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在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到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农场医院医师驻辖区生产队卫生所(室)、社区(农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三)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拟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多点执业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琼卫农卫[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2〕1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以提高服务能力为目的,坚持不断优化结构和保持队伍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村卫生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注册资格。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培训考试合格,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专业技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海南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查询系统点击进入
海南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查询系统开通,考⽣可登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作或直接点击以下⼊⼝进⾏登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与政策热点问答】我国开展新⼀轮医师定期考核已近2年,为了攻克考核⼯作中的各种难题,更好地发挥定期考核制度应有的规范医师⾏为、提升医师⽔平的作⽤,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卫⽣部医管司与全国考核办先后对全国22个省级地区开展了督导调研,并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前,各项政策、制度与相应系统已⽇臻完善。
现就各级卫⽣⾏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最关⼼的热点问题进⾏探讨。
(1)定期考核是否等同于定期考试?定期考核包括⼯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平三个⽅⾯,是对医师执业⾏为的综合性评价。
⼯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是根据执业医师⽇常⼯作表现和态度由所在医疗机构作出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平测评形式包括:(⼀)个⼈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书写的医学⽂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评议,考试形式是其中⼀个部分,须由各省从全国题库中统⼀命题组卷,以考试形式进⾏业务⽔平测评是客观、公平、科学评价医师执业⽔平的合理⽅式,可规避⼯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价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亦可避免考核⾛过场搞形式。
此外,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须参加业务⽔平测评,这是兼顾到"⽼⼈⽼办法,新⼈新办法"的⼈性化设计。
因此,把定期考核简单地等同于定期考试,是对定期考核的误读。
(2)医师为什么要参加定期考核?理由1:法定任务我国医师执业⽔平层次不齐,区域差异明显,因此,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定期考核。
明确将定期考核与资格准⼊、执业注册作为医师管理的三项长效机制,共同构成医师执业管理的核⼼体系。
理由2:制度要求定期考核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医师过去两年执业⾏为的回顾性评价与考核,亦是是对医师下阶段执业资格延续的认证,考察医师是否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1]216号【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1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XX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医发【2007】66号)、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XXX(院长)副主任委员:XXX(副院长)XXX(副院长)XXX (副书记)成员:XXX(医务科副主任)XXX(外一科主任)XXX (内科主任)XXX (骨科主任)XXX (麻醉科主任)XXX (妇科主任)XXX眼科主任)XXX(传染科主任)考核办公室:负责人:XX微机员XXX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三月一日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考核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与考核当年的十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十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责)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件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VIP专享]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 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理办法》(卫医发〔2007〕66 号,以下简称 《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 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 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 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 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
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 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 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 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 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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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XX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3月1日启动。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为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XX年注册的)XX、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
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品种覆盖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海南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基本药物销售比例应比上年度递增,并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处罚措施,完善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统计分析。
每月定期公示不合格和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为确保医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XX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如下:
1.加强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2.考核工作由医师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医师考核办公室具体安排。
3.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考核质量。
4.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考核流程,保证考核工作公正、顺利进行。
5.考核必须树立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行为和不良风气。
6.考核工作执行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正的情况,考核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考核工作实行保密、安全制度,确保考核资料的安全。
8.严密组织,合理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加强对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卫生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组长:宋宏志,副组长:李苗苗,成员:赵宝成、宋爱民、李强、宫建国、柳铭、林霜霜。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科教科。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医师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农垦北安管理局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注册年份尾数为奇数的在奇数年实施考核,为偶数的在偶数年实施考核。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处方点评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海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加强大输液、大处方、抗生素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第三条实施处方点评是我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培训.第五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我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如下:组长:羊金灵副组长:李立东万海良成员:张圣江王娟陈铁民叶杰阳陈贤家郭早霞李燕王元英第六条医院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如下:组长:王元英副组长:王孔科成员:薛志贤、郭贤圣、符湘茹、阮创文三、处方点评的方法与实施第七条根据我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由处方点评工作组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第八条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一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按照住院用药点评工作表附件二实施综合点评.第九条根据我院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处方点评.一点评的重点范围1、抗菌药物的应用;2、辅助药物的应用;3、静脉输液的应用;4、激素的应用;5、点评周期内使用量前五位药物的应用;6、点评周期内使用量前五位药物中使用量前五位医师的用药情况;7、单病种管理疾病的药物应用;8、临床路径试点疾病的药物应用;9、异常用药及其他.二点评的重点内容1、处方用药权限的合法性、规范性;2、处方医嘱开具的规范性;3、药物使用的原则性、合理性、适宜性;4、超常用药的原因.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委员会对处方点评工作组的点评情况进行评定.第十一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将点评结果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第十二条对点评结果有异议,由医院处方点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四、处方点评的结果第十三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第十四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五、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第十八条药剂科应当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每月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第十九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第二十条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罚制度.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罚款等措施,每张处方罚款10元;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儋州市中医医院二0一五年七月五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琼府办〔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2〕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1日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推动全省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补短强基”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制度短板基本补齐,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更好享受公共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全省百姓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海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
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要求完成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加强(jiāqiáng)对农垦(nónɡ kěn)北安管理局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卫生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chénglì)医师考核委员会,组长:宋宏志,副组长:李苗苗,成员:赵宝成、宋爱民、李强、宫建国、柳铭、林霜霜。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垦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科教科。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医师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农垦北安管理局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合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yīshī)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dìngqī)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注册年份尾数(wěishù)为奇数的在奇数年实施考核,为偶数的在偶数年实施考核。
考核(kǎohé)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成立医师定期考核(kǎoh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农垦北安管理局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生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委员会主任:廖云(院长、骨科主任医师)副主任:陈逢安(书记)、麦贻思(副院长、内科主任医师)陈福寿(副院长、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吴祖荣(副院长、骨科副主任医师)成员:王林明(医务科主任、急诊医学副主任医师)陈诗勇(质控部主任、儿科副主任医师)吴云(院感办主任、内科副主任医师)颜海波(急诊科主任、骨科主治医师)吴英光(外一科主任、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张振玖(外二科主任、骨科主治医师)黄洋明(内一科主任、内科主治医师)周群(内二主任、内科主治医师)邢孔邵(儿科主任、儿科主治医师)龙者芳(妇产科主任、妇产科主治医师)黄坚强(门诊部主任、内科主治医师)汤富强(放射科主任、放射主治医师)职责: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规则(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每年4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5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6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_细则_
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作为医生,应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下文是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欢迎阅读!医务工作人员考核细则一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医德考评的对象是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各医疗机构都要开展医德考评,并将结果上报卫生局。
卫生局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