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含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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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东湖高新区国家大学园光电子创新中心二期3#、4#、5#楼及地下室工程参建各方:经研究决定,由郑泽峰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络、管理与督办工作,监督小组组成如下:一、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质量监督工作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主要采取抽查的工作方式进行。

1、抽查时不预先告知,随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2、日常监督工作以监督小组为单元,在监督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各监督小组对本工程进行交叉抽查;3、抽查中发现质量的整改工作由本项目监督员负责督促落实。

二、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抽查: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三、质量监督工作程序:1、第一次监督:(1)抽查参建各方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内容详见附一);(2)抽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重点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与交底。

2、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过程抽查频度:根据项目的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确定抽查频度;原则上,每个单位工程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并保证每个单位工程的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的施工过程抽查不少于1次。

(2)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测。

(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现场参建各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附二),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提交相关资料交监督机构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包括哪些?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合同,对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进行规定,同时也需要制定质量验收标准,继而与工程有关的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既定规范从事作业,为了保证自己尽到了职责,需要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收集好,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免除责任。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合同,对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进行规定,同时也需要制定质量验收标准,继而与工程有关的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既定规范从事作业,为了保证自己尽到了职责,需要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收集好,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免除责任。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一)概念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而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有哪些?(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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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质监站办理登记手续。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7、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申报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பைடு நூலகம்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8、参建各方应当及时到质监站领取相关监督用表。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站地址:邮编:
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站长(签发):年月日
各方负责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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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建各方应当及时到质监站领取相关监督用表。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六、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组成监督组,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组长: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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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申报号: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质监站办理登记手续。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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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荷坳美平厂银荷路段挡墙等8个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工程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目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1、编制依据2、监督执法内容3、监督执法形式4、验收监督5、监督执法措施6、监督工作投诉7、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二、附录附录1: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附录2: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告知书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我站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请各责任单位认真阅读本《监督告知书》内容。

一、编制依据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⑶《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⑸《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深建质安[2012]100号)⑼《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8]5号)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深建质安[2013]329号)⑾设计文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执法内容我站监督小组在责任主体已履行其检查验收职责的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测,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详见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质量责任主体概念及分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在建设工程各个流程中与工程质量有关联、能够影响工程质量的主体。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责任主体可以分为项目业主、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承包单位和材料生产企业等8个类型。

不同类型的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

项目业主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实施和维护适当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责任落实不同类型的质量责任主体都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项目业主应当配备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用人机制。

资质要求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项目责任业主要求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质,对建筑企业要求拥有钢结构工程特种施工资质、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相关资质。

质量控制不同类型的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工程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中认真履行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筑设计质量,勘察单位应当认真勘察工程地质和工程地形;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施工质量成果检验制度,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和检查记录等工作。

问题整改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逐步形成质量改进的良性循环。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风险评估机制,以及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质量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质量事故。

反馈学习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反馈学习,以便逐步形成质量改进的良性循环。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议,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受锡林郭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站特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履行情况;(二)对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资质、借用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抽查;(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核;(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五)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六)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七)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八)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九)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上报。

二、监督工作方式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一)监督组日常监督抽查由监督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监督巡查、抽查由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由专项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的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及监督抽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1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江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

【江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

【江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档案编号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工程名称项目编码工程地址监督机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编码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到你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注册登记。

附:一、工程概况及申报资料表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工程概况及申报资料表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申报须知一、申报程序1、建设单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本表,按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填报。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申报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查。

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1、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栏目无需填写)。

2、建设单位须加盖法人章,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工程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

4、结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砌体结构、排架、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梁式桥、拱式桥、斜拉桥、钢构桥、悬索桥、组合体系桥、沥青混凝土+二灰结石、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水泥混凝土+二灰结石、水泥混凝土+水稳碎石、钢筋混凝土挡墙、块石挡墙等。

5、地基基础类型: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等、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6、“申报需说明的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施工工程进度情况,如工程未施工,本栏填“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首次监督会议告知书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效能,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委托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监督工作实行“阳光监督”,让受监单位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调动受监单位在工作中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性,尽量减少和避免因质量安全行为的错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组织及人员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由建设局任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依据建筑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系列验收规范。

三、监督检查内容按“监督导则”建质[2003]162号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现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并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等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四、行为的检查主要内容有:企业资质到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到位;工程或工作的程序到位;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真实及时,有关制度措施制订及落实到位;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及验收组织到位等。

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线就是要重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注重对“实际能力”的监督。

检查重点如下:A)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执行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B)对监理单位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C)对建设单位监督其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监督重点主要有四个环节:第一,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的旁站监理作用;第二,重视工程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作用;第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抽检,起到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第四,全面执行新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及计划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及计划交底

监督登记号: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编制:审核:监督机构: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你单位提供的项目的相关审查资料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我单位将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现场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请予支持、配合。

监督组组长:,联系电话:。

监督工程师:,联系电话:。

一、施工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 XX —XXX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代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机构: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

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内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系统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对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和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数据、记录等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资料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承担着任何工程的申报、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一系列重要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表等。

制度体系文件应确保各类人员能够遵守和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标准。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资料施工单位实施和执行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履行施工方的质量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保证质量的执行文件,包括质量控制手册、质量标准、作业指导书等。

同时,还需注意施工中各项关键节点和过程的质量记录、检查和评估等其他细则。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资料监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利益关系。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工作制度,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监理程序、监理记录、监理资料管理等。

同时,还需将监理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工程项目中,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安全和规范。

四、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资料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质量责任主体,承担着工程的设计任务和质量设计责任。

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体系文件,包括设计手册、设计规范、设计程序和设计记录。

同时,还需注意设计中各重要节点的控制和监督,确保设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不仅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负责行政管理、合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必备资料。

针对不同需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应定期更新资料、对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办理了质量监督登记。

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监督主要依据、内容及方式(一)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二)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三)方式:通过巡查、阶段抽查验证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二、各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职责。

(一)建设单位(1)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2)建设工程施工技术难点、结构关键部位在实施及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四新”技术在实施前应取得行政许可,并报告监督部门;(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整改意见;(4)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监督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监理单位(1)按阶段及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阶段及竣工验收;(2)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3)对施工单位通知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重大质量事故及险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方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质量监督编码:京建质字[2019](顺义)第0020号北京阿尔法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由你单位建设的三期厂房工程,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顺义区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请你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取得联系,并积极配合监督执法工作。

监督站地址:顺义区五里仓小区88号联系电话:69446105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监督执法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执法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要求:(一)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通知书等相关内容,请查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址);(五)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

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参建各方人员签认,并加盖整改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或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各企业的法人、法人代表);(六)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八)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九)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对该工程进行的监督执法检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责任;1。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指南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指南

监督告知书(建筑工程)深圳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二○○七年修订)目录一、前言-------------------------------------------------- 第2页二、监督依据---------------------------------------------- 第2页三、监督程序---------------------------------------------- 第3页四、监督内容---------------------------------------------- 第3页五、监督方式---------------------------------------------- 第4页六、监督组织形式------------------------------------------ 第4页七、监督频次---------------------------------------------- 第5页八、监督措施---------------------------------------------- 第6页九、竣工验收---------------------------------------------- 第7页十、特别提示--------------------------------------------- 第11页附录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执法检查内容------------------ 第12页附录二、监理内容及施工阶段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配置、旁站监理范围及监督方法-------------------------------------------- 第20页附录三、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监督小组的事项---------------------- 第25页附录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第26页附录五、质量通病及投诉热点------------------------------------ 第30页附录六、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 第33页附录七、竣工验收表格------------------------------------------ 第42页附录八、廉政承诺---------------------------------------------- 第49页一、前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站作为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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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内容
说明:1、本表所列资料为加盖相应单位法人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以备抽查。

2、本表中资料复印件由建设(监理)单位核对原件,并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若有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参考样式)
注:该表仅为参考,现场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人员数量,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参考样式)
注:该表仅为参考,现场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人员数量,请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单位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参考样式)
注:该表仅为参考,现场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人员数量,请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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