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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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经论文:中美金融中介体系比较

微经论文:中美金融中介体系比较

中美金融体系比较经济管理学院 14411207 王鑫摘要:金融体系由帮助将一个人的储蓄与另一个人的投资相匹配的机构组成。

作为资本主义大国的美国和社会主义大国的中国在金融体系上必然有诸多差异,了解两者的运作对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体系的作用有很大的帮助,而且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金融体系的优点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本文将主要对中国、美国的金融体系的进行简介和比较,分析两者的利弊。

关键字:中国美国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中介机构和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

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金融体系,很难应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模式进行概括。

例如,在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形成了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相互交替、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的金融体系。

而在中国努力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形成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权限集中一个中央机构,由中央银行负责。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中美两国的金融体系概况。

一、中国金融体系简介目前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构成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协作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格局。

主要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机构,也是金融市场的积极参与者。

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它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具有集中货币发行权;集中存款准备金;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资金清算;充当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

它还代理国库;充当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各种金融事务;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企业存款贷款、个人储蓄和消费信贷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它充当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把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及对国内证券公司的启示2010-9-30一、美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培养与激励机制及对国内券商的启示(一)美国券商证券经纪人招聘、培训与激励概况美国证券经纪人是指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

从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看,美国的证券经纪人除了代理交易和证券销售,还担负着客户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职能中的一个或多个。

我国国内的证券经纪人在职业定位、工作内容等方面与美国的证券经纪人不同。

国内的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与美国经纪人相比,国内证券经纪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不能接受客户全权代理委托买卖股票、直接向客户提供确定性买卖建议、不能帮助客户进行投资管理服务”。

美国证券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一般是中等以上的富裕客户,对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操守等的要求都非常高,因此从最初的招聘开始,很多券商对于经纪人的真正录用往往要经历严谨而繁琐的招聘程序与长达1-2年的实习考察和持续职业培训,并在实习期内至少通过相当于从业资格考试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系列7考试(the NASD Series 7exams),甚至可能会被要求取得相当的业绩才能成为正式的经纪人。

在人才筛选的标准选择上,很多美国券商对专业背景、学历层次都不会有很高的要求,但是所有公司都会非常看重应聘者的个人道德品格、聪明悟性、团队协作精神等特质。

这也是基于欧美主流人力资源理论的观点,认为诚信、悟性、协作精神等特质是人的一生中早期形成或天生的,难以通过后天学习去塑造;而知识与技能却是可以通过培训提高的。

比如,拖欠过房租或逃避交通违章罚款的人,哪怕他是常春藤大学毕业的金融专才,也很难通过招聘程序,成为实习经纪人。

美国券商对经纪人的招聘甄选程序和机制,各家公司差异较大。

这源于各家券商对目标细分市场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形成“错位竞争”所要求的不同营销模式、服务体系和业务流程对不同类型人才的要求。

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局 对 保 险 中介 人 实 行 直接 的监 督 和 管 理 , 制 定法 并
中介市场是 以保险经纪人为 中心 的模 式。保 险经纪
人 的业 务 涉 及 财 产 保 险 、 寿保 险 和 再 保 险 领 域 。 人 英 国财 产保 险业务 的 6 %以上是通 过保 险 经纪 人 实 0
现的, 再保险和“ 劳合 社” 的所有业务则必须 由保 险
[ 收稿 日 ] 0 7 0 —1 期 20 — 6 8 [ 作者简介] 孙秀清 , , 女 山东烟台人 , 山东财政学 院金融学 院教授 , 经济学博士 。 研究方 向: 保险理论 、 区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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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对保 险经 纪 人 的监 管措 施 等 ; 后 随 依法 成 立 了保 险经 纪 人 注 册 理事 会 , 为保 险 经 纪 成 人 的注 册监 管机 关 , 18 在 97年被 授 权成 为法 定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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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保险
山东财政 学院 学报( 双月刊
20 07年第 5期( 总第 9 1
国外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 比较 与启 示
孙 秀 清
( 东财政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山
[ 摘
20 1) 504
要] 美国、 国、 英 日本 、 新加 坡等保 险业发达 国家的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机 构和 法律、 管模 式和 内容 各不相 监


国外 保 险 中介 市场模 式及 其监 管 比较
况。联邦政府则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Ac 来 N I) 对全 国保 险 中介业 的情况 进 行 协调 。美 国有 众 多 涉
及保险中介 的行业协会 , 如美 国代理人协会 、 国注 全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发展趋势分析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发展趋势分析
经 过 州政 府 批 准 。
潜 在 风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而 备 受指 责 。为 应 对 新 的 发 展形 势 , I NA C于 2 世 纪 9 年 代 初 研 究 并 提 出 了 专 门 用 于 监 管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金 充 0 o 足 率 的体 系 , 一 步加 强 偿 付 能 力 的 监 管 。四 是 严 格 规 定 投 资 比 进 例 。美 国保 险公 司 要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E ) 则 的制 约 , 要 受 到 保 险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SC 规 还
束 , 国 各 州 基 本 上都 规 定 了保 险 公 司可 投 向 资 产 的 种 类 形 式 和 美 数 额 , 因公 司类 型 而 异 。 寿 险 公 司 受 到 的 监 管 比财 险 公 司 严 格 并 得 多 , 险公 司 的投 资 法 以 谨 慎 为 原 则 , 在 盈 利 性 和 安 全性 } 寿 重 财 产 和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投 资 法 则 以 ” 笼 方 法 ” 原 则 , 在 投 资 的 鸽 为 重 流动性 。 二 、 国保 险 监 管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建 议 美 爆发与美国的金 融危机 席卷 全球 , 各 国金 融业影 响 巨大。 对 但 是 , 部 分 国家 的保 险 业 务 在 此 次 金 融 危 机 中 并 没 有 受 到 大 的 大
犯 罪 保 险 等特 定 义 务 。美 国 各 州 有 自己 的 保 险 法 , 州 保 险 局 在 各 州 管 辖范 围 内行 使 保 险 监 管 权 , 管 各 州 保 险 法 有 所差 别 , 都 规 尽 但
定 了保 险 公 司 的设 立 、 营 范 围 、 经 资本 要 求 、 保 偿 付 能 力 的 措 施 、 确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是一个相当庞大和复杂的系统,主要由两个主要的参与者组成: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

这个系统旨在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如健康保险、汽车保险、生命保险、房主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保险中介在美国保险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中介是指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搭建桥梁的专业机构,它的职责是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报价、购买选项以及理赔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在美国,保险中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这些中介都必须取得许可,证明他们有资格从事保险中介工作。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代表其销售、推销和宣传保险产品,以及处理客户的保险索赔。

美国各州的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和监控保险中介的业务,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法规和标准。

保险中介在美国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二是来自于客户的费用。

保险中介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佣金,而这个佣金通常是以被保险人保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相同的佣金,不管是哪个中介推销该保险产品。

而客户支付给保险中介的费用通常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一个按比例支付的金额。

这个费用包括保险中介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和帮助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用。

保险代理可以代表多个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而独立代理只代表一个保险公司。

以前,独立保险代理在美国保险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选择拥有更多的代理人,因为这样他们就能够获得更多的佣金,因为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

关于保险中介的选择,客户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寻找一个独立的保险中介,该中介可以为客户提供多个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及购买保险产品的建议和咨询。

第二种是向某个特定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保险。

然而,去中介化的趋势正在迅速增加,许多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始在网上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托保险中介进行市场推广销售保险产品,这样可以降低其推销保险产品的成本。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保险法是美国为保障公民的利益以及合理规范保险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保险,包括车辆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

美国保险法的基本条款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同时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法律框架,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1.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支付保费的一方。

2. 被保险人: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个人或财产的所有人。

3.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保险单:以书面形式记录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文件。

5. 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货币或其他价值的交换。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 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保险需求。

2. 核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险申请以及保险费的金额。

3. 承保: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投保人需要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便正式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 保险公司的责任:a.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予赔偿。

b. 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理赔协助。

2. 投保人的义务:a. 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b. 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按时续交,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c.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金的给付和索赔1. 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事故证明和申报材料。

2. 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调查,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程度。

3. 给付:在完成理赔调查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五、争议解决和监管机构1. 争议解决: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简介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为在就业市场上失去工作的美国工人提供经济保障和帮助的社会保险计划。

该制度旨在为受雇工人提供部分工资补偿,以帮助他们在重新就业之前维持生计。

这项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缓解失业造成的经济压力,并为受影响的工人提供经济安全网。

背景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引入的。

在当时,大量的美国工人失业,丧失了来源。

为了应对这种社会危机,政府制定了一项计划,旨在为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经济救助。

这个计划后来演变为今天的美国失业保险制度。

法律框架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管理。

联邦政府通过美国劳工部的劳工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该制度。

根据联邦法律,各州有义务为他们的居民提供失业保险。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定,以管理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

资格要求要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就业工人,通常意味着他们必须有一份曾经有过工资的工作。

其次,他们必须符合州定的失业要求,例如已经主动失业,或者由于雇主的原因被辞退。

最后,他们必须主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愿意接受就业培训。

福利金额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根据个人的工作历史和薪水水平而定。

通常,失业保险金是根据过去一年的工资计算的,其中一部分工资将作为补偿支付给受影响的工人。

虽然福利金额因州而异,但通常是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如40%至60%)。

福利金额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是根据每个州的法定上限和下限来确定的。

申请程序申请失业保险通常需要填写一份详细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如被辞退的通知和过去一年的工作历史记录。

一旦申请被批准,申请人每周必须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并愿意接受就业培训。

有些州要求申请人定期参加面试,以证明他们正在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失业保险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个人的工作历史和州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最多六个月。

然而,由于经济的不稳定和高失业率的情况,联邦政府有时会提供额外的失业保险福利,以帮助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

中、英、美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

中、英、美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

年 的事 情 。 各 国 为 了 加 强 对 保 险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直 接 保 险 业 务 和 再 保 经 纪人 的 监 管 , 多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险业务 。在美 国 , 险经 纪人分 大 责 形 式 对 其 从 行 为 规 则 、 格 认 定 、 为 销 售 财 产 、 任 保 险 的 经 纪 人 和 资 销售人 寿保险 的经纪人 两大 类 , 一 组织形 式等各方 面进 行规 范 , 本文
许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兼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不 允 许 保 险 公 司 向保 险 经 纪 也
国际 上 , 险 经 纪 人 的 组 织 形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 相 比之 下 , 国对 保 英 式 一 般 有 三 种 : 人 保 险 人 、 伙 个 人 保 险经 纪 人 则 较 为 宽 松 , 禁 个 合 不 制 企 业 、 险经 纪 公 司 。 在 保 险 业 止 其 兼 职 , 美 国 , 险 经 纪 人 本 保 而 保 发 达 的 英 国和 美 国 , 人 保 险 经 纪 身 是 从 保 险代 理 人 发 展 而 来 , 多 个 很 人 是 国 家 认 可 的 组 织 形 式 , 是 保 保 险 代 理 人 同 时 也 是 保 险 经 纪人 。 也 险 经 纪 行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我 而 四 、 险 经 纪 人 的 佣 金 支 付 标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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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规 主要是 保 监会 于 20 0 1年 1 司 可 以经 营 的 业 务 内容 来 看 , 质 1月 我 颁布 的 《 险 经 纪公 司 管理 规 定 > 上 是 允 许 兼 营 的 。此 外 , 国 不 允 保
以及 《 保险法> 中的有关条款 。 二、 保险经纪 人的组织形式

美国社保制度

美国社保制度

美国社保制度
美国社保制度是指美国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首先,美国社保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安全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安全制度是美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它提供了退休金、残疾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医疗保险计划,旨在为美国公民提供医疗保障。

其次,美国社保制度还包括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福利金、食品券和住房补贴等。

福利金是美国政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一种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

食品券是指美国政府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家庭的一种购买食品的券。

住房补贴则是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的一种补贴。

美国社保制度的运行主要通过税收和预算来支持。

公民和雇主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税,用于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此外,政府还会通过预算分配经费,以提供社会救济的各种福利。

然而,美国社保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美国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的上升,社会安全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

其次,美国社保制度存在激励问题,一些人可能会滥用社会救济制度,导致资源的浪费。

此外,社会保险系统的复杂性和低效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

总的来说,美国社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和不公平问题。

然而,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和问题,美国社保制度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完善。

美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随着人们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体系,在美国发展得相当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以期了解其在保险市场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保险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初期。

美国保险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早期的保险法主要是通过普通合同法和法院判例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和适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美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立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诸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风险分散、最优负担、保险利益优先和诚信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聚集大量保险人的保费,来分散风险并提供赔偿。

最优负担原则要求保险费和保险赔偿之间要达到最优的经济平衡。

保险利益优先原则强调保险合同应当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核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

诚信原则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行动,遵守契约精神。

三、美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美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准入与管理、保险销售与合同、保险赔偿与争议解决等。

保险公司的准入与管理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的注册要求、资本金要求、审查要求等,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保险公司的伤害。

保险销售与合同主要规定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合同订立与解除等,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够获得充分保护。

保险赔偿与争议解决主要涉及了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合同解释的规则、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美国保险法的特点与意义美国保险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美国保险法的体系完善,旨在全面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美国保险法倡导市场化原则,强调保险市场的开放与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美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

美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

摘要: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

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工业大国,其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美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降低企业生产风险,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制度。

美国作为工业大国,于20世纪初开始推行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二、主要内容1. 保险范围美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涵盖了各类企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

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人身伤害保险: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

(2)疾病保险:保障劳动者因职业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3)财产保险:保障企业因生产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2. 保险责任(1)赔偿劳动者人身伤害和疾病医疗费用。

(2)赔偿企业因生产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3)支付事故调查、鉴定、仲裁等费用。

3. 保险费率美国安全生产保险费率根据企业性质、行业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高风险行业的企业保险费率较高。

4. 保险期限美国安全生产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5. 保险监管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均对安全生产保险进行监管。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保险法律法规、监督保险市场秩序;州政府主要负责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

三、实施效果1. 降低企业生产风险安全生产保险制度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降低生产风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 保障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安全保障,降低劳动者因生产事故导致的伤亡和疾病风险。

3. 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四、存在问题1. 保险覆盖率不足美国安全生产保险覆盖率仍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因保费过高或不愿承担风险而未参加保险。

美国CCRC收费模式与中国养老社区收费模式分析

美国CCRC收费模式与中国养老社区收费模式分析

美国不仅开创了CCRC这一养老新业态,而且创设了“入门费+月费”的收费模式。

美国CCRC养老模式在引入中国后在形式与内容上均发生了变化。

我们将系统介绍美国的CCRC合同及其在中国的落地情况。

将重点梳理美国CCRC合同类型及收费情况,并对“入门费”背后的商业逻辑进行解读。

并向大家介绍中国养老社区合同模式的特征与创新,请保持关注。

一美国CCRC合同类型美国CCRC合同主要分为两类,即“入门费合同”(entrance-fee contract)和“租赁合同”(rental contract)。

其中,前一类又有三个细分。

而在极少数情况下,客户也可购买养老物业产权。

01“入门费”合同在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CCRC社区向客户收取入门费,分别对应“终身式”、“调节式”、“点单式”三类合同。

A类——“终身式”合同(Life-care contract):通过支付一次性入门费以及每月月费,客户可入住CCRC中的自理公寓,并终身享有社区提供的全部服务和配套设施。

当客户从自理区转到介护或护理区时,月费保持不变,但一些情况下需支付数额不高的额外服务费。

B类——“调节式”合同(Modified Contract):客户支付入门费及月费以获得自理公寓居住权。

该合同下,上述两项费用均低于A类合同,当客户搬入介护或护理区后,在原有自理公寓月费的基础上,可免费或按折扣价享受一定时长或一定费额的护理服务,而一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则须按市价付费。

C类——“点单式”合同(Fee-for-service Contract):客户需支付入门费及月费以入住社区自理公寓,但这两项收费都远低于A类及B类合同。

因此,客户需为每一项医、护、康、健类服务买单。

此外,客户虽拥有保证或优先入住介护或护理区的权益,但在迁移后月费则会相应上涨。

02租赁合同(Rental Contract)全美大约四分之一的CCRC社区提供租赁合同。

合约期限一般较长,客户通常会住到去世。

美国财产保险法的规定与影响

美国财产保险法的规定与影响

美国财产保险法的规定与影响财产保险是指以人们财产安全为目标的保险形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障财产安全的保险服务。

在美国,财产保险市场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运作受到一系列法规的规定与监管。

本文将介绍美国财产保险法的主要规定,并分析其对美国保险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美国财产保险法的主要规定1. 承保要求:根据美国财产保险法,保险公司在承保财产时,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确定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

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报价策略、风险转移和再保险等。

2. 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法规定了可以被保险的财产范围,例如房屋、车辆、商业用途的设备和库存等。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针对不同种类的财产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

3. 保险责任:根据美国财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财产损失发生时的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换取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4. 理赔程序:财产保险法规定了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

被保险人在财产损失发生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据,以便进行赔偿处理。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来处理理赔申请。

二、美国财产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影响1. 促进市场竞争:财产保险法的规定为保险市场的竞争创造了条件。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政策和报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这种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的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财产保险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公平、透明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

例如,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清晰明确地说明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理赔程序,以避免消费者在索赔时遭遇纠纷。

3. 风险管理和防止欺诈:财产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欺诈防范方面的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和评估,以确定风险和保险费用。

美国保险代理人

美国保险代理人
5、规定州保险局有权监督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并有权阻止和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此外,各州保险局还专门设立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针对客户的投诉予以调查,并且有权对相关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适当处理。
美国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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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麦卡伦.佛格法)规定,美国各州都享有保险立法和监督的权利,各州为执行保险监督能力都设立了保险局。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法规不尽相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但是对保险代理人各州都有专门的法律或者在保险法律中有专门的章节加以严格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险代理人职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的管理
1、保险代理人机构的设立必须获得所在州保险局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一定的专业素质。美国务州均规定要获取代理人资格证书必须完成指定的保险学相关课程,并且参加包括保险原理和州保险法知识在内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对保险代理人营销活动的监管
1、险代理人必须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
2、对代理人的佣金支付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3、强调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诚实守信,禁止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采用误导、歧视和欺诈等非公正营销手段。
4、强调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中介活动时不得向任何一方收取回扣,更不得以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条件换取保险公司的回扣。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机构是承担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角色的机构。

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选择、投保和理赔等服务,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渠道和市场开拓等支持。

保险中介制度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和管理方式。

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国外的保险中介制度和管理措施。

英国是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该国保险中介的主要监管机构。

FCA负责对保险中介进行注册、监管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FCA实行“主办制度”,即保险中介需要有一个负责监管和监督的主办方,以确保其合规运营。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当保险中介无法履行其职责时,FSCS可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与英国有所不同。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监管保险中介行业。

FTC主要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而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则负责对保险中介的注册、监管和监督。

美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较为分散,各州之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和规定。

同时,美国还设有国家保险中介协会(IIABA),该协会是美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代表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培训、资源和政策支持。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其保险中介制度始于19世纪末。

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

保险中介必须进行注册,并遵守BaFin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指南。

德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较为开放,国内和国际中介机构都可以向德国消费者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此外,德国保险中介协会(VDVM)是该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代表组织,为其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法律支持。

在保险中介制度的管理方面,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确保中介机构遵守规则和标准。

常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保险中介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制定监管规定和标准,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监管机构,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监督;设立保险赔偿机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建立行业组织,提供业务支持和交流平台。

国外保险公估制度之二:美国保险公估制度

国外保险公估制度之二:美国保险公估制度

国外保险公估制度之二:美国保险公估制度二、美国保险公估制度一般而言,在美国负责理算保险赔案的人称为“理赔公估人”(claim adjuster),包括代理人、公司公估人、独立公估人、公证局以及公共公估人等。

代理人(agent)是指在额度限制内具有授权处理小额保险赔案的人。

通常,被保险人直接向代理人提起理赔申请,该代理人在授权的理赔限度内直接支付赔款;公司公估人(company adjuster)指直接受雇于保险公司成为其职员的公估人,该公估人仅能代表该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的损失通知后,公估人将进行调查、决定损失金额以及安排支付保险赔款;独立公估人(independent adjuster)是指提供公估服务给保险公司并向该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公估人。

独立公估人是与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人最接近的美国形态的保险公估人;公估局(adjustment bureau)是指由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的提供公估服务的组织。

公估局所雇用的公估人员是受过专业培训以处理赔案理算的人员。

通常,公估局所提供的服务主要针对天然巨灾损失,如飓风,且一般是许多赔案必须同时处理;公共公估人(public adjuster)是指代理被保险人处理赔案的公估人,其费用一般按保险赔款金额的高低作为其计算基础。

美国各州的法律对保险公估人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就保险公估人业务许可证而言,大多数州都有相似规定,如有34个州要求保险公估人取得许可证。

不过,该许可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各州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利益。

除非另有规定,保险公估人不允许跨州作业。

美国大规模的保险公估公司有General Adjustment Bureau (600个分部)和Underwriter Adjustment Company(400多个分部)。

其他自雇公估人以及由独立公估公司雇用的公估人数量要比英国多。

美国于1937年成立了全国独立公估人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Insurance Adjusters of America),成员与英国不同,是以公司名义参加,也没有建立公估人考试制度。

2019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五项基本内容.doc

2019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五项基本内容.doc

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五项基本内容(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纵览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和完善历程,可将其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为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将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防止误导投资者的实质性信息进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这些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发行证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证投资者理性地根据上述信息正确了解和判断投资风险。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任何证券发行的总数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且购买人在500人以上的,必须向联邦政府登记。

对于国外企业发行证券,如果其总发行量在500万美元以下,或者少于300名美国境内的投资者购买该股票,且该项证券交易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则不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

该项法律还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交易,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在其发行证券过程中,甚至在证券发行以后,仍然定期地向投资者或证券购买人提供有关该公司的商务或财务信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具体化并进行了延伸:这表现在:1.将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加以细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需要披露的实质性信息的范围;2.拓宽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界限,将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延伸到证券发行、交易的全过程。

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后,仍须对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实质性信息进行披露;3.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方式,规定信息披露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前者为常规性披露,包括年报(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和季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交),该报告须对有关交易事项作全面详尽的阐述;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出现特定重大事件时,必须视其重要程度,在5个工作日或15个日历日之内提交相关表格予以披露。

韦莱保险经纪马波涛 学习国外保险经纪经验

韦莱保险经纪马波涛 学习国外保险经纪经验

韦莱保险经纪马波涛学习国外保险经纪经验对所有的保险从业人员而言,不管是寿险公司、产险公司,保护消费者都是大家共同的职责。

但是作为经纪人,我们的身份我想更适合从事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工作。

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我们是被保险人的代表,保险公司代表自己,公估代表双方,但我们的法律身份很清楚就是消费者的代表。

我们保护消费者是为了更好的生存,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二者有这样一种差异。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我们的身份和职责所在,但是真正能够完成任务,实现这样一种职责的话,有两方面,都是我们要去注意或者是去发展的:一个是我们自身的努力。

经纪行业在过去十几年有很大的发展,是保险行业中唯一靠自身摸索和实践,走到今天的,虽然还比较弱小,但是毕竟没有要过政府的资助。

或者说我们的起步相对比较晚,因为很多国家的保险和保险经纪行业是同时起步的,但是我们是保险比较强大了以后保险经纪才进入,所以困难可想而知。

但是毕竟我们走到了今天,我们毕竟有了充分的发展。

去年我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我们比较了数据,保险同业产品商业模式去年增长18%,保险经纪行业收入增长27%,在我印象中这是第一年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增幅远超过保险公司的增幅,更不用说寿险了。

这就意味着,在新增业务方面,经纪公司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保险公司的存量业务方面,我们也是增加了我们的份额。

这就代表了经纪行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如果按照这样一个趋势发展,经过二三十年,大部分公司的保费会通过经纪公司获得,这是代表了行业明朗的发展前景。

尽管有这样的趋势或者是有这样的发展基础,但我们除了自身继续发展以外,我们要保护消费者,首先要保护我们自己。

因为相对保险公司而言,我们还是相对比较弱小的。

台湾经纪行业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大家还是在相互的保护,也成立了组织,甚至可以和马英九直接对话,我相信中国也非常需要成立这样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既能够保护我们自身,为这个社会和这个市场传递更多的声音,也让我们有更多的能力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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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摘要]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意义包括: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经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

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

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经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她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当前拥有100多万代理人,她们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

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

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经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

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经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

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

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

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经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

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它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

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

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

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她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她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代理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

在纽约州,专业代理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代理人→代表→代理人→主代理人→高级主代理人五个阶段。

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代理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经过代理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代理人的管理可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

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

总代理人的职责是任用代理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代理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

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

代理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代理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

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代理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代理人一般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另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罚则。

对违反法律和其它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在纽约州,代理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代理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它任何其它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

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

在代理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代理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

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

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济人。

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

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

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经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

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经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

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它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

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经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

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

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效用。

因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

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特别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

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

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

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

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

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经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她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

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

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客户投诉制度。

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入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

自律组织不但经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入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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