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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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闽建建〔2004〕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结合工程的类别和规模,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监理收费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幅度,不得故意抬高工程规模或投资额以压低工程监理收费费率,应当以工程实际规模或投资额确定监理收费标准幅

度。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中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突出监理招标评标规则、程序和办法的科学性,重点考察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能力、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

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即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监理费用、监理业绩信誉等五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量化指标。其中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大纲评分采取由评委分别打分,由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四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名额内,若评审结果出现得分相同的投标人,由招标人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中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工作日。

第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可向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具体办法依照《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执行。

第十七条对不执行本评分标准的,该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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