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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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引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医疗机构在临床应用血液及其制品过程中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使用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

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1.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用血需求评估机制,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病史、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因素,确保合理有效地确定患者是否需要输血。

2. 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过程中,医疗机构应遵循血液库存管理的原则,优先考虑手术、紧急抢救等需要输血的患者。

四、血液及其制品的贮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设立血液库房,符合卫生要求,确保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 血液及其制品的贮存应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血液的保存和稳定。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追溯管理。

五、血液输血操作规范1. 在执行输血操作前,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解释输血的目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反应,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2. 执行输血操作的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操作,确保输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 输血监测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的输血效果、不良反应等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

六、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质控小组,负责制订质控方案、组织实施和监督血液质量的管理,确保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稳定。

2. 对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控制包括采血和制备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发放和输血前的质量检验等。

七、不良事件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输血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

2. 不良事件的管理包括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及时向患者家属解释并赔偿。

八、责任与处罚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和职责,并加强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对不按规定执行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内血液及血制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与合理性。

本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对血液及血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1.3 术语解释(1)医疗机构:指通过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机构。

(2)血液及血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等血液及相应的血制品。

(3)用血安全:指使用合适的血液及血制品,合理组织用血的过程,确保患者接受血液治疗时的安全性。

第二章血液使用管理2.1 配血与输血(1)临床医生在需要用血时应遵循合理用血的原则,通过血液配型、交叉试验等规范程序对患者进行合适的配血。

(2)配血结果及相关信息应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并进行签字确认,确保血液输血的准确性。

(3)输血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输血安全。

同时,密切观察患者的输血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2.2 用血指征合理性(1)医疗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血液使用指南,指导临床医生判断患者使用血液的适宜性。

(2)在遇到特殊情况或病例时,应征求专家意见,并据此判断是否使用血液及血制品。

2.3 用血审批与记录(1)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血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及责任人。

(2)临床医生在使用血液前,应进行用血申请,并经过审批机构的批准。

相关审批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

(3)医疗机构应依法妥善保管用血相关的文书档案,确保其完整性与机密性。

第三章血液管理3.1 血库建设(1)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卫生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血库。

(2)血库应具备适当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储存和管理所需的血液及血制品。

3.2 血液储存与保管(1)医疗机构应制定血液储存及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及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2)血液及血制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和管理,同时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高血液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以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为标题,将分别从血液的获取、存储、配血、输血和不良反应处理等方面进行讨论。

二、血液的获取1. 血液采集与筛查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从合格的供血人员中采集血液样本,并进行相应的筛查测试。

血液样本的采集过程应符合无菌技术要求,以确保血液的品质。

筛查测试包括血型、RH血型、传染病标志物等多项指标,以确保供血者的安全性和血液的质量。

2. 血液贮存医疗机构应配备合适的血液贮存设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血液失效或受污染。

血液贮存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严格按照血液保质期进行血液储存和使用,确保患者获得有效的血液治疗。

三、配血与输血1. 血型鉴定和配血医疗机构必须在配血前进行血型鉴定,并根据患者的血型结果进行相应的配血。

血型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范,使用高质量的试剂和设备,确保血型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配血应根据血型鉴定结果和患者的特殊需求进行,避免发生输血不匹配的情况。

2. 输血操作在进行输血操作前,医疗机构必须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血型配血结果等重要信息,确保输血操作的准确性。

输血过程中应注意血液的储存条件、输血速率和输血量等细节,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不良反应处理1. 输血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在进行输血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情况。

针对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应及时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提供适当的抗过敏药物、输注抗凝剂等,确保患者的安全。

2. 输血意外事故医疗机构在遇到输血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输血,迅速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同时,应对输血过程中的事故进行事后调查,并采取措施加强事故防范和管理,确保类似事故的不再发生。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2—(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

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加强我院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临床输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血容量,提高胶体渗透压,补充红细胞、提高供氧能力,改善供血功能,补充有效抗体,提高机体免疫力等。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遵循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即科学合理的原则) 。

严格掌握输血的适应症,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或者输入患者不需要的血液成份而影响患者的健康。

本规范所述输血是指由使用血库发出的血液制品。

三、我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我院“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

对我院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预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四、血库应指定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准。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五、血库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认真作好入库登记,对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者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输血科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

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 小时内输注)。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 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六、输血适应症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hct)低于30%或者血液其他成份明显低于正常值时属输血适应症。

七、成份输血血液由不同血细胞和血浆组成。

将供血者血液的不同成份应用科学方法分开,依据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分别输入有关血液成份,称为成份输血。

成份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

(一)、全血:用于急性大量失血浮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者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在补充晶体、胶体、红细胞的基础上,可输部份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适当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为目的,促进用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防止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

二、用血范围适用本办法的用血范围:包括血液制品、自体血回输、溶血性疾病的处理。

三、用血审批管理(一)申请用血程序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血液使用启示单、输血申请单、用血目的说明和同意知情书等相关用血管理文件。

2、患者或其家属应填写《用血知情同意书》,并经医师解释后得到患者口头或签名同意。

3、患者的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应详细记录,并应与患者的应用情况一并存入病历中。

(二)血型鉴定和交叉试验用血前必须进行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

血型鉴定和血清交叉试验的具体操作步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确保结果准确。

(三)血液制品的选择及应用1、用血时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和患者的血型、抗原抗体情况选择血液制品。

对于新鲜冰冻血浆等应根据患者病情及临床需要选择,并应限制用量和用时间。

2、红细胞悬液、血小板等血液制品应在室温下保存,并应用于规定时间内,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3、对于输血反应疑似或确诊的患者,应立即停止输血,并按照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停止用血。

医疗机构应将停止用血和后续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并及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自体输血自体输血应考虑到医疗治疗的具体情况和患者的实际需求,同时患者应充分了解自体输血的相关知识和风险,并通过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接受。

(五)医用血液制品存放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用血液制品的储存与运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自己的质量标准,确保质量的稳定和有效性。

四、医疗事故及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产生的输血相关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授权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接受检查的组织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提高临床用血效果。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进行血液输血和用血治疗的相关工作。

二、术语定义1. 临床用血:指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将合格的血液制品输注给患者,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液、血小板悬液、新鲜冷冻血浆等。

2. 医疗机构:指具有临床病房、手术室等医疗设施的单位,包括医院、医疗中心、诊所等。

三、临床用血管理流程1. 用血指征评估:医疗机构应设立用血指征评估小组,根据相关指南和临床实践经验制定评估标准,确保用血合理性和临床安全性。

2. 血液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与血站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维护良好的血液供应渠道,确保血液的及时供应和有效配对。

3. 输血前检测:对每批输血前的血液制品进行检测,包括血型鉴定、传染病筛查等,确保血液品质和安全性。

4. 输血操作规范:严格按照输血操作规程进行输血操作,包括正确核对患者身份、血液制品配对、适当使用输血设备等,杜绝错误输血事件的发生。

5. 输血反应监测与处理:对患者进行输血后的反应监测,及时处理并报告输血不良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患者安全。

四、质量管理和评估1. 质量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用血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执行和监督用血管理政策,以及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

2. 质量评估指标: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输血合理性指标、用血效果评价指标等,定期进行评估和分析。

3. 质量纠正与改进:医疗机构应建立及时纠正和改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总结,提高用血管理水平和质量。

五、相关培训和教育1. 用血培训和考核: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用血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医务人员了解和掌握用血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宣传教育和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对用血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知情同意的比例,增强医患沟通和共同维护安全。

六、附则1. 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血管理手册,规范用血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患者意愿,与患者充分沟通,获取知情同意;2.严格按照血液管理法规规定进行采供、储存、检测、输注等工作;3.优先使用本单位库存血液,减少对外供血需求;4.根据患者具体条件和需要,合理用血,提高用血效果;5.加强对用血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临床用血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用血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质控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评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血液采供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严把血液捐献者的筛查和献血前检测,防止输血传播感染性疾病。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血液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血液质量和数量充足,维护血液供应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规范临床用血操作流程,明确用血适应症和禁忌证,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和有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用血监督和追踪,建立用血记录和标本保存制度,对用血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追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血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用血事故进行归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结:《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采供、库存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提高用血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血行为,提升整个临床用血工作的水平。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为目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用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指导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三)负责对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协助组织业务培训;(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现状分析和评价;(四)参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指南,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临床合理用血,监测、分析临床用血情况,针对血液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评估,调查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用血;(三)推广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临床用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血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临床合理用血、无偿献血知识;(四)明确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健环节和主要流程,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第九条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关部门并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是用于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血过程中进行规范操作的一系列管理细则。

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中,严格遵守血液管理办法,能够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提高用血合理性,减少用血风险,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一、临床血液使用的基本原则1.临床血液应根据患者实际需要合理使用,术前及时评估患者的血液需求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操作。

2.临床血液使用应严格按照血液适应症和禁忌症进行,不得滥用血液。

3.临床血液使用应尽量选择相同血型的血液制品,以减少输血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4.临床血液使用应优先选择血浆代用品等替代品,减少对血液制品的需求。

5.临床血液使用应精确计算患者的输血量,避免过度的输血,减少输血相关的并发症。

二、临床血液使用的程序和要求1.临床医生应进行患者的临床评估,包括病情分级、检查结果、手术等级等,判断是否需要输血。

2.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输血的意义、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与患者及家属取得书面同意。

3.医生应填写临床血液使用申请单,并注明输血的理由、血液制品的品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4.医生应将患者的输血需求通知临床用血科,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5.临床用血科根据医生的申请,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血液配血,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医生应密切观察患者输血后的情况,并及时记录输血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输血量、输血速度、输血反应等。

7.医生应对输血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临床用血科,以便进一步评估和处理。

三、临床血液管理的质量控制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符合规范操作和质量标准。

2.临床用血科应定期进行血液品质检验和内外部质量控制,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临床用血科应对血液配血过程进行记录和审核,确保配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采集、保存、输送和使用环节的安全可靠。

5.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血液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临床用血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管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血液资源的管理第一节血液采集和储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操作流程,采用无菌技术进行采血。

2. 血液应当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确保血液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常规血液应当按照血型和配型分别储存,以满足患者的特殊需求。

第二节供血者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供血者管理制度,明确供血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核流程。

供血者应当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满足相应的血液指标才能成为合格的供血者。

2. 接受输血的患者应当经过血型和配型的匹配,并进行适当的血液卫生检测,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用血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血液。

在应用血液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输血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采集、储存、配型、输血等环节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

第二节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任何与用血相关的不良事件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发生的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和职责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机构的用血操作符合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为确保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管理方面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患者用血治疗效果,并保护供血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一、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过程中的管理要求,确保用血安全和合理性。

2.原则(1)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

(2)临床用血应遵循医学指南和规范,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血档案管理系统,包括供血者的检测结果、血型鉴定和用血情况等信息。

(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用血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二、供血者的筛选和检测1.供血者的筛选(1)供血者应经医疗机构认定为合格供血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供血者应具备合格的身体健康状况,无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史。

(3)供血者应进行血型鉴定和血液检测,确保供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供血者的检测(1)供血者应接受常规的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病史调查。

(2)供血者的血液样本应进行传染性疾病和血型鉴定等相关检测。

(3)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供血者信息档案,记录供血者的检测结果和用血情况。

三、血液的采集和保存1.血液的采集(1)血液的采集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采集的技术规范和安全。

(2)采集的血液样本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装备进行,避免污染和感染的风险。

2.血液的保存(1)采集的血液样本应在采集后尽快送至专业的血液库进行保存。

(2)血液的保存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期。

四、临床用血的管理和监督1.用血指征和审批(1)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血指征的审查制度,确保用血的合理性和需要性。

(2)用血指征的审批应由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

2.用血的管理和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用血的监督和检查。

(2)用血过程中的血液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提高用血效益,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推行血液科负责制和血液科负责人任期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活动应当符合献血法、各项国家标准规定,保证用血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用血适应症第五条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用血前应当根据患者病情、体征、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确保用血的必要性和适宜性。

第六条用血适应症应当符合《献血法》规定,具体包括:(一)急性失血性休克,威胁生命者;(二)急性溶血性贫血;(三)急性缺铁性贫血,需紧急输血者;(四)危急状况下渴求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需求确定用血量,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第三章用血准备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用血准备体系,包括:(一)设立用血登记台,登记受血者姓名、病历号、血型、用血情况等信息;(二)对受血者进行用血风险评估和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血液制品,确保及时供应。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制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保障血液安全。

第四章用血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用血操作程序,包括:(一)核对受血者身份和用血单;(二)检查血袋标识、有效期和保存条件;(三)根据受血者病情和用血量确定输血速度和方式;(四)监测受血者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血者进行术前免疫学检查、预处理,减少输血反应的发生。

第五章用血不良反应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用血不良反应进行及时处理,包括:(一)停止输血;(二)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三)记录发生不良反应的时间、症状和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不良反应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用血安全。

第六章用血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质量追踪和评估体系,对用血的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监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确保血液使用安全和有效,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

二、血液及其制品的采购与储存1. 医疗机构应定期评估和选择合格的供血单位,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 采购血液及其制品应选择标准化定点采购,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3. 血液及其制品应储存在相应的冷藏或冷冻设备中,确保其保存的质量和有效性。

4.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库存的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平衡供应和有效利用。

三、血液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1. 医疗机构应依据相关指南和规范,制定适宜的血液使用指南,明确适应症和禁忌症。

2. 临床医生在决定使用血液前,应充分评估患者的临床情况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确保使用血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血液使用的程序和操作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使用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临床医生在使用血液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血型鉴定、交叉配对试验等相关操作。

3. 医疗机构应建立输血记录表,记录血液的使用情况和输血反应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五、血液使用的监测和不良事件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使用的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血液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2. 临床医生应及时报告血液使用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血液使用的安全和质量。

六、血液使用的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使用的质量管理制度,培训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血液使用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确保血液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七、处罚措施1.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或关闭。

结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提高血液使用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但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并认真核查血袋包装。

核查内容包括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和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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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一)血站的名称;(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五)有效期及时间;(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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