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实务》重点知识记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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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记忆宝典》
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考点】燃烧的条件:
1、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2、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
【考点】燃烧物分类:燃烧物按燃烧物形态分为气体燃烧、液体燃烧和固体燃烧。
1、气体燃烧:包括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2、液体燃烧:包括闪燃、沸溢、喷溅
3、固体燃烧:包括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
【考点】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闪点:闪燃的最低温度。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2、燃点:在一定条件下,物质的燃点越低,越易着火。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3、自燃点: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
【考点】火灾的分类按照
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考点】热量传递方式:热传导、热辐射、热对流。
【考点】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
【考点】火灾发展的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轰然)、衰减阶段。
【考点】爆炸的分类: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粉尘爆炸)和核爆炸。
【考点】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
【考点】易燃气体的分类:
Ⅰ级: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不小于12%。Ⅱ级:爆炸下限不小于10%,但小于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小于12%。实际应用中,通常还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物质,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
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物质
第二篇建筑防火
【考点】火灾危险性分类: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同一座仓库或者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①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 时按丙类确定。
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按丙类确定。
【考点】建筑耐火等级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时,其耐火极限不限(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都适用)。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
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民用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考点】建筑高度:
①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②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考点】防火间距的计算
(一)工业建筑:
记忆技巧:C=A+B
C 是防火间距;
A 取值:高层建筑取13m,甲类厂房取12m,其他类别取10m;
B 取值:一、二级建筑取0,三级建筑取2m,四级建筑取4m。
厂房: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 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 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表减少 2 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规定进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米。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 米。
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座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范6.5.3 条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米。
仓库: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仓库防火间距表减少2 米。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 米,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 米。
3、除乙类第六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 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米。
(二)民用建筑: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