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导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赣水农水字〔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导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18〕23号各市、县(区)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改革督察工作的通知》(赣改办字〔2018〕41号)和《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18〕22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情况,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赴各定点联系市、县(区)开展督导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时间2018年10月10~31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二、督察内容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市级是否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改革职责分工是否清楚,改革领导小组履职情况,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各改革县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改革年度方案是否完成编制和审批,是否建立改革台帐,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是否落实到具体地块。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情况。
县、乡、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否建立,是否在民政局或工商局注册登记,用水合作组织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运转是否正常,各级用水收费台账是否详细完整。
3.制度建设情况。
改革县是否出台农业水价测算和成本监审核定办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奖补办法、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和各类工程管护标准。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一、概况编制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行节约用水、优用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编制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也是认真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和落实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许可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截止2008年底,全国农业灌溉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62%。
由于农业灌溉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比重高,因此,编制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对于开展节水灌溉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意义重大。
农业灌溉作为用水大户,长期以来,其用水量在我国及我省总用水量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灌溉节水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农业灌溉用水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降幅较小,并且仍然占较大比例。
受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农业灌溉技术、田间水管理技术等条件的制约,农业供水、用水过程中,普遍存在水资源有效利用程度低的问题。
据测算,2009年我省大中小型灌区的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只有0.41、0.42、0.45,大量的农业用水在输送过程中损失掉了,农业水资源浪费严重,也反映出农业灌溉用水具有很大的节水潜力。
近年来,全省水稻等主要粮食播种面积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蔬菜、药材、花卉、苗木等效益较好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稳步上升。
许多新的作物品种需要编制确定其灌溉用水定额。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项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三条红线。
灌溉定额
水土资源分析
1需水量预测
b)需水量确定
1)灌溉定额的确定
根据项目区种植习惯(早稻和晚稻),本次设计采用《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成果确定全生育期水田灌溉定额。
由表5-1可知,(设计灌溉保证率P=90%)灌溉定额为679m³/亩。
表1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2)农业灌溉需水量的计算
项目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区,气候湿润,雨量充沛,自然降雨能满足旱地作物的需水量。
故农业灌溉需水量只计算水田的需水量。
农业灌溉需水量按下式计算:
η
=
W
⨯A
÷
M
净
需
上式中:
W—灌溉需水量(万m³);
需
M—净灌溉定额(m³/亩);
净
A—整理后的灌溉面积(亩);
η—灌溉水利用系数,水田取值为0.84。
经计算,确定项目区内各片区的灌溉需水量,得到项目区农业每年总需水量为XXX万m³(详见表2)。
5.2可供水量计算
5.3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最新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最新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二、本定额分上、中、下三册。
上、中册为土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其中包括普通装饰项目;下册为中高档装饰装修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专门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预算的一个定额标准,江西在进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的时候需要按照本省规定的定额进行预算,那么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内容?▲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1993年《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结合本省施工现状,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定额分上、中、下三册。
上、中册为土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其中包括普通装饰项目;下册为中高档装饰装修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接层工程及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及临时性工程。
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定额。
五、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工、料等消耗与本定额规定不同而定额。
六、定额内人工工日是按建设部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七、本定额综合用工单价为20日;材料预算价格是依据199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的;机械台班预算单价是按1997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计算的。
八、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及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定额的项目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再增加场内水平运输费用。
江西省农田灌溉需水量预测研究
3 1 农 田灌 溉 面 积 发 展 预 测 .
全 省灌 溉 面积发 展预测 主要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 的综合 预测 法进 行 。根 据 《 西 省 土地 利 用 总体 规 江 划 ( 0 6— 0 0 》 全 国水 资源 综 合规 划 农 业发 展 预 20 22 ) 及 测专 题研 究成 果 , 合 江 西 省 政 府 批 复 的《 西 省 农 结 江
约 2 % 。此外 , 有 农 田灌 溉 设 施 老 化 失 修 , 套 0 现 配 不 全 , 之人 们 节水 意 识 淡 薄 , 田灌 溉 用 水 浪 费 严 加 农 重, 干旱 缺水 已成 为农 业 稳 定 发 展 的 主要 制 约 因素 之
一
[] 2
O
3 农 田灌 溉 需 水 量 预测
2 2 ,0 0年 不 同保 证 率情 况 下 的农 田灌 溉 需 水量 进 行 了预 测 研 究 。预 测 结 果 满足 江 西 省 农 业 规 划 的 需 求 , 0023 为研 究 制 定 全 省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 强水 资 源 管理 提 供 了决 策 参 考 依 据 。 加 关 键 词 : 田 灌溉 ;灌 溉 需 水 量 ;需水 量 预 测 ;江 西 省 农
2 17 7 .3万 h 2 3 m ,0 0年 全 省农 田灌 溉 面积 2 8 8 2 . 8万 h 见表 1 m, 。结 合实施 相 关规划 , 大 工程 建 设力 度 , 加 至 2 2 ,0 0年灌 溉需 水要 求 可得 到满足 。 002 3
水量 为 2 9 8 0 . 9亿 m , 溉缺 水 约 5 . 灌 4 4亿 m , 水 率 缺
22 23 0 0,0 0年灌 溉净 定额 及用 水量 预测 成果 见表 2 。
江西省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应用分析——以瑞昌市石门水库灌区为例
江西省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应用分析——以瑞昌市石门水库灌区为例钱荣明;黄韬;邓升;杜小盾;黄泰喜【摘要】本文在分析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技术特点,以瑞昌石门水库灌区低压管道输水灌溉作为设计实例进行应用分析,并与渠道灌溉做效益对比,充分显示了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优点及适用性,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技术能够节约灌溉用水、节省工程投资、省工、节约维养经费及增加农民收入,是完成我省"十三五"规划高效节水灌溉任务的重要保障.【期刊名称】《江西水利科技》【年(卷),期】2017(043)005【总页数】4页(P348-351)【关键词】江西省;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灌溉;效益对比【作者】钱荣明;黄韬;邓升;杜小盾;黄泰喜【作者单位】江西省水利厅,江西南昌330009;江西省水利厅,江西南昌330009;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西南昌330029;江西省瑞昌市水利局,江西瑞昌332200;江西省瑞昌市水利局,江西瑞昌3322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275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节水工作,201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的大事来抓。
2017年1月水利部牵头编制了《“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到2020年,全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69亿亩,占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32%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14亿kg,新增年节水能力85亿m3。
江西省到2020年需要新增1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管道输水灌溉已经成为我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十三五”规划任务的重要保障。
在农业节水研究方面,王浩等[1,2]从工程、管理和农艺各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节水技术措施,取得较好成效。
本文以江西省瑞昌市石门水库灌区为例,通过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在江西省灌区节水改造中的实际应用效果分析,说明该项技术在南方地区同样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以期为江西省大规模推广低压管道灌溉技术提供借鉴。
江西省安义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江西省安义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方案1. 概况1.1 基本情况1.1.1安义县自然社会经济情况1、自然状况1)、地理位置安义县地处江西省西北部、修水支流潦河两岸。
地理坐标为东径115°27′至115°45′,北纬28°36′至29°01′之间。
东邻南昌市湾里区,南接高安市,东北接永修县,东南连新建县,西北与靖安县相邻,西南与奉新县交界。
南北长47.5km、东西宽33.0km。
安义县城距南昌市62km、昌北机场35km,昌铜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运输便利。
2)、河流水系安义县属长江流域修河水系,系鄱阳湖水网区。
潦河为县内最大河流,南、北潦河分别自奉新县和靖安县流入,在义兴口汇合成潦河,后由北经青湖乡流出,进入永修县辖区。
安义县境内水系发育,除干流潦河呈“丫”型穿境而过外,全县各地港汊和支流纵横。
总计有大小河流40条,总河长507.16km。
其中流域面积在20km2 以上的河流有9条,河道总长294.36km;流域面积在20km2以下的小溪流31条,共长212.8km。
3)、地形地貌安义县辖区内大部分属低山丘陵区,地形大致走势为:东南方和西北角为高山,两高山之间为低山丘陵及河谷盆地,南、北潦河两岸为开阔平坦的冲积平原。
南潦河北岸平原和北潦河南岸平原之间又有一片由西向东延伸的尖形的低丘地带。
全县总土地面积为665.5km2,低丘岗地约占61%,平原约占21%,山地约占总面积的11%,河流水域约占7%。
4)、水文地质状况(1)水文地质安义境内出露的地层有第四系、下第三系、前震旦系和雪峰晚期。
第四系主要分布在潦河两岸。
下第三系武宁群主要分布在新民的向家坪附近,石鼻的后泽附近,黄洲的龙头山及前埠垅一带。
前震旦系板溪群在县境内出露的仅珠珞山与靖安交界的局部地区。
沿西山一带和峤岭一带的地层为雪峰晚期。
安义县辖区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地表水系发育,地下水也较丰富。
地下水类型以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及结晶岩类风化裂隙潜水为主,局部地段尚分布有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潜水,且在辖区内广泛分布着上层滞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6]3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2【实施日期】2016.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
坚持两个结合。
将市场和政府相结合,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调控作用。
将供给和需求相结合,既要强化供水管理,也要提高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
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从实际出发,区分各地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文化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探索符合实际、独具特色的做法。
坚持分步推进。
探索总结试点经验,选取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完善和农民有改革意愿的地区进行示范推广,利用推广经验实行全面铺开;抓紧编制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实现农业水价改革全覆盖。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是为了促进农田水利的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政府批准。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水保)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2017年7月27日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资金统筹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用于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赣府厅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7号2004年8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近年来,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出台了《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
推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所提高。
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
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缓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远未达到国家要求,造成污水特别是生活污水基本未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
因此,要大力提高对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具体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共同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一月农业灌溉用水定额1 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农业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2年)[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 号,2006年1月24日)[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5]《灌溉试验规范》(SL13-1994)[6]《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征求意见稿)(2010年) 3 术语和定义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用水定额本定额中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2 新水量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浅水灌溉指本省一种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3.4 露地指露天的耕作地。
3.5 保护地指有设施(如大棚、中棚、小棚、温室等)保护的耕作地。
3.6 喷灌利用水泵加压或自然落差将水通过压力管道送到田间,经喷头喷射到空中形成细小的水滴,均匀喷洒在农田上,为作物正常生长提供必要水分条件的一种先进灌水方法。
3.7 微灌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变成细小的水流或水滴,湿润作物根部附近土壤的灌水方式,包括微喷灌、滴灌、涌泉灌等。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本定额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照GB/T4754-2002,将用水行业分为门类、大类和小类三级,编码方法如下:a) 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D、E等表示;b)大类和小类采用数字顺序编码,前两位表示大类,后两位表示小类。
灌溉用水定额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一、总则组织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是认真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和落实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为指导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二、组织、分工及工作流程(一)组织机构及分工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由水利部农水司负责,水利部水资源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国家节水灌溉北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抽调部分专家组成“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小组”(下称水利部工作组),对各省的编制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审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水利厅应以主管处(室)为主,组织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等组成编制工作小组(下称省工作组),在水利厅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参与编制的县级水利部门也要成立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小组(下称县工作组),负责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成果整理等项工作,编制本县灌溉用水定额。
(二)工作流程本次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典型县调查为基础、逐级汇总平衡的办法。
水利部工作组将组织专家赴部分省及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各省工作组也应组织专家赴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流程如下:1、依据本省现行或在编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土壤、气候条件、水资源特征及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本省的灌溉用水定额分区(省级分区)。
并在每个分区内选择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典型县。
2、典型县工作组根据县域自然地理、水资源特点、农业种植结构等确定是否分区(县级分区),及如何分区,确定各类调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并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全县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3、省工作组汇总、平衡典型县上报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编制全省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oc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oc百度文库ICSP41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T619 —2011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Agricultural Irrigation Water Quota of Jiangxi Provin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2011 - 07 - 06 发布2011 - 10 - 01 实施1目次前言本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省灌溉试验中心站主要起草人:许亚群、刘方平、袁国荣、黄国水、黄永忠、梁举、曾春芝、王少华、朱嘉俊、旷宗夏。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1范围本标准给出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定额的引用,规定了农业灌溉用水的定额指标,包括水稻、旱作物、蔬菜瓜果、果树、茶叶、花卉、药材等49种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并划分4个灌溉分区,分别给出了50%、75%、90%等3个灌溉设计保证率的灌溉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的管理。
本标准作为江西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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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L13-2004 《灌溉试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 2006年)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本标准中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指作物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 亩表示。
全国小麦灌溉用水定额表2020版
附表
3
3
3
3
3
3
3
注:1.内蒙古的赤峰市兴安盟和通辽市春小麦种植区、北京市、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小麦种植区多为地下水井灌区,现状灌溉水利用系数均高于渠道防渗输水灌溉方式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值0.7,此情况下,渠道防渗输水灌溉方式在该地区不具备先进性,因此,本定额未明确其定额值。
2.安徽沿江圩区、皖南山区、皖西山区等地区50%水文年下,一般不灌溉,因此,该区未明确其定额值。
3.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麦灌溉设计保证率为50%,因此,75%水文年下未明确其定额值。
4.北京,陕西的关中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淮河区的江苏、安徽、河南的相关地区,贵州、四川,该地区滴灌技术应用较少,未明确其定额值。
江西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编制探讨
江西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编制探讨李峰森【摘要】讨论江西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编制的特点,加深对新定额的理解和实际应用.【期刊名称】《江西水利科技》【年(卷),期】2012(038)004【总页数】4页(P272-274,277)【关键词】江西;水利工程;定额;工程造价;特点【作者】李峰森【作者单位】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江西南昌33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6.3江西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于2006年11月由江西省水利厅以赣水建管字[2006]242文发布实施,它的发布填补了江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空白,成为江西省水利史上第一套完整的工程计价定额,对于规范江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促进江西省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1 新定额发布实施前江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1.1 计价依据未成体系自工程造价实行按定额计价以来,江西省水利工程计价定额仅有一本(1981年编)适用于编制建筑工程概(估)算的《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上、下册),没有配套使用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也没有适用于招投标及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也就是说没有形成完整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1.2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不够规范由于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不完善,江西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计价依据,实际工作中,对于省(81)建筑工程概算定额、(99)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部(86)建筑工程预算定额、(88)建筑工程概算定额、(94)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91)机械台班费定额、(92)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选用比较混乱,无法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1.3 定额使用与实际不符江西省(81)定额编制年份较早,定额水平很低,子目缺项较多,与发展快速的新工艺、新机械、新方法不相适应,虽然水利部于2002年7月1日颁发了新定额,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而江西省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是以中小型工程为主。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7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蓄、引、堤等水利供水工程,不包括其他单位自建的水利供水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水费可纳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用水户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纳水费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定,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收或免收。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规定,结合水利工程灌区的供水条件、生产水平、农作物收成等状况,并应考虑同毗邻灌区标准的衔接,具体确定水费的执行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费用。
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工业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订。
第七条接受农业自流灌溉工程供水,根据计收水费的不同方式,其水费标准为:(一)按灌溉面积计收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每亩每年收水费稻谷9-13公斤;林果和经济作物每亩每年收水费稻谷10-14公斤。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13年7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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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
P41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619—2011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Agricultural Irrigation Water Quota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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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
2011-07-06发布2011-10-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1)
3.2 浅水灌溉 (1)
3.3 露地 (1)
3.4 保护地 (1)
3.5 滴灌 (1)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2)
5 定额的引用 (2)
6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表 (2)
6.1 水稻灌溉用水定额 (2)
6.2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4)
6.3 主要蔬菜瓜类灌溉用水定额 (5)
6.4 主要花卉灌溉用水定额 (7)
6.5 主要水果及茶叶灌溉用水定额 (8)
6.6 药材灌溉用水定额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稻浅水灌溉制度水层控制标准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江西省农业灌溉分区 (11)
前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省灌溉试验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许亚群、刘方平、袁国荣、黄国水、黄永忠、梁举、曾春芝、王少华、朱嘉俊、旷宗夏。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定额的引用,规定了农业灌溉用水的定额指标,包括水稻、旱作物、蔬菜瓜果、果树、茶叶、花卉、药材等49种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并划分4个灌溉分区,分别给出了50%、75%、90%等3个灌溉设计保证率的灌溉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的管理。
本标准作为江西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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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L13-2004 《灌溉试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2006年)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本标准中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指作物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表示。
3.2 浅水灌溉
指江西省一种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浅水灌溉的水层控制标准详见附录A。
3.3 露地
指露天的耕作地。
3.4 保护地
指有设施(如大棚、中棚、小棚、温室等)保护的耕作地。
3.5 滴灌
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变成细小的水流或水滴,湿润作物根部附近土壤的灌水方式。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本定额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分类,编码方法如下:
a)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表示;
b)大类和小类采用数字顺序编码,前两位表示大类,后两位表示小类。
5 定额的引用
本定额系参照江西省综合农业区划、水利和气候区划资料,考虑地带性因素的影响以及行政区划的相对完整性,根据江西省多年平均ET0等值线图变化规律进行灌溉分区,具体分为:鄱阳湖区(Ⅰ)、赣北区(Ⅱ)、赣中区(Ⅲ)、赣南区(Ⅳ),详见附录B。
本定额未列出的类别、作物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类别、作物的用水定额。
6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表
6.1 水稻灌溉用水定额
水稻划分为早稻、中稻、晚稻。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分为本田生育期、本田泡田期、秧田期的灌溉用水定额。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见表1,本田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见表1.1,本田泡田期、秧田期的灌溉用水定额为附加用水定额,见表1.2,表1.3。
秧田期灌溉用水定额采用1/15的折算比例折算为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表1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表1.1 水稻本田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表1.2 水稻本田泡田期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表1.3 水稻秧田期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6.2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表2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6.3 主要蔬菜瓜类灌溉用水定额
表3 主要蔬菜瓜类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6.4 主要花卉灌溉用水定额
主要花卉灌溉用水定额不进行灌溉分区,全省统一采用表4的定额值。
表4 主要花卉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6.5 主要水果及茶叶灌溉用水定额
表5 主要水果及茶叶灌溉用水定额
单位:立方米/亩
6.6 药材灌溉用水定额
药材灌溉用水定额
表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稻浅水灌溉制度水层控制标准A.1 水稻浅水灌溉制度水层控制标准见表A.1。
表A.1 水稻浅水灌溉制度水层控制标准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江西省农业灌溉分区
B.1 农业灌溉分区见表B.1
表B.1 农业灌溉分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