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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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协会章程
自驾游协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本会英文译名:英文缩写:)。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是由省内景区(点)、自驾车旅游基地(营地)、宾馆、餐饮、旅行社(公司)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汽车生产服务单位及经营自驾车旅游、热爱自驾车旅游的个人﹑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服务会员、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为宗旨,为xx省旅游经济的发展及旅游文化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xx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发布xx省自驾车旅游安全、服务及设施规范,规范xx省自驾车旅游的经营,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维护自驾游市场秩序;
(二)积极开展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流活动,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彼此的合作;
(三)参与有关自驾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经委托可承担自驾游项目评估、质量监督、自驾游指示(警示)标志设计、成果鉴定、各类资格与资质评定,抽样调查、安全检查、评比、表率、奖励等活动;
(四)定期对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现状进行调研,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为会员提供与自驾车旅游运营有关的技术服务与经营管理
咨询、法律援助;
(六)策划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各类有助于提升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品质的活动;
(七)组织省内外新闻媒体进行自驾车旅游宣传,普及自驾车旅游知识,出版发行自驾游书籍、报刊,组织各种形式的自驾游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专题交流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自驾游从业人员及自驾游爱好者的培训;
(八)创办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实体,配合开展自驾车旅游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1. 团体会员为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汽车俱乐部、汽车商家、汽车相关服务业和交警、交通、救援组织等部门;
2. 个人会员为有车族、准购车族、持有驾照的人员和热爱自驾旅游的个人;
3. 荣誉会员为关心和支持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政府领导、专家学者、其他社会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团体的意愿;
2.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 热爱旅游,热爱汽车文化;
4. 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 个人会员应年满18周岁;
6. 荣誉会员应关心和支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并具备有利于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和会员证书;
5. 团体会员授予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统一颁发的会员铭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