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宣贯讲稿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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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订的背景
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宣贯讲 稿Power
1、任务来源
l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 环科便函 [2008]24号“关于开展《重型汽车车载诊断 (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 由济南汽车检测 中心承担,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参加共同编制《重型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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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式核准
汽车或发动机生产商试验前应提供的资料
试验源机的参数
试验方法 (台架/道路)
维护保养项目
后处理装置参数
后处理装置稳定里程/时间
道路试验里程数/道路分配 台架试验时间/循环、与道路里程关系
排放循环/测量间隔
试验后按照GB 17691第4章规定进行型式核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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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录A 试验规程
l 试验运行 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经运行稳定后试验开始 (作为替代方法,企业可以选 择125小时作为发动机后处理系统达到稳定所需时间 )。 试验方法仅在发动机上或在车辆上进行。 定期排放试验 (至少5个点,间隔不超过30000km)。排放试验用燃料 为GB 17691的基准燃料。 耐久性试验使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Ⅳ/Ⅴ阶段)。 耐久性试验,对发动机进行维护。
l 美国:美联邦法规40 CFR PART 86中对美国2001年以后的重 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均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
l 日本: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对2005年后重
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均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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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欧盟标准要求的耐久性里程
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l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
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l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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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固定劣化系数
在型式核准申报时,若实际耐久性试验尚未完成, 可以暂时使用下表中的固定劣化系数替代实际劣化系数。
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 术要求宣贯讲稿Power
2020/11/20
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宣贯讲 稿Power
索引
l 标准制订的背景
– 介绍标准制订的任务来源、目的、必要性、国内外 相关标准的情况、本标准采标情况(技术路线)
l 标准技术内容介绍
– 范围、型式核准、技术要求、试验规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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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订目的
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重型汽 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 量,制订本标准。
l 根据机动车排放控制要求的发展,特别是满足 国IV标准的车,需要加装排放控制系统和OBD 系统,而在有效寿命内能否都满足要求,达到 预期的实施效果,耐久性是关键,因此对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提出要求。
发、生产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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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外相关标准的情况
l 欧盟:2005年11月14日欧盟对2005/55/EC进行修订,在其修
订版2005/78/EC附件Ⅱ中详细规定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过程, 主要内容有试验样机选择、耐久性试验程序、劣化系数确定和维护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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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维护
计划维护
非计划维护
与排放相 关维护
(1)与用户维护保养说明书一致,即试验期间进行的 维护不超出说明书范围。试验中更改计划需补充到说 明书中。
(2)证明维护项目在技术上是必须的。
(3)*EGR系统、*曲轴箱通风、喷油嘴(只清洗)、 喷油器、涡轮增压器、*ECU和执行器和传感器、*后处 理系统需要维护说明。
管理部分描述和标准结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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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技术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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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条件
燃料分类 装压燃式发动机和NG/LPG点燃式发动机
车速分类 设计车速>25km/h
车辆分类
>3.5 T 的M1
M2
M3
N1 N2 N3
替代
满足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的要求,可不执行不标准
l 要求来自折衷的2005/55/EC和2005/78/EC ;试验循环 (推荐性)来自日本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 “日本2005 重型汽车排放法规”耐久性试验方法和自 设计的发动机循环;
l 针对国III阶段的安装后处理装置的汽油、柴油、气体燃 料车辆(发动机);
l 通过实际耐久性试验来确定劣化系数的方法 ; l 对型式核准的扩展要求严格。
l 采用发动机试验的等效小时的确定 若在发动机上运行试验,一般根据典型的在用车油耗和发动机油耗换算 里程与时间的等效关系。 允许其他等效换算方式,如车速-转速关系等。
l 劣化系数 (DF)的确定 测试排放数值的线性衰退。 如采用缩短试验里程(使用标准规定的最短试验里程)方式,则用推断 方式确定有效寿命期截至点的排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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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美国标准要求的耐久性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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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日本标准要求的耐久性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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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相关标准的情况
l 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 耐久性要求》,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
后处理稳定时间 (可选择125h)
至少5个点,每间隔间<3万公里
有效寿命期或标准要求的 最短试验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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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劣化系数的计算
l 应将耐久性试验中每个试验点(ESC和ETC测量结果[比 限值多保留一位])所测得的各种排气污染物测量结果 利用“最小二乘法”确定回归方程。
l 根据回归方程计算“0”km时的污染物排放值(M0i)和 标准定义的“有效寿命期”终点时“L”km时(使用最短 试验里程时)的污染物排放值(Mli)。
l 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发动机劣化系数Dfi
Dfi=MlI/M0I,如果Dfi小于1则视为1
l 未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发动机劣化系数Dci
Dci=Mli-m0i,如果Dci小于0,则视为0
HJ 438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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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产一致性
l 根据GB 17691第10章的规定,从第Ⅳ阶段开始,生产一致性检查中 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测量值应按实际劣化系数(或劣化修 正值)进行校正。
l 型式核准时,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同时测量排气后处理 系统之前的排放物。以便分别为发动机及后处理系统确立一个企业 内部进行生产线末端检查的非正式劣化系数。
50万公里 7年 10万公里 5年 20万公里 6年 20万公里 6年 50万公里 7年
HJ439-2008在用符合性 检查 技术要求
型式核准允许 最短试验里程
10万公里 10万公里
12.5万公里
16.7万公里 10万公里 12.5万公里 12.5万公里 16.7万公里
在有效寿命期内排放都应符合GB 17691第IV、V、EEV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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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GB 20890-2007要求的耐久性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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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J438-2008的技术路线
l 由于本标准是GB17691-2005的补充和完善,而且GB17691-2005 是修改采用欧盟指令1999/96/EC及最后修订版2001/27/EC而来。 同时GB20890-2007也修改采用了欧盟指令2005/55/EC和其修订 版2005/78/EC耐久性主要技术内容。所以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指 令2005/55/EC和其修订版2005/78/EC。
经主管机关允许
发动机型式
试验 循环
CO
HC
NMH CH NO C 4X
PM
ESC 1.1 1.05 --- --- 1.05 1.1 压燃式发动机
ETC 1.1 1.05 --- --- 1.05 1.1
气体燃料点燃 式发动机
ETC
1.1
1.05
1.05 1.2 1.05
---
待耐久性试验结束,需用实际劣化系数对型式核准的试验数据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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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流程示例
GB 17691系族 源机
HJ 438系族
道路试验
发动机台架试验
时间折算成里程
只用其中之一需确定ESC和ETC相关 才能使用同一劣化系数,建议ESC+ETC
ESC+ETC
0
ESC+ETC ESC+ETC 或其中一 或其中一
ESC+ETC
L
l “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 邮政使用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 车,实施国Ⅳ标准”。对国Ⅳ标准重要组成部分的排气污染物耐久 性要求需要尽快补充完善,以保证北京和其它特大城市对大气环境 保护工作的需要。
l 补充完善GB17691-2005关于耐久性内容的要求,为国内企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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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动机系族
源机
劣化系数确定
源机
源机
子1子1子1子1子2 子1子1子1子1子2 子1子1子1子1子2
GB 17691系族
源机
劣化系数确定 子1子1子1子1子2
子1子1子1子1子2
子1子1子1子1子2
企业证明: 相同技术规格 相同车辆安装要求 相同排放特性
(4)*号项目是关健维护。
(5)维护项目是由统计(80%置信度)结果证明是合 理的, 应有“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的驾驶员警示灯。
还原剂、反应剂的 补充;
OBD系统监测到一 个问题,该问题已 导致故障指示器 (MI)被激活。
与排放无 企业提出的与排放无关的维护项目(如更换机油、 关维护 滤芯,怠速调整、冷却系保养、皮带张力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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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性
l 依据GB 17691-2005“实施本标准的第Ⅳ、Ⅴ阶段标准,将分别 提前12个月给予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和“有关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的具体要求和检测规范将适时发布” 的要求 ;
l 尽快通过制订本标准统一和规范对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 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保证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在使用寿命内持续 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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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要求
汽车和发动机
*无论是否带后处理
有效寿命期 先到者为准
M1
10万公里 5年
M2
10万公里 5年
M3(I、II、A、B(GVM≤7.5t )20万公里 6年
M3(III、B(GVM>7.5t) N1 N2 N3(GVM ≤16t) N3(GVM >16t)
采用了2005/55/EC 的耐久性里程和时间的要求;
修改采用了2005/78/EC中与耐久性相关的定义,对GB17691 和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车 载充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中的定义直接引用,不再重新 定义;
修改采用了2005/78/EC附件Ⅱ“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过程” 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为后处理系统系族、企业自定试验循环、 维护保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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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类A级、B级、Ⅰ级、Ⅱ级和Ⅲ级车辆
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的规定: l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
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l 其中: l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l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l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
源自文库
保留了2005/78/EC附件Ⅱ“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过程”中 的固定劣化系数,规定在实际试验尚未完成条件下暂使用固定 劣化系数,但最终须使用实际劣化系数;
规定了耐久性试验应在型式核准机构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
规定了耐久性试验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Ⅳ/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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