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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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

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

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评定标准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第四条基本资历(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馆员(含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主要贡献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一)获得网(省)公司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二)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三)在档案、图书资料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四)在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网(省)公司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同时对系统具有指导意义并被采纳。

(五)在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过2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六)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档案、图书资料专业课程。

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

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

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评定标准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第四条基本资历(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馆员(含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主要贡献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一)获得网(省)公司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二)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三)在档案、图书资料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四)在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网(省)公司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同时对系统具有指导意义并被采纳。

(五)在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过2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六)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档案、图书资料专业课程。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档案专业人才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 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其中,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称,馆员是中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称。

第三条坚持综合评价,破除“四唯”,重点考量实际工作业绩和档案学术科研能力。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学术作风端正。

第六条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首次申报评审档案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未取得档案专业学历的,须参加档案专业初任培训并取得相应学时。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研究馆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具有博士学位,受聘馆员职务 2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三)馆员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2 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3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4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5 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受聘助理馆员职务 7 年以上。

(四)助理馆员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年或受聘管理员职务满 2 年;具有中专学历,在档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受聘管理员职务满 4 年。

15.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15.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系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促进全省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结合档案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档案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高级。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专业、档案利用专业、档案保护技术专业、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档案专业分为 4 类专业,即档案管理专业、档案利用专业、档案保护技术专业、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专业。

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档案管理专业档案管理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档案管理、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和档案业务指导及与其相关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接收与征集、档案鉴定、档案著录、档案整理与编目、档案保管与统计、档案开放等。

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包括: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缩微技术等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贮存、交换、传递。

档案业务指导包括: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实施,组织档案业务工作检查等。

二、档案利用专业档案利用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档案编研、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档案接待利用等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编研包括:汇编档案史料、档案专题研究,编写档案信息材料(如全宗介绍、历史大事记、组织沿革、档案馆指南)和地方史志编写等。

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包括:编制档案资料著录标准、指导档案资料目录编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软件、建立数据库、编辑出版及公布档案资料目录等。

档案接待利用包括:接待档案利用者、档案利用咨询、档案利用分析和档案利用效果汇编等。

三、档案保护技术专业档案保护技术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档案修裱、档案复制、档案库房温湿度调控以及与其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附注: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档案工作实际,对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规定。

2、外语条件:取得相应的档案业绩成果,免考职称外语。

3、所学专业不是档案或与档案相近专业的,要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申报评审初级可免提交论文。

4、根据穗人发[2005]101号文的精神,从事档案工作的公务员不能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任馆员3年可评副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3年可评研究馆员。

6、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以下情况可用业绩成果替代论文:(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代替1篇论文要求:①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③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④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

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必须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2)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原则要求如下:①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②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③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替代1篇论文,申报中级职称时可免去论文要求。

(3)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7、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其它规定。

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对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

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取得馆员资格满年。

第九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豫人社办〔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我们对《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6〕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标准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称,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中级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广西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广西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广西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广西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话说前几天,我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朋友小甲,一脸愁容地来找我。

“你说我这在档案这一行干了这么多年,就想评个职称咋就这么难呢?”小甲开启了他的吐槽模式。

我好奇地问:“这评审是有啥条件呢?”小甲挠挠头说:“这我还真没完全整明白。

”于是,今天咱们就好好唠唠广西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在广西,档案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对于初级职称,比如助理馆员。

首要条件就是得有相应的学历。

一般来说呢,大专学历的,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以上就有资格申报;如果是大学本科学历的,这就更宽松些,见习期满后就可以申报了。

不要小看这个见习期,在这期间,可得跟着档案部门的“老手”们好好学习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基本操作流程。

就像学徒一样,眼勤手勤嘴更勤。

我就听小甲说过,他刚到档案室,那老馆员让他帮忙整理文件,一开始他连分类都整不明白,在老馆员的精心指导下,慢慢地才上手的。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会实际操作,相关的档案学基础知识也要有一定的掌握,像档案形成的规律这些基本理论也得知道点儿,这样在初级评审的时候才更有竞争力。

中级职称馆员就没那么容易啦。

从学历这块儿讲,对学历和工作年限都有要求。

大专学历得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其中助理馆员岗位工作满4年;本科学历则需要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其中助理馆员岗位工作满2年。

这期间不仅仅是年限够了就行,还得有一定成果。

比如说,能够独立完成一个档案管理项目。

小甲就憋足了劲想搞一个这样的项目,提高自己评中级职称的砝码呢。

在业务上要相当精通,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者一块,得能够进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你得能从一大堆档案里挖掘出有用的信息,给单位或者社会机构提供他们需要的参考内容。

这对分析能力和归纳能力要求可是相当高的。

有次他们单位让整理一下关于本地历史文化变迁的档案资料,小甲费了好大劲才从众多档案中梳理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展示了当地从古代到现代的文化发展轨迹,这要是去评中级职称的时候,这么一项就是个非常亮眼的成果。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九条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主持制定本地区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案,主持完成2次以上年度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档案工作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二)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三)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被设区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或认可;(四)具有编审本专业省级以上培训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县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8学时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市(厅)级或国家级本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省级本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奖励;(二)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省以上综合考核测评,达到中等以上标准(以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证书为准,单位须同时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2.应用或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是省档案学会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3.主持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档案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定条件

档案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定条件

档案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定条件1.岗位职责档案副研究馆员是负责档案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采集、整理、编研、保管、利用等工作;(2)参与编制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3)负责档案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4)研究档案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编撰相关专业著作,参与学术会议等。

2.学历与工作经验要求申请档案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已获得硕士学位或相当专业水平;(2)在档案管理及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在我国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4年以上;(3)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档案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已见成果产出,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5)在档案工作中表现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3.综合考核申请档案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必须通过学校或单位的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1)个人发展情况考核,主要考核个人职业发展计划及完成情况、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或荣誉等;(2)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业绩、贡献及表现情况;(3)科研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科研水平、研究成果及与同行交流情况;(4)综合素质考核,主要考核综合素质、专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道德品质等。

4.外语能力要求(1)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熟练阅读、听说、写作;(2)能够阅读、理解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3)具有一定的翻译能力,能够翻译相关专业文献。

5.其他要求(1)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科研活动;(3)体格健康,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1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1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1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06.03•【文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2021年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现将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

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一)正常申报1.研究馆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满5年。

2.副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5年;(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2年。

(注: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二)破格申报申报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前述资历、学历、年限等限制。

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2.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3.取得的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5.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6.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档案专业业务或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之一项或具备下列第3、4、5项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3、主持完成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领域重大项目或技术成果;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5、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要求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和选拔档案专业高级人才,进一步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专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论文任中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标注为准),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具体按《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论文发表联系期刊之家杨编辑微信LunwenFz一、基本条件(一)学历、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5、中专毕业,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自治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允许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的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论文任中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标注为准),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具体按《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外语外语要求按《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执行。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执行。

杭州档案副研究员职称评定条件

杭州档案副研究员职称评定条件

杭州档案副研究员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与资历1. 学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档案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档案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2. 资历要求:申报档案副研究员职称,需具备以下资历条件:(1)取得档案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取得档案系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参加过国家和地方档案科研项目,或主持过本单位档案工作项目。

二、专业理论知识1. 掌握档案学、文献学、历史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 熟悉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档案业务标准、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 了解国内外档案事业发展趋势,掌握现代档案管理技术与方法。

4. 具备较强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能力。

三、工作能力与业绩1. 能独立承担档案管理、档案编研、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业务工作。

2.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指导助理研究员及以下职称人员的工作。

3. 在档案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档案科研项目,并获得奖励。

(2)作为负责人,成功申报并实施市级以上档案科研项目。

(3)主持或参与档案管理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4)在档案编研、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学术成果1. 公开出版或发表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1)独著或合著档案学专著。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档案学论文。

(3)在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2. 参与编写档案教材、工具书等。

3. 获得档案学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职业道德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爱岗敬业,积极投身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 诚实守信,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 积极参加档案学术活动,为档案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申报条件及要求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申报条件及要求

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申报条件及要求
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作者需要满足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传播工作要求,在单位考核中近3年的考核成绩合格,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其中论文、论著是一项较为有难度也较为重要的条件,以下是针对副研究馆员论文论著申报条件及要求:要求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在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副研究馆员著作论文联系编辑微信:LunwenFz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在省部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4)在国家档案学会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省档案学会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的文章,可计入论文数量.
推荐副研究馆员职称论文投稿期刊:
山西档案
《山西档案》(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由山西档案主管主办。

本刊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和探讨档案学理论,普及深化档案专业知识,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开发信息资源,弘扬民族文化,使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4号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八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地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地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地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条对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地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地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地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地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地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年以上地省外专业技术人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条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地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七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年,取得馆员资格满年.第九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地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地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工作能力条件.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地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地能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地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地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⒊能够指导馆员地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地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二)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⒉参加完成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⒊参加完成项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⒋主持编制项或参加编制项市以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⒌负责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项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地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万条(件)以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负责个专题档案展览工作,共完成个以上标准展板地策划、选材、编辑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⒐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三项者:⑴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件以上.⑵承担档案地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万字以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万条(件)以上.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件以上,并付诸实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⒑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地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⒈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部(本人撰写万字以上,译著万字以上).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地本专业论文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字,下同)以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章破格条件第十一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⒉主持完成项或参加完成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⒊负责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千件以上,并填补省内馆藏空白;或负责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地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编审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地档案史料汇编万字以上,并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⒋主持编制省(部)级档案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国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地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二)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部(本人撰写万字以上,译著万字以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地本专业论文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篇以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人员地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地依据是个人提供地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审核验印后地复印件、复制件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地解释(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地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学历、学位.(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地,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三)主持和参加:主持指项目地主要负责人.参加指具体承担项目调研、立项,拟订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并承担实施工作地人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学术专著:指取得(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地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档案教材等不在此列.学术专著地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学术论文:指发表在有(国际统一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地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年刊、论文集等)地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在报纸上地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理论版.学术论文地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发表该学术论文地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国家级报纸地学术或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地若干问题说明(一)所称地“市”是指:设区地省辖市.(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十五条原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地人员,转岗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年后须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资格,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应满一个任职年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地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七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地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时,须被聘任为馆员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八条任职期间,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地,不能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地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地,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地,年内不得申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地《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皖档联发〔〕号)同时废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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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对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该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类档案馆和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

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第九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⒊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⒉参加完成1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⒊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⒋主持编制1项或参加编制2项市以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2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4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3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负责2个专题档案展览工作,共完成50个以上标准展板的策划、选材、编辑工作。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

⒐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三项者:
⑴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1000件以上。

⑵承担档案的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3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2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8万字以上。

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件以上,并付诸实施。

⒑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XX字,下同)以上。

第六章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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