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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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
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
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 案例题 2]
1999 年 1 月,甲、乙、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
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
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3:
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 1999年 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
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
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
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 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0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 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00年 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
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 C 提供担保。 (4) 2001 年 4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万元。
D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 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均表示愿意受让乙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 2001年 12月 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合伙企业亏损严重,
E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 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
(2)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 丁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
(3)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 (4)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戊可否以自己新入 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
5)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6)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
(7) 债权人 D 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为什么 ? (8) 合伙企业的 40 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
(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 (10) 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
[例题 2 答案]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合伙
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无力偿还 E 公司的到期债务, 25 万元,但所欠债务达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