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10-04-202010年9月第16卷 第5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Sep ,2010V o .l 16 N o .5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李婕妤(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摘 要]欧洲和美国的国际私法无论在理论还是立法实践都各有侧重,它们从不同角度给中国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国际私法;冲突法;启示[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10)05 0060 02一、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概况(一)立法沿革尽管欧洲早期学说中就有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的萌芽,但各发展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说都主张国际私法主要由各种冲突规则构成,如 法则区别说!、 意思自治说!、 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等。
19世纪30年代,美国大法官斯托雷以荷兰学者胡伯的 国际礼让说!为基础,创立了比较完整的英美传统冲突法体系。
之后,英国的戴赛又提出了 既得权说!。
欧洲传统国际私法和英美传统冲突法,无论它们赖以形成的学说是否相同,均表现为具有固定空间连结点的各种冲突规则,被称为 空间定向!规则。
20世纪初,美国的比尔借鉴戴赛的观点,对斯托雷的学说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既得权!理论。
1934年以比尔为主报告人,美国法学会出版了∀冲突法重述(第一版)#(以下简称∀重述(第一版)#)。
该∀重述(第一版)#成为美国传统冲突规则的集大成者。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批现实主义法学派学者开始对传统国际私法发难。
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各种现代冲突法学说竞相登场。
学者们主张应推倒传统冲突法体系,代之以灵活的法律选择 方法!。
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层出不穷,总体而言是一种 政策定向!的方法,但具体取向又各有不同。
其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学说主张法律是所属州公共利益的体现,法律冲突的解决是如何实现各州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典型的代表有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巴克斯特的 比较损害说!等;另一类学说倾向主张法律冲突的解决应以求得个案的公正为目标,最具代表性的有勒弗拉尔的 较好法说!和卡弗斯的 优先适用原则说!等。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论文提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审判方式也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这些无疑是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庭常常因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ﻪﻭ一、问题的提出ﻭﻭﻪ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设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及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证据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起重要先导作用的“一步到庭”将审判方式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无疑是个革命性的变革,但常常因当事人“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民事证据制度,通过制度移植是经济、高效民事证据法的建构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属于在特定的体制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或发展,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力图将此的变革放到中国整体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中来考察,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在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法院体系来执行。
联邦法院处理跨州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而州法院则负责处理纯州内的民事案件。
民事执行程序通常从判决或裁决的确定开始。
在判决或裁决的生效后,胜诉方需要向执行官申请执行。
执行官是一种司法官员,负责监督并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决。
执行申请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如支付判决上确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以非货币形式进行的,如要求对方停止项行为或提供其中一种服务。
执行官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执行申请被接受,执行官会向被执行方发出执行令。
执行令是一项法律文件,要求被执行方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被执行方被通知后,他们有机会提出异议。
如果被执行方认为判决或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或撤销判决或裁决。
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最终决定。
一旦执行令生效,被执行方需要遵守判决或裁决。
如果被执行方不遵守执行令,胜诉方可以向执行官申请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冻结被执行方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工资或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判决涉及到的程序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由于立法和法律的不同,不同的州对于执行的要求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挑战,如被执行方隐藏财产、转移资金或寻求破产保护等。
因此,胜诉方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执行人员来协助执行判决。
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事执行制度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合理执行。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执行判决仍然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的合作和法院的积极介入,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2016-06-03 11:08:48 作者:7天论文网【大中小】浏览:14次评论:0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指出: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是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
而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至为关键的要素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法学教育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主要途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1]。
2010 年5 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为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法学教育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美国是一个施行高度民主政治的国家,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立国安邦的重要作用①。
美国的法学教育自成体系,在法学教育模式、规模和质量等方面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
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中美两国的发展历史和国情不同,导致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但就法学教育目标的本质而言应该是相通的。
近年来,两大法系具有融合的趋势,这也是互相学习的重要机遇和平台。
作为第一法律大国的美国对中国法学教育具有很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对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的增多,法学教育开始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法律教育的模式,探索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
因此,学习和借鉴美国法学教育先进的经验,对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其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宪法不仅为美国政府的组织与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权力制衡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而互相制约的分支,并采用分立的内部机制和相互制衡的运行规则,有效防止了某一分支滥用权力。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平衡、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在建立宪政体制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注重制衡机制的建立,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均衡。
其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本模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并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宪法时的参考与借鉴对象,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于美国宪法的表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美国宪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
美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权力运作等具体细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架构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样板,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蓝图。
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制度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常见形式。
同时,美国宪法中反腐败、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其他国家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参考。
此外,美国宪法还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而对世界宪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宪法的制定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经历了发展和完善,但在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维护上始终如一。
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制宪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且是持久的。
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042 . 049 . 055 . 062
8. 600 32. 053 44. 664 55. 129
. 004 145. 150
79. 687 . 039 25. 994 . 036 77. 866
45. 686
. 050 15. 725
. 048 38. 143
. 028 45. 953
202. 268
∃ 本文中与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来源 于 ht t p: / / ww w . ju st ice. gov/ of dt / 2009 年 12 月 10 日。下文 中不再一 一 注明。
% 107 %
( 16) 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年第 7 期
素后仍然有意义的变量, 得出对审前风险有意义的变量的系数、风险比与风险比的可信区间( 见表 1) 。#
1. 555
1. 230 1. 451 1. 613 1. 794
1. 846
1. 219 1. 380
1. 130 1. 284
1. 315 1. 482
1. 221 1. 349 1. 212
1. 106 1. 227 1. 146
1. 348 1. 483 1. 281
1. 648 1. 737 1. 479 2事法杂志
2010 年第 7 期
国外刑事法制
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 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吉喜 梁小华
摘 要 为了降低羁押率, 美国司法部建议采用审前风 险评估 模型来评 估犯罪 嫌疑人 的审前 风险。该 风险评估 模型是以 2001 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进入联邦司法系统的所有犯罪嫌疑 人为样本, 在一 元分析和二元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 lo g istic 回归分析得出的。审前服务官根据该模型算出 不同案件中 犯罪嫌 疑人的审前风险, 并根据不同的风险位阶, 向法官提出是 否释放的建议。这种以精算的方法评估犯罪 嫌疑人 审前风险的方式, 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借鉴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此推动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
在刑事政策方面,美国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处理更轻和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更重;在刑法基本范畴和理论方面,英美刑法中的持有犯罪行为形式、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轻率罪过形式等等,对中国刑法有一定启示;在刑法运作方面,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对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英美刑法;刑法变革;刑事政策【正文】一、中国刑法对英美刑法的关注——从“远离”到“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一边倒,倒向苏联”的国策。
在法律领域,全面废除旧政权长期实行的“六法全书”。
对于刑法,尤其是刑法教学,则是直接向苏联学习,也只能向苏联学习,实际是照搬苏联的刑法教材。
有些法律院校直接聘请苏联专家讲授刑法课。
在这样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下,中国刑法只能“单向面对”苏联刑法,全面远离西方刑法(大陆法系的和英美法系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中国的法制归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大陆法方式,图书资料多是大陆法系的。
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专家年轻时是受大陆法教育成长的。
当他们在讲述苏联刑法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掺进了大陆(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知识和理念,例如共犯制度和罪数规则等理论与其说是苏联的不如说是大陆法的。
由于学术自由的增进,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苏联刑法理论(主要集中在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受到广泛关注。
可以认为,中国刑法又重新靠近大陆刑法,法益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成为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侧重实用的英美刑法知识,1989年出版王国庆等翻译英国的《肯尼刑法原理》(Kenny'sOutlinesofCriminalLaw),1991年出版赵秉志等翻译的《英国刑法导论》(IntroductiontoCriminalLaw),2000年出版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2003年出版谢望原主译的《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对其他 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考察现 代A D R在美 国的发展 特点 , 分析这 一机 制对 于矛 盾
多元 化社 会 中纠纷 解 决 的功 能 和 优势 , 进而 提 出我
国构 建多 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的思 路和 措施 。
一
、
制度化 与标 准化 : 美 国现代 A D R的显著 特点
收稿 日期 : 2 0 1 3 —1 1 一c H 6
作者简介 : 任卓冉 , 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北京
7 0
1 0 0 8 7 2 ) 。
美 国非诉讼纠纷9 9 8年 ,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 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 ( A l t e r n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
布 了两 部 旨在 推动 联邦政 府在 行政 纠纷解 决 中使 用 A D R的法案 。一部 是 《 行 政 争议 解 决 法 》 ( A d m i n i s .
t r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A c t ) , 该法 授权联 邦政 府在
化 的过 程 。 ②到了 2 0世 纪 9 0年代 , 美 国联 邦层 面 出
台 了一 系列 有关 A D R 的立 法 , 这 标 志着 A D R 的制
度化与标准化。美 国现代 A D 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 主要 通过 四个方 面 的立法得 以体 现 : 1 . 司法改革的相关立 法。美 国国会 曾于 1 9 8 8 年通过 了《 法 院附加 仲裁法》 ( C o u r t — A n n e x e d A r b i —
决机制之 间的关 系, 完善 二者之 间的衔接机制 , 更加审慎、 灵活地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 制制度 化。 关键词 : 非诉 讼纠纷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制度完善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使民主和法治更完善。
美国由于革命彻底,经济发达,三权分立的优点在美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美国三权分立的背景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北美大陆成为欧洲各国殖民开发的重要场所,英国凭借强大的海军和工业革命成果,成为北美的主要势力。
1755年,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宣布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
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独立战争作为一次民族解放战争是成功的,并尝试用三权分立方法组成政府。
在1787年,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二、三权分立内容框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也是受到西欧的影响,但美国国情特殊,更容易现实三权分立。
为此,当初美国政治家们根据民主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设计了具有超前意识的三权分立体制。
(一)立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的权力,总统提名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审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给法院的预算,并拥有对总统否决法律的再次否决权。
在美国建立之初,人们认为国会会处于支配地位,从而使立法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还存在个别政治力量通过影响人民选举而操纵立法权的可能性。
因此,对立法权进行限制。
为此,特意将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派出代表组成,众议院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践
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践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不可或缺的基石。
美国作为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基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实践,阐述其对于当代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殖民地时期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殖民地时期。
当时的美洲大陆上,存在着不同的英国殖民地,各殖民地间法律存在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在土地权、民事法和刑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
这也为后来独立战争后美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奠定了法律制度的基础。
2.建国初期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成立独立的国家。
在建立新的政府体系的过程中,美国的立法者起草了宪法,确立了美国宪政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个关键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在这一机构体系下,美国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完善。
3.民主扩展与反歧视法律制度19世纪,美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
在此时期,美国法律制度不仅推出了若干立法法案,如《反奴隶制法》等,还修改了部分原有法律,以适应民主扩展与反歧视的需要。
4.20世纪以来20世纪起,美国法律制度逐渐变得更加成熟和完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例如,美国的刑法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决策不公和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法律界积极探索创新性的改革路径,旨在进一步提升法制水平。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实践1.以合法主义为核心美国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都遵循着合法主义的理念,即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只有被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依法制定并公正实施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
2.奉行权利保护美国法律制度强调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宪法中确立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权利保护等基本权利。
3.强调司法独立美国法律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正,各级法院的独立程度高,且法官的选拔和任命非常严谨。
4.推行创新改革美国法律制度一直是全球创新性的法律制度之一,包括民众法庭、和解、民事调解、调解仲裁等多个领域的创新特点。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核心在于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保证法治。
这一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独立性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例如,联邦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或立法行动的影响,以保证司法独立性。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难点之一。
因此,应当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审查制度从根本上实现独立公正。
其次,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非常注重公正,如美
国最高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所有方面的因素,避免了因政治或利益干预导致的不公正。
在
中国,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防止不同利益集团
对司法判决的干扰。
再者,保证法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通过权
力制衡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保证法治,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也必须通
过加强法律权威和规范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审查制度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
综上所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建立独立公正、法
治保障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的关键举措。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之间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司法体系建设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对于中国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要求,它体现了司法对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看到,他们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并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界干扰。
因此,中国应当在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完善司法独立机制,减少政治和经济干预,提升审判公正度。
其次,透明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在信息时代,透明度已经成为了公民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司法公开,以实现诉讼过程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布和执行情况的公示等。
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渠道,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再次,推动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普及法治教育,使公民从小就能够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
中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水平。
最后,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要注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世界各国在司法体制上具有各自的特点,每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制度。
中国也应充分利用国际经验,通过广泛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和创新做法,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例如,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将一些纠纷以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先民多是为了逃脱暴政的压制而来到美洲大陆的,故而他们十分强调自由和自治,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即体现了这一精神[1].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以美国宪法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为基础的,它赋予并保障了了美国人民接近司法的权利,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诉讼费用制度自然也较为强调诉讼费用的诉权保障功能。
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不同,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审理费用(costs)[2]和律师费(fees),以下分别对其进行阐述。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及各州的法律均不相同,本文的论述以联邦法律为主,兼及一些州法。
一、审理费用的范围、征收标准及其负担(一)审理费用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应交纳的审理费用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时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此项费用在性质上与我国的案件受理费相同,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
(2)因庭外录取证言和庭审速记而支付给法院记录员的费用。
此项费用与我国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似。
(3)出庭证人的费用。
由于美国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情况下,证人由当事人自行传唤,相应地,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传唤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偿付;当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时,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作为审理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确定由某一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负担。
(4)胜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支付的诸如文件费、复印费等小额费用也可以作为审理费用而获得补偿。
(5)执行官、法庭任命的专家和翻译人员的费用也应记入审理费用之列。
在美国,律师费一般不能纳入诉讼费用,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这被称为“美国规则”。
当然,该规则也存在例外,根据《规则》第54条第4款第2项的规定,当实体法确定这种费用的补偿构成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提出律师费用的请求,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民事执行体制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对外国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方面,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各自的执行机构,彼此相对独立。
联邦法院的判决主要由联邦执法机构执行,而各州法院的判决则由各州的执法机构负责。
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美国联邦制的政治结构,但也带来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调困难等问题。
在执行措施方面,美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关较为广泛的权力。
例如,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
然而,美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二、德国民事执行体制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则相对集中和统一。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官制度。
执行法院负责对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官则具体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
这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体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的执行措施丰富多样,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对债权的扣押等。
同时,德国还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救济途径。
但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影响了执行的速度。
三、日本民事执行体制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上,既有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也有独立的执行官。
在执行措施方面,日本法律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对知识产权进行执行等。
日本还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不过,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纠纷时。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释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释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陈源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因此,审理者、裁判者要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就必须赋予其适当的释明权.“释明”是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释明权是大陆法系中的特有制度.随着两大法系诉讼理论的交融,美国诉讼制度也出现了“释明”倾向,其司法改革的动向值得参考借鉴.但我国要引进“释明权”制度,则需要从传统的职权审判主义模式向以辩论主义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
【总页数】4页(P157-160)
【作者】陈源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评介及对我国的启示
2.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公共参与在美国土地利用制度中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5.美国行政法中的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
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
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
法实践中使用。
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
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
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