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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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它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非法添加非食品成分等进行限制和规范。

二、食品药品监管法食品药品监管法是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它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该法还规定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对不合格的食品药品进行了禁止和处罚。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它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和程序,明确了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幅度。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法,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比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等。

这些法规在细化和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食品安全是全民共同关心的问题,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核心法律,还有许多相关的细化法规。

通过合理的监管和执行,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对我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档案。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1.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2.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安全。

四、食品广告和宣传1. 食品广告和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2. 禁止利用广告和宣传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和进行食品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制定和管理的一项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构建起健康、安全、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下面将从概述、内部规定、执行机构等方面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概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9年新颁布的一项法规,共有七章、七十二条,主要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检验和认证食品的资质和安全性,保证人民能够享有优质、健康和安全的食品。

二、内部规定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生产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进行评估分析,并针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2.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销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3.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生产经营者在种植、养殖等活动中使用农药或兽药,应当在作物或动物上使用已经批准的农药或兽药,并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使用期限进行使用。

4.食品标签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并注明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储存方法、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三、执行机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机构主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下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这些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法规执行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活动,为重大决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提供专家意见.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二)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三)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五)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八)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九)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十)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相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 (8)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4)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18)第五章法律责任 (21)第六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最新食品药品安全处罚条例

最新食品药品安全处罚条例

最新食品药品安全处罚条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生产者在提供食品的时候,需要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如果违反的,会受到处罚。

那么,食品安全法2017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法2017最新处罚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022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帮忙执法、宣扬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帮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识的宣扬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学识的公益宣扬,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扬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20__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1.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2.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

3.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

三、食品生产许可1. 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前,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 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4.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四、食品生产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3.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食品包装、储存和运输1. 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2.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

3. 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六、食品销售和售后服务1. 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销售情况。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内容全文(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患有食品安全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疾病的人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消费者,并记录、保存相关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五章餐厨废弃物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节小型餐饮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2023最新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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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府对本行***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由省、市、县人民***府、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本条例确定。

第七条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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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7、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管理制度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5、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食品采购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五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加工经营场所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

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三)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烘焙、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2.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3.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烤箱、发酵箱、搅拌机等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5.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食品经营企业、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除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食品进货凭证)销售食品。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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