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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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2]1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县(市、区)环保局:为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落实规划各项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有关精
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34号,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强力推进,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仍未完成规划审批的重点区域,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督导推动各类规划项目实施
对《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认真督促落实,对确定的淘汰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名单按照时间节点向当地政府报请关停项目,并做好企业淘汰的相关档案资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豫发改环资〔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的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20日河南省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快白色污染治理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0〕41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0〕675号),持续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制定2021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重点推进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压实目标任务,加快补齐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短板。

(一)健全塑料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21年5月底前,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塑料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

落实网格长监督督促、宣传动员、协调处置职责,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措施落实落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落实国家塑料相关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组织符合标准的产品申报国家产品清单,培育绿色替代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建设一批补链和扩能项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豫环文[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县(市、区)环保局:为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实落实规划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有关精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34号,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强力推进,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仍未完成规划审批的重点区域,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督导推动各类规划项目实施对《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认真督促落实,对确定的淘汰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名单按照时间节点向当地政府报请关停项目,并做好企业淘汰的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对各类治理项目(含清洁生产项目及技术示范项目等)全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省环保厅已下达的项目除外),对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做好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的评审、批复和治理项目验收,对治理无望、无法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或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推动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依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2012年度当地70%以上的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按期完成审核任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012年发布)

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豫环文〔2012〕75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2-04-19【生效时间】2012-04-19【关键词】危险废物,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一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1、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不含综合回收利用);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豫环文〔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3〕20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二噁英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现状,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0日河南省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意见一、前言为加强我省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河南省二噁英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现状,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二、治理范围(一)钢铁行业河南省辖区内所有钢铁、机械企业中有烧结机、球团焙烧炉、电炉炼钢工序的生产企业或有上述生产装置的其他企业。

(二)有色金属再生行业有色金属再生行业主要指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等。

(三)固体废物焚烧行业固体废物焚烧行业主要指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废物焚烧等。

三、政策要求(一)钢铁行业1. 河南省所有钢铁、机械企业中有烧结机、球团焙烧炉、电炉炼钢工序的生产企业或有上述生产装置的其他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满足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下列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环形烧结机等装备立即淘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豫环文[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二、监管措施(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1、产生单位要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2、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及办公室公文形式(一)豫环党经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省委及省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豫环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事项,事关全厅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三)豫环文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单项工作,以省环保厅名义转发、印发业务工作的文件,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批复,业务工作的通知、通报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豫环函以省环保厅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形式印发。

(五)豫环审行政许可范围内有关审批的批件、回复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六)豫环明电以省环保厅名义所发的紧急通知,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七)豫环办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的安排布置,需要在省环保厅机关内部、直属各单位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八)豫环办函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形式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豫环文[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制定辖区内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谢洪*************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本省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原则。

省、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当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立即启动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监测数值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污染危害处置。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明确市控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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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
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8]2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我省制定了《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pdf
2018年10月8日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豫环文〔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豫环文〔2013〕20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省环保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准备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章实行后评估制度第五章附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环保厅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四)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重大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和整顿整治工作。

(十)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决策准备第四条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豫环文〔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2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8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下称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监督性监测数据是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时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含辖区内省直管试点县)提交《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

第五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现场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督办和归档。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

要求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调查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并移交《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完成调查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予通报批评并开展专案稽查。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和档案建立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0]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7【实施日期】201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重金属污染危害逐步显现,污染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重金属污染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我省作为重金属特别是铅生产与加工大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为积极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金属污染,保障全省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出台分类环境管理政策,实施综合治理,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逐步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及应对机制,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豫环文[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豫环文[2018]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防控环境风险,依据土壤污染攻坚方案,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排查。

现就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全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经营处理能力等信息,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管控,更好的开展服务,防范环境风险。

二、职责分工(一)县级排查。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当地环保部门对摸排结果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建档。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档、管理,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汇总整理、分类建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排查情况进行复核。

(三)省级督查。

由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实施,排查结束后进行督查落实,防止瞒报漏报。

三、时间安排2018年3月28日至5月15日。

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具体措施(一)排查过程中,省环保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排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县、乡可自行组织进行培训。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豫环文〔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危害大等特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涉重金属企业一直是环境监察的重点领域。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督促涉重金属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研究,省环保厅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在2014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落实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

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包括铅蓄电池、皮革/皮毛(绒)及其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镀、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危废处理等企业。

(二)检查重点。

2014年全省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影响或威胁区域水环境质量的企业;位于居民聚集区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生产现状、主要产品;设计生产规模、实际年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及年消耗量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包括企业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项目办理试生产及环保验收手续情况。

(三)污染治理情况。

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别及达标排放情况;废气、废水治理设施的种类及数量,处理工艺、设计及实际处理能力;废水总排口规范化整治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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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1、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不含综合回收利用);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所有单线产能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铅冶炼生产线和单线产能不足10万吨/年规模的锌冶炼生产线。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砷化合物或砷制品;烟气制酸采用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10000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铜线杆(黒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3、混汞提金工艺;黄金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无环保设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资源利用水平和冶炼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4%,冶炼能耗低于200千克标准煤/吨。

5、达不到环保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审核要求(环办函〔2012〕325号),期限内未通过环保核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

6、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及再生铅企业。

(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完善的环保手续,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标准,并使企业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一)废气1、对含重金属原料应设置封闭式料仓和密闭输送系统,其他粉状块状物料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降尘设施。

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保要求,最低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3、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其中应设置化学;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4、对于炉窑喂料口、出渣口、烧结机头、机尾等工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应采用捕集、化学液相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联合净化;除铜渣处理工段应淘汰燃煤反射炉,改用固定式燃气直射炉或氧气底吹炉;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6、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铅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5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5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4毫克每标立方米。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铅及其化合物≤0.006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01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003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0.3毫克每标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1.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0.5毫克每标立方米。

(二)废水1、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铅锌冶炼企业制酸系统废水及其它含酸废水必须单独处理满足回用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铜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25467-2010)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钨钼冶炼、金银冶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总锌1.0mg/L、总铜0.2 mg/L(以上指标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总铅0.2 mg/L、总镉0.02 mg/L、总汞0.01 mg/L、总砷0.1 mg/L、总镍0.5 mg/L、总铬1.5 mg/L、总钴1.0 mg/L(以上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取样)。

2、铅锌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m3/t产品、铜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m3/t产品、金银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kg产品、钨钼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产品。

3、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并利用。

5、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1、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增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区建设区域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

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2、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四)噪声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附件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包括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等。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必须在2012年6月底前予以淘汰。

(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应积极采用高吸收铬鞣剂和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技术;毛皮应采用环保型非铬鞣剂;凡应用铬鞣剂的,其含铬污泥应采用再利用技术。

(四)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应每2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综合评价指数应在80以上,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对应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应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技术要求(一)废水1、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级别要求。

特别是第一类污染物应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的规定。

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50%。

2、企业应采用高吸收高结合铬鞣技术,并完全实现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严格执行三价铬鞣制废液单独处理的规定,并建设规范化工艺设施,提高废液循环利用率,减少含铬污泥的产生量。

3、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固体废物1、企业产生的铬污泥全部收集,并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综合利用要求。

2、企业产生的其它危险废物(铬磨革革灰、皮屑)应按规定在厂内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3、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三)废气1、在磨皮、抛光等皮革表面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

2、造成周围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制革企业,应予搬迁或生产车间封闭和通风,并对车间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噪声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附件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涉重金属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和涂料、油墨、颜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涉重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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