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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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08]1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道路中心线、道路竖向控制节点标高、道路标准横断面等是否改变;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

(四)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七、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可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八、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九、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在实施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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