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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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农业

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农业

ICS27.010F 0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1161.1—2016代替DB13/T 1161.1-2009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Norm of water intakePart 1:Agricultural water2016-01-09发布2016-03-01实施DB13/T 1161.1—2016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灌溉分区 (2)5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3)6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 (3)7 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5)8 果树灌溉用水定额 (6)9 畜牧业用水定额 (6)10 渔业用水定额 (7)IDB13/T 1161.1—2016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农业用水;——第2部分:工业取水;——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杨婧、程鹏、韩晓宇、刘长缨、王东辉、张广艳、石梦梦、袁淑芳、卢耀东、李东海、刘红亮、李哲强、杨志娟、邓晓华、马欣华、张红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T 1161.1-2009。

DB13/T 1161.1—2016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基本用水定额与定额调节系数,蔬菜、果树灌溉用水,畜牧业、渔业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农业取用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表1—2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坝上高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20.4%、21.7%、19.5%、10.6%、27.9%;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1.01。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表3—2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15.1%、 12.3%、16.6%、13.5%、43.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1.05。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表3—3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4.5%、55.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表3—4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1。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表3—5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31.2%;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62。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表3—6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7.5%、41.5%;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45。

河北《用水定额 第3部分: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09

河北《用水定额 第3部分: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09

F521
公 路 旅 客 运输
中型客车 微型车 大客车
F5 2 2
道 路 货 物 运输
大货车 中型货车 仓 储 ( 室 内 冷 藏 )
F589!其他仓储
L/ m' ¡¤dl 13. 00 L/m' ¡¤d! 11.00
H651
综 合 零 售
商 场 、 超 市 L/ m' ¡¤ dl L/m' ¡¤ dA1 8. 00 2.00
F511
铁 路 旅 客 运输
m' / d 车 站 旅 客 生 活 m' / d m' / d 列 车 卧 具 洗 涤 旅客食品加工 轿车
5. 00 100. 00 30. 00
3 m /百套 5 . 0 0 m' / t L/辆.d L/辆¡¤ d L/辆¡¤ d L/辆¡¤ d L/辆¡¤ d L/辆¡¤ d m3/ t ¡¤ d 5. 00 80/30 100/50 80/30 100/80 100/80 100/50 0. 15 营业面积: >10 000 m2 营 业 面 积 : 5 000-10 000 m' 营 业 面 积 : 1 000-5 000 m' 营 业面积: <1 000 m2 4-9月/10-3月 伞9月/10-3月 4-9月/10-3月 4-9月/10-3月 4-9月/10-3月 4-9月/10-3月
DB13/ T 1161. 3-2009
用水定额 第 3部 分 : 生 活 用 水
1 范围 DB13/T 1161-2009的本部分规定了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和居民 生 活 用 水 的 定 额 指 标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河 北 省 生 活 取 用 水 管 理 。 2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试行) 编制说明一、综述《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系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要求,由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和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单位编制的。

本定额已经过省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成果验收。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城镇工业、生活用水和全省农村用水,使用有效时限为五年。

二、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本次编制用水定额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4、《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5、《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6、《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21—1987);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502888—99)。

本次同水定额编制中,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以统计分析法为主,其它方法(如重复利用率提高法等)核验的方式确定;城镇生活用水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计算,结合专家意见修订的办法确定;农作物灌溉定额依据灌溉试验资料,按经济灌溉定额计算方法制定;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则根据调查资料,按水量平衡分析方法确定。

三、编制内容及有关说明(一)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编制本次共编制完成93个行业219种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详见表1—1~表1—7。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1、工业用水定额指标系指工业行业或企业生产单位产量或产值所取用的新水量指标;2、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规定划分;3、鉴于影响工业产值的因素较多,本次工业用水定额一般均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编制;4、为提高工业用水定额的适应性和实用性,编制时尽量剔除一些辅助及附属部门用水;5、考虑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已包括在主产品之中,故本次用水定额主要针对主产品编制;6、由于工业用水定额与重复利用率关系密切,本次据资料情况,提出了部分产品的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7、针对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及专业化程度等不同,产品用水定额差异较大的实际,本次采取了尽量细化产品的方法,并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8、为使工业定额更具有针对性,本次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适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坝上高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表3—2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表3—3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表3—4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 )表3—5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表3—6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河北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

河北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

B102化学矿采选
C131谷物磨制
m丿/ - - m丿了
0. 60 0. 30 0. 20 8. 10 4. 30 18. 00 0. 30
0. 048
0. 50 0. 23 0. 15 6. 20 3. 50 15. 00 0. 25 0. 04 0. 80
C1 3 2 饲料加工饲料加工 C1 3 3 植物油加工食用油 C1 3 4 制糖机制绵白糖 生 屠 猪 宰 肉 屠 鸡 宰
3. 1
工业取水量 在 定 间 , 业 自 何 源 如 河 湖 、 下 、 一 时 内 企 取 任 水 ( 江 、 泊 地 水 再 生 等 , 第 次 用 水 即 水 可 中 准 取 量 。 水 ) 被 一 利 的 量 取 许 证 批 的 水 值
3. 2
考核值 现 企 生 单 产 ( 完 单 工 量 创 单 价 ) 有 业 产 位 品 或 成 位 作 、 造 位 值 的 工取量 业水。
m a /t m s /t m 3 /t m a /t

0. 10 18. 00 4. 00 10. 00
0. 08 13. 68 3. 00 7. 00
生产」二艺为消毒、 包装
12. 00
8.00 1t产工艺为浓缩
22. 00
18. 00
C1 4 5
m/才 - 夕一 m2
30. 00
25. 00
生 工 为 煮 产 艺 蒸 、 消 毒
3. 32 8. 20
准入值
9. 00
7. 00
备 注
C1 3 9
C 141
焙 食 烤 品 制造
m a /t m s /t m 3 /t m s /t
m 3/t
m护 / - 冖 m /.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河北省用水定额 (试行) 编制说明一、综述《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系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要求,由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和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单位编制的。

本定额已经过省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成果验收。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城镇工业、生活用水和全省农村用水,使用有效时限为五年。

二、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本次编制用水定额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4、《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5、《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6、《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21—1987);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502888—99)。

本次同水定额编制中,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以统计分析法为主,其它方法(如重复利用率提高法等)核验的方式确定;城镇生活用水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计算,结合专家意见修订的办法确定;农作物灌溉定额依据灌溉试验资料,按经济灌溉定额计算方法制定;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则根据调查资料,按水量平衡分析方法确定。

三、编制内容及有关说明(一)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编制本次共编制完成93个行业219种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详见表1—1,表1—7。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1、工业用水定额指标系指工业行业或企业生产单位产量或产值所取用的新水量指标;694)规 2、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定划分;3、鉴于影响工业产值的因素较多,本次工业用水定额一般均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编制;4、为提高工业用水定额的适应性和实用性,编制时尽量剔除一些辅助及附属部门用水;5、考虑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已包括在主产品之中,故本次用水定额主要针对主产品编制;6、由于工业用水定额与重复利用率关系密切,本次据资料情况,提出了部分产品的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7、针对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及专业化程度等不同,产品用水定额差异较大的实际,本次采取了尽量细化产品的方法,并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8、为使工业定额更具有针对性,本次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适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

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16)

用水定额 第3部分 生活用水(DB13T 1161.3-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用水
包括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3.2 城镇公共生活用水
使用公共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服务于城镇公共生活的用水。
3.3 居民生活用水
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1
40.00
教职工
80.00
住宿、无浴池
40.00
非住宿生
100.00
住宿、有浴池
650.00
三等;综合定额
400.00
二等甲级;综合定额
250.00
二等乙级;综合定额
150.00
二等以下;综合定额
2.00
门诊
10.00
以观众席座位数为基数综合 统计每日平均消耗新水量
5.00
以观众席座位数为基数综合 统计每日平均消耗新水量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水利厅
DB13/T 1161.3—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用水; ——第2部分:工业取水; ——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 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李哲强、杨志娟、 王静、赵晓英、徐振宇、王金成、赵 琳、郝秀峰、张文杰、谢跃峰、张殿相、张彦宏、邓晓华、马欣 华、张红梅。 DB13/T 1161.3-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161.3-2009。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试行) 编制说明一、综述《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系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要求,由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和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单位编制的。

本定额已经过省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成果验收。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城镇工业、生活用水和全省农村用水,使用有效时限为五年。

二、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本次编制用水定额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4、《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5、《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6、《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21—1987);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502888—99)。

本次同水定额编制中,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以统计分析法为主,其它方法(如重复利用率提高法等)核验的方式确定;城镇生活用水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计算,结合专家意见修订的办法确定;农作物灌溉定额依据灌溉试验资料,按经济灌溉定额计算方法制定;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则根据调查资料,按水量平衡分析方法确定。

三、编制内容及有关说明(一)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编制本次共编制完成93个行业219种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详见表1—1~表1—7。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1、工业用水定额指标系指工业行业或企业生产单位产量或产值所取用的新水量指标;2、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规定划分;3、鉴于影响工业产值的因素较多,本次工业用水定额一般均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编制;4、为提高工业用水定额的适应性和实用性,编制时尽量剔除一些辅助及附属部门用水;5、考虑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已包括在主产品之中,故本次用水定额主要针对主产品编制;6、由于工业用水定额与重复利用率关系密切,本次据资料情况,提出了部分产品的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7、针对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及专业化程度等不同,产品用水定额差异较大的实际,本次采取了尽量细化产品的方法,并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8、为使工业定额更具有针对性,本次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适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坝上高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20.4%、21.7%、19.5%、10.6%、27.9%;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1.01。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表3—2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15.1%、 12.3%、16.6%、13.5%、43.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 1.05。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表3—3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4.5%、55.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表3—4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1。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表3—5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31.2%;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62。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表3—6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7.5%、41.5%;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45。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表1—4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20.4%、 21.7%、19.5%、10.6%、27.9%;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1。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表3—2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15.1%、 12.3%、16.6%、13.5%、43.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5。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表3—3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4.5%、55.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表3—4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1。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表3—5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31.2%;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62。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表3—6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7.5%、41.5%;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45。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用水定额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表1—3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镇生活用水定额表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坝上高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20.4%、 21.7%、19.5%、10.6%、27.9%;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1。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表3—2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15.1%、 12.3%、16.6%、13.5%、43.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5。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表3—3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4.5%、55.5%;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表3—4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1。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表3—5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31.2%;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62。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表3—6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7.5%、41.5%;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45。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信息,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九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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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水定额
(试行)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
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河北省用水定额
(试行)
一、综述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系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要求,由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河北省水资源开发中心和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等单位编制的。

本定额已经过省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于2001年11月3日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成果验收。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城镇工业、生活用水和全省农村用水,使用有效时限为5年。

二、编制的依据和方法
本次编制用水定额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9]519号文);
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1998);
4、《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
5、《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90);
6、《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1987);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
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502888——99)。

本次用水定额编制中,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以统计分析法为主,其它方法(如重复利用率提高法等)核验的方式确定;城镇生活用水定额采用统计分析法计算,结合专家意见修订的办法确定;农作物灌溉定额依据灌溉试验资料,按经济灌溉定额计算方法制定;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则根据调查资料,按水量平衡分析方法确定。

三、编制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编制
本次共编制完成93个行业219种工业产品用水定额,详见表1-1~表1-7。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
1、工业用水定额指标系指工业行业或企业生产单位产量或产值所取用的新水量指标;
2、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规定划分;
3、鉴于影响工业产值的因素较多,本次工业用水定额一般均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编制;
4、为提高工业用水定额的适应性和实用性,编制时尽量剔除一些辅助及附属部门用水;
5、考虑工业企业的副产品已包括在主产品之中,故本次用水定额主要针对主产品编制;
6、由于工业用水定额与重复利用率关系密切,本次根据资料情况,提出了部分产品的重复利用率考核指标;
7、针对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及专业化程度等不同,产品用水定额差异较大的实际,本次采取了尽量细化产品的方法,并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
8、为使工业用水定额更有针对性,本次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适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

如,煤炭及矿石开采业中的原煤指水采方式;调味品制造业中的味精划分为年产万吨以上和万吨以下;基本化学原料业中的烧碱分为隔膜法和离子膜法;水泥制造业中的水泥分为干法和湿法、半干法生产等。

(二)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编制
本次共编制完成18个部门50个用水单位的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以及不同城市规模的综合用水定额,详见表2-1~表2-3。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
1、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及城镇公用事业用水(指市政、园林及河湖环境用水)三部分;
2、城镇生活用水分类及代码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划分;
3、考虑基本建设用水特殊性,将其归并于城镇公用事业用水之中;
4、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本次居民住宅用水按“室内无水龙头和卫生设施”、“室内有水龙头、无为生设施”和“室内有给排水淋浴设备”三种情况编制;
5、由于旅馆业中的设施不同,用水差别较大,本次旅馆业用水定额以中档宾馆为基础,按不同星级给出了相应的调整系数;
6、为满足城镇环境计划用水的需要,本次提出了草皮和绿地的灌水定额;
7、在提出不同用水部门和用水单位生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本次编制了不同规模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三)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编制
本次共编制完成7个农业灌溉分区,P=50%和P=75%两种保证率及不同灌溉方式下12种农作物的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以及不同灌溉方式下10种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详见表3-1~表3-8。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
1、本次农田灌水定额或灌溉定额及区域综合灌溉定额均指农田净灌水定额(单位面积一次灌水的水量)或净灌溉定额(作物生长期灌水加播前灌水的总和);
2、根据农业生产条件状况,本次将全省化分为7个农业灌溉分区,分别确定了农作物用水定额;
3、为提高用水定额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次按P=50%和P=75%两种保证率,以及管灌和地面灌两种灌溉方式编制;
4、在典型作物对水分敏感期分析时,本次主要采用Jensen模型和blank模型,结合灌溉试验资料进行;
5、在确定区域综合灌溉定额时,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复种指数均采用现状值;
6、蔬菜灌溉定额按露地保护地和温室三种情况以及滴灌和沟灌两种灌溉方式确定。

(四)林牧渔业用水定额的编制
本次编制完成了苹果、梨树在不同灌溉保证率,滴灌和沟灌两种灌溉方式下的灌溉定额;不同保证率下的牧草丰产灌溉定额;不同分区的鱼塘补水定额。

另外,结合工作还对农村牲畜用水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详见表3-9~表3-12。

有关编制说明如下:
1、林业灌溉用水是指苗圃和果树灌溉用水,结合我省实际,本次重点分析了苹果和梨树在P=50%和P=75%条件下,不同灌溉方式的灌溉定额;
2、牧业用水系指饲料基地和草场的灌溉用水。

本次结合实验资料,着重分析了牧草群落丰产灌溉定额;
3、鱼塘用水是指淡水水产养殖池塘的水面蒸发和渗漏所消耗的水量,本次按不同分区,采用水量平衡法分析确定了鱼塘补水定额。

最后说明一点,《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作为试行标准,在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利逐步完善。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
河北省工业用水定额表
河北省城市综合用水定额表
坝上高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
备注:1、春小麦灌溉定额参照II区;
2、农作物种植结构:莜麦、马铃薯、油料、春小麦、其他等,其比例为20.4%、 21.7%、19.5%、10.6%、27.9%;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1。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
表3—2
备注:1、马铃薯灌溉定额参照I区;
2、农作物种植结构:马铃薯、春小麦、春玉米、莜麦、其他等,其比例为15.1%、 12.3%、16.6%、13.5%、43.5%;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05。

燕山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III)
表3—3
备注: 1、水稻灌溉定额参照VII区一季稻的灌溉定额,春玉米灌溉定额参照II区;
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45%、30%、 15%、4.5%、55.5%;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5。

山区丘陵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IV)
表3—4
备注:1、本区的春玉米、春小麦、马铃薯、春谷子、夏玉米、冬小麦等作物灌溉定额参照与之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灌溉定额,寒冷区水稻一般在承德、张家口的河滩地上
较多,土壤渗漏量较大;
2、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其他等,其比例为40%、20%、22%、 28%;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1。

太行山前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
表3—5
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60%、50%、 15%、4%、31.2%;
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62。

黑龙港低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
表3—6
备注:1、农作物种植结构: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50%、38%、 8%、7.5%、41.5%;
2、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45。

滨海平原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VII)
表3—7
备注:1、秧田采用旱育秧,盐碱地泡田用水取上限,非盐碱地泡田用水取下限。

本区的夏玉米、冬小麦、花生、棉花等灌溉定额参考相邻区的同一种作物的灌溉定额;
2、农作物种植结构:水稻、冬小麦、夏玉米、花生、棉花、其他等,其比例为
25%、30%、25%、2.5%、3.5%、39%;
3、农作物复种指数为1.25。

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表3—8
备注:本灌溉定额适用于当地自然条件,是指水源能满足条件下的经济灌溉定额,并且土地耕作精细,不适于山、丘陵及耕作粗放土地。

表3—9 苹果、梨树不同保证率灌溉定额表
牧草群落丰产灌溉定额表表3—10
农村牲畜用水定额表
表3—11
鱼塘补水定额表
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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