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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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管理,为储备棉仓容保障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选用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现场考察、确定备用库、适时启用代储库”的流程进行。

第三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国家储备棉临时收储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储备棉各项管理规定,分年度审定后作为国家储备棉备用库;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当年度实际收储情况,在备用库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四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审核认定及租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利于安全储存,利于调运,利于监管,利于就近交储”,并坚持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储棉总公司对储备棉收储库点(含中转库点,下同)的选用。

第二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库房1万吨及以上有效仓容。库房为单层结构,库房内地面为硬化水泥地面,并具有防潮层,库房内不得有固定动力及照明线路。

新疆中转库点库房仓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具有符合中储棉要求的露天货场,总中转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三)仓库必须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部门审核认定的棉花存储资格。单栋库房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必须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000平方米,库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

(四)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及国家消防规范的基本要求:

1、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监控、巡更装置。电源符合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有充足的水源供消防使用。

2、符合防汛要求,有完备的排水系统及必要的防汛物资。

3、库区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腐蚀及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

4、仓库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库区内不得有架空电线。

5、仓库围墙必须为密砌围墙,高度符合棉花仓库要求。

(五)仓库防雷设施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并经当地防雷部门检测合格。

(六)具有与棉花装卸、作业方式等相适应的设备条件。库区道路必须硬化;库区内要有可满足装卸、过磅、观察等作业的足够场地;库房应能适应装卸设备出入,密闭良好、具备通风条件;库内有必要的苫垫器材、装卸、称重等设备。

(七)仓库必须配备满足巡查、值班等日常安全管理需要,以及具备扑救初期火情的消防战斗力量,其中,仓容量在1-2万吨(含2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6人;仓容量在2-5万吨(含5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1人;仓容量在5万吨以上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8人。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备的办公设备,有良好的网络基础条件(网络提供商为中国联通,接入带宽1M及以上),满足使用中储棉总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

(九)仓库所在地交通便利,库内有铁路专用线者(或靠近港口者)优先考虑。

(十)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在储备棉收抛储工作中,因乱收费被中储棉总公司通报的、发生过火灾等安全事故不满5年的、被取消代储库资格不满3年的企业,不授予资格。

(十一)仓库必须资质合法,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

第七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条件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资格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间内,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交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纸制文本二份和电

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并装订成册。

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企业概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5、确保储备棉安全存储的承诺书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政府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允许棉花存储的审核认定书。

7、当地防雷检测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8、缩印的仓库平面图。

9、仓库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仓库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11、仓库装卸设备及苫垫器材配备情况。

12、仓库距离最近港口的距离及道路情况(内陆仓库可不做说明)。

13、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受理及认定

第十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认定工作于每年5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企业应于受理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寄至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超过该时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中储棉总公司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通过预审的申请企业,由仓管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并随机抽调直属库安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选用条件,对照申请材料,赴实地进行全面考察。评审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评审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评审报告,提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新疆区域代收储库点的资格申请、受理、审核、考察、评审、资格认定意见等全权由中储棉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国家储备棉代储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度。中储棉总公司将认定结果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通过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成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备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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