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资〔2017〕298号1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口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
全球变化与应对-国家科技部
国科发资〔2017〕298号附件 6“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全球变化是指由自然和人文因素引起的、地表环境及地球系统功能全球尺度的变化。
全球变化已经并将持续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政治、经济和外交问题。
妥善应对全球变化,离不开科学研究的支撑。
为大幅度提升我国全球变化研究领域观测、分析、模拟能力,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果,为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气候谈判提供科学支撑,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环保部等部门组织专家编制了“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的总体目标是: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在全球变化领域若干关键科学问题上取得一批原创性的成果,增强多学科交叉研究能力,提升我国全球变化研究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为维护国家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全球变化关键过程、机制和趋势的精确刻画和模拟,全球变化影响、风险、减缓和适应、数据产品及大数据集成分析技术体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球系统模式研制,国家、区域应对全球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专项实施方案部署5方面的研究任务:1.全球变化综合观测、数据同化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应用; 2.全球变化事实、关键过程和动力学机制研究;3.地球系统模式研发、预测和预估;4.全球变化影响与风险评估; 5.减缓和适应全球变化与可持续转型研究。
2016-2017年,“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围绕以上5方面主要任务,分别立项支持了29个和24个研究项目。
根据专项实施方案和“十三五”期间有关部署,2018年,全球变化及应对重点专项将围绕全球变化关键过程、机制和趋势;全球变化影响、风险、减缓和适应、数据产品及大数据集成分析;地球系统模式研制;国家、区域应对全球变化和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继续部署项目,拟优先支持12个研究方向,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
国科发资〔2017〕298号附件2
国科发资〔2017〕298号附件2“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的总体目标是瞄准我国未来信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瓶颈技术,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探索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产生一批原创性的具有重要意义和重要国际影响的研究成果,并在若干方面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预期的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为我国在未来的国际战略竞争中抢占核心技术的制高点打下坚实基础。
本专项鼓励和倡导原始创新,并积极推动应用研究,力争在新原理原型器件等方面取得突破,向功能化集成和实用化方向推进。
量子调控研究的目标是认识和了解量子世界的基本现象和规律,通过开发新材料、构筑新结构、发现新物态以及施加外场等手段对量子过程进行调控和开发,在关联电子体系、小量子体系、人工带隙体系等重要研究方向上建立突破经典调控极限的全新量子调控技术。
量子信息研究的目标是在量子通信的核心技术、材料、器件、工艺等方面突破一系列关键瓶颈,初步具备构建空地一体广域量子通信网络的能力,实现量子相干和量子纠缠的长时间保持和高精度操纵,实现可扩展的量子信息处理,并应用于大尺度的量子计算和量子模拟以及量子精密测量。
“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将部署6个方面的研究任务:1.关联电子体系;2.小量子体系;3.人工带隙体系;4.量子通信;5.量子计算与模拟;6.量子精密测量。
2016-2017年,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围绕以上主要任务,共立项支持55个研究项目(其中青年科学家项目16项)。
根据专项实施方案和“十三五”期间有关部署,2018年,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将围绕关联电子体系、小量子体系、人工带隙体系、量子通信、量子计算与模拟以及量子精密测量等方面继续部署项目,拟优先支持12个研究方向,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科发资〔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下同)中予以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科发资〔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
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经费预算编报要点Contents Page 目 录0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标准 0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原则 03 预算编报要求04 预算说明05 开支范围06 配套经费07 预算调整0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标准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2.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3.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 号)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5〕19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9.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10.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1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一)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科研使用的;(二)用于涉密工作的;(三)用于全年长期监测的;(四)其他原因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开放共享工作基本要求是:(一)原则上通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有效运行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年有效运行机时是指当年实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和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二)工作档案完整,记录真实、齐全。
(三)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领导机构,统筹学校开放共享工作。
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校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2.开展拟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查重;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4.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5.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期:2017年09月29日来源:科技部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
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 ,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财税〔2018〕99号 废止)。
5.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 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税〔2018〕64号 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 ,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 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国科发资〔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参照执行本意见,加强研究,相互配合,共同施策,积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 国资委2018年4月1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部署的骨干力量和国家队。
推动中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走创新发展道路,是实现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推动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研发投入、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国际合作等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性、引导性和骨干性作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创新型中央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
加强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引领,支持创新要素向中央企业集聚,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国科发资〔2017〕294号附件5Đඖჩ༹ஈಽਜ਼ቤቯஂถଆၣđᒮ࢛ᓜሲ2018ฤࣞሲۨᒎ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中国制造2025》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提出的任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
根据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发布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本重点专项总体目标是: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全面实施节能战略为目标,进一步解决和突破制约我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全面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领域的工艺、系统、装备、材料、平台的自主研发能力,取得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并实现工业应用示范。
本重点专项按照煤炭高效发电、煤炭清洁转化、燃煤污染控制、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工业余能回收利用、工业流程及装备节能、数据中心及公共机构节能等7个创新链(技术方向),共部署23个重点研究任务。
专项实施周期为5年(2016— 1 —-2020年)。
2016年本重点专项在7个技术方向已启动16个研究任务的17个项目,2017年本重点专项在7个技术方向已启动20个研究任务的22个项目。
2018年,在5个技术方向启动20个研究任务,拟支持20-40个项目,拟安排国拨经费总概算为4.23亿元。
凡企业牵头的项目须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总额与国拨经费总额比例不低于1:1。
项目申报统一按指南二级标题(如1.1)的研究方向进行。
除特殊说明外,拟支持项目数均为1-2项。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须涵盖该二级标题下指南所列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下设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参研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项目设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中每个课题设1名课题负责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八)《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劳务费预算编制方法
劳务费预算编制方法劳务费预算科目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预算科目之一,也是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预算科目之一,如何相关、合理、精准的做好劳务费的预算呢?小锐一隅之见,仅供各位科学同仁参考。
一、定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
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课题)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课题)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以及为项目(课题)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二、参考政策依据或标准✍《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三、编制原则§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劳务费发放对象应为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根据发放对象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作为发放劳务费的依据,根据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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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资〔2017〕298号附件11“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
农作物优良品种是农业增产的核心要素,是种子产业发展的命脉。
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育种技术,强化科技创新,创制重大新品种,对驱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发展、提升种业国际竞争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启动实施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
按照“加强基础研究、突破前沿技术、创制重大品种、引领现代种业”的总体思路,以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蔬菜等七大农作物为对象,重点部署五大任务,即优异种质资源鉴定与利用、主要农作物基因组学研究、育种技术与材料创新、重大品种选育、良种繁育与种子加工。
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在2016年、2017年已启动实施41个项目的基础上,2018年拟发布10个任务方向,包括重大品种选育领域7个任务方向和良种繁育与种子加工领域3个任务方向,拟安排国拨经费1.834亿元。
一、重大品种选育领域1. 西南及南方抗逆高产耐瘠薄玉米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创制高抗穗腐病、纹枯病、灰斑病,抗大小斑病、叶锈病、抗地下害虫和玉米螟,抗旱耐瘠、耐寡照,适当密植、宜机收穗、适宜水旱轮作的育种新材料,建立品种测试网络,选育高配合力新自交系和新杂交种;创制优质鲜食、青贮玉米育种新材料,选育新自交系和专用新品种;开展新品种的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优异育种新材料80份以上,创制高配合力自交系5个以上;育成适合本生态区国审新品种10个以上,省审新品种3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30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1个以上;新品种比区试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品质达到相应的国家优质标准;新品种示范推广600万亩。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0项以上;制定新品种配套生产技术规程3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2. 西北耐密高产抗旱玉米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创制高抗穗腐病、抗大小斑病、叶锈病,抗玉米螟,抗旱耐密植、籽粒脱水快、宜机种机收的育种新材料,建立品种测试网络,选育高配合力新自交系和新杂交种;创制优质青贮玉米育种新材料,选育新自交系和专用新品种;开展新品种的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优异育种新材料80份以上,创制高配合力自交系6个以上;育成适合本生态区国审新品种5个以上,省审新品种3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30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1个以上;新品种比区试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籽粒脱水快,出籽率高,品质达到相应的国家优质标准;新品种示范推广600万亩。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8项以上;制定新品种配套生产技术规程3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3. 黄河流域高效轻简化棉花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重点对现有棉花品种的株型、产量、品质及抗逆性等重要农艺性状进行改良,建立管理简化、适宜机采、早熟性强、抗旱耐盐的棉花新品系示范网点,形成规模化的品种测试网络和育种体系;创制出苗率高、营养枝弱、赘芽少、早熟性强、吐絮集中、株型紧凑的育种新材料,培育适于黄河流域盐碱旱地及麦棉两熟种植的高效轻简化棉花新品种;研究建立黄河流域棉区高效轻简化配套技术体系,并开展新品种的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株型紧凑、早熟性强、吐絮集中、适合机采、抗逆性强的高产、优质育种新材料100份,优良亲本10份以上;培育新品种2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15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1个以上,比区试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省工节本10%,新品种示范推广500万亩。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5项以上;制定配套生产技术6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4. 长江流域高产高效棉花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重点对现有棉花品种的结铃性、衣分、铃重、抗病性、管理简化等重要农艺性状进行改良,建立高产、耐密、易管理、吐絮相对集中、抗逆性强、适宜机采的棉花新品系示范网点,形成规模化的品种测试网络和育种体系;创制生育期适中、高产、优质、耐密、抗病、耐高温的育种新材料,培育适于长江流域高产高效棉花新品种及适宜油菜收获后直播的棉花新品种;研究建立高产高效配套技术体系,并开展新品种的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结铃性强、高衣分、大铃、抗逆、简化管理的高产高效育种新材料80份,优良亲本8份以上;培育新品种2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15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1个以上,比区试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新品种示范推广500万亩。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3项以上;制定配套生产技术4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5. 长江上游及北方油菜高产优质适宜机械化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创建抗根肿病和抗菌核病或抗旱、含油量高、配合力强的育种新材料和优良亲本,建立长江上游冬油菜和北方春油菜测试网络;培育适合长江上游产区的生育期适当早熟、含油量高、抗根肿病和抗菌核病、适合间套作、抗倒抗裂角等性状的高产冬油菜新品种,适合北方产区的生育期适中、抗旱、抗倒抗裂角早熟高产春油菜新品种;建立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机械化生产技术,开展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育种新材料80份以上,优良亲本20份以上,建立测试网络试验点20个以上;选育新品种2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10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2个以上,产量比对照品种提高5%以上,常规品种与对照品种相当,抗病抗倒抗裂角适宜机收,其中长江上游产区含油量≥42%,抗根肿病和菌核病,北方产区含油量≥44%,抗旱、抗菌核病;新品种示范推广500万亩以上。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8项以上;制定配套高产高效轻简化生产技术规程4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6. 长江下游及黄淮油菜高产优质适宜机械化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创制适宜长江下游和黄淮流域油菜主产区中晚稻等前作茬口轮作模式需求的超高产、耐迟播、抗根肿病、配合力强的育种新材料和优良亲本,建立长江下游油菜测试网络;重点培育单产显著提高、耐迟播、抗菌核病、抗冻害、抗倒抗裂角的高产机械化油菜新品种,建立新品种的配套高产高效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开展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创制育种新材料80份以上,优良亲本15份以上,建立测试网络试验点15个以上;选育新品种20个以上,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100万亩的重大新品种1个以上,产量比对照提高5%以上,常规品种与对照相当,含油量≥44%,菌核病抗性和冻害抗性达到抗级,抗倒抗裂角,芥酸和硫苷符合审定标准,新品种累计推广500万亩以上。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6项以上;制定配套高产高效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3项以上。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7. 瓜类蔬菜优质多抗适应性强新品种培育研究内容:聚合抗角斑病、霜霉病、白粉病、枯萎病等抗病基因,以及瓜把短、果肉淡绿色、口感好等优异性状,培育适合设施栽培和露地栽培的黄瓜新品种,设施品种要求耐低温弱光,持续结果能力强;聚合抗病毒病、白粉病等抗病基因,以及高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等优异性状,培育适合设施栽培和露地栽培南瓜新品种;聚合抗病毒病、白粉病等抗病基因,培育适合设施栽培和露地栽培的西葫芦新品种,设施品种要求耐低温弱光,持续结果能力强;聚合抗白粉病、霜霉病、枯萎病等抗病基因,以及高糖度和高番茄红素含量等优异性状,培育适合设施栽培和露地栽培的西瓜新品种;聚合抗白粉病、霜霉病、枯萎病等抗病基因,以及糖含量高、风味浓等优异性状,培育适合设施栽培和露地栽培的甜瓜新品种。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育成耐储运优质瓜类蔬菜新品种40个,其中年推广能力达到5万亩的重大新品种4个以上,新品种比现有区试对照品种增产8%。
黄瓜新品种抗角斑病、霜霉病、白粉病、枯萎病等4种以上主要流行病害,南瓜和西葫芦新品种抗病毒病、白粉病。
南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4%以上。
西甜瓜新品种主要抗白粉病、霜霉病、枯萎病等3种以上病害,西瓜中心糖度超过12%、番茄红素含量达75微克/克,甜瓜糖含量15%以上。
新品种示范推广80万亩以上。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5项以上;在主产区的20个以上测试网点进行新品种试验示范。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二、良种繁育与种子加工领域8. 主要农作物良种繁育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研究内容:针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不同作物的特点,研究高效高产高质制种繁种技术,重点进行规模化制种关键技术研究,构建制种农艺与农机融合的高效高产高质制种技术体系;研究制种管控信息技术,构建种子生产全程可追溯体系;采用分子标记、单倍体纯化等技术,建立亲本保纯及繁育技术体系;研究种子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优化机械化制种技术模式、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示范推广,实现育种设施工厂化、育繁制种机械化。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攻克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农作物良种制种繁种技术10项以上,制种管控信息技术3项以上,亲本保纯及繁育技术8项以上,机械化制种技术3项以上;形成制繁种技术规范8项以上,构建繁育技术体系,制种成本降低10%。
【预期性指标】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7项以上;新品种制(繁)种技术应用100万亩以上;生产优良种子3亿公斤以上;培训制种技术人员5000人,培训制种农户4万户。
执行期限:2018-2020年拟支持项目数:1-2项9. 主要农作物种子活力及其保持技术研究与应用研究内容:开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主要农作物影响种子活力的遗传因素、生理生化因素、环境因素研究,包括种子田间出苗性状的遗传规律和环境影响、不同作物高活力种子安全快速脱水技术、种子活力快速评价技术、提高种子活力的收获处理与种子增值标准化技术等研究,形成高活力种子生产与干燥技术规范,以及种子活力测定标准体系和种子活力保持技术体系等。
考核指标:【约束性指标】研制保持农作物种子活力的新技术、新方法7项以上;形成提高种子质量技术6项以上;提出种子活力测定标准体系3套以上;创建种子安全快速脱水干燥技术体系1套;编制我国不同地区主要农作物高活力种子生产、收获、脱水干燥等技术规程15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