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2008〕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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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的要求,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并组织集中开展项目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专项的管理(一)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等主管单位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到岗,精心规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区、市)和局属有关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组织项目成果和技术交流,参与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实施负责。

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网上)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组织实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制度。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1—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2—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3—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财税[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1.产品原料100%米自所列资源┃┃伴生矿产┃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铅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资源┃┃┃┃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二、废水┃┃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液)、废┃2┃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商品粉煤灰┃┃┃气、废渣┃┃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3┃┃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木索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8┃┃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干冰、甲醇、合成氨┃┃┗━━━━━━┻━━━━━┻━━━━━━━━━━━━━━━━━━━━┻━━━━━━━━━━━━━━━━━━━━━━━┻━━━━━━━━━━━━━━━━━━━┛┏━━━━━┳━━━━┳━━━━━━━━━━━━━━━━━━┳━━━━━━━━━━━━━━┳━━━━━━━━━━━━━━━━┓┃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9┃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电力、热力┃┃┃┃┃余热、余压┃┃┃┣━━━━━╋━━━━╋━━━━━━━━━━━━━━━━━━╋━━━━━━━━━━━━━━╋━━━━━━━━━━━━━━━━┫┃┃┃┃┃┃┃┃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符合产品标准┃┃┃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三、再生┃┃┃┃标准┃┃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6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切实领会今年土地变更调查的新要求根据国土资厅发〔2008〕118号文件的要求,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在继续强调“三挂钩”原则,把查清实际耕地变化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作为调查重点的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

一是在土地变更调查时点上,从以前每年的10月31日调整到12月31日。

二是在数据统计上,要求“分别按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进行标注和统计”。

三是在成果上报上,要求分两次上报调查数据成果,“12月20日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全省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2009年1月5日以前,补充完善12月份变更调查数据,形成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数据成果”。

四是要求“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2007年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的‘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不应纳入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的土地中”。

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各地要结合农村土地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对已经利用航空正射影像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数据变更。

同时,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整理的土地审批资料,开展新增建设用地调查;充分利用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果,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要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情况以及土地利用变化趋势,分析今年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确保数据流向、结构的合理性。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测财函[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测财函[2008]43号)局所属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评审工作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测绘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一、项目支出预算含义与项目分类(一)项目支出预算含义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指南所称“局本级”,是指国家局本级;所称“所属预算单位”,是指与国家局本级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申请并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

(二)项目的分类●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项目。

1.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2.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需要实施的测绘项目,主要包括测绘发展建设项目、重大测绘工程建设项目等。

3.专项业务费项目:测绘部门为履行其职责,在开展测绘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⑴基础测绘项目:主要是指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采集各种要素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应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2•【文号】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新核准农药企业门槛。

自2008年3月1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

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二、严格核准考核。

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发改办[2005]1191号)进行修订,发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

农药企业更名、搬迁参照延续核准考核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

调动和发挥地方农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决定将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

企业更名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

我委主要抓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工作。

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59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59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财教[200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说课讲解

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说课讲解

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来源:本网原创作为国家鼓励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各类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此条规定将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

新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也由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了产业优惠政策。

2008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这些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

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局面,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滥用,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15%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

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力度不足。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2008]116号文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2008]11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成文日期:2008-12-1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8号--2008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8号--2008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8号--2008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汇总表及2008年关停并转千家企业名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6【实施日期】2009.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千家企业2008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我委。

我们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评价考核材料进行了审核。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参加2008年考核的千家企业共922家(2007年考核的953家千家企业中,部分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关停等原因,没有参加2008年考核),其中886家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占96.1%;36家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占3.9%;2008年共实现节能量3572万吨标准煤。

截至2008年底,千家企业共实现节能量10620万吨标准煤,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106.2%,提前两年完成了“十一五”节能任务。

其中完成或超额完成的443家,占48.05%;完成80%-100%的161家,占17.46%;完成60%-80%的163家,占17.68%;完成40%-60%的80家,占8.686%;完成40%以下的75家,占8.13%。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2006年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特别是2007年开展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工作以来,千家企业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能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显著增加,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趋于规范。

通过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编报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千家企业各项节能工作都取得了积极进展,能源利用效率得到大幅提高。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财综[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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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1.12•【文号】国科发政[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科技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134号),我部负责组织实施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

现将《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调查方案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普工作统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科普工作状况的重要数据基础。

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推进调查工作,顺利完成统计任务。

二、请各有关部门、各地方结合2006年度的统计情况,做好2008年度科普工作统计的培训工作,我部将对各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科普工作统计的同志进行业务培训。

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具体负责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培训、数据收集、审核和汇总分析等工作,请各统计调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四、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2008年度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名单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五、请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及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科普工作统计数据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要求见附件1)。

联系人:科技部政策法规司邱成利电话:010-58881767传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佟贺丰电话:010-58882070传真:010-58882072电子信箱:*************.cn附件:1. 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方案2. 科普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2008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方案一、科普工作统计的内容和任务科普工作统计是国家科技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中期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中期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中期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国科发农[2008]410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中期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发农〔2008〕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科技进步,深化科技兴县(市)工作,科技部于2004年批准了83个科技进步示范县(市)。

经过几年的努力,示范县(市)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进行了中期评估。

专家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县(市)制定的《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各省(市、区)科技厅(委)上报的中期评估材料,对80个(有3个县因行政区划调整未参评)示范县(市)科技投入、科技成果产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企业技术进步、高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根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专家评估意见,65个县(市)确定为优秀,13个县(市)确定为合格,2个县(市)被取消资格。

希望各示范县(市)结合本次中期评估工作,认真总结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大力推进示范县(市)的建设和发展。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县(市)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中期评估结果科学技术部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增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07]21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8]号),现就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新增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2008年新增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县,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大力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合并计算,各省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高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三、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全面推行节水灌溉。

继续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

对于2007年度开始试点的河北、陕西、甘肃三省,2008年可在原有规模上增加1-2个试点项目区;同时,新增加内蒙古、辽宁、宁夏三省(区)开展试点项目,每省(区)可安排2个项目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pdf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pdf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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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2008〕658号
附件三: 2008-2009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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