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2019/320(含湖北省)审定的水稻品种有“丰两优香1号”“两优6326”“天两优616”“甬优4949”等。
这些品种适合用于华中地区机收再生稻生产。
集成创新再生稻栽培技术。
集成了优质稻丰产调优栽培、机械化育插秧、最佳养分管理、病虫害综合防控、头茬机收促芽促苗等技术,建立了相应的技术规程和农民实用手册,促进了该技术模式大面积示范应用,增产增收效应显著。
揭示了再生稻的优质机理。
再生季不用农药,少用肥料,无农残;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有利于稻谷灌浆,米粒晶莹透亮,米饭松软不黏;次生代谢较为活跃,再生稻米中酚酸类和脂肪酸含量增加有益于增强稻米的风味和保健功能。
(资料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三 农 网 事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数字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内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稽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2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倾斜力度,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土地预审、审批要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中介费用。
农牧业、林业等部门也要针对占用草牧场、林地新建集中安置点出台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支持政策。
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不因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影响脱贫工作进程。
二、加快电力手续审批根据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搬迁任务,电力部门3个月内完成新建安置点的配套供电工程前期工作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配套供电工程进行批复,并将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农网改造升级计划。
电力部门优先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农网改造工程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作为重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招投标和建设工作,原则上年内完成供电工程,确保贫困户当年实现搬迁入住。
三、简化住房验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保证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量身定制符合农村牧区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实际的规范设计和验收标准,简化或免除地勘、防雷、消防设计审查等要件资料,避免加大工程造价,增加建房成本,造成搬迁贫困户举债建房。
异地扶贫搬迁有哪些政策
异地扶贫搬迁有哪些政策一、根据《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有关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已被录入国务院扶贫开发和四川省“六有”信息平台“五个一批”中“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指生存在安全隐患区、资源匮乏区、设施配套艰难区、工程移民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标准:根据《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安置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
三、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根据《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第1款有关规定,中心村(聚居点)、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实现安置或村内分散建房安置的,可人均补助2.5万元;在集镇购房安置的,可人均补助3万元;在县城(含市中心城区)购房安置的,可人均补助3.5万元;投亲靠友不新建(购)房的可人均补助1.75万元;扩展资料异地搬迁在中国反贫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仅在“十二五”期间,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下,就有1171万人通过异地搬迁改善了生活条件。
在“十三五”期间,计划有近1000万的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异地搬迁实现脱贫。
异地搬迁对于实现精准扶贫的目标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反贫困中的制度优势。
异地搬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十三五”期间,每个迁移人口计划投入6万元以上,这需要政府具有广泛动员扶贫资源的能力;异地搬迁涉及迁出地和迁入地的统一行动,特别是许多迁入地都是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扶贫任务不重,但是为了搬迁后的贫困户可以脱贫,迁入地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承担了许多搬迁成本;国家下发了《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全国各地的异地扶贫搬迁工作计划在2年内全面完成。
凡是在农村,只要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就能享受到方方面面的扶贫优惠政策,其中的一种扶贫方式就是异地搬迁。
目前部分地方的部分贫困农户已经完成了扶贫异地搬迁,还有大部分农户依旧没有收到搬迁的通知。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日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等地方贫困农户生存发展问题,确保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制定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的,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发展为主战场,以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搬迁脱贫为主攻方向,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二、指导原则坚持“保基本、促脱贫”的目标要求,省统筹制定相关政策控制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个到县”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做到“两公开”(公开评定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建设、不准搬迁户因建房增贫)、“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即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最新法规42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超常规政策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促进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决定》提出“利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从各地的实践看,实施增减挂钩,既可为搬迁农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又能为搬迁农民建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农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决定》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助力扶贫开发,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促进政策落实落地,为“十三五”时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增减挂钩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
部在分解下达全国增减挂钩指标时,向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倾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排增减挂钩指标时,要重点支持贫困市县的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区时,要优先考虑贫困村庄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推动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异地搬迁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城乡人口布局、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搬迁农户切身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异地搬迁取得显著成效,但少数地方出现尊重群众意愿不够充分、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搬迁过程不够稳妥、对群众搬迁后生产生活考虑不够周全等问题。
为切实将异地搬迁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现就规范全省异地搬迁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异地搬迁异地搬迁主要包括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对不同类别搬迁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和差异化补助政策。
(一)扶贫异地搬迁。
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
自2020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26+3”县扶贫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
各地要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资金、各级结转结余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对低收入农户搬迁补助力度。
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参照执行。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搬迁对象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群众。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甘政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2003年末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69万人。
贫困人口中,有58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7万人生活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命财产受威胁严重的地区,35万人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这部分群众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
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
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威宁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民就业保障政策执行
政策实施范围与对象
政策实施范围为贵州省威宁县的自然环境恶劣、发展条件较差的地区。
政策实施对象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农民,包括已搬迁和计划搬迁的农民。
02
政策实施内容与措施
搬迁安置区建设与就业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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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就业服务站
在搬迁安置区建立就业服务站,为搬迁农民提 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指导等服务。
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与之前在农村的劳动条件相比,城市的工作环境更为安全和健 康。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挑战与问题
搬迁农民技能不匹配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技能水平较低,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合适的工 作。
搬迁农民城市融入问题
部分搬迁农民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难以融入城市生 活。
政策执行成本高
该政策的执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搬迁费用、职业培训费 用等。
政策目标基本实现
政策目标在于提高农民的 就业保障,从实施效果来 看,目标基本得以实现。
搬迁农民就业状况改善情况
就业率显著提高
在政策的推动下,农民的就业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许多农民得 以在城市找到了稳定的工作。
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随着农民在城市找到工作,他们的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有些 甚至超过了当地的平均水平。
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易地搬迁农民提供职业介 绍、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合 适的工作。
推动政策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政策创新探索
针对易地搬迁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政策 措施,不断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关注易地搬 迁农民的长期发展,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全面 小康和乡村振兴。
创业支持政策
鼓励搬迁农民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扶持、创业培训等支持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 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贫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搬迁住房建设的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建设基金。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一、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1、2、3期)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1期)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政策原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政策阐释:政策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需要实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复核并报国务院审定,“十三五”时期,这部分人口分布在全国23个省(区、市),共约1000万人。
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是扶贫部门的职责,各省(区、市)如需变更调整,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扶贫部门核定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的重要性,要加强工作指导,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还有部分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实施同步搬迁。
为统筹做好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应在严格区分不同搬迁对象性质和规模基础上,将同步搬迁人口统一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
按照中央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
建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二、安置住房建设标准政策原文: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冀发改农经〔2014〕15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总体要求、搬迁原则、搬迁对象、搬迁方式、安置方式、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促进贫困地区精准扶贫。
二、加快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各市(含扩权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安置方式和实施步骤,研究制定资金筹措、安置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
各市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有关设区市、县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市、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易地扶贫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政解析48使用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印花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税收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均为: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多年的试点经验表明,这是目前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之一。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是指:(1)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2)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3)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4)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高的地方;(5)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
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
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为降低我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减轻移民搬迁群众和承建单位负担,加快推进我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特制定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文所指的移民搬迁包括陕南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工程。
承建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委托的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
第二条对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
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
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条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第六条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1得税。
第七条对承建单位免收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对承建单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第九条对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第十条对中介机构收取承建单位的土地估价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洪涝灾害评估费、交易服务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费等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或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对于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二条以上税费优惠政策适用于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房承建单位从事与移民搬迁安置相关的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降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成本,防止贫困人口因搬迁而过度负债,加快推进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对从事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建设单位(指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独立法人,包括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盟市级、旗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自治区平台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与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支持建筑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以上工作由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围绕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就业增收配套建设的产业项目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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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
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