡规划,自觉维护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随意变更,不得违规干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规[2008]15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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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08]1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

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

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

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道路中心线、道路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道路标准横断面等是否改变;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
(四)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七、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可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八、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九、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在实施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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