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3d4a49b65ce0508763213d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征求意见稿)2015 北京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月日2015 北京前言《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编而成。
编制组在总结已有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类型、不同措施的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遵循优先保护、适当修复、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召开了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项目规模及构成、建设条件、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合理确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构成和工程量,提高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为编制、评估和审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审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构成 (3)第三章建设条件 (4)第四章湿地保育工程 (5)第五章湿地恢复工程 (9)第六章科研监测工程 (1)第七章科普宣教工程 (3)第八章环境保护与节能 (6)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类型、构成、建设规模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甘肃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
![《甘肃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f8be4362c281e53a5902ff6a.png)
第十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
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为切实规范保护区旅游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的作出相应规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e3e99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05.png)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阿府办函[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函〔2008〕63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九寨沟、松潘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县、州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落实,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四月八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根据《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07-2011年立法规划》和《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工作要点》要求,为扎实做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分类实施,多元投入、国家为主,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原则,立足实际,扎实工作,确保《条例》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湿地保护有法可依的目标,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实施步骤及具体要求整个立法工作由《条例》立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立法工作按时完成。
(一)开展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采取分县、分部门调研的方式,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8年3月,开展调研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资料收集,编制调研提纲等;2.调研阶段:2008年4月上旬至中旬,调研时间10-15天。
(分县、分部门调研提纲附后)。
3.总结阶段:2008年4月下旬。
甘肃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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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七条(以下条款递增)
第七条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本条款增加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的内容。
根据修改后《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加本条款,对列为省级重要湿地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的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递增)
本条款内容与修改后《条例》第四条相重复。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水利、农牧、国土、环保、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安监等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划定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空间正负面清单、成果报告编写提纲、表格体例、图件规范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空间正负面清单、成果报告编写提纲、表格体例、图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60d5321f61fb7360a4c659b.png)
附录 F(规范性)生态空间正负面清单生态空间内,生态保护红线采用正面清单准入管理,具体见表F.1。
一般生态空间采用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具体见表F.2。
表 F.1 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表表F.2 江西省一般生态空间负面清单表附录G(规范性)成果报告编写提纲1.总则简要介绍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制定依据、区域概况。
2.自然生态空间界定简要介绍自然生态空间有关概念,区域自然生态空间要素。
3.自然生态空间分类体系制定确定总体目标、梳理分类标准和构建自然生态空间分类体系。
4.空间划定梳理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的思路和技术流程,以文字、表格、图片形式表达划定过程与结果以及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或采矿空间划定结果。
5.分级管控明确自然生态空间分级管控的制定思路、管控规则,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或采矿空间分级管控规则。
6.准入条件明确不同生态空间的准入条件,主要针对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矿产勘查开发、旅游康体等人类活动和永久性设施,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类型、强度、承载力等,以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表达。
7.用途转用结合管理需求,梳理转用许可审批流程,从审批权限、申报要求、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等方面,明确转用许可具体办法,形成用途管制实施细则。
8.修复提升提出修复提升的相关要求、重大工程和有关激励政策。
9.制度建议从工作组织、工作方式、技术路径、协作机制、保障措施、成果更新、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保提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附录H(规范性)表格体例表格包括自然生态空间土地用途数据汇总表、自然生态空间分级分类情况汇总表、空间划定结果数据汇总表、正负面清单表等表格体例见表H.1至H.5。
表H.1 XX县自然生态空间土地用途数据汇总表单位:公顷、%注: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级与类型。
表H.2 XX县(市、区)自然生态空间分级分类情况汇总表单位:公顷、%表H.3 XX县(市、区)空间划定情况表单位:公顷、%表H.4 XX县(市、区)自然生态空间正面清单表H.5 XX县(市、区)自然生态空间负面清单附录I(规范性)图件规范图件包括自然生态空间分级分类图、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图、农业空间分布图、城镇空间分布图等,图件规范具体见图I.1至图I.5。
湿地鸟类野外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湿地鸟类野外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7203727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9.png)
《湿地鸟类野外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制(修)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等功能。
根据《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的规定,湿地水鸟是指在生态上依存于湿地的鸟。
对于湿地生态系统来说,水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在湿地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监测湿地环境质量重要的生物指标。
通过水鸟同步调查,了解各类群水鸟的基本活动和迁徙规律,有利于保护甘肃省湿地珍稀濒危的水鸟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候鸟的保护做出贡献。
甘肃黑河流域中游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研究站在张掖黑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成立以来,对甘肃省湿地鸟类的种群、优势种、居留情况、迁徙规律、多样性水平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湿地鸟类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积累了大量科学数据与成功经验。
目前,甘肃省在湿地水鸟同步调查技术规范中,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基于此,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资源环境研究院联合甘肃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甘肃省山丹县湿地保护站、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局等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共同研究制订起草了《湿地鸟类野外调查技术规范》,为甘肃省开展湿地水鸟同步调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以填补我省湿地水鸟同步调查工作地方标准的缺失。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鸟类野外调查的原则、目的、范围、因子、器材及工具、时间频次、方式方法、区域设计、数据记录与分析、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报告编制、技术档案等技术要求。
二、标准编制的背景及依托项目简况2013年8月,甘肃黑河流域中游湿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研究站在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成立,并投资100多万元修建了湿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综合实验站1处,在甘州、临泽、高台、山丹、民乐、肃南6县(区)建立动物(鸟类)监测样线24个、样点18个,购置观测设施设备50多台(件),按照《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了大量的湿地鸟类野外调查与监测工作,为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提供了科学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fffb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8.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现将划定的省级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5.1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5.2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1款规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
二、划定范围1.黄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分为两段,南段起点为甘南州玛曲县与青海省久治县交界处,南段终点为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交界的天然河道;北段起点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交界处,北段终点为白银市景泰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交界的天然河道,黄河干流甘肃段全长约913公里。
2.渭河起点为定西市渭源县五竹镇西南境内的渭水源,终点为天水市麦积区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交界处,渭河甘肃段全长约360公里。
甘肃典型材料发言(最终稿)
![甘肃典型材料发言(最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6f6a469cba0d4a7302763af5.png)
(一)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的建设
目前,我省人大已相继颁布并实施了《甘 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 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 例》、《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湿 地保护条例》等5部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大颁布的保护区部分地方条例
甘肃省政府颁布的保护区相关地方规章
2010 年 9 月 省 政 府 颁布了《甘肃省陆生野 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明确了陆生野生动物造 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首次将“三有动物”造 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纳入了补偿范围。
(三)争取地方政府对保护区建设的支持
(2)地方政府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上做 了很多基础工作,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现在要求他们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由省林业厅直 属管理,他们在思想上想不通,有抵触情绪,认为 影响了当地发展。省林业厅充分理解他们的这些想 法,经过省林业厅领导反复做工作,主要领导和分 管领导亲自带队多次上门进行协调,广泛宣传国家 有关政策和规定,使他们理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 省林业厅直属管理在机构建设、项目争取和生态保 护方面的优势,取得他们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机构 建设的支持。
(四)加强省林业厅各部门对自然保护区 的工作协调配合
(1)2011年省林业厅在机构压缩减少的大环境 下增设了保护处,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管理工作。省厅林业党组要求保护处,在自然保 护区建设和管理上加强与厅规资处、资源处、天 保办、公益林办及省森林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 调,逐步在省林业厅机关内部建立了协调机制。
甘肃省林业厅
中国·四川 2013·11
汇报内容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机构建设,强化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建设,依法开展 保护区管理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7eb5693c5da50e2534d7f4f.png)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20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b21a8ca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4.png)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编制组2023年5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必要性分析 (2)2.1贯彻政策要求,体现衔接协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保新要求 (2)2.2适应形势发展,坚持依法合规,落实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2)2.3支撑管理转型,突出科学客观,落实环评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2)2.4强化服务效能,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环评改革形势下应用层面需求 (3)3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3)3.1国外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3)3.2国内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4)4标准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4.1标准修订基本原则 (4)4.2标准修订主要思路 (5)4.3技术路线 (7)5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7)5.1标准结构框架 (7)5.2主要修订内容 (8)6与同类导则/技术规范水平对比分析 (13)7标准实施建议 (13)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简称总纲)于1993年9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首次发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2011年9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为更好地适应形势需要,2016年12月总纲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落实上来,推进了环评内容优化,在“十三五”期间为服务环评制度改革,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为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要求,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纲内容亟需修订完善。
2021年《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2021〕312号)将总纲修订列入计划,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简称环评司)负责归口管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评估中心)承担具体修订任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aaee5e9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c1.png)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月30日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并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bad8eaf9f121dd36a22d8247.png)
《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下文中粗体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注:下文中下划线部分为原《办法》中内容、《征求意见稿》中不再保留的部分修订依据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形式之一,湿地公园建设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国家鼓励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捐资捐物或志愿参与湿地公园的建设。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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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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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保护利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关法规对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湿地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保护的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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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研究起草了《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5日前,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传真:************)。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2020年7月21日附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保障生态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受聘在乡村从事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天然林资源保护管护员等各类政策性的护林员,以及其他非政策性乡村护林员。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小组,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任务的情况下,鼓励其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林业产业,增加个人收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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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湿地管理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湿地保护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以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二是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二、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
关于《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847caf9d1711cc7930b7164b.png)
关于《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资源消耗的增加,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了湿地内物种的减少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一旦湿地生态系统退化不可扭转,水资源安全、疾病传播等各种问题,将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云南是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的上游或源头,由于生态区位特殊,地质地貌复杂,我省湿地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
我省湿地承担的“水塔”作用和“碳汇”功能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关注。
根据第一次湿地资源普查,我省湿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0.9%。
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视,虽然我省的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湿地分类管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科普教育,科研、监测等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湿地保护管理形势仍十分严峻。
在滇东北地区,超过50%的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消失,全省70%的湿地受到外来物种威胁,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干部群众保护意识不高,湿地执法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湿地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急待解决。
湿地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好良好的湿地生态以满足各族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是确保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
针对我省当前湿地保护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湖南、广东、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辽宁、黑龙江、四川、吉林、西藏等11个省(自治区)出台了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将湿地保护列入了立法计划。
根据各相关省区的立法经验,制定湿地条例不仅做到了管理有法可依,规范湿地资源的利用,促进湿地生态保护和湿地各项功能的发挥,而且还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使湿地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得以同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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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水利、农牧、国土、环保、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和程序、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十二条增加本条款,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作出规定。
增加第八条(以下条款递增)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省级重要湿地:
2010年,国家林业局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将建立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本条款增加了湿地公园内容,突出了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区同等重要的地位。
增加第七条(以下条款递增)
第七条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针对这一情况,在本条款第一款增加了遵守上位法的内容,强调上位法所规范的原则、内容和措施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原则。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二条规定,对湿地概念进行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省境内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泥炭地、盐沼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保障湿地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省境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节性沼泽地、泥炭地、盐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本条款增加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的内容。
(一)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相关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规范了本条款第二款有关部门的简称,并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增加了住建、安监等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划定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全省范围内典型或者独特生态系统的湿地;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湿地;
(五)经省政府批准公布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
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和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及调整。
根据修改后《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加本条款,对列为省级重要湿地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的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递增)
本条款内容与修改后《条例》第四条相重复。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资源保护修复及可持续利用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号令)第三条规定,增加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
(四)湿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迁出。
第九条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湿地保护区:
(一)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