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 管理职责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登记、回收,作废证书登记、销毁;3.8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各类认证决定文件及认证证书;对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3.9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订《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协议》,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管;获证者应按照本程序要求制定适合产品客户内部的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一、定义1、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3、标徽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1、认证证书和标志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6)注册号;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9)监督合格标识.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如企业地址搬迁后,认证机构换发新地址证书前,不得声称其认证证书有效;
4 .1 CCC/CQC标识从认监委指定机构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4 .2CCC/CQC标识申请印刷/模压或申购的方法参见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4认证标志必须交由经本单位质量负责人授权的标志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及发放。
4.5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将规格或型号、生产数量,使用标志规格的认证标志数量认真记录于《认证标志使用记录》中,并应有质量负责人或其授权者审批。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该表由品质部负责报告。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方式。
4管理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宣传贯彻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4.2认证证书的管理
本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关于认证证书的规定:
5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6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1目的
确保本单位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得到正确的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标志的申请和购买事宜,并监督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QCP-0023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東莞贺登燈飾有限公司DONGGUAN HAYDEN LIGHTING CO.,LTD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程序文件編號:CNL-QCP-0023 版本:B/0 第 1 頁,共 1 頁1 目的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并防止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便加贴CCC认证标志。
2 范围适用于本厂获得的CC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
3 定义:无4 职责4.1 品管部:负责制定本程序并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4.2 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本程序。
5 作业程序5.1 CCC认证标志的购买当本厂某款产品通过CCC认证后,由质量负责人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监委标志发放中心提出标志购买申请或者模压印刷,经批准后购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备使用。
5.2 CCC标志的保管当质量负责人获取CCC标志后,交生管部登记在「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上,并由生管部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CCC标志进行单独保管。
生管部应确保CCC标志不会受到任何损坏(保管环境应注意防潮、防火、防尘以及防虫蛀)。
5.3 CCC标志的领用5.3.1 当生产车间生产完工并经品管部检验合格后,由生产部主管向质量负责人进行申请,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到生管部处领取。
5.3.2 生管部接到质量负责人发放CCC标志指令后,应先对CCC标志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清楚、明白且经批准后登记在《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表上,才能进行发放,并要求领用人员在《认证标志使用记录表》上签收。
5.4 CCC标志的使用5.4.1 生产部人员领取CCC标志后,需对认证标志进行妥善保管、爱护,防止认证标志遗失、损坏,并要进行正确使用(贴在铭牌右下角2cm处),如有任何不明,需向质量负责人问明白后才能使5.4.2 品质负责人应确保未获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CCC认证标志。
5.5 认证证书控制5.5.1 证书原件由品管部保管,除认证机构、各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需要外,出示原件,其它情况出示影印本。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3.1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3.2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4 认证标志的使用4.1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4.2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3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4.5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
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5.1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
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
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5.2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认证标志的标准色为C100M60Y0K0,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对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客户有效而正确地使用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定本程序;1.2本程序规定了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CEC认证的客户使用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管理职责和要求;1.3 本程序适用于CEC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文,请使用者关注最新有效版本。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EC-03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说明CNAS-SC17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2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3 职责3.1审核(检查)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编号,负责对证书和标志要求的获取;3.2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认证证书的颁发;3.3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志客户提出处理意见;3.4综合部负责有关标志、证书的设计、备案和证书使用相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有关错误使用标志证书的处理和记录;3.5获证客户按CEC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证书。
4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CEC。
5 管理要求5.1认证证书的颁发5.1.1按CEC-3012《认证实施管理程序》和CEC-3015《认证决定管理程序》,受审核方经现场审核通过,评定合格,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审核(检查)部制作证书,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认证标志和证书地使用控制程序1.目地对工厂所有获得认证产品地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地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地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地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b5E2R。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厂所有获得认证产品地认证证书和标志地管理和使用.3.职责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地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标志地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地正确使用.p1Ean。
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地购买和保管.成品检验员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地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4.认证标志地管理和使用认证标志地购买供销部负责认证标志地购买,当认证标志库存量低于枚时,供销部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供销部进行购买.DXDiT。
供销部依据相应程序到认证中心指定处购买标志,并保存申请购买标志地申请文件和发票,填写《“”标志购买登记表》.RTCrp。
认证标志地保管本厂地认证标志由仓库管理员专人保管,对新购进地标志,保管员依据发票核对标志数量、规格,填写《“”标志进出存帐》,未经质量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5PCzV。
标志地使用标志地施加方式:从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处购买统一印制地标准规格地标志.标志地图案规格尺寸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标准规格地认证标志,由指定机构发放,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地变形认证标志.jLBHr。
使用认证标志地产品必须是符合认证要求地合格品.粘贴认证标志地产品,由质量负责人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合格后,仓库管理员根据《“”标志使用登记表》地具体数量进行发放.检验员填写《“”标志使用登记表》.xHAQX。
不合格品不得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地产品不得粘贴标志.对超过认证有效期地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已暂停、注销、撤销地证书所列地产品不得粘贴标志.认证有效期内地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自觉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如实汇报使用情况.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未经认证地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LDAYt。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权益,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符号化表示的标识。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其适合范围与认证结果相匹配。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编制认证证书样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证书样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2. 被认证组织名称、地址、连系方士;3. 认证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4. 认证依据和评定结果的基本信息;5.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范;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在发放认证证书时注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告知被认证组织。
第七条认证机构对已经发放的认证证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被认证组织继续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八条认证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认证标志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应当清晰、醒目;2. 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编号相匹配;3. 认证标志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使用;4. 认证标志在相关领域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定的专业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对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发放认证证书。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规范认证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包括标志管理的职责、购置、存放、发放、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经通过认证的产品。
3 术语
认证标志:指公司某种产品通过国家某项产品认证后,由认证机构颁发并规定如何使用的标志。
包括印刷标志、模压标志、喷漆标志。
4 职责
认证标志由企业综合办统筹管理及购置、存放、发放的具体事宜,生产部负责使用管理。
除按照国家《“”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进行标志管理外,还应执行本程序规定。
开始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认证标志的购置认证标志的存放认证标志的发放
A
A
认证标志
的使用
认证标志
的销毁
认证标志
的统计与
核对
结束
6过程绩效指标
标志的使用与发放数量的一致性月度国际贸易7相关支持性文件
无。
8相关记录
9附件
无。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证书和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确保认证活动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以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
正文:一、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1. 申请认证证书:申请人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文件和表格。
2. 审核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实地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核实其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4. 颁发认证证书:审核通过后,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确认其认证合格。
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1. 合格单位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合格的单位可以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认证标志。
2. 标志使用方式:认证标志应在产品上明显位置进行合理放置,并确保使用清晰可见。
3. 认证标志的保护: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4. 标志的追踪管理: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追踪管理,确保标志使用的合规性。
三、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1. 基本信息:认证证书应包含单位名称、证书编号、认证项目等基本信息。
2. 认证标准:证书应明确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证书应注明认证的有效期限。
4. 变更说明:若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说明和调整。
四、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1. 标志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 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检查: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
3. 标志维护和更新:认证机构应及时对标志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标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1. 证书有效期管理:认证机构应设定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在证书到期前对单位进行复评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认证证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产品、服务或过程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标志是一个图形或标识,用于表示产品、服务或过程已经通过认证并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应该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可靠的原则。
颁发机构应该有权威和信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颁发机构应该通过审核和评估来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者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该明确标注证书有效期、认证颁发机构、认证标准等信息,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颁发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证书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编号、档案的保存、证书的更新和废止等流程。
颁发机构应该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证书的信息。
同时,颁发机构还应该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和撤销如果申请者不再符合认证标准,或者有违规行为,颁发机构可以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终止或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该经过合法程序和适当的程序。
同时,颁发机构应该公示终止或撤销的信息,并及时通知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停止使用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有效。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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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 管理职责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登记、回收,作废证书登记、销毁;3.8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各类认证决定文件及认证证书;对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3.9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订《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协议》,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管;获证者应按照本程序要求制定适合产品客户内部的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
4 证书、标识的所有权认证证书的所有权属公司所有。
CEC产品标识的所有权属CEC。
5 管理程序5.1认证证书的颁发5.1.1按《初次检查控制程序》、《样品的选择和产品检测控制程序》、《再认证控制程序》和《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受核查方经现场核查通过、产品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评审符合认证要求,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制作产品认证证书。
5.1.2市场部发放证书并签订在低值易耗品上自行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允许使用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同时附有正确使用产品标志认证证书及标识的书面说明《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对需使用一次性粘贴的标志标识,需与公司综合部签订标志标识的购买合同,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不得私自印制使用。
5.1.3认证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若产品持续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且获证方的保障措施持续有效,则有效期为三年,对扩大(增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初次(或复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止。
5.1.4认证证书上的认证证书注册号,由技术部统一编号。
5.1.5公司的认证证书的描述见《认证证书描述指南》。
5.1.6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有中文和英文二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
当二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5.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公司的认证证书应表明认证所覆盖的供方及其每一个场所的:(1) 认证证书名称和编号;(2)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批准认证的范围,包括:a)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b)产品的注册商标、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4)采用的认证模式;(5) 认证证书的颁证日期、换证日期、有效期;(6)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网站及其标志;(7)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其授权人的签字;(8) 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低碳产品认证适用)(9) CEC机构标识、CEC产品标识、CNAS认可标志(在获准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之内,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认可标志)。
需要时可包括:证书正本、副本、证书附件。
当认证证书不足以体现获证产品特性,需要以证书附件明示产品规格、型号、类别等时,可使用证书附件。
5.3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5.3.1获准使用公司认证标志的组织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认证证书、标识用作产品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也可将认证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特殊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只能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证明和暗示产品其它方面合格。
5.3.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只允许获证者在其获证的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5.3.3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产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及各类广告、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5.3.4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
5.3.5认证证书和标识的复制方式(1)获证者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2)当获证者在其批准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彩色标识时,认证标识的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字迹要清晰;(3)在获证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产品认证标志的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产品认证标志;(4)组织应在印刷标识的部位下方标注获证证书号。
5.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5.4.1当公司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者应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识的所有产品及宣传材料,对有潜在缺陷且已投放市场的认证产品在适用时或可行时应召回产品。
5.4.2公司在做出暂停、注销或撤销使用产品认证证的决定的同时,监督有关单位停止、暂时封存或者销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5.4.3以下行为都构成对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1)未经获证企业的证书及标志管理部门书面认可的使用;(2)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3)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产品范围;(4)未经授权使用标志出现在未经认可的产品上;(5)认证标志用于不合格品;(6)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7)质量控制失效造成的带标志产品为不合格品;(8)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被撤销、注销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或标志;(9)非法转让认证证书和/或标志;(10)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等。
5.4.4公司通过每年的监督审核检查组织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得到表明获证者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信息后,由审核(检查)部记录,并向该获证者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获证者将误用经过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于1个月内寄到公司审核(检查)部。
5.4.5审核(检查)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错误使用处理单》。
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
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者,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5.4.6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者的书面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公司认可的纠正措施,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
5.4.7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者,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公司验证,则公司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
5.4.8对于故意误用、滥用证书和/或标志者,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者,综合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违反者的责任,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5.4.9综合部应及时关注纠正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必要时采取现场跟踪检查;当认为纠正措施实施符合要求时,综合部负责将纠正材料进行汇总,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4.10必要时,应将处理的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5.5预防措施5.5.1为防止获证者误用、滥用标志或证书,公司要求所有获证者制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并做好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和发放、等记录。
5.5.2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使广大顾客能够识别证书和/或标志的误用情况并向公司举报误用行为。
5.5.3公司给通过监督的企业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5.6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报告各获证者应以书面报告关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填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说明》,由审核(检查)部备案。
5.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和注册5.7.1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者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7.2获证者的认证资格一经公司进行了暂停、注销、撤销处理,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执行。
5.8凡冒用、伪造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公司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
具体事宜由综合部负责。
5.9公告公司定期在公司网站和期刊上、认监委网站上发布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和更换证书、暂停、注册、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名单。
6 相关文件初次检查控制程序样品的选择和产品检测控制程序再认证控制程序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7 相关记录证书发放记录证书回收登记表标志标识订购单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错误使用处理单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说明编制: 俞晴修订: 彭军审核: 顾江源批准: 顾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