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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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行政垄断的特征
我 国行 政 垄 断 的 特 征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而 形成 , 借 的 力 量 t 主 要 不 是 靠 经 济 实 力 , 凭 l z 而
是 靠行 政权 力 的滥 用 , 政 治手 段 。 靠 4.影 响 政 治 决 策 性 。 为 维 护 和 扩 大 利 益 集 团 的 既 得 利 益 , 政 垄 断 将 其 触 角 渗 透 到 政 治 生 行
中 图 分 类 号 : 6 I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6—73 20 )4—05 0 10 2 x(02o 09— 3
我 国的行 政垄 断 萌发 于 改革 开放 的 前 1 5年 , 发 展 和显 现 于 9 0年 代 , 其 到 9 年 代 中 后 期 , 尤 0 行 政 垄 断 达 到 了 高 峰 。 近 几 年 , 中 央 三 令 五 申 的 因 强 调 和全社 会 反 垄 断 呼声 的强 烈 , 及 市 场 经 济 以 的 发展 迫使 垄 断 行业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 使 各 地 方 迫 开 放 市 场 , 政 垄 断 在 某 些 ;- 有 所 削 减 和 收 行 h面 敛 。 但 是 , 总 体 上 看 , 政 垄 断 依 然 是 当 /- 从 行 4我 国垄断 的最 主要 形 式 , 仍 然严 重 地 阻 碍 着 社 会 它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 扰 着 社 会 生 活 的 诸 干 多 ;- , 为 目 前 改 革 的 “ 中 之 重 ” h面 成 重 。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4期 02
N 0. , 4 2002




2 0 年 7月 0 2
J y, ul 2002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摘要:我国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已严重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揭示其表现特征和现实危害,并思索消除行政垄断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行政垄断;特征;危害;对策我国的行政垄断萌发于改革开放的前15年,发展和显现于90年代,尤其到90年代中后期,行政垄断达到了高峰。

近几年,因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和全社会反垄断呼声的强烈,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迫使垄断行业加大改革力度,迫使各地方开放市场,行政垄断在某些方面有所削减和收敛。

但是,从总体上看,行政垄断依然是当今我国垄断的最主要形式,它仍然严重地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干扰着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我国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集团性。

行政权力同行业企业间一旦同盟形成垄断后,不论这种垄断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业的过渡干预或保护,还是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都是同盟双方(或各方)之间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共同利益集团。

它们之间所以能够形成共同利益集团,是因为:一方面,政府是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的复合体,其利益具有复杂的多元性,它同行业企业的同盟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多元利益的需求。

另一方面,各行业、各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新旧体制交替期,它们必然谋求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占有更多的资源并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排斥其它行业企业与之竞争,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目前,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垄断,例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都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这些集团又具有明显的分利性,它们借助行政权利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占有和瓜分经济资源。

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却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对行政垄断的几点探析

对行政垄断的几点探析
二 、 政 垄 断 的危 害性 行
场 。使原本 自由的竞争受到了地域性的限制 , 这种限制其实 不 止表 现在 区域 的商品流通 限制 , 还应包括对资 金 、 术 、 技 人员和相关知识产权 的限制 。 是行 政垄断 目前危害较大 , 急
对行政垄 断 的几 点探析
申 冲 ,刘
(. 1湖南大 学 法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20) 200
40 8 ;2邵 东县人 民法院 ,湖 南 邵 东 10 2 .
要: 垄断的存在 给竞争机制 带来无限的 困扰 , 别是行政 垄断。 特 行政 垄断限制竞争 , 违背 了经济规律 , 妨碍 了自由、 有
会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也严重的打破了市场的平衡 , 显然违 背竞争的原则 , 是有失公平 的。
虽然 以上几种说法有其不 同之处 ,但大体上 的认 识是

致的 。 他们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 主要指政
府及其所属部 门。但我认 为 , 这仅仅只是我国颁布的《 反垄 断法》 上的学理认 识。其深层次上应该还包括更广的范 围,
关 键 词 :行 政 垄断 : 垄 断法 ; 政 垄断规 制 反 行
中图分类号 : 9 2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3 ( 0 1 0- 10 0 1 7 — 2 12 1 )4 0 0 - 3


行政 垄断 的 溉 念 和 表 现 形 态
其 所属 部 门借 助经 营者 和 自己存在 或 曾经存 在 的隶 属关 系, 滥用行政权力 , 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 门经营者的交 易。这种行政垄断的主体既包括 中央政府经济 主管部 门也 包括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它 限制 的是 本部 门的经营者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二、填空题1、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3、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4、同一种商品上、类似商品上5、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6、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7、统一式、分立式、综合式8、谢而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9、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0、地理标志三、不定项选择题1、B2、BCD3、C4、ABC5、ABD6、B7、ABC8、ABCD9、B 10、BCD 11、BCD 12、CD 13、AB 14、ABCD 15,C 16,B 17,C 18,ABCDE 19,AC 20,ABD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 政垄 断的表 现 与构成 要件
( ) 政 垄断 的表现 一 行 对行政 垄 断 的表 现进行 研究 有着 非常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因为 , 政 垄 断 总 是通 过 一 定 的具体 形 式 行
收稿 日期 :06— 8—2 20 0 8
作者简 介: 孙德岩 (9 2一 ) 男 , 17 , 河南尉 氏人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讲师 , 法学硕士。

并等方面的限制。但总体而言, 政垄断主要表现 行
为 地 区垄断 、 业垄 断 。又 称 为 “ 块 专 政 ” “ 行 块 和 条 条 专政 ” 。行 政机关 直 接 干 预经 济 的具 体 方 法 不胜 枚 举 , 想将 其 一一 列 举 而 没有 遗 漏 实 属不 易 。 即 若 便 是详 细列 举 了 目前 存 在 的行 政 垄 断 , 法 律 的稳 但 定 性 与新 出现 的行 政垄 断现 象急需 规制 之 间的矛 盾
客体要 件 和客观 要件 。我 国规 制行政 垄 断应 "以行政 法规 制 为主 , 配合 其他 方法对 行政 垄断进 行规 制 。 3 - 再 关键词 : 政 垄断 ; 行 法理 定位 ; 制对 策 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6 5 (0 6 0 0 2 0 D 2. A 10 9 1 2 0 ) 6— 0 9— 7
导 致地 区垄 断 , 又可 以导致 行 业 垄 断 。尽 管行 政 机 关 利用行 政 权力直 接予 预经济 而形 成 的垄 断涉 及市 场 的方 方面 面 , 既有 对市 场主 体进入 市场 的 限制 , 又 有 对竞争 领域 和竞 争 范 围的 限制 , 以及 干 预 企业 兼
行政垄断行为 , 有助于深化对这一现象的认识 , 有助 于找 到有效 的规 制行 政垄 断 的对 策 。

论行政垄断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论行政垄断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 , 主要表现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 某些非指令性计划产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企业或者规定 在行政辖区内购买某些商品必须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
( ) 府作 为 间接 主体 的行政 性 垄断 二 政
这种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 定某种产品只能南某类企业经营 , 政府不直接参与, 而由
指一 些 中央 和地 方 的经 济 主管 部 门和地 方政 府滥 用法律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 比较 , 在垄断主体 、 垄断手段 及形成垄断的原因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其特征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垄断主体 的行政性。行政垄断的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 . 也可以是
以参与垄断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当前中国行政 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政府作为直 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另一类是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 政性垄断。 ( 政府作为直接主体 的行政性垄断 一)
这种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 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
与限制经营活动 的行为。 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 强制联合 限制竞争、 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地方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 地区封锁, 义称横 向垄断 , 是最典 型的一种限制市场准入 行为 , 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滥用行政权力排斥 、限制其他地 区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 参与竞争的行为阎 这种地区封锁主要表现是阻碍本地商 。 品流出或外地商品流人。 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是

行 政垄 断的概 念 和特 征
对 于行 政垄 断 的 概 念 。 同 的学 者 从 不 同 的 角度 对 不 其 认识 也有 所 不 同 。其 主 要观 点 有 : 一 .行 政 垄 断是 其 “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垄断法

垄断法

反垄断法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competion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垄断竞争垄断Monopolistic competition寡头垄断独占垄断Oligopoly monopoly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或者外部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

经济学上的垄断是一个中性概念,不涉及价值判断。

而法学家则旗帜鲜明的反对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对垄断进行单独予以规定,可以概括为: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有些垄断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豁免的范围。

垄断的分类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monopoly):某种商品或服务,完全由某一企业所供给,而又无替代商品或服务。

寡头垄断(Oligopoly) :少数几个企业几乎控制着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既有竞争,又有垄断。

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一个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也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3、按照垄断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政府机关,可以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对 行 政 垄 断 的 界 定
刘 雪 梅
摘 要 : 自2 0 0 0 年 8月 1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 垄断法》 出台,直至 2 0 1 2 年 6月 1日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 《 反 垄断法》 司法解释正 式 实施 ,学术界对 《 反垄断法》进行 的讨论一直此起彼伏 ,特别是关于行政 垄断的讨论 。行政 垄断是具有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制度下的一 个 特有概念 。它在我 国普遍存在 ,且危害极大。如何 对其进行 规制 ,这是 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 垄断问题 的前提 ,也是我 国大程度上导致 了执法不力 ,不利于规制行政垄 断行为 。 (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 断行为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 反垄断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 反垄 断执法 机构可 以 向有关 上级 机关提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 。 ” 反垄断法 只赋予反垄 断执法机构 对行政垄 断行为的建议 权 ,而没有直接 的执法权 ,这是反垄断法 的一大缺陷 。 ( 四)反垄断法缺少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 。 反垄断法仅规定 了行政垄断 的行政救济方式 ,而没 有规定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方式 ,不利 于制止行政垄断行为。 三 、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规 制行 政 垄 断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反垄断法应 当对 “ 滥用行政权力 ”做出界定 反垄断法除了界定 “ 滥用 行政权 力” 的含义 之外 ,还应 当对 “ 滥 用行政权力” 的例外情形做 出规 定 ,以便更 全 面的认 定 “ 滥用 行政 权 力” 。已有学者分析 了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例外情形 :“ ( 1 ) 国家主 管机关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 中出现的有些问题而采取 的行 政措施 。例如 ,为解决 ‘ 蚕茧 大战 ’ 、 ‘ 棉 花大战 ’ 中的问题而采取 的 些行政措施。(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扶持 少数 民族地 区、贫困地区 发展经济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 。( 3 )政府及 其所属部 门为保障人 民的 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 生产安 全 ,限定他人 购买 其指定 的企业 ( 即能 生 产 、销售符合安全 、卫 生标准 的商 品的企业 ) 的商 品。但也要 掌握 一 点 ,就是有几个或者许多经营者都生产 、销售能符合安全 、卫 生标 准的 商 品,就不应指定 。 ” ( 二 )反垄断法应 当规定严格 的行政垄断责任 行政垄断之所 以屡禁不止 ,愈演愈烈 ,最重要 的原 因便是 法律责任 不 明确 、不严厉 。行政责任也不应仅限于责令改正或撤销决定 以及处罚 责任人 ,而应追究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责任 ,应 特别 强调罚 款这 一责 任形 式 。除了罚款 ,反垄断法还应当对行政垄断行 为的直接受益 者或者参与 行政垄断行 为的经 营者规定制裁措施 ,处罚依靠行政性垄 断获益的经营 者。设定对 “ 受益者” 的罚没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的责任 ,有利 于阻却 在行政权力 的庇护下进行不公平交易 ,牟取高额利润 的经营者 ,从而制 止 行 政垄 断 。 ( 三)反垄断法应当完善反行政 垄断执法机 构,并赋予其 对行政垄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现象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现象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现象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权力的保护形成的垄断,其实质是行政权力对特定行业的过度保护和干预。

行政垄断凭借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在我极大地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也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腐败行为得以产生的温床。

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并采取综合性的制度性策略,具体可通过完善市场运行法律以营造和谐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等方式来进行全面规制。

[关键词]行政垄断;垄断原因;规制引言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有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1993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 年的《价格法》和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几部法律。

《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门涉及了行政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和第30 条把行政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

该法第7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①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有着天然的调节功能,在没有人为干涉情况下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

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政府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突出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行政垄断凭借行政权力分割市场,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尽管现行只有《反垄断法》第五章已对其相关表现有所规制,但不够全面且比原则、抽象,有必要在系统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探讨相关规制的路径,完善规制的方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 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调查程序的启动 自行发现 社会举报 保护措施:保密 书面形式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 第三十八条“ 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 的强化 随着财政分离的实施, 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 直接影响本管理者的经济收入。因此企业的 收入直接影响政府财政, 这就使政府不得不 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 为了达到一定的财政 收入, 往往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却不是 基于基本的市场规律而是直接的行政干扰。
(二)人身责任
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总结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项的规定,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正当的决定和命令。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 件,都有可能与上位法乃至宪法相冲突,成 为行政权力滥用的保护伞。
第四小组: 闫槿、申浩、范欣欣、吴丽芬、谭瑞旻 孙佳萌
释义
五个不同
1、主体要件不同 主体要件不同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2)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主要指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 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2、垄断力来源不同
(1)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 。 (2)经济垄断源于市场地位或某种经济优势。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行政垄断规制

行政垄断规制

行政垄断规制一、行政垄断的界定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

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

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

2、支配。

3、妨碍。

热门城市:西宁律师无极县律师溪湖区律师太原律师平山县律师南芬区律师南宁律师元氏县律师元宝区律师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以下我们具体谈谈在经济学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对策研究

h啪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i叁垒!查塾金三!!!!!里!!!簏誊翟墓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对策研究范乐媛摘要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h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行政垄断存在严重践踏法治,妨害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助长社会不公平.腐败和违法现象,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危害.但解决行政性垄断并不是靠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它需要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法的综合运用,只有一个整体的.宏观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综合治理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07-01纵览世界各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

由于我国并非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过充分发展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进式,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因此,我国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且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行政垄断在西方国家虽然也有所表现,但都不如我国表现得突出和严重。

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影响和危害甚至超过单纯的经济垄断,并且它往往同经济垄断融合一体。

我国现行的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将行政性垄断行为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的行政垄断包括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如有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轿车进入本地区;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任意提高准入门槛排挤竞争者、提高产品价格,等等一些行为。

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职能、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

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来实现豹,并且,我国有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现象严重。

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国家的错误观念。

而在经济管理上又进行条块分割,部分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某些负责人仅仅是追求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甚至为显示自己的政绩,而忽略了整体发展而助长了这种错误的经济发展趋势。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的 垄 断形 式 。
进式 的改革方式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紧密
关系是逐步放松的。在很 多行业 ,一些原 先的国有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到了很大
行 业 垄 断 的 外部 性 与寻 租
( )行 业 垄 断 与 外部 性 一
的保护。这种行业行政垄断,往往是政府
的主动行 为,为了保护其原来所属企业的
寻租经济学的发展 ,为上述行业垄断 模型 的认识提供了新 的角度。寻租是指利 用资源通过行政过 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
行政垄断是我国计划经济遗 留下来 的
产物 。改革开放之前 ,几乎所有 的行业都 由政府垄断 ,包括原材料供应 、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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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 点为 B,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 P 和 Q2 2 。此时 ,厂商实现 了利润最 大化 , 生产者剩余为 P 2 E面积 ,消费者剩余 1 B P 为AP B 2 面积 , 社会福利 为P AB 面积。 1 E 与 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 时相 比,社会 福利 净损 失 ( WL)为 E C面积。 D B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厂商通过行 业垄断获得的利润是建立在社会成本上升
以 在 地 区之 间 实 现 优 化 配 置 。 对 行 政
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 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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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摘要:文章从行政垄断的三种形式即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入手,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透过这些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六个特征: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互交织、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行政垄断目的与动机具有多样性、行政垄断具有较为广泛较为深远的危害性,进而通过这些特征思考如何实际有效地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一、行政垄断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利干预和操纵经济运行的结果,他从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中国的特产,其实,其他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行政垄断,只是发展中国家比较明显,而发达国家则更隐蔽一些。

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所形成的行政垄断则是最严重、最常见、最有特色的。

我国所存在的行政垄断从行为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三种: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

地区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方式有:(1)禁止本地消费者购买外地输入本地区的商品。

(2)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3)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运用价格手段,使外地商品的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具体表现方式有:(1)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变相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权力参与同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否则,利用手中的职权对经营者进行刁难。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行政性强制行为是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具体表现方式有:(1)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2)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3)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联合;(4)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5)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区难以经营。

(6)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

(7)为引进外资设置各种壁垒,阻止本地资本进入。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有二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还没有完全褪去。

在转轨的过程中思想需要转变,很多关系也需要协调,特别是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还未摆正,故而在我国形成了较为典型的行政垄断。

从上述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之外的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应该发挥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纠正市场失灵、促使社会公平的功能,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销售等领域。

但他们仍以垄断方式频频介入市场,背后都有一定的利益驱使,即为本地区或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或为了当地经济的利益,或为了自己政绩需要,而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2、行政垄断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这种优势并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是滥用了国家赋予他的管理社会事物和公共事物的权力,在市场外对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形成的,它具有无法挑战的独占性。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后,许多行政机关仍然没有接受市场主导经济的规律,不甘心手中的行政权力一点点缩小而退出统治经济的舞台。

虽然有很多行政机关的下属经济实体或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文件表面和行政机关脱离了关系,其实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行政部门依然为他们大开绿灯和方便之门,并且利用手中所掌握的信息帮助其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3、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互交织在我国,行政垄断是和传统的自然垄断密切交织在一起的,致使人们长期以来把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和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把握。

我国一直在电力、铁路、城市燃气等基础产业维持着国有垄断,这些产业中的一些超大型国有企业甚至还可以行使行业管理和结构调整的权力,这是典型的政企不分的行政性垄断。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经济垄断大多都是由行政垄断所造成的。

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和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联合,就容易形成经营者集中、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的情形,我国存在的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这两种垄断行为大多都是由行政管理机关或明或暗授意或促进之下完成的,一旦其形成一定的规模抢占市场优势地位后,就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随意定价、涨价,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说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4、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现象根深蒂固,更多的时候,行政权力不一定直接干预经济,而是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经济活动中去,而且很多垄断行为都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进行的。

行政垄断主体所做出的垄断行为很少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多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通过制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强制力规章、条例等方式做出的,在形式上具有不可对抗性,而且其保护的利益多为群体利益,如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等,这种强制性一般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所以容易被当地人接受。

同时,利用抽象行政行为来限制竞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人发现,这样就堂而皇之的保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如果是利用具体行政行为来限制竞争,因为存在着黑暗的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其隐蔽性则更为鲜明,就更难以发现和对其进行制约。

5、行政垄断目的与动机具有多样性行政垄断的目的与动机比较复杂,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垄断所谋求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为了行政垄断主体自身。

除了主要目的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附带的动机与目的,如行政机关把企业作为自己行使特权的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垄断为自己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好处。

行政垄断的目的与动机也会经常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近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把招商引资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于是,各地又出现了与地方保护主义背道而驰的招商操作,在有些地方兴起的搞活国有经济即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买断企业经营权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而那些政客们却暗箱操作,抬高门槛,阻止本地资金进入,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6、行政垄断具有较为广泛较为深远的危害性行政垄断的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在行政垄断中受益经营者的发展。

从表面上看,行政垄断是保护了这些经营者,为他们在竞争中扫除了障碍,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并且暂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实是不利于经营者自身健康的发展,处于政府保护下的企业永远是温室中的花朵,既经不起国内市场竞争的考验,更经不起入世的挑战。

其次,行政垄断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垄断状态下,消费者失去了对消费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同时,由于供给的唯一性,使垄断者可以自由定价,质量也不能保证。

这些都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行政垄断也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状态下,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就要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和保护,使得那些垄断企业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强制手段,这样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以上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六个特征,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要解决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部法律所能奏效的。

从主体的特殊性和滥用行政权力来看,是属于体制上的根源,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从其隐蔽性来看,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法杜绝它,只要有私欲和利益存在,就有“寻租”的空间,这只能依靠执法者的技术来解决;从其他特点来看,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法来遏制,而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则可能需要反垄断法的立法解决。

只有通过多种渠道才能彻底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这也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每个公民都应该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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