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
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
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范文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市、县、镇“四群”教育相关要求及某某镇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和“四基地一中心”的发展思路,结合我村实际,以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动力,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我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实现小农业与大市场对接,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二、目标任务(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到2022年12月,全村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设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5家,组织农户参与率占总户数50%以上,带动农户350户以上;50%以上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建设主要通过合作社实施和推广;5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农民的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1收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实行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创办,促进生产、流通、加工、推广等组织要素的重组、整合,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围绕主导优势农业产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力发展由农业专业大户牵头的合作社。
农业生产和运销大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生产及加工技术、组织运销、资金实力等优势,联合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建合作社,并逐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应作为今后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
继续发展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的合作社。
目前,我村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重要形式。
依托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社,可充分发挥其产品加工、销售的优势,并较好地解决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进一步实现社企和农民的“双赢”,应继续作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种形式。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合作社实施方案(共6篇)
合作社实施方案〔共6篇〕第1篇:养殖合作社实施方案养殖合作社实施方案篇1:合作社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合作社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拓宽农家堡合作社示范引领带动领域,延伸产业链条,合作社决定由参社社员出资建办规模化养殖场,改变农户散养方式,带动我村畜牧业开展,加速畜牧养殖提质增效,解决果园农家肥匮乏问题,实现产业开展,农民增收目标,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运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手段,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合作社经营的原那么,加快养殖场建设和开展,引领带动区域养殖上规模,经营管理上水平,农户收入上台阶。
二、工程名称:?乡?村农家堡合作社养殖场三、工程建设单位:该工程由?乡?村农家堡合作社组织实施,工程法人:?四、工程主管、监督单位:五、工程实施地点:六、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按照根底种羊500只,通过自繁自育到达3000只的养殖场规划建设。
宜修建羊舍40间,窑洞12孔,库房800㎡,职工宿舍及办公用房400㎡,钢筋混凝土青贮池600m3,运动场2000㎡,围墙500m,整修厂区外道路2公里,硬化厂区道路200m,硬化晾晒场地2000㎡,架设动力、照明电路2公里,购置拖拉机、粉碎机、割草机、揉丝机、柴油发电机、微型旋耕机等设备设施,购置根底种羊500只。
七、工程实施时间2022年10月初开工,2022年8月底前完成根底设施建设任务,并购置羊只入场饲养。
八、资金概算及来源工程共需资金201.6万元,由农家堡专业合作社出资。
其中:1、根底设施建设投资187.6万元。
修建羊舍40间,每间7500元,共计30万元;窑洞12孔,每孔3000元,共计3.6万元;运动场2000㎡*50元/㎡=10万元;围墙500m*400元/m=20万元;库房800㎡*150元/㎡=12万元;职工宿舍及办公区400㎡*500元/㎡=20万元;架设照明电路2公里,每公里1.5万元,共计3万元;动力电2公里,每公里5万元,共计10万元;钢筋混凝土青储池600m3,共计12万元;硬化晾晒场2000㎡*50元/㎡=10万元;拓宽整修厂区外道路2公里,每公里5万元,共计10万元;硬化厂区道路200m*350元/m=7万元。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03 条例草案
目录
02 条例内容 04 修改情况
05 初步审查
07 相关报道
目录
06 审议结果 08 相关新闻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于扶持、服务、规范我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汇总了常委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为进一步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法工委组织调 研组赴连江、马尾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24日,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 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2日,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福 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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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福 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三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协同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三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协同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X发〔X〕1X号)精神,按照省银监局、省农业厅、省供销总社《关于开展“三社”协同试点的意见》(X银监发〔X〕4X号)要求,我县被确定为试点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三社”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一、实施载体以全县基层供销社为平台,吸收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入社,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
将基层供销社发展成为以农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主要成员的“三位一体”新型综合性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新型基层供销社),切实在乡村X、产业脱贫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实施内容(一)生产合作县农林科技局指导“新型基层供销社”以镇为区域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为“X县X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联合社”为成员合作社集中购买会计服务、档案管理、项目包装申报、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解决合作社内部管理、财务不规范和项目申报难题,打造一批管理X、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三变”改革,吸收农民入社使农民变社员(股东),社员闲散资金入股分红使资金变股金,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使产品变商品(股金),带动农民(贫困户)通过流转土地、订单种植、务工、入股分红等方式增加收入。
对管理规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优先评选为示范合作社,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供销合作1.“新型基层供销社”发展社员消费合作,集中为社员采购化肥、种子、日杂等大宗农资商品,实行微利价格供应,既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又降低社员生产成本。
2.对缺乏销售渠道、缺乏品牌宣传、缺乏规范统一包装的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基层供销社”及“联合社”,实现抱团发展,注册集体商标,统一包装、品牌组织对外推介销售。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晋工商办字[2013]29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工商办字〔2013〕290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扩权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省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2013年11月8日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5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行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据本办法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关于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
关于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指多个农民合作社之间进行联合组织、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一种形式。
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发展的持续改善。
一、确定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目标和意义1.目标: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现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品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2.意义: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促进农民合作社的互利合作,共同开拓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提供农业生产资金、技术支持和管理经验,促进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提供农民培训、技术指导和维权保障等服务,提升农民的素质和能力;引入社会资本和合作社品牌,提高农民的财务收入和社会地位。
二、确定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模式和组织架构1.模式选择:可根据地域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模式,如强强联合模式、合资合作模式、品牌运营模式等。
根据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范围,确定合适的模式。
2.组织架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联合社理事会、联合社主席团、联合社秘书处等职能部门。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合作社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秘书处是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联合社的日常工作。
三、确定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1.工作流程:明确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步骤,包括需求调查、规划设计、联合协议签订、注册登记、资源整合、运营推广、评估考核等。
每个步骤都需要细化流程和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时间节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时间节点,明确各个工作步骤的完成时间和里程碑。
并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推进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确定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1.资金保障: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扶持资金等渠道,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初始资金、发展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支持。
联农带农机制实施方案
联农带农机制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升级。
而农业现代化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推广农机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我国采取了联农带农机制的措施,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本文将从联农带农机制的概念、目的、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联农带农机制概念联农带农机制,是指将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的有机结合,形成一种有机的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的协同机制。
这种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联农带农机制的目的1、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可以将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协同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促进农机服务业的发展实施联农带农机制,可以促进农机服务业的发展。
通过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方式,可以实现农机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从而提高农机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3、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农机服务的提供,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作社建立合作社是实施联农带农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作社可以将农民和农机服务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协同机制。
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机服务,同时也可以为农机服务企业提供市场。
2、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合作社联合社是实施联农带农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将多个合作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协同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机服务的效率。
3、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实施联农带农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提供专业化的农机服务,提高农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打造xx农业经营形态的重要途径,是培育xx农民的有效载体,是xx支农保农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的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xx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畜牧业、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以合作社生产加工、合作社购销服务为xx,坚持农民自愿、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专业化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推广一批、培育发展一批。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乡村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工作;乡镇由经济发展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
按照“先专业生产,再专业合作”;“先群众意志,后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律,以xx个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和领域作为XX的培育;农民需求意愿强烈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被视为xx发展形成。
充分发挥专业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xx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引领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是多层次、多渠道培训Xx省培养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辅导员、法人代表;市县xx培训市县xx农民专业合作社县乡辅导员、法定代表人;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
“百万中学生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
在各地开展,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作为xx培训对象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的经济组织,法律规定还不完善。
联合社的组建也是一个新课。
可能政府也不好规定或不知道如何规定。
各地方的要求也不一样。
好像全国除国家供销社或政府组织的联合社外还没有一个民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联合社要求只是提倡,还有要求和约束。
同行业、相关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也可吸纳部分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这些都是上层的官话)
但是到了县以下政府部门那,可办可不办的事就不给你办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实际上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组织或企业,严格来讲其不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其不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登记,但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来操作,有地方不予登记(作为相关组织由其他部门登记),有地方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登记,有地方变通按联营企业登记,……..个人倾向尽量引导其到其他部门登记,领导真的要登,按非公司企业法人(联营企业)登记,或干脆按公司登记,名称(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服务社有限公司)可能怪一点,但有登记依据。
以上是糊涂讲法,只可参考,不可当真
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可以有联合的团队。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哺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
加快哺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
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改变业务范围,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以协作、经营、资源共享为目的,努力提高会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联合社遵循平等自愿、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的原则。
会员自愿参加,平等享有权益,共同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四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入社并参与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1. 参与联合社的决策,并有表决权;2. 共同分享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利益;3. 充分利用和分享联合社的资源;4. 参与决策、监督和批评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活动;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六条会员有如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联合社的决议;2. 按时缴纳会员资金和其他款项;3.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4. 遵守和执行联合社的规章制度;5.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经营信息;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七条联合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经营活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具体由理事会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财务监督和核算,保证财务收支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二条联合社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联合社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则,会员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纯收益。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联合社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实行互联互助、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联合社会定期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查联合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9)【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0【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三章扶持与促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三)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四)农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五)农业机械化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农业用水服务;(六)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全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工作实施方案
全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X〕11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X发〔X〕10号)《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X发〔X〕18号)和《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君发〔X〕1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构建新型基层组织体系,推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X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全县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县社牵头,依托社有企业为主体,组织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合联),使其成为农民共建共享的有效载体,成为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
二、工作目标以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和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围绕三农、服务三农、联合合作、富民强社”为总要求,围绕全县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产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龙头企业以及社属企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依法注册登记。
县社积极指导联合社独立运行、规范管理,促进农合联健康发展,努力开创为农服务新局面。
X年新组建农合联1家,到X 年实现创建农合联6家。
三、实施单位X年农合联创建工作,由县社合作指导股牵头组织,参股领办的X县西农苹果专业合作社具体负责实施。
根据工作完成及市社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经验收合格后,年终给予实施单位适当资金补助。
四、实施步骤(一)发起阶段(X年3月1日—5月31日)1. 做好宣传发动。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认识成立农合联的意义和作用。
2. 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明确联合社性质定位、组织体系、主旨目标及职能任务,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第三条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出资第七条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300万.第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第十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成员第十一条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
联合社成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二条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量化为该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作为联合社财产,按出资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十三条成员入社的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四)发放成员证书第十四条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联合社盈余;(二)参加成员大会,享有选举群、被选权和表决权;(三)联合社新增成员出资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四)参加联合社举办的与之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五)查阅联合社记账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对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章程规定退出联合社;(八)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联合社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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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
施方案
关于组建内蒙古新现代农牧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思路和联合社运作经验,更大限度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引领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发展致富的指导作用,特制定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密切与农民的关系为目标,以直接组织和服务农民为根本任务,以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农村社会化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围绕农业、服务农业、联合合作、富民强社”的建社精神,加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树立农牧业合作社的基层合作组织,编织构建农牧业合作社的基层组织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立足土右旗,围绕内蒙古各旗县区域,各乡镇村(街道办事处)种植、养殖、农机、加工、购销、农资、农技(测土施肥、节水灌溉等技术)、农业信息平台等农业产业为重点,联合相关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专家、种养殖科技大户及农牧业科技人员,目标每个行政村不低于一户,由自愿加入联合社的部分成员社共同发起成立内蒙古新现代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
册地址土右旗明沙淖乡明沙淖村,力争早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申请注册登记工作,促进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努力开创为三农服务的新局面。
三、工作步骤
(一)发起阶段(1月20日-3月15日)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制定宣传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专业合作社社员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意义和好处。
二是起草联合社《章程》。
借鉴各地先进经验,明确联合社职责和任务。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
成立专门的筹备领导小组,深入各涉农部门、龙头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征求意见。
(二)募集社员社阶段(3月15日-5月31日)
1、募集社员社原则。
为确保联合社成员社质量,在募集成员社时,掌握以下原则:遵纪守法,经济实力强,在本行业中有影响力,在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建设新农村方面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合作社优先吸收入社。
2、选好主体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否办好,真正发挥助农增收作用,关键是选好主体社(指牵头成立联合社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选择主体社的原则:在本行业、本产业中居于龙头地位,能在种、养、加等产业方面发挥示范社的作用,合作社社长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募集股金。
参照外地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各成员社共同出资成立,按出资额确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长由主体社负责人担任。
4、完成联合社布置的推广试验示范任务,按照合作社联合社的要求积极完成任务,并带领其它农牧民加入合作社。
(三)筹备成立联合社阶段(6月1日-6月30日)
成立联合社筹备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创立大会筹备事宜。
筹备期间,完成联合社社徽设计初样、会议文件起草印刷、会议所需物品证件的订购、会场选址和会务等工作任务,并做好合作社入会的登记注册工作。
四、联合社运作
本联合社由包头市世纪盛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牵头成立,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建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联合、合作为纽带,组织成员社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维护会员权益,在社员中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密切政府与农民的联系。
1、在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联合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农牧业产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服务各类农牧产业企业、合作社及农牧民。
2、做好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依法维护联合社的权
益。
3、做好联合社各专业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部设立种植、养殖、农机、加工、购销、农资、农技、金融、信息等管理职能部门。
4、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提高农牧业种养技术水平,为各专业社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5、引导农牧业合作社成员及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及新成果,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6、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帮助各专业社解决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农民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联合社成员社及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8、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运作、管理、发展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我联合社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途径和规律,广泛宣传各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典型经验,努力为各专业合作社服务。
9、制定联合社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例,协调成员社间的关系。
10、“十统一”经营模式:实行统一市场开拓、统一资金协调、统一投入品采购、统一播种计划、统一种肥调剂、统一技术
指导、统一组织加工、统一品牌打造、统一商品销售、统一灾害保险。
11、希望各农业部门积极支持,欢迎各农牧业合作组织成员踊跃加盟。
发起单位名单附后:
内蒙古新现代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筹备组
.1.20
联系人:高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