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的变更和工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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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的变更和工程签证
赵莹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内容广泛,发生时间长,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因此管理难度较高。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由此可见,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是建设单位的一项大事,应当高度重视。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签证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设计变更及其产生的原因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建设项目决策、立项阶段,由于对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不透彻造成错误决定。当设计工作完成后,才发现其中有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选址不当、地质条件不理想等。(2)业主在工程建设前期往往会缩短设计单位正
常的设计周期,这将造成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局部细节部位达不到具体施工的要求。审图不严出现设计错误,各工种之间未及时协调、配合、衔接,出现互相矛盾现象。另外,设计方案的施工可行性差,设计投标时,为突出其效果,往往会设计一些较前卫、富有时代感的外观特殊造型,这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通常考虑不周全,实际施工中无法实现,以致造成设计变更。(3)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碰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二)工程签证及其产生的原因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施工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鉴于工艺、技术方面的修改,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和
自身技术、经验、施工设备等条件,提出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某些修改要求,如钢筋种类代换,基础开挖边坡系数的修改等。还有因施工单位只图施工方便、省事或为赶进度而不顾业主利益,提出现场变更签证。
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化管理策略
(一)注意对工程合同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
对工程合同变更条款的合同分析应特别注意工程合同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坚持先商定价格或再进行变更。业主和工程师的认可权必须限制。业主通过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对设计的认可权提高设计质量标准、对施工工艺的认可权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文规定比较含糊或涉及不详细,则容易产生争执.如果这种认可权超过合同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承包商应争取业主或工程师的书面确认,进而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促成工程师提前做出工程合同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决策时间过长和变更程序太慢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一是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变更指令或变更会谈决议;另一种是变更指令不能迅速做出,而现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损失。这就要求变更程序尽量快捷,承包商应尽早发现可能导致工程合同变更的种种迹象,尽可能促使工程师提前做出工程合同变更。
(三)对工程合同变更应进行识别
在国际工程中,工程合同变更不能免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对已
收到的变更指令,特别对重大的变更指令或在图纸上作出的修改意见,应予以核实。对超出工程师权限范围的变更,应要求工程师出具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对设计双方责权利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由业主的书面指令、认可或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
三、建筑工程签证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业主应根据其工程管理的组织模式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投资。《细则》应针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对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工程变更的操作流程、工程变更确认、工程变更审核和批准、工程变更的造价确定和支付、工程变更的实施、工程变更文档管理(总监签字、统一出口、统一编号、业主备份)等作出详细规定。
(二)加强现场人员的管理,落实现场签证责任制
建立甲方驻工地代表与乙方代表对等的签证负责制。必须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及时签证,及时处理。为了及时办理好增减预算和经济签证,有效控制工程结算造价,发生在哪方,由哪方办理签证,各方的专人负责归口汇总,使现场签证工作成为一项正常制度。
(三)明确签证主体
工程签证实际操作中,常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签证主体普遍存在着简单化的趋势,仅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名字简单地填写在合同条款中,对其具体的职权未作规定;有的则在签证时不找合同中指定的签证主体签证,致使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几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驻工地代表的名字;对各自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而施工单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有的不是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而是发包方具体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员或技术员的签字。有的签证虽是发包方代表签的,便代表只签署“情况属实,但与合同条件不符”等字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要求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法庭辩论中,发包方代理人以签证主体不合格轻松地驳斥了对方,施工企业必须以此为戒。
(四)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
由于工程工艺复杂或使用方、业主对建筑标准、用料等方面经常变更,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包干造价随时都在变化,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是有的负责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这样只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征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经常互相争吵扯皮。因此,工程签证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做到1次1签、1事1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遇到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量调整,应当按照先算后干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的工程预算,按期报监理和业主进行审核,避免边干边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