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册知识点梳理:第8课 西欧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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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封建时代的欧洲

第8课西欧庄园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庄园性质: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2.居民分类:为领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3.土地种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称为“直领地”,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剩下的耕地是佃户的“份地”,是佃户的生活来源。

4.剥削方式:佃户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其他捐税。

5.共用地: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共用地”,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按照规定共同使用。

6.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自由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法庭保护。

二、庄园法庭

1.主持者:领主或他的管家。

2.审判内容

(1)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

(2)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等,也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进行审理。

3.特点: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固定。

4.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

5.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6.作用: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既维护了领主的利

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劳动中的农奴【常考点】

1.庄园性质: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2.剥削方式:佃户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其他捐税。

3.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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