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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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签订之

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月日在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1、甲方

企业名称: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乙方

企业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鉴于:

1、甲方拟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甲方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意愿并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甲方委托乙方作为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甲方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债券。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期债券承销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指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本协议项下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指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本《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发出申购订单,主承销商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发行款项:指因本期债券发行而募集的全部款项。

发行人收款账户:指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4.4款规定向华龙证券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发行款项的银行账户。

专用账户:指华龙证券根据本协议第7.1款规定安排的专用于发行款项和承销报酬收付的银行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商业银行法定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

假日)。

元:指人民币元。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2.1 除本协议第五条之5.1.1款和5.2.1款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于发行首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经得到满足为条件:

2.1.1本期债券的发行已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核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甲方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主体,同时亦为还本付息的偿债主体;

2.1.2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此类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次发行基本事项

3.1 发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2 债券名称: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3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复为准。

3.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3.5 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3.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3.7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3.8 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

3.9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

3.10 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兑付。

3.11 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3.12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3.13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3.14 上述基本事项为拟申报发行方案,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修改申报发行方案的建议,最终的申报发行方案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以国家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四条承销、托管与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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