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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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150MW 燃煤电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分公司棉兰项目部
2015年3月17日
目录
1、目的和范围 (1)
2、编制主要依据 (1)
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2)
3.1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2)
3.2主要职责 (3)
4、管理要求 (4)
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 (4)
4.2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 (5)
4.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要求 (7)
4.4整改闭环管理要求 (8)
5、附则 (9)
6、附录 (9)
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 2×150MW 燃煤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
2、编制主要依据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2.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2.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2.9《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国能综安全〔2014〕45号)
2.10《火电工程石灰石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建质监〔2007〕26号)
2.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2.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版)
2.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2011版)
2.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
2.16《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 5277-2012)
2.17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
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3.1.1成立
1)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成员。
2)办公室:由总包单位工程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成员(见附录一《棉兰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3.1.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棉兰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
3.2主要职责
3.2.1总包单位
1)负责识别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策划并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3)负责对工程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对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监理单位
1)负责识别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负责在图纸审查、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3)组织(或参加)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相关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管理。
3.2.3施工承包单位〔设计、施工、调试〕
1)负责识别本标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编制、实施本单位内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内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参与监理、总包单位组织的相关检查活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反馈。
2)负责在日常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4、管理要求
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
4.1.1强制性标准的采集、管理要求
4.1.1.1各参建单位可采用购买、网络下载和项目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标准采集工作。
4.1.1.2各参建单位负责对责任范围内适用的标准进行识别、确认,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使用。
4.1.1.3各单位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专、兼职)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标准清单,及时传递给相关管理人员。标准清单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4.1.1.4各参建单位的有效文件清单中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应履行内部编审批手续,并上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