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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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业务人员和销售经理的营销行为,有效控制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经理和业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实施指导、检查,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释义
信用风险:指恒丰纸业股份公司的客户到期不付货款或者到期无能力付款的风险。
授信:指销售公司对各区域内的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期限。
信用额度:指对客户进行赊销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
回款期限: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的期间。第二章授信原则与流程
第五条授信原则
销售经理、业务员对客户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销售公司对现有客户应坚持回多少款发多少货的销售原则,原则上应
采取措施减少应收帐款,不再增加赊销业务、扩大赊销额度或延长回
款期。
2.销售公司在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股份公司对销售公司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销售公司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4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
•销售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
额度。
第六条授信流程
销售公司销售经理或业务人员对客户授信时应遵守以下规程:
第一步:客户资信调查
第二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步: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四步:客户授信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步:客户授信的检查与调整
具体规程见附件一
第三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客户资信调查是指销售公司对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的要点
客户资信调查的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恒丰纸业股份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销售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销售公司的业务人员负责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报公司财务主管、片区经理、销售总公司经理、公司产销副总经理审核,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恒丰纸业股份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非卷烟用品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卷烟用品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年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四章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所有与恒丰纸业股份公司发生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恒丰纸业股份公司将其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四条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年度回款达到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经常不兑现承诺;
3.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7.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8.有被查封、冻结银行帐号危险的。
第十六条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七条销售公司总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片区经理、公司财务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产销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方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五章确定客户信用额度
第十九条授信中有关赊销概念的界定:
1.赊销:指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销售
业务活动;
2.长期赊销:指在签署的销售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
回款期限进行赊销的业务活动;
3.临时赊销:指在签署的销售合同中,不允许客户进行赊销;但在实际
销售业务中,由于特殊情况,经过审批,按照相对较小的信用额度和较
短的回款期限,个别进行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
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销售总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以给予临时赊销,
原则上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回款期限为
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赊销行为的客户,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根据
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赊销信用,原则上赊销信用额度最高
不超过该客户的两个月回款额。如果原有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
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至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一条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不动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销售公司总经理上报公司产销副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二条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销售公司不得增加授信和给予任何新的赊销,并派专人回收帐款。
第二十三条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销售公司目前交易客户的赊销情况,销售公司还应将赊销(或代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