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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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专业群定位准确,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专业群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建设机制。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二)专业群有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创新团队,校外兼职教师素质优良。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基地建设与实践教学项目设计相适应、相配套。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一)根据遴选条件,开展项目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区域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落实项目学校的相关支持政策和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监管。
第八条 项目学校举办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二)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委托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承担“双高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受两部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 研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的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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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规范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的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各项建设项目。
第二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实施过程、统计报表、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建设项目设备招投标等。
第三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项目管理、过程监督、重点审计、绩效考核”,把示范高职建设项目建设好,管理好,顺利实现建设预期目标。
第四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实行四级管理,即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办、项目组、子项目组,组长负责,责权到人,全程监控,阶段验收,定期考核;建设任务和监控点均落实到人,全过程检查、考核、监督、调控。
保证项目进度。
具体参见《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项目责任书》(附件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院法人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学院成立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为示范性院校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院级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示范高职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的规划;(二)负责建设项目各种专项资金的筹措与配置;(三)负责建设项目相关规章制度的决策和审批;(四)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五)负责建设项目主要人力资源的配置。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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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方案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建设背景与基础 (2)第三章指导思想和建设依据及目标 (6)第四章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和项目建设 (10)项目一酒店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10)项目二导游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34)项目三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57)项目四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85)项目五以理事会为重点的校企融合机制建设 (117)第五章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和项目建设 (127)项目六旅游日语专业建设 (127)项目七西餐工艺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136)项目八空中乘务专业及专业群建设 (154)项目九会计专业建设 (170)项目十旅游人才培养国际化提升工程 (183)项目十一学生就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 (192)项目十二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201)第六章建设进度 (224)第七章建设经费预算 (225)第八章保障措施 (227)附件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办法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概述根据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结合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建设方案。
三年建设期(2010年6月—2012年12月),学院将以四个中央财政支持和四个非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及专业群建设为中心,重点实施以理事会为重点的校企融合机制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国际化提升工程、学生就业质量提升工程、智慧校园建设四个项目(见表1-1-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专业结构,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提高学在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学院办学水平、办学特色、人才培养质量、引领和辐射能力等方面居全国旅游院校前列的目标.表1—1—1 三年建设主要项目第二章建设背景与基础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是全国第一所独立设置并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的高等旅游职业院校,是国家旅游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职院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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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教高函[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10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1)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院校),从2010年开始分三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每批项目建设期均为3年。
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院校举办方,按照《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引导建设院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有关地方政府要履行申报承诺,将建设院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切实支持建设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院校由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共建,合作解决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建设、政策措施等问题,建立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的优惠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制度,优化建设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环境;提前建设院校的招生录取批次,指导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二、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建设院校举办方,要明确职责,加大对建设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保证企业兼职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耗材及设备损耗、学生生产实习保险、院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企业教学管理等促进校企合作开支的需要。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的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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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规范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的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各项建设项目。
第二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实施过程、统计报表、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建设项目设备招投标等。
第三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项目管理、过程监督、重点审计、绩效考核”,把示范高职建设项目建设好,管理好,顺利实现建设预期目标。
第四条学院示范高职建设实行四级管理,即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办、项目组、子项目组,组长负责,责权到人,全程监控,阶段验收,定期考核;建设任务和监控点均落实到人,全过程检查、考核、监督、调控。
保证项目进度。
具体参见《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项目责任书》(附件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院法人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学院成立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为示范性院校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院级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示范高职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的规划;(二)负责建设项目各种专项资金的筹措与配置;(三)负责建设项目相关规章制度的决策和审批;(四)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五)负责建设项目主要人力资源的配置。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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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对拟推荐院校进行预审。
本试行标准可作为各地预审的参考。
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院校暂不列为预审对象:
1.受教育部红、黄牌警告的;
2.有违规招生行为的;
3.有虚假宣传行为的;
4.有违规收费或乱收费行为的;
5.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公办或民办普通高职高专院校。
申请项目建设的院校应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并且得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方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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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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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f3750a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b.png)
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是国家为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效益地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总体目标是:以重点专业建设为核心,带动专业群的发展,实现各专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示范高地;完善实践教学条件的体系化建设,突出生产性教学工厂和实践创新工作平台的建设,把我院建设成为区域社会培训与鉴定和应用技术推广与研发中心;提高"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充分利用我院专业建设资源和完备的实验实训条件,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验基地。
以服务社会为已任,立足威海,服务山东,面向全国,发挥好示范院校的引领带动作用,把我院建设成为在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是指经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列入《XX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项目。
项目建设以专业建设为核心,重点做好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图书资料和与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的管理是指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统计、检查、评估、验收等环节进行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管理的原则是"项目管理、过程监督、重点审计、效益考核”。
申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程序
![申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a434650cba1aa8114431d9e7.png)
申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程序、建设内容、学习材料和近期要求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2007一、申报程序1.地方教育厅财政厅推荐2.上报材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佐证材料3.院长答辩(书面和演示文稿)4.入选后,学院按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填写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的项目建设任务书,教育部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论证项目建设方案(院领导、教务处、财务处、设备处、系部主任或专业带头人等要进行答辩)5. 建设任务书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二、建设内容(突出特色、示范性、辐射能力)1.专业建设(核心)2.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改革(三个重点)3.数字化共享型教学资源4.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三、我院拟定建设项目(1)重点专业建设(具体专业名称由各系部申报),负责人:各系部主任(2)学院师资队伍建设; 负责人:瞿凡(3)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管理制度;负责人:唐述荣(4)学院课程改革; 负责人:鞠红霞(5)共享型教学资源库建设(包括数字化校园与职业能力发展虚拟学院);负责人:覃纪武、刘恒(6)高职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建设;负责人:熊文华(7)高职学生创业园与创新教育基地建设;负责人:阳旭(8)柳州市中小型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负责人:林若森(9)柳州职业教育专家库建设;负责人:陈建平(10)柳州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基地;负责人:黎刚(11)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管理制度;何志忠四、学习材料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2.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 44号)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系部可根据预审标准确定重点建设专业与撰写建设方案,其他专项负责人根据预审标准撰写建设方案)4.周济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006/11/135.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引领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吴启迪)-2007/1/266. 28所入选2006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申报材料(可根据自己负责的项目有选择地学习,最好是学习经过专家论证后的建设材料)7. 28所院校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方案进入论证阶段的报道(了解国家对建设方案的一些要求)五、近期要求1.今天到会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以上学习资料的精神。
教高〔2010〕8号教育部_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高〔2010〕8号教育部_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4a484cf7ec4afe04a1df8a.png)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
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f638d8ba0d4a7302763a4d.png)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标题】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容分类】示范院校【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70704【发文号】教高厅函[200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评审工作。
为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重点(一)院校综合建设示范高职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
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学生职业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养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树立起标杆。
2007年度示范高职建设以农业技术(一产类)、制造业(二产类)和制造类服务业(部分三产类)为工作重点,兼顾国家规划及各地各行业的需求与发展。
(二)重点专业建设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校企合作,落实以真实(企业)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注重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的有机衔接与融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为实训操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提供有效途径;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
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二)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二)](https://img.taocdn.com/s3/m/382a7d58a98271fe910ef954.png)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项目具备的条件和优势我院是一所具有30多年办学历史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平顶山煤业集团主办。
学院占地面积865亩,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1亿元。
教职工721人,高职在校生6579人。
开设高职专业(专业方向)35个,建有校内实验实训室(车间)83个、校外实训基地56个,图书馆藏书60.2万册。
近五年来,学院获得各类荣誉称号100多项,先后被评为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单位、中国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百强、省高校就业先进集体、省高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科技兴企先进单位。
2004年首批通过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职业学院”。
连续15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5年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被平顶山市委授予“先进党组织”称号。
(一)建设环境好支持力度大河南省政府十分重视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工作,把我院列入河南高等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将我院确定为全国煤炭行业紧缺人才培训基地。
2006年,中央财政列支150万元,支持我院国家煤矿安全实训基地建设。
河南省政府和平煤集团分别投入专项资金200万元和400万元,建设瓦斯防治实验室。
河南省煤管局逐年增加办学经费,财政拨款年均在600万元以上。
平顶山煤业集团,是国家十三个特大型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在全国500强企业中居188位。
企业雄厚的资源基础和领导的大力支持,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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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七日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100所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
第四条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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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4]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2.12【实施日期】2014.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2011年启动建设的3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依据“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院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验收”的程序进行。
验收工作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固化相关成果,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验收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项目验收评议指标详见附件2。
二、验收程序(一)院校总结1. 撰写项目院校总结报告。
项目院校会同举办方,对照两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2. 填报建设过程监控数据。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入选条件与计划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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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入选条件与计划实施步骤入选条件各地推荐示范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领导能力领先。
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综合水平领先。
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教育教学改革领先。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显著。
专业建设领先。
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服务领先。
积极承担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社会培训,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6年一2010年实施,按年度、分地区分批推进,稳步发展。
2006年,制订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启动第一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7年,启动第二批4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启动中央级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设。
继续执行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8年,启动第三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
完成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继续执行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9年,继续执行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10年,完成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
对因考核不合格而淘汰院校的空缺数额进行滚动补充,安排预留经费对项目执行情况突出的院校进行支持和奖励。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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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范性⾼等职业院校建设项⽬预审标准试⾏
国家⽰范性⾼等职业院校建设项⽬预审标准(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范性⾼等职业院校建设项⽬实施⽅案的要求,各地要对拟推荐院校进⾏预审。
本试⾏标准可作为各地预审的参考。
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且情节严重的院校暂不列为预审对象:
1.受教育部红、黄牌警告的;
2.有违规招⽣⾏为的;
3.有虚假宣传⾏为的;
4.有违规收费或乱收费⾏为的;
5.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中有弄虚作假⾏为的;
6.有其他严重不诚信⾏为的。
本标准适⽤于独⽴设置的公办或民办普通⾼职⾼专院校。
申请项⽬建设的院校应在领导能⼒、综合⽔平、教育改⾰、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并且得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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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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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户要求需将设备进行整体改造(表面抛光)、则需更换各零部件并重新组装。
若客户要求对设备进行表面喷漆处理,则送喷漆房进行喷漆处理。
该工序有废旧零部件产生、喷漆有漆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气体排放。
(7)调试出厂:设备经调试合格后即可出厂。
设备生产及设备维修工艺流程示意图见图2-2和图2-3。
图2-2 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图
图2-3 设备维修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图
二、主要污染工序
图3-2 喷砂废气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3-3 喷漆废气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3-4 无组织和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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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我鉴定总结精选多篇-毕业生自我鉴定第一篇:大学毕业生自我鉴定写法总结自我鉴定是现在我们在学校会时常要接触的一类文书,如何写一份好的自我鉴定对于我们入党和毕业时找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
好范文网为您整理和提供如何写自我鉴定的方法。
一般来说自我鉴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学习和健康方面。
主要指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以及重视课外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
2.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指对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在各项社会政治活动中自己的思相,认识和表现等。
3.道德风尚方面。
主要指能否自觉地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集体、公共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多数毕业生在谈到自己的优点时,往往会列举出许多事例,并且津津乐道,可一旦说到缺点时,则往往避重就轻,好像说到缺点就意味着一个人犯有严重错误似的,其实不然。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优点和缺点,所谓缺点即不足之处,不一定就是原则性的问题,完全可以担而言之。
不过表达时定义要准确,用词要恰当。
5.对毕业生就业的认识和态度。
怎样写自我鉴定?自我鉴定将同组织鉴定、学习成绩单、学位学历证明等一起归入个人档案,而自我鉴定是给用人单位的第一印象材料,所以同学们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写好自我鉴定。
这不仅有利于你今后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也有助于你择业目标的尽快实现。
1.要认真听取老师和同学们的意见。
老师看问题比较透彻,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同学之间朝夕相处四年,情同手足,互相之间比较了解,临别之际,也能讲肺腑之言。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写好自我鉴定无疑会有帮助。
2.自我鉴定必须写实。
使人看了鉴定如见其人,依据鉴定判断你的品质、能力、性格等,以便组织对你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
3.态度要端正,字迹要工整。
有些同学对自我鉴定不太重视,常常是条理不清,文笔不畅,字迹草,口号连篇,马马虎虎,敖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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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对拟推荐院校进行预审。
本试行标准可作为各地预审的参考。
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院校暂不列为预审对象:
1.受教育部红、黄牌警告的;
2.有违规招生行为的;
3.有虚假宣传行为的;
4.有违规收费或乱收费行为的;
5.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公办或民办普通高职高专院校。
申请项目建设的院校应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并且得到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方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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