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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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1) WSi 为土壤扬尘中 PM( i 空气动力学粒径在 0~ i μm 间的 颗粒物,下同)总排放量,t/a。 2) ESi 为土壤扬尘源的 PMi 排放系数,t/(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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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S 为土壤扬尘源的面积,m2。 4) Di 为 PMi 的起尘因子,t/(104 m2•a)。 5) C 为气候因子,表征气象因素对土壤扬尘的影响。 6) η为污染控制技术对扬尘的去除效率,%,对颗粒物的 控制效率见表 3。多种措施同时开展的,取控制效率最大值。 7) ki 为 PMi 在土壤扬尘中的百分含量,推荐值 TSP 为 1、 PM10 为 0.30、PM2.5 为 0.05;也可使用巴柯粒度仪或动力学粒径 谱仪进行实测,对该值进行修正。 8) Iwe 为土壤风蚀指数,推荐值见表 4;其它类型土壤的风 蚀指数可以选择质地接近的土壤类型代替。 9) f 为地面粗糙因子,取值为 0.5,在近海、海岛、海岸、 湖岸及沙漠地区取值为 1。 10) L 为无屏蔽宽度因子,即没有明显的阻挡物(如建筑 L=0.7; 物或者高大的树木) 的最大范围。 当无屏蔽宽度≤300 米时, 当无屏蔽宽度在 300 米至 600 米之间时,L=0.85;当无屏蔽宽度 ≥600 米时,L=1.0。 11) V 为植被覆盖因子,是指裸露土壤面积占总计算面积 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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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量的计算应在具体排放源层面完成。 对于 某个给定的最低一级排放源,扬尘源颗粒物排放量由下式计算:
W E A
(1)
1) W 为某个给定排放源的扬尘排放量。 2) E 为排放源对应的单位活动水平的排放系数,一般为单 位时间单位面积(道路扬尘源为单位道路长度)的扬尘源颗粒物 排放量。 3) A 为扬尘源的活动水平因子。 扬尘排放系数的确定优先考虑选用实测法和模拟测定法, 也 可以参考本指南的推荐值或通过文献调研法获取。 污染源实测法 指在当地实际测定的扬尘排放量或排放因子数据, 主要包括基于 实测的排放因子估算法、 建筑施工的降尘量监测、 上下风向法等。 文献调研法是指从科技文献、 排放系数数据库中查找相近生产技 术与排放水平的排放因子。 模拟测定法是指采用实验模拟的方法 进行各类扬尘排放因子的测定,主要包括风洞测定法等。 不同季节的扬尘源活动水平差异较大, 对大气颗粒物浓度的 贡献比例存在明显差异, 各地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自然植被覆 盖情况对扬尘各类来源进行分季节统计, 对应的排放系数和排放 量计算公式中的参数也应作相应调整, 以获取更加准确全面的扬 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 活动水平数据是扬尘源清单编制中的基础性信息, 通过一系 列定量数值反映调查区域中各扬尘源类起尘活动的活跃程度。 不 同城市、不同季节的扬尘源活动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要通过实测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82—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83—目录目 录 (84)1 编制背景 (85)1.1 任务来源 (85)1.2 指南编制单位 (85)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3.1 编制原则 (85)3.2 技术依据 (86)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产生系数的确定 (87)4.3 固定燃烧源PM10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产生系数的确定 (87)10产生系数的确定 (89)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 (91)4.4 工艺过程源PM104.4.1 钢铁 (91)4.4.2有色冶金 (91)4.4.3 建材 (92)4.4.4 石化化工 (94)4.4.5 废弃物处理 (94)产生系数的确定 (94)4.5 移动源PM10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10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105 指南实施建议 (99)—8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之前的研究基础和对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总结凝练,开展了《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6月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
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55号)
关于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
告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是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制定大气污染物优化减排方案、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和科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开
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我部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指南。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包括大气一次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的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所涉及的污染源分类分级、排放系数与活动水平数据获取、不确定性分析以及清单的应用与评估。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细颗粒物 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 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原则:依据我国当前的行业或产品分类,充 分考虑各个行业工艺技术、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 异,进行深层次源划分,使 PM2.5 排放源尽可能涵盖潜在的、可 能带来排放的活动部门;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 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 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路线。随着环境信息 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环境保护 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三级分类下则涵盖了各种具体的燃烧设备。完整的固定燃烧源
第一至第三级源分类见表 1。
固定燃烧源第四级分类包括袋式除尘、普通电除尘、高效电
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除尘和机械式除尘等六种污染控制技
术以及无除尘设施的情况,其对应的 PM2.5 去除效率见表 5。
表 1 固定燃烧源第 1~3 级分类及对应的 PM2.5 产生系数
0.10
农用机械*
4.00
建筑机械*
6.00
航空 煤 油ຫໍສະໝຸດ 飞机**0.28*排放系数为 g/kg 柴油消耗量
**飞机排放系数为 g/LTO(起飞着陆循环次数)
国3
国 4 质量分级
C
C
A
A
C
C
C
第三章 PM2.5 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3.1 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 编制一次 PM2.5 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 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在表 1-3 提供的分类分级体系中选取合适的第一、二级排放源类型,以确 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在数据调查和收集阶段应当涵盖排放源第三、四级分类中涉 及的所有燃烧/工艺技术和颗粒物末端控制技术,在数据整理过 程中根据当地排放源的特点确定源清单覆盖的第三、四级分类。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点源是指可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动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 清单中一般体现为单个企业或工厂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难以获取 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 省、地级市或区县的排放总量。 对于某一个第四级排放源,可以只由点源或面源组成,也可 以同时包含点源和面源。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明确每一个第四级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973计划课题:我国酸沉降相关物质的排放特征及强度研究
863重大项目课题:区域大气污染源识别与动态源清单技术及应用 十多项环保公益项目及几十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构建了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共性技术体系 • 发展了多层嵌套高分辨率的区域排放清单编制技术和方法学 • 开展了排放系数测试研究,将排放系数的本土化率由20%提高到70% • 编制了覆盖全国和重点区域的多层嵌套网格化排放清单 • 部分城市基于自下而上方法编制了多污染物综合排放清单
[95% 置信区间]
NOx CO2 CO CH4 VOC BC OC NH3
Other East Southeast Source: Streets et al., 2003 Asia Asia
China
Japan
India
Other South Asia
Ships
All Asia
第三阶段:基于技术和设备信息的排放清单
第二阶段:基于部门活动水平的排放清单
代表:TRACE-P排放清单
基准年:2000年 涉及的污染物:SO2, NOx, CO2, CO, CH4, NMVOC, BC, OC
基本方法
排放系数法 源分类:3级 活动水平:
• 分省、分部门的不同燃料消费量 • 主要的相关工、农业原料消费量和产量
100
除尘器所占比例/%
水泥厂污染控制技术演变函数
旋风 湿式 静电 布袋
80 60 40 20 0 1990 1993 1996 年份 1999 2002 2005
③ 中国是全球土地利用变化速度最快的区域之一
珠三角城市化土地利用变化
④ 排放清单编制与环境数据统计体系存在脱节
环境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由环境统计、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PM2.5 产生系数受燃烧技术和工艺技术影响不大的燃料和产品, 第三级层面可不再细分,在第二级下直接建立第四级分类。
2.1 固定燃烧源的分类 固定燃烧源是指利用燃料燃烧时产生热量,为发电、工业生 产和生活提供热能和动力的燃烧设备。
固定燃烧源的第一级分类包括电力、供热、工业和民用四个
部门;第二级分类包括煤炭、生物质、以及各种气体和液体燃料;
高效电除尘:指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电场、利用高压电场产 生的静电力将颗粒物从含尘气流中分离出来的除尘技术。
电袋复合除尘:指通过前级电场的预收尘、荷电作用和后级 滤袋区过滤除尘的除尘技术。
湿式除尘:指通过含尘气体与液体密切接触,利用水滴和尘 粒的惯性碰撞及其它作用来捕集含尘气体中颗粒物的除尘技术。
机械式除尘:指利用机械力(重力、惯性力、离心力等)将 颗粒物从含尘气流中分离出来的除尘技术。
一般控制:指使用效率一般的集尘设备或控制措施,减少无 组织扬尘逸散的技术,如增加格挡等。
高效控制:指综合使用高效率的集尘设备,减少无组织扬尘 逸散的技术,如转炉烟气三次除尘、焦化除尘地面站等。
一次铝:指直接由铝矿石经过电解冶炼生产出的铝。 二次铝:指通过含铝材料回收再生生产出的铝。 起飞着陆循环(LTO):指飞机从起飞滑行、起飞、降落和 降落滑行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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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 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 PM2.5 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 PM2.5 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 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 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 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近日,环境保护部第七轮次“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问题最突出,占本轮次检查发现问题总数的38.6%。
大部分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而且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无论是民众关心热议的细颗粒物(PM2.5)还是臭氧(O3),都和VOCs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此,特邀我院张新民研究员就VOCs污染的现状、来源以及控制对策进行系统介绍。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常压下,任何沸点低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室温(25℃)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因此,控制VOCs对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VOCs污染的危害性和控制的必要性VOCs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它化合物8类。
大约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VOCs不仅对人体有明显的毒性效应,还具有多重环境效应。
VOCs可以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也能与大气中的·OH、NO3-、O3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环境空气的O3和PM2.5均有重要影响(图1)。
图1 VOCs多重环境效应(左)及近地面臭氧生成机制(右)(来源:US EPA)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很早就认识到了VOCs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影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VOCs 污染控制政策。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复杂,呈现高污染负荷、多污染物叠加等特征,已从传统的煤烟型污染逐渐过渡为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复合污染。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青环发〔2018〕253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8〕253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办法》),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采选矿、非金属矿物制品、家具等六行业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的确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日附件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其他类似污染源在无法采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1)方法适用范围采选矿行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
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附件1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PM2.5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2.3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式中,E 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CO、HC、NOX、PM2.5 和 PM10 排放量,单位为吨;j 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别;k 为排放阶段; n 为功率段;P 为保有量,单位为辆;G 为平均额定净功率,单 位为千瓦/台;LF 为负载因子;hr 为年使用小时数,单位为小时; EF 为污染物排放系数,单位为克/千瓦时。
2008.1.1~
排灌机械 其他
2008.10.1~ 2010.10.1~ ~2008.10.1
2010.10.1 2016.4.1
国Ⅲ 2016.4.1~ 2016.4.1~
(7)
式中,E 为非道路移动源 SO2 排放量,单位为吨;Y 为燃油 消耗量,单位为千克;S 燃油硫含量,单位为克/千克燃料。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清单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 4.1 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 4.1.1 非道路移动机械 (1)保有量及技术水平 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优先使用实际调查数据。如无实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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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限值要求的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国Ⅲ:包括达到标准 GB20891-2014 第三阶段限值要求的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国Ⅳ:包括达到标准 GB20891-2014 第四阶段限值要求的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1.4.3 排放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
国Ⅰ:包括达到标准 GB20891-2007 第一阶段限值要求的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达到标准 GB26133-2010 第一阶段限值要求 的非道路汽油移动机械;达到标准 GB18322-2002、GB19756-2005 第一阶段限值要求的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国Ⅱ:包括达到标准 GB20891-2007 第二阶段限值要求的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达到标准 GB26133-2010 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的非道路汽油移动机械;达到标准 GB18322-2002、GB19756-2005
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
附件3《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项目名称: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项目管理人:贺克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XXX目录1 任务来源 (1)2 指南制定的意义 (1)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1)3.1 编制原则 (1)3.2 技术依据 (2)4 主要编制工作过程 (2)5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3)5.1 排放源分类分级方法 (3)5.2 PM2.5排放量计算方法 (5)5.3 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 (7)5.4 源排放清单的应用与评估 (8)6 指南实施建议 (9)《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任务来源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细颗粒物(PM 2.5)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以来,围绕如何深化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降低区域PM 2.5环境浓度、减少灰霾现象发生频率等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工作。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于2013年启动了环保公益科研专项重点项目“PM2.5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体系研究”,由清华大学承担。
旨在摸清我国一次PM 2.5排放基本情况,评估其减排技术潜力,研究一次PM 2.5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方法。
依托该项目,环境保护部科技(以下简称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细颗粒物(PM2.5 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PM2.5源排放控制和监管体系研究”项目《PM 2.5源排放清单指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开展《PM 2.5源排放清单指南》编制工作。
2 指南制定的意义1)摸清我国一次PM 2.5源排放基本情况近年来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SO 2、NOx 、CO 等气态污染物上,而较少涉及大气颗粒物。
其主要原因是相对以上气态污染物,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特征更加复杂,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难度增大。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讲解
与时俱进原则
•建立相应的动态污染源数据库,持续更新扬尘污染源信息, 对扬尘源实行系统高效的管理。
指南编制原则与依据
指南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4.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GJ 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 第253号) 10.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内容讲解
南开大学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2015年 03月
主要内容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原则与依据 指南编制过程 指南主要内容 扬尘源控制建议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背景
扬尘对我国大气颗粒物污染具有显著贡献,是城市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
指南编制背景、目的及意义
指南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科 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明确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原则、技术方法和结果应用,指 导各地环保部门科学规范地开展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我国 扬尘排放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的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为开展 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奠定基础。
扬尘治理完整实施指南
扬尘治理完整实施指南1. 引言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指南旨在为扬尘治理工作提供全面、详细的实施策略。
2. 扬尘治理目标依据国家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扬尘治理目标如下:- 到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 到2030年,全国扬尘污染得到全面治理,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3. 扬尘治理原则- 源头控制:严格施工、运输、土地开发等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 过程管理:对扬尘污染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协同治理: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 科学治理:依据区域特点和扬尘污染源,采用合理的治理技术和方法。
4. 扬尘治理措施4.1 施工扬尘治理- 施工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 道路硬化:施工区域内部道路全部硬化,确保道路清洁。
- 洒水降尘:定时洒水,增加湿度,降低扬尘。
- 覆盖堆放物料:物料堆放处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 绿化带建设:施工区域周边设置绿化带,减少扬尘扩散。
4.2 运输扬尘治理- 车辆冲洗: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出场车辆清洁。
- 覆盖运输:对散装物料进行覆盖,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
- 限载规定:严格执行限载规定,减少车辆刹车、加速产生的扬尘。
4.3 土地开发扬尘治理- 洒水作业:土地开发过程中进行定时洒水,降低扬尘。
- 绿化植被: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绿化植被,减少扬尘污染。
4.4 城市道路扬尘治理- 道路清扫:采用湿式清扫,增加道路湿度,降低扬尘。
- 道路绿化:加大道路绿化力度,提高道路绿化覆盖率。
- 定期检测:对城市道路扬尘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治理效果。
5. 监督与考核- 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
- 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实行扬尘治理考核制度,对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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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扬尘源
工业原料堆 建筑原料堆 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筑渣土及垃圾 生活垃圾
装卸与输送 堆放
第三章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 3.1 排放源分类及影响因素的确定 编制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 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按照扬 尘源分类,对照表 1 提供的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确定源清单编 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均属于 面源类的污染源,在编制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前需确定计算空 间尺度。该尺度可以为省、市、区以及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划定的 重污染区域和地理大区等。 3.3 数据调查收集和质量控制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四类扬尘源逐一制订活动水平调 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 途径。 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调查活动水平时 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 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 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第一级 土壤扬尘源 道路扬尘源
施工扬尘源
表 1 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 第二级 农田 荒地 裸露山体 滩涂 干涸河谷
未硬化或未绿化空地
铺装道路 未铺装道路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物建造与拆迁 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修缮工程
第三级 砂土
壤土
粘土 城市道路
公路 工业区道路 林区道路 乡村道路 土方开挖 地基建设 土方回填 主体建设 装饰装修
排放量。
3) A 为扬尘源的活动水平因子。
扬尘排放系数的确定优先考虑选用实测法和模拟测定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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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扬尘源:是指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 碾压、人群活动等)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施工扬尘源: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 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扬尘。
堆场扬尘源: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 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 以及风蚀作用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 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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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编制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 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污 染特征、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 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指南要求,对主要的土壤扬尘源、道路扬 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进行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 (2)科学实用原则: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要 严格按照相关科学方法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开展;同时,所编制 的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为扬尘源 的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实用信息。 (3)与时俱进原则:与其它源类相比,扬尘源颗粒物排放 的动态变化较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扬尘污染源 特点、技术条件和管理需求,定期对扬尘源颗粒物进行动态调查, 建立相应的动态污染源数据库,持续更新扬尘污染源信息。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南开大学起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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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 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扬尘源: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各种不经过排气筒、无 组织、无规则排放地表松散颗粒物质的颗粒物排放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 和空间范围内以扬尘形式向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的量的集合。 土壤扬尘源:是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 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未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在自然 力或人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扬尘。 — 88 —
扬尘源的第一级依据各源类的基本属性与排放特征进行分 类,分为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四 大类;第二级依据各子源类的主要类型进行分类;第三级依据各 子源类的排放特性进行分类;第四级依据各子源类的精细化分类 进行划分。表 1 给出了各类扬尘源的一至三级分类。对于土壤扬 尘源,还包括第四级分类:砂土可分为砂地和壤质砂土;壤土可 分为壤土、沙壤土、砂质粘壤土、粉质壤土、粘壤土、粉砂质粘 壤土和粉土;粘土可分为粘土、粉砂质粘土和砂质粘土。对于道 路扬尘源,城市道路还可细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铺装道路:是指以水泥、混凝土、沥青或砾石等材料铺筑的 道路。
非铺装道路:是指仅铺筑碎石或未铺筑任何放相关的各类起尘活动 的定量数值。
排放系数:是指单位活动水平的扬尘排放量。 表面积尘负荷:是指道路或地面等下垫面单位面积(m2)上 能够通过 200 目标准筛(相当于几何粒径<75 μm)的积尘的质 量。 表面有效积尘率:是指利用 200 目标准筛筛分尘样品,得 到的几何粒径<75μm 的干燥颗粒物在路面或地面积尘中所占比 例。 粒径分布:是指扬尘某一粒径范围内颗粒个数(或质量)占 颗粒总个数(或质量)的比例。
第一级 土壤扬尘源 道路扬尘源
施工扬尘源
表 1 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 第二级 农田 荒地 裸露山体 滩涂 干涸河谷
未硬化或未绿化空地
铺装道路 未铺装道路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物建造与拆迁 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修缮工程
第三级 砂土
壤土
粘土 城市道路
公路 工业区道路 林区道路 乡村道路 土方开挖 地基建设 土方回填 主体建设 装饰装修
第二章 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 本指南涵盖的扬尘排放源包括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 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四大类。针对扬尘产生机理和排放特征的 差异,在编制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时,不同的扬尘源需要考虑 的影响因素不同。在进行排放系数和排放量计算时,应当基于四 大类扬尘排放源各自的特征进行分级,选择对应的计算方法,结 合编制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参数取值。 — 90 —
附件 6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扬 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扬尘源(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 源、堆场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方法、技术流程、 质量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扬尘源颗 粒物(TSP、PM10、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本指南是对《大 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补充。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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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扬尘源
工业原料堆 建筑原料堆 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筑渣土及垃圾 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