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作经营为目的,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都需要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甲、乙两位合伙人在五年前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餐饮企业,经过几年的努力,企业业绩稳步增长,但最近甲方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引发了乙方的不满,双方陷入了争执。
法律分析: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提出退出合伙企业,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伙协议,并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并且应当公平地分配财产。
在本案例中,甲方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价值进行财产清算,并且公平地分配财产给乙方,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的争执,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可以考虑重新商定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和条件,从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合伙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合理维护各自的权益,避免发生争执和纠纷。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伙企业法律问题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题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题1答案](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案例分析: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答案:(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办理设立登记的步骤。
考试论坛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
中国著名合伙企业法例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作形式,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企业,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在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合伙企业法例子,这些成功的案例为其他创业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由18位合伙人共同创办,其中包括马云等知名企业家。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性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合伙人们在共同经营企业的同时,注重每位合伙人的专业领域和专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阿里巴巴的成功证明了合伙企业在分享风险和发挥优势方面的重要性。
二、小米科技小米科技于2010年成立,由雷军等合伙人创办。
小米的成功在于紧密结合了硬件和互联网服务,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和性价比优秀的产品。
小米的合伙制度允许员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决策和创新,从而激发了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小米的成功经验表明,合伙企业应该注重激励和培养员工的创新和团队精神。
三、远大海村远大控股是中国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创始人徐达伟在1997年创建了远大海村项目。
远大海村是一个针对农民工的住宅项目,旨在提供价格合理的住房和基本服务设施。
远大控股采用了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
该项目的成功对于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四、华泰证券华泰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1992年。
华泰证券采用了特殊的合伙企业模式,由合伙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层级组成。
合伙公司是核心经营实体,其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和风险。
这种合伙企业模式激励了合伙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了员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推动了华泰证券的快速增长。
五、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
百度在其发展初期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由李彦宏和徐勇等合伙人共同创办。
合伙人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形成了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
合伙企业的优势帮助百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地位,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赵、钱、孙、李四人投资设立南京大萝卜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赵、钱、孙、李四人投资设
立南京大萝卜
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
为了使用好这 40 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 10 万元,张、王各出资 15 万元。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
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
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8 条、第 39 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
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合伙企业法那些事儿!
说起来有这么个事儿,小王、小张和小李这仨人决定一起搞个合伙企业。
小王头脑灵活,点子多,就像那军师一样;小张呢,踏实肯干,勤劳得像头老黄牛;小李人脉广,那资源就跟泉水似的哗哗往外冒。
他们商量好了,各自出钱出力,一起把这买卖做大做强。
你想想,这合伙企业不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嘛,每个合伙人都是船上的水手,得齐心协力才能让船开得又稳又快呀!他们一开始也确实干得热火朝天。
可谁能想到呢,后来在一次重大决策上,小王和小李的意见不合了。
哎呀呀,这可麻烦了!这就好比船要往左走,一个人非要往右拽,这不就僵持住了嘛!这时候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呀。
合伙企业法不就像是那海上的灯塔嘛,给他们指引方向。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决策上得按照约定或者多数决定呀。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好好商量,不能凭着性子乱来。
他们赶紧查看当初的合伙协议,发现对于这种重大决策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按照规定来处理,这才避免了一场大纷争。
这不就体现出合伙企业法的重要性了嘛!
你说要是没有合伙企业法,那不得乱套了呀!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都不知道咋解决,那企业还怎么发展呀?合伙企业法就是给他们的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让他们安心地往前冲。
所以说呀,合伙企业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让合伙企业能够有序地运转。
咱可别小瞧了它,不然遇到问题就抓瞎咯!。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以共同财产经营事业、分担风险及共同分享利益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以合伙协议作为依据,合伙协议内容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等。
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与公司有所区别,合伙人对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下面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法案例来分析一下合伙企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某公司是一家以批发销售日用品为主营业务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有A和B两名。
公司成立时,A出资130万元,B出资70万元,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初期,A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B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资金管理问题。
由于B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经常会有大量现金需要管理,但B经常忙于其他事务无法及时处理,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其次是经营决策问题。
A和B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样会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
最后是利润分配问题。
A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该获得较大比例的利润分配,而B则认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公平的。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是资金管理问题。
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资金正常流转。
其次是经营决策问题。
可以考虑邀请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人士担任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避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后是利润分配问题。
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贡献和工作量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持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该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长久。
同时也要注重商业伦理和诚信经营,共同努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 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 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 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 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进行追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 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8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 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
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4 有限合伙企业
•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共同投资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 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
专题六:合伙企业法【案例一】刘某、关某、张某三人是好友,拟共同投资办一个加工皮革的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协议拟好以后,由刘某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工商局要求刘某提供三个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婚否、是否有犯罪记录等。
刘某认为工商局的要求是无理要求,拒绝提供。
后经多次沟通,工商局对该企业予以登记。
某日,关某出国游玩,刘某和张某认为皮革厂所在地风水不好,决定将皮革厂迁至同城一繁华路段。
关某回国后坚决反对,认为成本太高,皮革厂因此未能搬迁。
2015年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没有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到50万元。
为扭亏,三人决定找当地的甲国有企业入伙,与该国有企业谈妥由其出资100万扩建一条生产线,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工商局拒绝,理由是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该投资事宜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亏损三人矛盾越积越深,张某要求退伙,刘某和关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张某承担2万元的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张某同意了这些条件。
张某退伙后不久,刘某和关某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还有4.6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们的逼迫下,刘某和关某无奈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部分债务,张某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刘某和关某见状只要跑到外地去躲债。
债权人赵某多次上门讨债,没有结果,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合伙债务2.8万元。
【分析】1.关于工商登记时要求提供合伙人个人情况问题——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法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1)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应经过什么程序?(2)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3)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大鹏"商标出资是否合法?如何操作?(4)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为什么?(5)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无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7)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8)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处理?(9)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在怎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11)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12)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13)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14)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15)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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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
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 案例题 2]1999 年 1 月,甲、乙、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3: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 1999年 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 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0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 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00年 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 C 提供担保。
(4) 2001 年 4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万元。
D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
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 2001年 12月 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合伙企业亏损严重,E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 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2)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 丁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 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5)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7) 债权人 D 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 (8) 合伙企业的 40 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 (10) 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例题 2 答案](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合伙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无力偿还 E 公司的到期债务, 25 万元,但所欠债务达 40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4) 丁、戊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5) 甲聘任 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 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其他事项。
(6)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 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 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 债权人 D 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 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 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40 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 15 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
3、2001年 8月,甲、乙、丙、丁(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 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 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 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自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不参与经营管 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 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 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 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吸纳了戊入伙。
该年 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 丁认为其已退伙,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入伙人戊则认为, 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 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3)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 b 公民借款时,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 c 公 司签订一份合同, 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 并明确地向 c 表示对该合同 不予承认,那么,对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D 公 其他合伙人25 万元进用其在4、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
甲投资10 万元,乙投资 5 万元。
在经营中因欠丙 60 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