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指引-人事处-中国科学院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指引-人事处-中国科学院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作介绍信及落户手续指南办理落户手续前,需由研究所先建立社会保险,取得个人社会保险编号。

待研究所缴费成功后,可取得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介绍信办理指南一)所需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3、护照(原件,首页、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需复印)4、《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5、接收函(人事处准备)6、盖人事处公章的聘任/聘用公示信息(人事处准备)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身份证(原件)二)办理程序1、在大连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信息2、持上述所有材料交予人事处,人事处将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介绍信》并放入职工个人档案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理指南一)办理本人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学位证);2、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本人留学期间所有《护照》(每次出入境记录都需复印);5、《结婚证》或《未婚声明》;6、家庭户口者:户口簿首页、本人户口页;集体户口者: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7、若本人在大连有产权住房需单独立户,需提供落户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8、若户口落在大连亲属家,需提供亲属家的《户口簿》,由该户主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并签字,同时提供户籍地派出所的同意落户意见;9、若户口落在化物所职工集体户口,则参照第6条办理。

10、聘用合同11、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事处准备)12、本人身份证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所章,10楼办公室勇迪老师处领取)二)办理配偶户口随迁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4、配偶身份证15、家庭户口者:户口簿首页、本人户口页;集体户口者: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6、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需要提供《护照》(每次出入境记录都需复印)。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常见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常见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的常见问题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常见问题Q1:有哪些机构可以为留学回国人员(获有国外硕士学位)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1)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2)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官网点击这里查看)。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官网点击这里查看)Q2:本人无法来办理有关手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申请在京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用人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

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Q3:关于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如何界定?根据北京市政府2009年5月13日颁布的《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360天)是在北京落户的条件之一,判断是否满360天的主要依据是留学人员护照所记录的出入境时间。

Q4:不论什么公司都可以为留学生雇员办理这个手续吗?中国留学网公布的2012年7月30日修订版《在京聘用留学人员单位“单位立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办理单位年检时需要提交“在北京市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且指明“立户单位所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所学专业须与该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也就是说,今后只有高新技术类企业可以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认证(以下简称CA认证)以及单位年检,取得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北京的资格,并且所雇用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该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15.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15.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三)个人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年10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为了做好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安排原则1.国家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大学生学成回国后,除派出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外,由国家安排工作。

2.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3.回国留学人员要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创业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4.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努力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本人愿意由国家安排工作的,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同等对待。

6.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不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回原选派单位不能学以致用的,可向原选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7.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牵头协调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教师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拟定有关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掌握和汇总国内需要留学人员的情况,向留学人员提供这方面信息,以便他们回国择业时参考。

8.各驻外使领馆要了解、掌握留学人员情况,并及时将他们工作安排的有关材料寄送国家教委学生司。

9.要求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和自费回国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教师办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由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学生司负责安排。

三、工作安排具体方式10.国家教委学生司要及时将留学人员资源情况分别转给国家教委教师办和国家科委科干局,并会同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指导回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择业和聘用活动。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0]31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15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现将《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留学回国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后来到我省的下列人员:(一)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二)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第四条留学回国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不宜安置情形的,不得安置。

第五条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坚持公。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

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

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须知

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须知

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须知一、申办条件1.申办人员需有一年以上出国留学经历(攻读学位、博士后、访学进修等)2.回国时间不超过规定年限(自回国之日起算,博士学历人员不超过3年;硕士学历人员不超过2年;本科学历人员不超过1年)3.新进人员:回国后的首个工作单位为华师大;在职人员:出国访学进修后回校继续工作4.申办人员及随迁家属为非农业户口二、网上申请1.联系人事处开通网上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登录上海市留学人员来沪工作落户网:2.单位打印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及配偶安置登记表,各自单位审核盖章。

三、申办材料(所有材料需验原件,部分材料需交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材料按序排列)(一)留学人员本人需提交的材料1.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2.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附2寸照1张,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3.教育部国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认定,详见上海海外人才网/)(交原件);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若从事博士后工作交原件)5.国外所有学位(历)证书、成绩单复印件;*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和访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和指定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上海指定翻译机构(下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中心,地址:江宁路838号富容大厦3楼,电话:62778990 ;亦可委托人事专员在受理点做代理翻译,费用自理。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位(历)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7.所有护照的首页末页、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交原件);8.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离婚者另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9.户籍证明材料: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90天内有效);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上的派出所名称与派出所盖章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出具证明);10.本市落户证明:落学校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落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全套;落亲属家中的:户主的上海市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及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11.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上海户籍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英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流程

英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流程

英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流程英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程序有关材料应寄给各自的管片老师。

一、驻英使馆教育处伦敦二、曼彻斯特总领馆教育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请根据你的留学身份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字样:一读学位者1、带序列号的报到登记表打印件,并在打印出的登记表下部中央位置粘贴护照照片一张;2、护照身份页、留学国有效签证页复印件;3、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证明信复印件或者就读证明信原件;4、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信;5、学习成绩单复印件;7、2英镑工本费;8、贴好邮票并写清楚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一个;二访问进修或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做科研的工作者1、带序列号的报到登记表打印件,并在打印出的登记表下部中央位置粘贴护照照片一张;2、护照身份页、留学国有效签证页复印件;3、进修或科研工作单位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原件;4、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确认件或学业结束后回国时护照入境盖章页复印件;5、2英镑工本费,请以postal order方式支付;管片老师收到以上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将予以办理留学回国证明,不合格者将通过报到登记系统将不合格原因通知个人英国留学的注意事项1、学点法律常识。

涉及留学生的法律通常有民法、刑法、交通法、邻里法、婚姻法、消费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共秩序法、打工法等,此外还有不少针对学生管理的学校规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各种法律保护,应尽可能搞清自己的权益,也可向专为学生提供法律谘询的律师讨教。

2、遵守学籍、考勤管理制度。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核,千万不能无故缺课。

3、慎于交友。

大千世界,各色人等,性格不一,修养不同。

哪些人可以接触、可以结交,哪些人则要避而远之,心里必须有谱。

交友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先淡后浓,先疏后亲,先达接触后近。

最高境界应该是“交友淡如水”,这样才能“寿在静中存不伤身心,利于健康”。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5篇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5篇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5篇第一篇: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店铺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店铺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二)取得我市《店铺人员资格证明》。

(三)南山区户籍或在南山区工作交社保且能自主解决落户的留学人员四、办理时间全年度工作日五、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406六、申请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无须本人打印);(二)个人人事档案(国外学历成绩单原件须归入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且委托我中心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我中心代理申报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其档案须通过我中心商调;并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无人事档案人员须新建档案(三)《店铺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四)学历验证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88123601、12333)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优质】留学回国人员入职调档-word范文 (6页)

【优质】留学回国人员入职调档-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留学回国人员入职调档篇一:留学回国人员接收政策及相关流程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接收政策及相关流程一、办理条件1、入职期满4个月且已通过试用期的自有员工2、在国外留学满一年,且回国时间不满一年的政治思想进步,回国定居工作的员工;3、在国外取得本科(含本科)以上学位,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了学历认证(认证详情请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retype/zoom/5b2f494333687e21af45a960?pn=2&x=0&y=0&raww=702&rawh=958& 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655.0427350427351&md5sum=fde883707498a ca90ba811e47912a34e&sign=19faf59ff0&zoom=&png=153-675&jpg=0-41473"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附件二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大学生)姓留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年月日篇二:留学生如何办理档案手续留学生如何办理档案手续?随着我国与海外关系的友好发展,很多毕业生都选择出国求学,不光在学识上有所增补,还能开阔自身眼界。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自费留学生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案是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今天我们特意从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汇总了相关办理常识,供大家参考: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何时成立?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从事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对部分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工作调整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对部分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工作调整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对部分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工作调整
问题的处理意见
正文:
---------------------------------------------------------------------------------------------------------------------------------------------------- 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对
部分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工作调整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7年3月16日)
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后调整工作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后调整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从地方选派的留学进修人员,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二、属跨省、市、自治区调整的留学进修人员,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办理

三、京内单位之间调整的留学进修人员,由国务科技干部局会同国家人事局办理

四、为了严格控制首都人口,京内单位不要留地方(不含北京市)选派的留学进修人员。

对个别所学特殊专业在地方单位没有发挥其专长条件的留学进修人员,本着从严精神,由国家人事局统一把关。

在上述调整工作中,各部门、各地区科技干部部门应予以协助。

——结束——。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通知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通知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

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

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

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

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入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

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第四条调整工作技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

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跨地区、跨系统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持调入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其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六条对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委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调整工作时,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培训费按协议(合同)规定办理。

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国家公派的,所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公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总培训费20% 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国留学生居留转工作居留如何办理?

法国留学生居留转工作居留如何办理?

法国留学生居留转工作居留如何办理?工作居留 2012 新版外国学生在法国想从学生居留转化为工作居留,不同的文凭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学历文凭必须至少等同于硕士学位一、申请流程1. 首先要找到一个工作(CDI CDD PROMESS D'EMBAUCHE 不同的合同有不用的要求)(如果转居留时的住址不是居留上的地址要先去警察局更换地址)2. 去警察局递交转工作居留的申请材料(参见下面“3.学生居留转工签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欢迎大家补充)(不同学生居留剩余有效期可能有不同情况,请大家参见下面的“”)3. 收到favorable回复,去体检拿居留;收到défavorable回复可以准备上诉再次申请(依据各地区和个人情况不同,材料审核批准的时间各不一样,等待时间为3个星期-3个月甚至更久)(需要在收到defavorable回复后2个月的有效上诉期内上诉)巴黎申请递交材料地址:Centre de réception des étudiants étrangers92 Bd Ney, 75018 Paris (Métro : Porte de Clignancourt – Ligne4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13点半到16点其他地区申请地址:在下面网页最底部,输入邮编搜索去递交申请材料的警察局地址http://vosdroits.service-public.fr/particuliers/F2229.xhtml#N10002二、不同学生居留剩余有效期的不同情况:【在第2步过程开始前,先要注意你的长居剩余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1.长居已经过期:理论上不能转工作居留或者很麻烦,最好咨询律师2.长居还剩四个月左右:可能会面临万一工签失败没有居留的困境,所以一般推荐两种办法:A. 如果是BAC+5 毕业的,可以向警察局申请6个月居留延期/ASP;(APS--Autorisation Provisoire de Séjour délivrée aux jeune étrangers diplômés)(ASP 申请法文说明:http://vosdroits.service-public.fr/particuliers/F17319.xhtml)B. 申请一个学校续学生居留,万一失败可以以学生身份继续留在法国。

归国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

归国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

一、概述随着我国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海外学子、务工人员、投资者等归国人员选择回到祖国发展。

为加强对归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归国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报到登记归国人员在回国后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到登记,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时间、居住地址等。

2. 居住证办理归国人员在居住地需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手续如下:(1)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有效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2)按规定缴纳居住证工本费;(3)领取居住证。

3. 就业指导归国人员在回国后,如有就业需求,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指导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以下服务:(1)收集、整理归国人员就业信息,为归国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推荐;(2)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归国人员就业竞争力;(3)协助归国人员办理就业手续。

4. 社会保险归国人员在回国后,应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具体如下:(1)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 子女教育归国人员的子女在我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归国人员应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并协助办理入学手续。

6. 财税政策归国人员在回国后,可享受我国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1)个人所得税优惠;(2)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3)住房、购车等消费税减免。

7. 交通安全归国人员在回国后,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8. 疫情防控归国人员在回国前,应了解我国疫情防控政策,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回国后,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监督管理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归国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归国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义务。

回国分配安置

回国分配安置

回国分配安置第一篇:回国分配安置回国分配安置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分配安置申请指南一、政策依据:1、关于店铺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二、留学人员办理安置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中央直管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关于接收留学人员的报告(请注明联系人,详细电话及通讯地址)。

2、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5、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复印件;6、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7、凡需要落户或恢复户口的,应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卡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

三、要求:1、以上材料送所在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中央直管企业人事(干部)部门核准后,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批;2、上述材料所列《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空表)可直接下载、填写。

3、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寄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与回国专家处,邮编:100013)四、登记表下载1、下载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2、下载3、下载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4、下载第二篇:安置房分配管理制度湾沚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房分配管理制度1、镇征收办负责从县建投公司、县重点聚接收安置房,再根据征收安置需要将安置房移交相关征拆办进行分配。

安置房分配:2、征拆办事处及相关村委会为各自辖区内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

3、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根据相关征收安置政策,以项目、村(社区)为基本安置单元,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制定相关的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4、安置房分配前,分配责任单位应将被征收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拆迁安置协议内容同实际不符的,经查实纠正后,予以安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调整)分配办事指南
一、政策条件
1、在国外一年以上
2、年龄45岁以下
3、留学回国证明在两年有效期内(以“拟回国日期”为准)
4、留学回国后初次就业
二、办事流程
研究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接收留学回国人员上报和审批工作
(一)部门主任和相关所领导同意接收留学人员来所工作;
(二)申请人本人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承办人审核—处长复核—主管所领导签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
(四)北京分院经审核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人社部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统一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调整)分配通知单,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北京分院(分别用于办理落户手续和分院文书档案存档,留学回国人员个人档案存放复印件,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
(六)批件经由北京分院、研究所人事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及时办理工作关系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

批件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几点说明
1、留学人员及家属户口:
(1)出国前已是北京常住户口、留学出国后注销的,须持当年开具的注销证明,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出国前户口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可不迁回原籍,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3)出国前是单位的学生户口或出国前不是北京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必须迁回原籍后再将户口从原籍迁往北京。

2、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须持中国护照或旅行护照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回国后须先将户口投靠亲属落在国内,再从国内随留学人员随迁到京。

3、留学回国证明办理:目前中国驻外大使馆只能为J-1签证(交流访问签证)和F1签证(学生签证)的出国人员开具留学回国证明。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电子版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部门主任填)
4. 本人科研工作情况介绍: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主要工作成绩
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份);留学人员在国外出生二个子女或已在国内生育一子女,又在国外生育一子女的,须附当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开
出免于处罚二胎的证明或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3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