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
法
一、认定标准
1.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基于以下标准:
- 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 学生在智力、情感、行为或身体方面存在特殊教育需求,并需经专业机构确认。
2. 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家庭收入水平;
- 家庭负债情况;
- 家庭成员数目和经济状况。
二、认定流程
1. 学校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并公示在校内。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证明。
3. 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政策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家庭进行面谈调查。
4. 学校根据初步审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管理办法
1. 认定为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学生享有以下权益:
- 减免学杂费和教材费用;
- 获得特殊教育相关支持和服务;
- 参与专门的教育活动和培训。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学生隐私和权益。
3. 学校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有效和公正。
4.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可以作为评选奖学金和资助项目的依据。
请注意,此文档仅提供参考,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
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具体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助学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贫困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八条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九条根据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参照以下情况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1、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3、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且无固定收入的;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7、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8、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9、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10、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特制订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一、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年级组长组员:各班班主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组员: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二、认定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视学校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家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
(2)学校成立以教导处主任为组长,各年级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年级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及认定申请表
1.学生高中阶段及毕业后,获得资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家庭欠债,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申请时请提供最近一年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8.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申请时请提供当地政府证明)
□9.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实体单位在院系认定工作结束后将本表复印留存一份。
3.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可参见网站。
4.本表请双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印。如有相关证明材料,请订于表后。
(区号)-
家庭邮编
学费标准
元/年
住宿费标准
元/年
是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是□2.否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家庭类型
□健全□孤儿□单亲□离异□残疾□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______________
注: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等请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2.孤儿申请时请提供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3.单亲指一方去世;4.离异家庭申请时请提供抚养情况说明;5.残疾指本人残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规定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规定1. 背景学前教育阶段是孩子成长发展的重要时期,然而一些家庭可能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资源给孩子。
为了确保这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需要明确认定和管理这些学生的身份。
2. 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基于以下标准:- 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
-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不超过一定额度,包括房产、车辆等。
- 家庭支出:家庭的日常开支高于收入的一定比例。
- 其他因素:家庭中是否存在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等。
3.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如下:-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
- 根据审核结果,学校综合考虑各项标准,作出认定决定。
- 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4. 管理措施对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学校提供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 学校提供补助金或资助计划,帮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品、午餐、交通等。
-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定期评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需要调整支持措施。
- 学校加强与社会福利机构的合作,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认定和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定期评估,对学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结论通过明确的认定和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学生个人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落实这些规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
第九条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
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要成立由负责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及学生会主要干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院系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年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年级或本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治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峻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悠闲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形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模板】
**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科学合理地执行《**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针对突发事件型资助的发放,特制定本标准。
一、补助分级及标准1、一级事件:补助标准为20000 至25000 元。
一级事件系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事件:(1)学生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失明、瘫痪或因病死亡的。
(2)学生遭遇严重伤残的。
2、二级事件:补助标准为15000 至20000 元。
二级事件系指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10 万元以上的事件。
3、三级事件:补助标准为10000 至15000 元。
三级事件系指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事件。
4、四级事件:补助标准为6000 至10000 元。
四级事件系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事件:(1)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6 万以上8 万元以下的。
(2)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因出现意外导致轻微伤残的。
5、五级事件:补助标准为4000 至6000 元。
五级事件系指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4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事件。
6、六级事件:补助标准为2000 至4000 元。
六级事件系指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事件。
7、七级事件:补助标准为1000 至2000 元。
七级事件系指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事件。
8、八级事件: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000 元。
七级事件系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事件:(1)学生因突发家庭经济变故等事件,导致暂时性失去经济来源的;(2)学生因家庭发生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经济来源不能保障其正常在校学习生活的;(3)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在5000 元以下的。
二、补充说明1、学生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是指学生患病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相关方赔偿等费用后自己所需实际承担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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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实体单位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院系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比较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提供相关证明);
(3)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6)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公示后的审核结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将《调查表》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相关学生信息记录备案,作为资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再次申请困难认定程序:
(1)对于已经过认定的学生,院系应在每学年开始时组织开展再次认定的复核工作,原则上由认定评议小组对该同学进行评议得出困难等级结果(无需再次提供《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院系复核后将相关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提供相关证明);
(2)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
(5)建档立卡困难户(提供相关证明);
(6)
(7)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8)
(9)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结果、异议的申述具有最终的确定权。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老生如需新增认定或更改认定等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首次申请困难认定程序:
(1)学生如实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及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或村委会、高中)签章。
(2)学生将《调查及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主动申请参加认定。
(3)各实体单位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调查及认定申请表》的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院系应综合考虑被评议同学家庭情况(财产、健康、受资助、人口、地域等)、本人身体情况、在校期间生活表现等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结合本院系专业实际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
第九条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
(10)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就餐的,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经常进出高档娱乐场所的,有其它高档消费等现象的(专业需求除外)。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体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年级、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将经过审核后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不可以校园网公告、院系网站公告等可能扩大不必要的告知范围的方式进行公示)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本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供相关证明);
(5)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父母均在务农的农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
(6)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提供相关证明);
(7)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各实体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院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集中进行一次。因故未能及时参加此次认定的学生,各实体单位可视情况的认定与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