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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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
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
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方式
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一)、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
(1)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
(2)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
(3)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
(4)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
(5)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二)、安全方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临时施工用电、洞口及临边防护等。
四、监督组织形式
1、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组对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查抽;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测;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质量安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抽查;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跟踪相关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2、专项监督执法检查
局领导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执法检查,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五、监督抽查的频次和监督抽测容
1、监督抽查频次
保障性安居工程、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每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其他工程每三个月不少于1次。
2、监督抽测的容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测试。
(1)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外加剂、钢材及其连接件、砖、混凝土、砂浆;节能工程中使用的保温材料、增强网、粘结材料;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2)市政工程:使用的商砼、水泥、砂、石料、沥青混合料、管材;其他有必要抽测的材料及构配件。
五、监督措施
在监督抽查和抽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
隐患,我局采取如下措施:
1、发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当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的要求时,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书面整改报告提交本工程的监督组,监督组对整改容予以核实。
2、发出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停工)通知书
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我局将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限期整改。《建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停工)通知书》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并抄报市住建委、柳东新区管委。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提交监督组,经核实认可,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对已下发整改或停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的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的规定,对该项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扣分通知书》。
4、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1)监督组对上述关键点和环节未进行监督验收,事后监督抽查发现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责令建设(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2)在竣工验收监督中,发现工程未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容或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工程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的;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或验收组未能达成一致的验收结论,监督组可按有关规定宣布验收无效,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通知》,存在的问题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