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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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5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5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1、用电管理(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

提倡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

而作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较高能耗的公共机构,则更加需要从节能方面入手,为社会作出贡献。

目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共机构的能耗和运营成本,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内容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能源管理为了实现有效的能源管理,公共机构需要建立能源管理部门,并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对机构的能源使用进行监控。

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机构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节能潜力,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 节能装置公共机构应该使用符合节能要求的设备,如节能灯具、节能空调、智能家居等。

这些装置的使用不仅可以降低能耗,而且能够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

3. 节能意识公共机构需要加强职工对能源节约的认知,鼓励他们从日常行为入手,如合理使用照明、电器等设备,不浪费资源等。

此外,机构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节能知识,提高公众节能意识。

4. 绩效评估公共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机制。

通过对节能成果的评估,及时发现节能机会和风险,为以后的节能措施提供参考。

实施方法公共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推进节能工作,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节能工作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确保节能成果得到认可。

此外,公共机构应该积极探索新节能技术、新节能产品,同时建立节能技术与企业的联合体,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计划与成果公共机构的节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实施。

在实施节能措施的同时,应该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并把节能成果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

从长远来看,公共机构的节能将为社会和环境带来巨大的益处。

结论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降低公共机构的能耗和运营成本,减少环境污染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共机构应该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成为环保型、节能型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意识,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

三、职责分工1. 公共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负责协助负责人落实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 全体公共机构人员应加强节能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并提出节能建议。

四、节能措施1. 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选用节能设备,合理使用设备,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

2. 电能节约:公共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尽量利用自然光照和光线,合理调整灯光亮度,不得将电器设备长时间待机。

3. 空调节能:公共机构应合理使用空调设备,保持室内温度适宜,不得随意调整空调温度和风速。

4. 水资源节约:公共机构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

5. 纸质文件节约:公共机构应推广电子文件管理,尽量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6. 减少活动和会议的次数和时间。

五、监督检查1. 内部节能工作小组定期组织检查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上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共机构进行通报和批评。

六、奖惩办法1. 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共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按规定执行节能工作的公共机构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罚,并纳入考核范围。

七、统计报告公共机构应定期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节能工作的情况和节能成效。

八、附则1. 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共机构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

具体实施中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琼府〔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20日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建立健全具有海南特色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锚定发展和生态底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强化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83万吨、0.13万吨、0.4万吨和0.13万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5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5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根据2011年6月8日海南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按照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能源资源基本国策,深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按照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28号)要求,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太阳能光电等自然资源照明技术,把绿色照明工程作为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督、全面落实,在海南文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切实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工作目标2012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办公区、院校、医院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2013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等大型建筑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2015年底前,LED等固体光源及太阳能光电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10%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2日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6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6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方案,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机制第五条每个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管理岗位,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节能管理岗位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节能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进行能源使用与节能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和改进方案。

(三)监督并指导公共机构的能源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节能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情况。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节能责任和考核机制。

节能工作应纳入公共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节能监控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效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推广,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型产品和设备。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节能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推动节能理念在公共机构中的深入推广。

第三章资金支持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资金支持。

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数据分析,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

通过节能措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作为节能管理岗位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依据。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积极参与节能先进单位评选和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争取相关的荣誉和奖励。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范文(2篇)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范文(2篇)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范文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红桥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部门、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照明用电。

临时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五、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六、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各部门、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能源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公共机构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并推动其转型为低碳、环保的组织,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节能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二)原则1.科学合理:制度的设计应基于科学的能源管理原理和经验,确保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综合协调:制度的设计要兼顾各种因素,如机构特点、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形成综合的节能管理机制。

3.依法合规:制度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节能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领导责任:公共机构的领导应承担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将其纳入机构的整体目标管理体系中。

5.公开透明: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压力和激励机制。

三、制度内容(一)能源管理责任制度1.机构领导应确立能源管理责任,并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负责能源消耗的监测、评估和报告工作。

3.制定能源管理目标,明确能源消耗的指标和要求,并将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

4.定期召开能源管理会议,讨论能源管理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二)能源消耗监测与评估制度1.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实时记录各种能源的消耗情况,并形成消耗报告。

2.对能源消耗进行定期评估,找出能源浪费和低效消耗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3.进行能源消耗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节能措施规划与实施制度1.制定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的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2.审查和评估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方案。

3.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节能产品的使用。

4.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和公众的节能意识。

(四)节能监督与考核制度检查。

2.制定节能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各个公共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3.根据考核结果,对节能工作好的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机构进行督促整改。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一)减少空调用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

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四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四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关团体。

第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环保责任制度,明确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推进。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加强对能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科学的节能减排目标,第二章节能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加强技术改造、优化能源结构、推广节能产品使用等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合理制定和调整办公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量,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立节能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部门和个人的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责任到人。

第三章减排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化产品和工艺,减少环境负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减少排放和合理处置等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节水工作,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水的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监督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体系,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公布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减排成绩,推动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共机构违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共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海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

海南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

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实际情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统制〔2013〕6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省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组织管理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2.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农垦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三)市、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市、县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础表及台账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

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定额,鼓励和引导公共机构节约能源,
保护和改善能源资源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的公共机构,具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
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

不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三、能源定额设定
1、政府机关
(1)行政机关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用能定额为120千焦,机关公寓
和会所不计算在内;
(2)行政科室和行政科室的部门和处室,按政府机关的能耗定额来
执行;
(3)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其他社会组织,每百平方米建筑面
积用能定额为100千焦;
2、事业单位
(1)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用能定额为150千焦,含住宿和会所;
(2)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其他社会组织,每百平方米建筑面
积用能定额为110千焦;
3、公共企业
(1)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用能定额为200千焦,含住宿和会所;
(2)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其他社会组织,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用能定额为120千焦;
4、社会团体
(1)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用能定额为140千焦,含住宿和会所;。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为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今天为你整理了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节电管理制度(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节水管理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

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

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琼建设[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设[2008]227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见证取样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现将《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李伟黎联系电话:65365376海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管理活动。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检测及现场节能建筑检测的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及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1. 目的和范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旨在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2. 责任分工:各公共机构应设立节能减排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机构内的节能减排工作。

3. 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详细了解能源使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和目标。

4. 节能措施:公共机构要制定节约用电、用水、用气等具体措施,鼓励员工节约用能,推广能源高效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浪费。

5. 信息公开和宣传:公共机构要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开能源使用情况和减排成果,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节能减排意识。

6. 合理配置资源:公共机构要合理配置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物资消耗,优化办公环境,避免资源浪费。

7. 管理监督:公共机构要建立节能减排考核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对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8. 创新技术应用:公共机构可积极引进新能源、新技术,推动智能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9. 目标管理:公共机构要制定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并定期评估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时调整措施。

10. 监测报告:公共机构要定期提交节能减排的监测报告,汇总能源使用情况和减排成果,接受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和执行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和法规,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计划,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海南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是我省在新的发展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的战略思想上来。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省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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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市、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监测、统计、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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