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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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自治权有哪些

自治区的自治权有哪些

自治区的自治权有哪些自治区的自治权有:一、行使立法权利。

二、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四、培养干部的权利。

五、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

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

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八、管理财政的权利。

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 A
解析:《宪法》第116 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8.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答案:A
解析:《宪法》第89 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本题选A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自治机关
另外 , 2 0 1 5 年修 正后 的《 立法 法 》 第七 十 二条 第 制定地 方性 法规 。为什 么会 出现这种 情况 呢?这 涉
二款规定 , “ 设区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及宪法 和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中的“ 自治机关 ” 是 否包 括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 法 “ 人大常委会” 这个主体。 律、 行政 法规 和本省 、 自治 区的地方性 法规 相抵触 的 实际上 , 1 9 8 4 年制定的《 民族区域 自治法》 第 四
常委会均 有权制 定地方性 法规 。
由于《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没有伴随《 立法法》 的修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理解上 的 改 同时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 所以也容易引起理解 双 重 矛 盾 上 的混乱。1 9 8 4 年《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第 四条第二 把宪法第 一百 一十 二条 规定 的 民族 区域 自治地 款规定 , “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 县的市的 自治 机关 ” 的范 围 和 种类 适 用 到 第 一 百一 十 五 地 方 国家机 关 的职权 , 同时行 使 自治权 。 ” 2 0 0 1 年修 方 “

… …

第 五款规 定 , “ 自治 州 的人 民代 表大会 及其 常 在《 立法法》 修正 的情况下 , 则会出现上述理解上的
务 委员会 可 以依 照本条第 二款规 定行 使设 区的市制 偏差。但归根结底 , 与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对“ 自
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o o 9 9 。据此, 自治州人大及其 治机关 ” 的界定 模式 和含义 有关 。
对于法律语言来说 , 清楚准确地要求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是 自 治 机 关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


第三、建立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监督 机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 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立和健全民族法律和法规的监督机制,包 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 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 造就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族法制环境, 不断强化民族法制的权威性,使民族法律、法规 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全 面落实。
四、回顾





1、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内容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自治立法与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政令的权利; (3)文化、教育自治权; (4)经济自治权; (5)培养干部的权利; (6)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8)管理财政的权利。




第四、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 并加大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力度,不断增强民族自治 机关的自治意识,提升自治机关的办事能力,使自 治权有效落实。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状况如何,决定着少数民族发 展前途,是衡量少数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少数民族群 众的坚强纽带,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是通过 少数民族干部来实现的。 极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还要重视其自 治意识的培养,处理好自治地方党政管系,才能将 各自职能有效执行。
(二) 民族自治地方人的自治意识不强。 自治权是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赋予民族自 治地方的权利,它既是地方权利,也是民族权利, 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本该善于运用法律的自 治权,使它变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优势,或者 说,更大程度上发挥民族区域自治这个中国重要 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但从目前情况看, 在这方 面还是很不尽如人意。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自治意识不强,的确是一 个不争的事实。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现在,就来看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另: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2.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地方。

3.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职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务。

4.自治权的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5.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使他们能够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减少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4.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总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

( ——人 民政府 和人 民代表大会所决定 的。前 门)
者是 地方 国家行 政机 关 , 者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 后 二、 自治 权 蕴 涵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是 少数 民族 地
区 的经济 发展 权
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权利 的主观性 、 主体性方面 , 即根据权利 , 主体必须能依照其 自由意志进行权衡 和选择 , 倘若没有这一属性 , 则权利会因没有主体依 赖性而失去其价值。二是权利 的客观性 , 即主体依 据 权利 规范权 衡 和选 择 的 结果 , 规 范 性 质 上讲 具 从

对 民族 区域 自治 中 自治权 的 科学 理解
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的职权的双重性 ’ ] 既是 一般 地方 国家 机关 , 又是 自治机 自治 地方 内所 有 民族 的利益 机关 , 又
理 本 自治地 方 内一 切 事 务 的 机关 , 这 的是 自治 民族 自主治 理 的权利 。
居 还是 杂 散居 的各 民族 , 以平 等 的地 位参 与 管理 均
民主 、 设社会 主 义政 治文 明 的重要 内容 , 建 是党 团结 带领 各族 人 民建 设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 实现 中华 民 族伟 大复 兴 的重要 保 证 。实践 证 明 , 一制 度 符 合 这 我 国国情 和各族 人 民的 根 本利 益 , 有强 大 的生 命 具 力 。民族 区域 自治 , 为 党 解 决 我 国 民族 问题 的一 作 条基本 经验 不容 置 疑 , 为 我 国 的一 项 基 本 政 治 制 作 度 不容 动摇 , 作为 我 国社会 主 义 的一 大 政 治 优 势 不 容 削弱 。 民族 区域 自治 的核心是 自治权 , 因此 , 构 在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今 天研究 民族 区域 自治 中的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摘要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这一制度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得到创新和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神圣的使命。

本文分析了自治行政权的特点,明确了影响自治行政权行使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以进一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自治行政权一、自治行政权的含义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同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特殊权力。

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利和国家权力。

“自治行政权”作为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含义。

本文在此引用李春林和郭宝亮等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一书中提出的自治行政权的定义即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有的行政权力。

二、自治行政权的特点1特赋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是特赋的权力,有突出的特赋性。

国家之所以要赋予民自治地方行政机关自治行政权是基于两个目的,一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国家强大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二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成分复杂,在行政管理方面有着更多的特殊性,也有必要作出不同于一般地方的权力赋予的特殊规定。

2广泛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比一般的地方行政权力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

主要是在政治、立法、语言文宁、经济、教育、科技、财政、人事等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3规范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行政权是国家授予的职权,并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上作了明文的规定,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

这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他法律的规范即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二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领导者个人都不得侵犯或擅自改变这种权力,而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遵守,维护和正确行使这种权力。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对该区域内的民族实行自治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内容如下:
1.自治地位和权力:区域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有权独立
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等事务,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区的事务,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和自治规章。

2.自治机构和人员: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并
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机构、自治党派、自治联社、自治事务机关、自治监察机关等。

自治机关的人员由各民族联合推选产生,代表本自治区的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3.自治区划和自治权属性:在行政区划上,设立自治区。

自治
区是国家的行政区域,同时又是少数民族自治的特殊地区。

自治区享有特殊的自治权属性,承担着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任务。

自治区是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

4.自治财政:自治区在国家财政授权下,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
本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和资源。

自治区有权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财政预算、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自行决定本地区的资金分配、土地规划等事宜。

5.自治权法律地位:自治区享有自治权,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力,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

自治区及其自治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总之,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民族团结、保护民族合法权益,促进边疆稳定和发展,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

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20年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一、历史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一个独特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我们的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给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而民族区域自治构成了解决这些挑战的一种方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结合我国民族实际情况而形成的,是处理中央与地方、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与各族团结,并促进各自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的一个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自治机关: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需要,自主设立自治机关,实现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通过选举和任命产生,负责主持当地政权及行政、法律和制度建设。

2.自治权:民族自治区拥有自治权,自治权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财政、教育、文化等多方面,自治权保证了各民族自治区在推动经济、文化、教育等建设上的自主权利。

3.自治财政: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自行管理的财政,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利收取和管理本地税收和经济资源。

自治财政保证了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方面的发展,增加了当地的财政独立性。

4.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民族自治地方保障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权利和自主权,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证各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增加了各民族之间的彼此理解和信任。

其次,它保障了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扶持了各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保证了各族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增加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不仅符合我国文化和历史传统,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该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到极致,促进各民族的和谐共处,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

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

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期贯彻执行,形成、巩固和发展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了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特别是1984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理论认识和基本经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加以固定。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些问题错综交织在一起,加大了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落实的难度,影响了民族政治的发展。

民族自治权,是国家根据同一和自治原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同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每个少数民族无论人口的多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在其聚居区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其二,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

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地方性权力,该权力受到国家的领导和监督,是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自治机关在自治权的落实过程中,自治权具有与其他国家权力同等的权威性,不可随意的更改。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的入世,不仅给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民族自治地区带来了挑战。

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族地区,在整体推进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结构上的变化和利益分享上的差别,并带来了各种利益的碰撞。

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的落实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各个自治机关对自治权落实难的问题加以改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各地区得以更好的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基本原则是:
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

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探析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探析

江西农业大学行政组织学论文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姓名:***学号:*******指导老师:***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自治权,如何行使自治权时关乎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实施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需求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的性质及特征,以及自治地方面临的挑战,到自治权行使的意义,最后重点论述了如何行使自治权。

关键字: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实施半个多世纪,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

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深化对地方自治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现在化,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改革我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治权的含义[1]自治,其字面意思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们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

二、自治权的性质与特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

深刻的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成果,也深刻反映了我国西部大开发政策。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反映。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利,又维护了祖国统一,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团结 进步,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发展情况
民族发展
6000
5000
4000 农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
3000
2000
1000
0
1949年
1978年
1983年
1988年
1993年
1998年
年份
1998年和1952年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对比
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 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坚持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的原则。
3、本质:
4、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是与乡、镇平 级的行政单位。
(2)、自治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人民政府 (3)、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安排管理地方经济; 3)安排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方财政; 4)依法组织地方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事业;6)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C
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 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②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 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③ 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的国情 ④ 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 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A、①②④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③④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1、性质: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注: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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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另: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

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双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由于少数民族的双语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加上国内外对其研究起步较晚, 所以认识与实际还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1.如何切合实际地、科学地认识少数民族双语的重要性问题。

对双语的重要性, 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忽视母语的应有作用, 认为少数民族应该加快掌握汉语, 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的步伐,甚至认为强调母语的作用就会削弱汉语的学习,不如直接学习汉语。

持这种认识的人虽具有良好的动机, 但不切合少数民族的实际。

他们看不到母语的重要作用, 也看不到母语除了应用价值外, 还具有民族感情的价值。

二是对少数民族掌握汉语文的重要性估计不足。

他们担心汉语普及了会削弱母语的作用, 甚至担心汉语会逐渐代替母语。

他们只看到母语与通用语相互竞争的一面, 而看不到互补的一面。

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关系应坚持语言和谐的理论, 既看到母语与通用语相互竞争的一面,又要看到二者互补的一面, 做到母语与通用语的和谐是有可能的。

语言和谐有利于民族和谐, 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

双语理论建设, 是当前双语教育研究必须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

2.重视少数民族学习“ 三语” 的问题近年来, 外语学习在少数民族语文教育中有很大的发展, 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

于是出现了所谓的“ 三语” 新概念、新问题。

“ 三语” ,就是少数民族除了学习母语和汉语外, 还要学习外语, 这就加重了少数民族学生语言学习的负担。

如何安排这三者的关系, 是必须探索的一个新问题。

所以, 解决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 还要考虑“ 三语” 的关系。

3.教学法的使用问题中国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 长期以来普遍使用传统语言教学法, 即翻译法、直接法、对比法。

但不同民族在使用中又根据本族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创造。

翻译法是强调理解, 重视培养阅读和理解的能力。

教学过程运用母语翻译, 以对译为教学手段。

如云南省施甸县摆榔民族小学自年起实行彝汉双语翻译教学,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其做法是在学前班进行彝汉翻译训练, 初步掌握日常生活的常用语在一、二年级, 教师坚持用彝语翻译字、词、句, 并训练学生不断提高彝汉翻译能力。

直接法是直接用第二语言授课,用母语翻译。

我国一些地区, 由于一个班级是由多民族学生组成的, 或人学学生已掌握一些汉语, 因而使用直接法教学较好。

这种教学法, 强调模仿和实践。

通过反复练习理解词义和语法规则。

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一些学校, 过去一直坚持用汉语上汉语课, 并在课外坚持实行汉语日常化。

他们认为语言能力的培养主要靠模仿, 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模仿力强, 记忆力好, 是学习语言的最好时机, 因而应让学生在这一阶段多接触汉语。

对比法是在自觉对比母语和第二语言异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语言教学, 依靠母语知识和技能去获得第二语言。

在教学原则上, 强调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坚持在理解的基础上模仿。

在教学手段上, 主要采用语言对比和语言翻译。

用母语进行语言知识的讲解和对比语言异同。

这种教学法对成年第二语言教学效果较好。

如何根据不同民族的实际, 创造适合其语言特点和文化特点的教学法, 是我国实施双语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今后的路子将任重而道远。

4.要大力加强语言对比研究要提高第二语言的习得水平, 必须对母语和第二语言的共性和个性有深度的认识。

这就要求语言学家必须做扎实的语言比较。

在我国, 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比较工作刚刚起步, 前人留下中命数民族双语的现状及对策的基础薄弱。

所以应当组织力量, 有计划地开展语言比较工作, 为提高语言教学水平提供依据。

第一,升学方面:《关系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第一条:“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实行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照顾,当他们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第二,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提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近些年来,有不少文章在谈论民族融合,或直接谈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融合。

但是根据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尤其是我国民族问题的现实,从尊重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当前的客观情况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现阶段不可能实现民族融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7年6月起草的《共产主义者信条草案》中认为,民族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必然融合而自行消亡。

文中指出:“民族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还将继续存在吗?答: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自行消亡,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

”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的题为《关于党纲报告的结论》中,批评皮达可夫的“取消民族”的观点时指出:“当然,这是很美妙的事情,也是会实现的事情,但只能是在共产主义发展的另一个阶段上。

”也就是说,列宁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将会实现民族融合而导致民族消亡。

1958年,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指出,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如此。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也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总之,民族发展是有其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民族将经过社会主义时期充分发展繁荣的阶段和交融的时期,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实现融合并自行消亡,现阶段不可能实现民族融合。

尊重基本事实,历史上不可能有民族融合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文明史就是几千年的民族交往史。

中华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持续不断地交往,导致了无数次民族同化、民族分化和民族组合的发生。

史学界大都把这些过程和现象描述为“民族融合”。

但客观地看,这些过程或现象大都是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

因而,所谓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实质上是民族同化(不管它是强制的还是自然发生的)、是汉化;有一些是一部分汉族同化于少数民族。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学者在谈论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时,有的是将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混淆,有的是对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作各种不同的理解,有的是认为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有本质区别,应该作严格区分,但可能是基于学缘的差别,很少有学者就此问题展开过专门的讨论。

现阶段,学界仍然习惯于“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之类的表述方式,甚至往往见诸各类历史教科书之中。

1959年,著名史学家吕振羽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关于历史上的民族融合问题》一文,文章引用了列宁和斯大林的有关论述,认为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民族将同国家、政党一样,趋于消亡,全人类将融为一体。

可是文章接着指出:“但这也不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历史时代,就没有民族间的融合或共同性的形成、增长等情况存在。

”他考察了中国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强制同化和自然融合现象,进而指出,不仅在阶级社会有民族融合,甚至在原始社会公社制时代就有部落间的融合。

1962年,著名史学家岑家梧在《历史教学》上发表了《在教学上如何处理祖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一文。

其中有一部分谈到关于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他指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说来,民族融合是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事情。

”但“至于现在的历史著作中,当然也可以使用‘民族融合’一词,可是最好把历史上各民族的自然同化和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融合,加以区别。

” 可见,他是把历史上的自然同化当做民族融合的一种形式,这可以在其1980年发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民族关系史上的一些问题》一文中得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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