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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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岗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城市,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7〕26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9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红岗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红岗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个人),均应承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任务。

第三条“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责任单位及个人对本责任区实行包环境卫生、包城市市容、包公共秩序、包公用设施、包举报监督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单位自包、群专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区政府进行领导部

署,区城管局、杏树岗镇、各社区、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区城管分局负责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各街道办事处、杏树岗镇、各园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每季度定期检查“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落实“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统一划线或设立停放架等形式,明确门前车辆停放区域;及时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贴乱画及乱摆乱放和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杏树岗镇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导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巡查和督促落实,每月将“门前五包”责任落实情况报送城管分局。

二是大力宣传“门前五包”责任制,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落实“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记录。

三是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责中的有关问题按有

关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区域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沿街责任单位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

2.冬季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城市市容:

1.绿地、花坛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2.门前树木无钉挂物品。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适当摆设盆花盆景,栽植花草。

4.高层建筑、窗口地带、标志性建(构)筑物、大型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应当按要求安装亮化设施并符合街景容貌要求。

5.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亮化设施。

6.及时维修、更新直至拆除影响市容景观的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

7.临街墙面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进行维修或粉刷,色彩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

8.临街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9.节庆、婚庆、开业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应当整齐、美观、安全,

并按时清除。

(三)包公共秩序:

1.不得擅自在店外设置摊点或允许他人设置摊点,在责任区内有摆设摊点的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向城管部门举报。

2.沿街责任单位及个人严禁占用场地或在建筑前域内堆放物料,影响通行;严禁占道经营(加工、维修、洗车等),严禁在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各类物品。

3.临街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擅自搭建临时棚亭。

4.保持临街立面、墙面、附属设施、屋顶容貌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及时清除乱贴、乱画等各类小广告。

5.车辆停放要进线入架,方向统一,整齐美观。

(四)包公用设施:

1.及时制止损坏小区桌椅、健身器械、护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行为,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举报。

2.发现责任区内的公用设施损坏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给予修复。

3.监督在责任区内的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保持路面平坦整洁、设施完好。

(五)包举报监督:

责任单位及个人对在责任区内有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劝说、制止,对于不听从劝阻的要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左右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下同)沿路总长,有相邻单位的以相隔距离的中线为界,无相邻单位的两侧各延伸30米为界;前为建(构)筑物墙基至人行道路牙,后到与相邻单位距离的中线,无相邻单位的后延30米为界,无人行道路牙或者无明显隔离带的以与机动道的连接处为准。

第三章组织落实

第八条区城管分局应按照“门前五包”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门前五包”规定。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杏树岗镇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门前五包”专职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专项负责督导检查“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十条区城管分局定期将责任状、责任单位及个人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处罚奖励情况、重大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其他情况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区城管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杏树岗镇、各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听取“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区城管局要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区政府对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力的责任单位及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挂黄牌、限期改正等处理,对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拒签“门前五包”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实行重点户管理;对严重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影响城市市容或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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