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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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商标权合同效力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

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

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诉讼正文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2)2017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创造性审查中要避免的“四个误区”是什么?第一,在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时候,判断主体应该认识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人进行发明构思时真正的起点,而仅是评价发明的起点之一,只要与发明人所关注的特定技术问题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即可。

第二,技术领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时候,可以去相同、相近、相关的领域寻找启示,技术领域的区别并不构成创造性判断的绝对限制,仅是考查发明高度的因素之一。

第三,不能机械地评价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应把区别技术特征放在技术方案中整体评价。

第四,“三步法”是创造性评价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但是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

二、如何合理概括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说明书明确记载的,以及说明书未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的区别特征所能起到的作用及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问题的依据。

其次,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每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均应予以考虑。

如果多个技术特征相互配合得到某种技术效果,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协同作用,则应将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最后,确定技术问题时还应当考虑发明的目的。

三、对无效复审阶段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1)公证书的制作过程;(2)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3)管理该网页的网站经营者资质和信用状况;(4)经营管理状况;(5)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6)当事人的举证能力;(7)结合其他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5]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京高法发[1995]19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任务,实现把首都法院建设成“严肃执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法院”的目标,由我院制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的基础上,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正,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市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一步学习办案规范,并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

各法院要制定规划,并经常检查,以逐步做到办案规范的全面落实。

当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地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审理案件。

各级法院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京高法发[1999]149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9〕149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九年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新问题、新情况较多,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会不断出现,该《意见》不可能全部涵盖,各法院在执行中遇到超出该《意见》规定的范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对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意见》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一、著作权纠纷案件1、著作权权属纠纷:指谁应该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包括:(1)确认著作权归属的纠纷案件(2)是否合作作者的纠纷案件(3)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的纠纷案件2、作品原件归属纠纷:指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应归谁所有产生纠纷的案件。

3、侵犯发表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4、侵犯署名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5、侵犯修改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6、侵犯作品完整权纠纷:指因篡改、歪曲作者的作品产生纠纷的案件。

7、侵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指因侵犯作者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9〕39号∙【颁布时间】2009-6-2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flwk/show.php?file_id=13667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法发〔2009〕39号,经2009年6月22日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现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三)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四)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六)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七)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第三条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

深解《北高知产证据规则》亮点之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篇

深解《北高知产证据规则》亮点之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篇

深解《北高知产证据规则》亮点之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篇——栏目主持人孟也甜本文共计6,965字,建议阅读时间13分钟2021年4月22日,北京高院对外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以下简称北高知产证据规则指引,或本规则指引)。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已经对北高知产证据规则的总则篇以及专利权纠纷篇展开论述,本文将继续探讨著作权纠纷篇、商标权纠纷篇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篇中的相关内容。

一、侵害著作权纠纷:分类细化回应争议本规则指引中侵害著作权纠纷部分共计48条。

该部分采取了对作品权属举证、权利归属举证、原告主张侵权时的举证要求与被告抗辩举证要求的思路展开,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如何审查判断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据,例如视听作品(本规则指引第3.3条)、职务作品(本规则指引第3.4条)、委托作品(本规则指引第3.5条)、网络发表作品(本规则指引第3.6条);第二,如何审查判断不同权利类型主张的权利归属证据,例如原告主张专有出版权(本规则指引第3.7条),表演者权(本规则指引第3.8条)、录音制作者权(本规则指引第3.9条)、广播组织权(本规则指引第3.10条)等;第三,对于侵害不同著作权权项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发表权(本规则指引第3.11条)、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规则指引第3.13条)、复制权(本规则指引第3.14条)、发行权(本规则指引第3.15条)、展览权(本规则指引第3.16条)、摄制权(本规则指引第3.17条)、改编权(本规则指引第3.1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规则指引第3.19至3.34条)、版式设计权(本规则指引第3.38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规则指引第3.46至3.48条)等;第四,对被告提出不同抗辩理由时的举证要求作出规定,例如有限表达(本规则指引第3.43条)、必要场景(本规则指引第3.44条)以及合理使用(本规则指引第3.45条)抗辩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京高法发〔2013〕301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2013年9月4日京高法发〔2013〕301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13〕30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2001年9月29日我院下发的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京知局〔2023〕126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知局〔2023〕12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运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立案审查第一条【程序启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

第二条【立案审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属于本部门受理和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五)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六)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确认不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经被警告人书面催告其行使诉权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被警告人提出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条【主体资格】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继承的相关证明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初步认定其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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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1.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成立。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起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意见
(2014年9月4日京高法发〔2014〕392号)
为贯彻实施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涉及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作如下规范:
一、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的案由
(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含部分
驳回)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作出的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包括部分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京高法发[2002]357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3月7日京高法发[2006]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特就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作以下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2、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28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
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京高法发[2009]28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
况,及时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
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
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9号《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执行意见:。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统一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案由,适应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庭统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规定》不涉及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业务,不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

你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规定》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京高法发[2001]229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统一司法标准,我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利审判工作中认真参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反映。

本意见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4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
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4年11月3日京高法发〔2014〕440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级法院各部门:
为应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10月28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的顺利过渡,保证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平稳有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并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损害的使用行为。

2.请求确认转让注册商标权合同效力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转让注册商标权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由应定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如何认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商标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受让人能否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权起诉。

但是如果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且授予受让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5.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授权被许可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依授权对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的,应予受理。

6.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

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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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
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统一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案由,适应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知识产权庭统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规定》不涉及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业务,不影响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

你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规定》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统一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驳回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及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相关决定、裁定的案件的案由,我们对我市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的案由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对这两类案件案由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使用极不规范,如有的案件没有案由,仅写“某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决定一案”,有的笼统地写专利(或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就专利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有的写专利(或专利权)无效纠纷;有的写明具体的专利权类型,如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就商标行政案件来说,有的写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有的笼统地写商标(或商标权)行政纠纷。

为规范上述两类案件的案由适用,经同我院及市一中院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等部门协商,现对这两类案件的案由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案件的案由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的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案件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后,不服该决定提起的诉讼。

(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案由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案件是指,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权利类型的不同,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确定为:
1.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任何人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请求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提起的诉讼。

(三)其他专利行政纠纷
在上述专利行政纠纷之外,如果还存在其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与专利有关的行政纠纷,其案由可直接确定为专利行政纠纷,如果能明确专利类型的,则其案由可确定为发明专利行政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行政纠纷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

二、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案件的案由
(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商标局针对他人就被初步审定公告的申请商标所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并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作出的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复审请求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相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其他商标行政纠纷
除上述商标行政纠纷外的其他商标行政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商标局为被告的不服商标局核准或未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纠纷,其案由可直接使用商标行政纠纷。

三、两审法院适用专利商标行政诉讼案由示范
(一)一审案由适用
一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原告XXX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决定》,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二审案由适用
二审裁判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的首句话写明案由,如“上诉人XXX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或其他案由)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 (案号)行政判决,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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