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制度及管理制度
留样制度及管理制度一、留样制度留样制度是指在对产品进行抽检、试验、检验等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保留必要数量和质量的留样,以备查验、检验、复核等专用目的的管理办法。
留样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等起到了关键作用。
留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样范围:留样的产品范围应包括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无论是原材料、半成品还是成品,都应按照规定留样。
2.留样数量:留样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应保证留样数量足够用于查验、检测等目的。
3.留样包装:留样的产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进行包装,同时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留样日期等必要信息。
4.留样保存:留样的产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进行妥善保存,确保产品的原始状态。
5.留样周期:留样的时间周期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但应保证留样的周期足够长,以便查验、检测等目的。
6.留样记录:对于留样的产品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地点等信息,以便后续的查验、检测等目的。
7.留样处置:留样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周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可以进行验货、检测等,也可以退货、销毁等。
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留样过程,加强对留样产品的管理,保障留样质量的实施管理办法。
留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样人员:对于从事留样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和资格认定,确保其熟悉留样工作流程和规范。
2.留样流程:对于留样的流程应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留样范围、数量、包装、保存、记录、周期、处置等各个环节。
3.留样设施:对于留样的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且安全可靠,以保证留样产品的质量。
4.留样监督:对于留样过程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留样操作的规范和标准。
5.留样责任:留样工作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对于留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6.留样评估:对于留样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障留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者
四、工作程序
4.1.留样观察目的
4.2.留样类别和留样量
4.2.1.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成品都要留样。
留样分为常规留样和重点留样。
4.2.1.1.常规留样: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实物。
每批均须留样,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十倍量。
4.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任务
4.3.1.留样应贮存在专用的留样室中,对留样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控,并有专人负责填写《环境温湿度记录表》,每天进行记录。
4.4.留样品的保存期
4.4.1.保存期为产品的有效期加一年。
4.4.2.留样品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方可报废销毁。
4.5.留样观察
4.5.1.观察频率
每个品种每半年随机抽取3批次,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4.5.2.观察项目
4.6.评价与报告
4.6.1.在稳定性考察留样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验结果
与《成品检验操作规程》中的检验项目指标进行比对评价。
4.6.2.必须查明及确证对稳定性有影响的疑点或实际偏差。
留样(封样)管理规定
留样(封样)管理流程1、留样(封样)是与检验采样同时取得的、至少可供一次全项目检验、保留封存的样品;或供需双方共同签收保存的原产品留样,是产品质量追踪和仲裁检验的凭证,各检验专区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留样场所,并设专(兼)人进行管理。
2、分析检验任务完成后,应保留满足全分析项目数量的样品,由检验人员负责留样(封样),并填写留样(封样)记录(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不要求记录),对样品传递、接受及处理等过程予以记录,以便追溯。
3、成品样品必须在指定的留样间贮存,并按产品特性留样、签封;4、成品留样(封样)期限按产品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中无规定的根据产品寿命或性质规定封样期限,封样在保留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保持签封完整无损,作为交付用户后质量仲裁的凭证;中控(馏出口)样品保留到下一次采样时,有异议需仲裁的样品、不合格样品保留至班长、技术员确认结束;半成品(中间产品)样品至少保留24小时,有异议需要仲裁的样品保留到仲裁结束,不合格样品保留至相关人员确认并完成处置。
5、成品留样(封样)的标签上应写明产品名称、牌号、批(罐)号、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产品质量检验单或合格证编号。
6、成品留样(封样)应按月、批号、品种、牌号等分类存放,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场所。
7、留样(封样)需启封进行复查时,需经质检部主管领导同意,如用户或销售公司要求启封时,经部主管领导同意,由双方共同打开封样。
8、气体、剧毒或保留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样品不规定留样,因浓硝酸、氨水在留样过程中易挥发,产品质量会发生变化,因此不留样。
9、过期留样在处理过程中按照其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执行健康安全管理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附件1: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样品明细附件2: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附件3: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处置方案化工产品质检一室2008年8月26日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样品明细精品R35·00-32/A 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精品附件3:化工产品质检一室留样(封样)处置方案1、树脂产品留样(封样)处置高压聚乙烯成品、薄膜;高密度聚乙烯成品、薄膜;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成品、薄膜;聚丙烯成品、薄膜留样(封样)到期后,由树脂专区对到期留样进行统一处置,由工艺装置负责人在炼油、化工产品留样(封样)及处置记录的备注栏里签字确认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留样规定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追溯和查明原因,特制定本留样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三、留样责任1. 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留样工作,并确保留样过程的规范性。
2. 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留样。
四、留样要求1. 留样品种:所有出厂或销售的食品均应留样。
2. 留样数量:留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00克。
3. 留样时间:留样时间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
4. 留样环境:留样食品应存放在清洁、避光、干燥、无污染的环境中,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食品贮存要求。
五、留样记录1. 留样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2. 留样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留样记录应至少保存至留样期限结束后六个月。
六、留样处理1. 留样食品在留样期限内如无异常,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如留样食品在留样期限内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七、监督检查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自查。
2.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本规定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九、其他本规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留样 管理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样工作的管理,规范留样活动的进行,保障留样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留样工作,包括留样的管理、操作程序、留样产品的保存和处置等。
第三条留样是指按照一定规定,保存一定数量、一定时间的样品,以作为未来检验、复核、溯源和处置的依据。
第二章留样管理机构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成立留样管理机构,负责留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留样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或负责人任命,具体负责单位的留样工作,负责留样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留样的要求第六条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留样的产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留样应当对于质量和安全可能存在风险的产品进行留样,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第八条留样产品应当具备标识清晰、不易变质、易于保存和定期检验等特点,保持留样产品原始特性。
第九条留样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留样计划和留样周期。
第四章留样的程序第十条留样的程序包括留样计划的编制、留样产品的采集、保存、标识和处置。
第十一条留样计划应当由留样管理机构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进行编制,并报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留样产品的采集应当由专人进行,采集的样品数量和时间应当符合留样计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留样产品的保存应当在指定的留样库房中进行,使用标准的留样容器和标识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留样产品的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留样日期、采样点、采样人员等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留样产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留样计划的要求,及时进行产品的续留、检验、报废或销毁等处理。
第五章留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留样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留样管理机构进行,包括留样产品的质量检查、定期检验和留样记录的管理等。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留样产品异常的情况,或者留样产品已经完成留样周期的情况,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八条留样产品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和销毁的记录应当保存和备案。
样品留样管理要求
样品留样管理要求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样品留样管理要求1、样品(de)保留由样品(de)分析检验岗位负责,在有效保存期内要根据保留样品(de)特性妥善保管好样品.2、保留样品(de)容器(包括口袋)要清洁,必要时密封以防变质,保留(de)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先后顺序或批次摆放整齐以便查找.3、样品保留量:样品保留量要要根据样品全分析用量而定,不少于两次全分析量,一般液体为500-1000mL;纤维短丝视情况保留100-500克;其余固体成品或原料保留500克.4、中控分析样品(包括日罐)一律保留至下次取样,特殊情况保留24小时并交给本站岗位工程师处理.5、外购大宗原材料、原料罐、中间罐样品保留一周.6、外购化工料样品保留三个月或半年.7、成品样品:液体一般保留三个月,固体一般保留半年.8、样品过保存期后,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留样室管理要求1、留样室要通风、避光、防火、防爆、专用.2、留样瓶、袋要封好口,标识清楚齐全.3、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4、保持留样间卫生清洁.5、要有专人管理样品室.6、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按“三废”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加强混凝土生产过程中(de)原材料管理,确保原材料供应能够满足混凝土生产需求及保证原材料质量,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制订本管理制度,请各部门认真执行本规定(de)要求.1、公司生产混凝土用原材料全部由商务部进行采购及管理,各部门应在商务部(de)统一管理下履行各自(de)原材料管理职责.2、商务部根据混凝土生产计划制订使用计划,并负责水泥、粉煤灰及砂石材料(de)进货供应及出库耗用控制.3、生产部在开具开盘通知单时一定要依据合同注明各原材料(de)品种及规格.生产部应建立水泥、粉煤灰等原材料(de)进货、出库记录,掌握各个筒仓(de)库存量.控制室操作员应配合作好水泥、粉煤灰材料(de)出库跟踪记录及损耗记录,为计算原材料耗用提供依据.4、质控部负责原材料(de)进货检验并负责外加剂(de)进货供应及出库耗用控制,负责校核原材料(de)品种、规格与合同规定(de)一致性.质控部应建立砼用外加剂(de)进货、出库记录,掌握各种外加剂(de)库存量及需求量.5、行政部负责建立原材料进出库台账.6、砼生产过程中,商务部、生产部、质控部应根据砼生产进度,随时动态掌握各自分管范围内(de)原材料库存量及需求量变化,保障原材料供应连续、及时.7、质控部负责收集、审核厂家每批原材料(de)出厂质量证明,负责原材料质量复检工作.质控部对每个批号(de)水泥应进行复检,砂石料及粉煤灰应按规范要求检验,对砂石料(de)含水量测定每个班不得少于一次,雨天或天气变化较大时应加强检测.8、水泥、粉煤灰材料(de)入库应由生产部对每车进行材料品种、等级验证及计量复核,计算每车实际(de)入库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做为进库、结算依据.9、生产部应合理调配各筒仓储存材料(de)使用时间与频率,要对筒仓进行定期清罐并确认.一般各筒仓库存材料时间不应超过45天,如超过该期限应对筒仓库存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再使用.10、质控部应对每批砂石料进行进货前验证,当验证合格后才能运输进入公司贮料场.同一进货批次应基本保证为同一产地(或同一船)(de)材料.当不同批次(de)材料进货时不能混堆,应分开堆放,分开使用.生产部应对进场(de)卵石及时进行筛分,确保筛分料(de)储备量满足生产要求,对砂中(de)含泥块应安排人员进行清理.11、原材料进场后应作好标识,生产部应对砂石堆料场进行堆场规范,质控部应对不同(de)外加剂进行分别标识堆放,粉状外加剂应作防雨防潮处理.对复检不合格(de)原材料应立即封存作废品处理并贴上禁用标签,严禁将不合格(de)原材料用于砼生产. 12、质控部应对水泥、粉煤灰、外加剂做好材料跟踪记录,对各个批号水泥、粉煤灰、外加剂(de)使用时间、使用部位进行详细记录.13、公司原材料管理台帐应规范、齐全,做到进料有凭证,发料有依据,帐实相符,账账相符,材料员每月应进行一次材料成本分析,计算每月(de)材料超耗或节约数量.样品管理制度1. 样品接收登记试验室在受理委托检验或取样时,负责对送样样品(de)完整性、用于检测要求(de)适宜性进行检查,样品状况符合要求接收并登记编号.2. 样品识别收样员应在接收样品包装上或样品瓶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包括“未检”、“已检”、“留样”等字样.3. 样品留样样品留样入库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后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分类存放,做到账物一致,样品室要通风干燥,具有一定(de)安全性.有养护条件要求(de)样品,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de)养护条件.4. 样品有效期样品保留(de)有效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胶凝材料(de)存放期应少于三个月,外加剂(de)存放期应不少于六个月.5. 样品处理样品(de)保留超过有效期由技术质量部经理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取样管理制度为确保预拌混凝土在生产控制中质量性能(de)连续性及稳定性,规范和控制(de)施工工艺流程,符合验收标准.原材料必须具有代表性,原材料取样频率应加大,标识需清晰,以备查询.1、水泥: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标号)、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散装水泥以不超过500吨为一批取样编号.2、矿渣粉按同品种、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矿渣粉100吨为一批取样编号.3、人工砂:按不同厂家,每天至少取一次,不超过500吨为一批取样.4、碎石:进场按每1000吨进行一次抽检.5、外加剂:每车抽检6、膨胀剂:每车抽检.7、粉煤灰:按同品种、同一编号、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次进场(de)粉煤灰200吨为一批取样.样品管理制度一、水泥:按批取样,每次取样不少于5㎏,进行安定性、胶砂强度等检验后,贴好标签,写明批次、品种、进场时间等进行封存,存入已检区水泥样品柜,未检样品放入未检区,样品留样时间不少于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二、粉煤灰(其它掺合料):按批进行取样,每次取样不得少于5㎏,首先进行细度检验,合格通知入罐.样品进行需水量比、活性指标、烧失量检验后,贴好标签,写明批次、品种、进场时间等,,对样品进行封存放入已检区粉煤灰样品柜,若未检样品放入未检区,样品留样时间不少于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三、外加剂:每车取样,每次取样不得少于吨水泥所需(de)量,进行净浆流动度检验和混凝土C30试配,合格后通知收料,双方见证封样,每月进行一次减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比试配一次,封存样品保存1个月,1个月后进行清理,且不得污染环境.四、粗骨料:首先对进场(de)粗骨料进行目测,若目测不合格后立即退回.目测合格后,按批取样,检验完颗粒级配、压碎指标等返回料场进行循环使用.五、细骨料:首先对进场(de)粗骨料进行目测,目测不合格后,立即退回.目测合格后,按厂家取样,进行细度模数、MB值进行检验,合格后通知收料,样品返回料场进行循环使用.六、外来样品放入外来样品区,试验室化学药品,由专人保管,并且上锁管理.七、养护室(de)试件样品分区域摆放,试件上注明样品(de)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示,到期破型.。
国标留样管理制度
国标留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留样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留样管理工作。
第三条留样定义:留样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按照一定规则留取一定数量的食品样品,并加以保存,以备查验使用。
第四条留样内容:留样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
第五条留样标准:留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留样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留样的质量和数量负责,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留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留样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八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留样管理制度的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留样程序第九条留样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留样计划,明确留样的内容、数量、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留样抽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留样计划进行留样抽样,确保留样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一条留样包装:留样应当采取密封包装,标明留样日期、样品内容、数量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留样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留样标本妥善保存,确保留样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留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留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三章留样管理第十四条留样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留样登记工作,记录留样的内容、数量、日期、保存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留样分析: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留样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留样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六条留样信息公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留样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留样处置:对于留样中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留样清理: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留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第四章留样监督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留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留样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留样管理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留存样品,简称留样,是为了对产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溯,便于查找根源而留存的样品,包含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等。
为规范留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留样时间要求1.1原材料检验样品留样要求样品初步检验合格或不合格但让步接收的,固体原材料的留样不少于3个月,液体原材料留样不少于3天。
经检验不合格的需退货的,待与供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参照超期样品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1.2中间产品留样要求属车间送样,经检验合格的,除化验室明确要求留样外,剩余的样品由送样人员带回车间处理或使用;属技术质量科化验员抽检样品,经检验合格的,由车间送样人员送样时领回车间处置。
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要进行留样,留样保存到原因调查清楚后交由车间处理。
1.3最终产品留样时间要求1.3.1食品添加剂为保质期后六个月,普通液体产品至少保留1个月,液化气体原则上不留样,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由供需双方对产品现场进行取样检验。
固体产品无特殊要求保留6个月,其它食品级产品保留2年。
外销发船样品留样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留存时间。
1.3.2若顾客对留样有特殊要求时按顾客要求进行保管。
2.留样标识要求留样样品要张贴标签,便于识别、分类及管理。
标签应包含样品名称、留样时间、送样人、留样人、留样期限。
3.样品存放要求3.1留样间要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火、防尘。
留样瓶/袋要密封完好,标识清楚齐全,保持干燥、清洁;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保持留样间清洁,要有专人管理样品室。
3.2所有产品留样由化验室负责人负责,组员协助,在保存期内要妥善保管好样品,凡是没有按规定执行,在保存期内将样品丢失或样品因非正常原因失效的,将追究化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3.3保留样品的容器(留样瓶、密封袋等)要清洁,并密封以防样品变质,保留的样品要做好标识,要按月、按产品分类、按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摆放整齐,并在留样器具上作好明显的标识以便查找,各化验室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所有样品的留样情况。
实验室样品留样制度
实验室样品留样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样品留样制度是在实验室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样品留样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本文旨在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样品留样制度,以指导实验室人员在样品留样工作中的操作和要求。
二、样品留样制度的目的1.确保实验室样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提高样品的可追溯性和溯源能力;3.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4.为后续实验、验证和审查提供支持。
三、样品留样的范围和要求1.样品留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中所用的原材料、试剂、仪器设备经校核后的校正样品等;3.样品留样应分别以样品提取日期和样品提取后保留的耐用物品(如瓶瓶罐罐)上标注样品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4.样品留样务必遵循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样品外泄、污染或变质;5.样品留样应按照实验室内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四、留样管理和保存1.样品留样的保存方式:可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存方式,如低温保存、避光保存、干燥保存等;2.留样区域的划定:应设立专门的留样区域或留样柜,划定出留样的专用区域,确保样品的独立和安全;3.留样管理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留样的管理工作,负责留样记录和留样区域的日常管理;4.留样的时间要求:留样时间根据实验室内部文件的规定,一般不少于实验的有效期限;5.留样记录的保存:应建立样品留样记录的档案,保留留样记录的原始资料,同时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备份;6.样品留样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样品留样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实验结果获得后的3个月以上。
五、留样意义和使用1.样品留样的意义:样品留样可以作为实验室工作和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有力证据,以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溯源能力;2.样品留样的使用:样品留样可以用于后续实验的验证、重复性实验的进行以及实验结果的复核,同时也可以为法律与法规的审核提供有力证据。
六、样品留样的监督与验收1.样品留样的监督:实验室样品留样工作应有专人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样品留样工作的检查与监督;2.样品留样的验收:样品留样应由专人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核对样品信息的准确性和样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检测中心留样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留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检测中心的留样管理工作,保障留样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留样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测中心内所有留样管理工作,包括留样的类型、留样的流程和留样的规范。
三、留样的类型1. 检测中心留样包括原样品留样和剩余样品留样。
原样品留样是指已经被检测的样品中,留下一部分做为备份;剩余样品留样是指检测结束后,还有未检测的部分,需要做为备份。
2. 根据样品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留样分为常规留样和特殊留样。
常规留样是指样品没有受到污染或者损坏,可以直接留存。
特殊留样是指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受到了损坏或者污染,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后才能留存。
四、留样的流程1. 留样的决定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并由相关人员共同商定;同时,应当在检测报告中明确留样的情况。
2. 原样品留样的流程: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留样的数量、留样的条件和留样的要求进行确定,并由负责人签署确认。
3. 剩余样品留样的流程:对剩余样品进行耐贮性、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分析,并由相关人员决定是否留样,在决定留样后,应当及时做好标志和存储。
五、留样的规范1. 留样的标识:留样应当在留样瓶或者袋上做上样品编号、留样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名。
2. 留样的保存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样品,应当确定其保存条件和保存温度,并安排相应的存储设备来确保留样的安全和完整性。
3. 留样的有效期:留样的有效期根据样品的性质和留样的目的来确立,有效期将在检测报告中明确注明。
4. 留样的管理:留样由专人负责,按时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对留样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
六、监督和审核1. 监督:留样工作由检测中心负责人直接监督,确保留样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2. 审核: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责任和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范进行留样的情况,以及因为留样管理不善导致的样品丢失或者污染,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管理规定SYBE2020001 1. 目的留样是为考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追溯产品及原料质量、确定产品有效期和处理质量问题提供实物依据的重要手段,为规范留样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2. 范围适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材料及成品的留样管理。
3. 职责技术质管科负责留样的制备、保存及定期观察。
4. 管理内容及要求4.1 留样的要求4.1.1 对于现生产的成熟产品,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生产数量少于50套时可不进行留样,当生产数量大于50套时,选取一套进行留样。
4.1.2 对于新研发的产品进行投产时,必须进行留样。
4.1.2 关键原材料(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原料)需留样。
4.1.3 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在未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处置结果未得到充分评估之前,必须留样。
4.2 留样步骤4.2.1 符合留样要求的每批产品、原材料在取样时选取足够的样品,分样的同时留取足够量的留样。
4.2.2在留样袋上贴好留样标签,填写好各项内容:留样种类、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数量、留样人、留样时间。
由留样人放入留样柜指定位置保存。
4.2.3 在《留样登记台帐》上进行登记,写明留样种类、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数量、留样人、留样时间。
4.3 留样数量4.3.1 符合留样要求的成品,每批留取一套;4.3.2 符合留样要求的原材料,每批留样量应不少于50g。
4.4 留样条件4.4.1 因本厂所生产的产品原材料为不锈钢,所以留样室内保持一般条件即可。
4.4.2样品柜每层都应放置平稳、牢固可靠;样品柜除需保存的样品外,应清洁无污染。
4.4.3 样品容器应采用清洁、干燥、无污染的专用留样袋。
4.4.4定期对样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蚀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5 留样的保存使用4.5.1 留样由专人负责保管,有专门的留样室,加锁保管。
4.5.2 所有留样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实物档案,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乱用和借用。
4.5.3当需要使用留样时,使用人应向质量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目的及所需数量。
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管理规定留样管理规定1. 引言留样管理是指对原始数据、样本或文件等相关材料的保存、归档和管理,以确保其可追溯和可验证性。
本旨在规范留样管理的流程与要求,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
2. 留样管理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确保数据和样本的完整性、可重复性和可审计性,支持科研项目的数据验证和结果的可信度。
- 范围:适用于所有相关实验室或科研中心的留样管理工作。
3. 留样的分类与标识3.1 数据留样- 对于实验室的原始数据,需在项目完成后备份至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中,并进行分类和标识。
- 每个数据留样都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日期、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使用唯一的标识码进行存档和检索。
3.2 样本留样- 所有涉及到留样的样品应按照分类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记录到样品留样登记簿中。
- 样本留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保存条件和时限,并在留样容器上标明样品名称、收集日期等标识信息。
4. 留样管理的流程4.1 收集留样- 当有新样品需要留样时,责任人需按照留样要求进行收集、包装和标识。
- 需记录留样的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来源、收集日期等。
4.2 归档留样- 将收集好的样品或文件送至留样室进行归档,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样品留样登记簿或文件留样登记簿中。
- 留样室应具备适当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4.3 留样查询与检索- 留样室应定期进行留样库存清点,并更新到留样库存清单中。
- 当需要查询或使用留样时,应向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核实和借用。
4.4 留样销毁- 对于过期、损坏或失效的留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废处理。
5. 留样管理的责任与权限-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定留样管理制度,并监督留样管理的执行与落实。
-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留样工作,并指定具体的责任人负责留样的收集、归档和查询工作。
- 留样操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留样工作,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网络存储和备份要求- 在留样管理过程中,推荐将数据和样品同时进行网络存储和备份,以防止任何潜在的数据丢失或样品损坏的风险。
原料留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原料留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原料的留样管理。
第三条原料留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2. 全面覆盖:对所有原料进行全面留样,确保不留死角。
3. 责任明确:明确留样责任人和留样时间,确保留样工作落实到位。
4. 严格检查:定期对留样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留样质量。
第二章留样范围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料:1. 生鲜原料:包括肉类、禽类、水产品、蔬菜、水果、豆制品等。
2. 预包装食品:包括糕点、饼干、饮料、罐头、方便食品等。
3. 调味品:包括酱油、醋、料酒、味精等。
4. 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色素、香精、防腐剂等。
5. 其他原料: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
第三章留样要求第五条留样数量:1. 生鲜原料:每批原料留样量不少于500克。
2. 预包装食品:每批原料留样量不少于500克。
3. 调味品:每批原料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4. 食品添加剂:每批原料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5. 其他原料:每批原料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六条留样时间:1. 生鲜原料: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 预包装食品: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 调味品: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4. 食品添加剂: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5. 其他原料:留样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七条留样方法:1. 留样应使用专用容器,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
2. 留样时应注明原料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日期、留样人等信息。
3. 留样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
4. 留样期间应定期检查,确保留样质量。
第四章留样记录第八条留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料名称、批号、生产日期、规格、数量。
2. 留样日期、留样人。
3. 留样时间、留样方法。
4. 留样检查结果。
5. 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包装厂留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和留样管理。
三、留样原则1. 凡是进入本厂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必须进行留样。
2. 留样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3. 留样数量根据产品规格、批量和质量要求确定。
4. 留样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特性确定。
5. 留样应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留样管理职责1. 生产部负责组织留样工作,制定留样计划,并对留样过程进行监督。
2. 质量检验部负责留样样品的检验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
3. 仓储部负责留样样品的储存和管理,确保样品安全、完好。
4. 综合办公室负责留样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五、留样流程1. 生产部在材料入库时,按照规定数量和规格对包装材料进行留样。
2. 留样样品应标明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日期等信息。
3. 留样样品由生产部统一存放于指定留样库房。
4. 质量检验部定期对留样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在案。
5. 仓储部定期检查留样样品的储存环境,确保样品不受污染和损坏。
六、留样期限1. 原材料留样期限一般为6个月。
2. 半成品留样期限一般为3个月。
3. 成品留样期限根据产品特性确定,但不少于1年。
4. 特殊产品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留样样品的检验1. 质量检验部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留样样品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
3. 检验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溯。
4.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留样样品的销毁1. 留样期满后,由生产部、质量检验部和仓储部共同确认样品合格。
2. 合格的留样样品由仓储部负责销毁,销毁前应进行记录。
3. 销毁过程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和浪费。
4. 销毁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商品留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生产的各类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日化用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
三、留样原则1. 留样应当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
2. 留样应当保证样品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原状。
3. 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方法进行。
4. 留样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留样安全。
四、留样时间1. 食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执行,一般留样时间为7天。
2. 药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执行,一般留样时间为2年。
3. 化妆品、日化用品:按照产品标准执行,一般留样时间为1年。
4. 纺织品、电子产品:按照产品标准执行,一般留样时间为6个月。
五、留样数量1. 食品:按照产品批量大小,一般留样数量为3份。
2. 药品:按照生产批号,一般留样数量为3份。
3. 化妆品、日化用品:按照产品规格,一般留样数量为3份。
4. 纺织品、电子产品:按照产品规格,一般留样数量为3份。
六、留样方法1. 食品:采用原包装留样,留样期间不得开启包装。
2. 药品:采用原包装留样,留样期间不得开启包装。
3. 化妆品、日化用品:采用原包装留样,留样期间不得开启包装。
4. 纺织品、电子产品:采用原包装留样,留样期间不得开启包装。
七、留样管理1. 留样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温度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2. 留样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留样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留样情况。
4. 留样期间,不得随意移动、更换、丢弃留样样品。
5. 留样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八、留样记录1. 留样记录应包括留样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2. 留样记录应妥善保管,便于查询。
3. 留样记录应与留样样品同步,确保留样样品与记录一致。
检测实验室留样管理制度
检测实验室留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留样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产品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实验室留样的监管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在进行试验、检测等工作中需要留存样品的管理工作,包括留样的程序、标识、保管、处置等方面。
三、留样程序1. 留样的确定实验室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中,根据需要确定需要留存样品的种类和数量。
2. 留样的方法留样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留样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留样的记录留样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留样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等信息,确保留样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留样标识1. 样品标识留样过程中应做好样品的标识,包括样品的名称、编号、留样时间等信息,确保留样的准确性和可识别性。
2. 留样标志对留样的容器、袋等进行标志,注明样品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五、留样保管1. 留样的存放留样的容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确保留样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2. 留样的保管留样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不同的保管方式和条件,确保留样的安全和可用性。
3. 留样的维护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留样的保存期限和质量,避免留样受到损坏和污染。
六、留样处置1. 留样的使用留样应根据实验室的需要进行使用,确保留样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留样的浪费和滞留。
2. 留样的处置留样过期或无用时,应按照实验室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销毁、归档等措施,确保留样的安全和合规性。
七、留样管理1. 留样的责任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留样工作,包括留样的确定、标识、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留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留样的审核留样过程中应设置审核程序,确保留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留样的误操作和失误。
3. 留样的监督实验室应建立留样监督制度,定期对留样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留样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同八、其他1. 本制度由实验室负责制定,并报领导批准后执行,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食品留样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建立健全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留样要求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对下列食品进行留样:(一)每一批次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每一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三)每一种类的餐饮服务食品;(四)其他依法应当留样的食品。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七条留样食品应当保持原有性状,不得污染、损坏或者篡改。
留样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能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留样食品的保存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在留样期间不发生腐败、变质等现象。
冷藏食品的温度应当保持在0℃至10℃之间,冷冻食品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8℃以下。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留样食品进行标识,标识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留样日期、留样人等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留样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等现象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留样记录制度,记录下列内容:(一)留样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留样日期、留样人等信息;(二)留样食品的检验结果;(三)留样食品的处理情况;(四)其他与食品留样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食品的范围、留样方法、保存条件、检查周期等要求。
化工厂留样管理制度
化工厂留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化工厂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规范留样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生产批次的产品留样管理。
三、留样原则1. 留样应遵循代表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2. 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检测和可能的复检需求。
四、留样程序1. 生产部门在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按照规定的比例或数量进行留样。
2. 留样产品应密封包装,并附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数量和留样人等信息。
3. 留样产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留样室。
五、留样室管理1. 留样室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
2. 留样室内应有明确的留样存放区域,并有清晰的标识。
3. 留样室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六、留样记录1. 留样记录应包括留样产品的详细信息和留样时间。
2. 留样记录应由留样人填写,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保存。
七、留样期限1. 留样期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相关法规确定。
2. 到期的留样产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八、留样使用1. 留样产品仅用于质量检测和复检,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使用留样产品应有详细的使用记录。
九、留样销毁1. 留样产品到期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销毁。
2. 销毁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监督检查1.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留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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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规定
留样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产品追溯能力,规范留样管理流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追踪能力,特制定该留样管理规定。
一、留样类别
1. 原材料留样:包括所有原材料,必须从每批次原材料中留样,并留存至少两年。
2. 半成品留样:指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未完成产品和半成品,必须留样,并留存至少一年。
3. 成品留样:指最终生产出来的成品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留样,并留存至少三年。
二、留样比例
1. 原材料留样比例:选取每批次原材料中的10%进行留样。
2. 半成品留样比例:选取每个生产批次中的10%半成品进行
留样。
3. 成品留样比例:选取每批次成品产品中的5%进行留样。
三、留样位置
1. 留样原则上按照留存年限和类别顺序进行储存。
2. 原材料留样:留样的原材料必须妥善保存,防潮、防尘、防腐,确保留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3. 半成品留样:留样的半成品必须妥善保管,标示清晰,确保留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四、留样记录
1. 严格按照留样管理流程登记留样信息。
登记包括留样的类别、批次号、留样人、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等。
2. 在产品追溯过程中必须能够随时查询留样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和追踪能力。
五、留样检验
1. 留样品必须进行检验,确保留样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2. 检验结果必须记录在留样记录中,并与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比对。
六、留样使用
1. 留样主要用于质量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市场投诉的解决以及监管部门的检查。
2. 留样品不得随意调取和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记录。
七、留样销毁
1. 留样的保管期满后,必须进行销毁。
2. 销毁过程必须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记录,确保留样品不会被滥用或再利用。
八、留样整改
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留样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
2. 整改情况必须经过内部审核,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留样追溯
1. 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或市场投诉时,必须能够追溯到相应批次的留样品。
2. 留样追溯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并配备相应的检验报告。
十、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企业,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就是留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留样流程,保证产品质量和追溯能力,提高企业质量控制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留样管理也是企业对自身负责、对监管部门负责的体现,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