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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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关系的区别

常明辉2013051111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是指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在劳动法的范畴中劳动则是狭义的表述,在《法学大辞典》中认为劳动,是指人们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既是人们的体力和脑力的使用和消耗,又是创造使用价值或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过程。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2、劳动关系的概念

国内学者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有着多种观点,有人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还有人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另有观点认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前者为后者提供有偿劳动为目的订立协议,履行该协议的后果使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过程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服从用人单位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或协商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协议期间的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存在,这种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劳动关系”。

结合理论概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可采用以下定义: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史尚宽教授在《劳动法原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佣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劳动关系从来视为纯粹私法上债的关系。然劳动关系于债的经济的要素之外,实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与民法上单纯的债之关系及纯粹的雇佣关系不同。”也即是说,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从上文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中看出,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对价的交换: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将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出卖给雇主,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雇主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劳动者,从而取得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倘若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视为有一定交换价值的商品的话,形式上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关于劳动力和财产的对价交换,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劳动关系具有着财产属性。

然而,因为劳动力本身的性质,并不能将其余与普通的商品等量齐观,因为劳动力是依附于劳动者而存在的,劳动力的使用必须依赖于与劳动者自身的行动,脱离了劳动者,劳动力就失去了基础。而在劳动关系中虽然雇主取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是其行使必须藉由劳动者实现,劳动者通过支配、指示劳动者完成劳动力的使用。所以,劳动关系也具有人身属性

(二)、平等性与从属性的兼容

劳动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属性,在订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双方以对价为基础进行交换,基于此,双方至少交换意义上来说是平等的,而且劳动关系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意思表示,大多数情况下是平等主体间的行为,因此,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属性。

但是平等意义仅限于劳动关系的形式,实质上,劳动关系更体现着从属性,其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身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又称为人格从属性,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的实际运作是通过支配、指示、命令劳动者实现的,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间内,对自己的生活和时间不能自行支配,也就是说人身上的从属性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的一种限制。

黄越钦先生认为:“人格从属性即负有劳务给付义务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劳动之本质,在相当期间内,对自己之习作时间不能自行支配”,也就是说,人格上从属性是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所做的一种让步,同时劳务给付的具体的内容并不是由劳动者自己决定,而是要听从受领者的安排。基于此,人格上的从属性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指示命令权。这里的指示命令权与委任关系和承揽关系中的大有不同,委任中的指示命令仅仅只是参考性质的,受托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依然保持独立性。承揽关系中的指示则是定做人承担责任的关键。而劳动关系中的指示命令权内容则丰富而广泛,包括服从组织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一系列内容。

第二,雇主拥有的惩戒权。正是因为雇主拥有指示命令权,雇员有服从的义务,当雇员不听从雇主的指示命令时,雇主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如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

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用以管理本企业员工,一旦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则将受到各类包括:调整岗位、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

第三,劳动力与雇员的人身紧密相连,雇员在进行劳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

2、经济从属性

黄越钦先生认为:“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受雇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重点在于受雇人不是为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为达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也不能用指挥性、创造性、计划性的方法加以影响”。12经济从属性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组织体系属于雇主,雇主基于经营权对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组织结构等拥有充分的管理权,而雇员则没有。生产工具和原料也是雇主所有,但不排除雇员在某些时候自己提供劳动的工具,而雇员仅仅就是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原料之上进行劳动加工,即使加工的价值大于原料价值,劳动的成果也是归属于雇主

3、组织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共同构成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无论是人格上的从属性还是经济上的从属性都外在地表现为雇员对于雇主组织上的依赖,服从工作指示与规则,接受检查和监督均是体现在雇主对于其组织实施控制的基础之上,就是说这两种从属性中的组织依赖性就是笔者认为的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与相似法律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为他方服务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雇佣关系,则是指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无论劳动成果如何,对方均给付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分析上述雇佣与雇佣关系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种源于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两者在原生状态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社会关系。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有效,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使得劳动关系缺少一定的意思自治。根据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定法上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可以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概括如下:

第一,法律本位不同。雇佣关系着眼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与报酬的交换,而劳动关系则从其从属性特征出发更关注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比较而言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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