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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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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6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的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丁受甲的委托接受赠予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手续
[答疑编号64922104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
选项B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因为出席签字仪式与签字本身
是有区别的。
仅出席签字仪式并没有签字,故不构成代理。
在选项A、C、D中,代理人都
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都构成代理。
提示:再代理的特征: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例题·多选题】再代理的特征有()。
(2005年)
A.再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B.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4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设立1.公司责任(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释: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无效。
2.股东的权利、义务(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4)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提示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债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包括债概述、合同法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四节内容,近年本章的平均分值25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
注意合同法结合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考查综合题型。
第一节债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
债权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权能中,()属于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
(2009年)A.占有B.处分C.给付受领D.给付请求[答疑编号64922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和债权的权能。
(1)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三、债的分类(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
7.其他。
提示: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缔约过失是()。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
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2012年)A.动产的善意取得B.接受继承C.接受遗赠D.先占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疑编号6492220202]『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
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股份发行和转让--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7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转让(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答疑编号649225060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的变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3公司的变更(一)公司合并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提示:(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四)公司组织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总结提示:(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题·单选题】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公司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1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是考试的重点章,主要考核《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文;各种题型均可出现,2012年的分值为19分,预计2013年的考试中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事组织。
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即中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2007年)A.与母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B.具有法人资格C.不需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E.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答疑编号6492250101]『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的能力1.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程序--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3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债权的申报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债权等。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所有债权,既包括无担保债权,也包括有担保债权。
(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2.债权申报范围(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民事法律关系--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行纪合同--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9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9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是:(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2)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3)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4)行纪人具有限定性。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
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疑编号6492230707]『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A项正确;(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项正确;(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C项错误;(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项正确。
管理人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六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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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二、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1.管理人的种类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这里的“利害关系”情况: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E.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答疑编号6492260201]『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物权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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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左右。
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概念和分类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桌、椅、板凳等。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等。
提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如:衣服、电视机等。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如:黄金、白银等。
(3)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
如:假冒伪劣商品、淫秽物品、毒品等。
3.特定物与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如:故宫、长城等;还包括在法律上特定化的物,如,已经被购买人特定化的汽车、字画。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如:同种粮食。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2010年)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答疑编号6492220101]『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转让。
税收相关法律-刑法(二)_真题-无答案
税收相关法律-刑法(二)(总分4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因过失犯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对甲应( )。
A. 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原交通肇事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B. 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为构成累犯C. 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按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并罚D. 撤销缓刑,再将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2. 下列关于撤销假释的理解错误的是( )。
A. 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3. 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王某在向税务机关缴纳10万元税款后,采取伪造报关单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5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王某构成( )。
A. 骗取出口退税罪B. 逃税罪C. 骗取出口偷税罪和逃税罪D. 逃避追缴欠税罪4. 张某于2008年10月1日盗窃王某人民币4000元,王某发现后即于2008年10月2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为逃避侦查而逃匿。
对该案的追诉时效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案追诉时效为5年B. 该案追诉时效为10年C. 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 该案追诉期限从2008年10月2日开始计算5.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
A. 3年以上5年以下B. 3年以上7年以下C. 3年以上10年以下D. 3年以上15年以下6.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再犯新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6转移标的物所有权(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2)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3)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提示: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五章讲义6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创立大会(1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1.召集和主持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3.股东大会会议通知①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合同的订立--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3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
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C.要约人依法撤销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疑编号649223030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失效。
选项A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借款合同--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7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1)标的具有特定性;(2)是双务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银行因此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C.解除借款合同D.中止借款合同E.对乙公司罚款[答疑编号6492230601]『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2)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3)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4)标的物为特定的非消耗物。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5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1年)A.侵权行为B.先占行为C.代理行为D.无因管理行为[答疑编号649221030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识与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如:虚假、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客观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有()。
(2010年)A.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D.不违反法律E.须有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的行为[答疑编号6492210305]『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
民事权利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讲义3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分类。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 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的是( )。(2011年)
A.抵押权
B.知识产权
C.荣誉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疑编号649221020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区分。专属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包括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本题中荣誉权属于人身权,是专属权。
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
原权
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 权利主体不能转让的是( )。(2010年)A.源自役权B.债权C.身份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疑编号64922102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区分。专属权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包括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身份权属于人身权,因此,不得转让。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2)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情形。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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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一)什么是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4。
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34)1。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
行政审批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进行的。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
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中,权利“从无到有"。
行政确认中,权利“从有到有”。
提示:教材中列举的行政确认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
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
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
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所以选项A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
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
3。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P35)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便民和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注意出单选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
监督原则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P40-41)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例题·单选题】经国务院确认,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是()。
A。
税收代征企业资格的确定B.发票印制企业的指定C.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的审批D。
税控装置生产制造的审批『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P4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1: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提示2: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
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2)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3。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4。
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提示: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在实地核查时需要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而书面审查不需要。
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颁发证件,也可以加盖印章.所以选项C错误。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且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该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所以选项D错误。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P45)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010年新增)5。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10年新增)【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正确的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