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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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摘要]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意义包括: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经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
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经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她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代理制
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当前拥有100多万代理人,她们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经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经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经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它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她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她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代理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在纽约州,专业代理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代理人→代表→代理人→主代理人→高级主代理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代理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经过代理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代理人的管理可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总代理人的职责是任用代理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代
理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代理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代理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代理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代理人一般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另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它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在纽约州,代理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代理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它任何其它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在代理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代理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
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济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经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经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它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