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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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善必须循序渐进,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2]

2.司法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心。

2.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独立性要体现在机构设置和决策过程两方面。在机构设置方面,司法权要掌握在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的专门化的司法机关手中,非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染指判决的过程。与此同时,要求法官决策中严格运用法律本身的条文和知识细致的作出法律推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力。[3]

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难以保障司法独立性,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法官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示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

2.2司法工作者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司法界,特别是针对中国的法院职能,一直存在着“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理念的交锋。

司法活动是高度职业化的活动,法官是法律职业界的少数精英。在公众眼中,法官是受到人们普遍尊敬的。“精英化”理念认为,中国的法官应该坐在审判席后面,身着法袍,手拿法槌,庄重威严的审理案件;“群众化”理念认为,中国的法官应该深入田间地头去审案,到基层,进社区,不要完全拘泥于形式。[4]

与之相似的,“民主化”和“职业化”这两种理念也处于交锋之中。但是这两种理念并不是完全相对的,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政治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但是,关系紧密并不代表两者可以互相取代。我们无法依靠民主投票来处理案件。职业化与民主化并非指向同一目标,职业化解决的是限制司法恣意,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而民主化在司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是通过民

主方式制定出各项规范;司法界严格的依据体现民意的立法判决案件。在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下,民主化和职业化并行不悖、相生相济,而坏的制度下却是不共戴天、相害相斥。[5]

2.3司法改革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基础和最高依据

如果不把宪法作为改革的源泉或基础,整个改革会丧失一个最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很多案件,老百姓的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既不能纳入到刑诉、民诉,也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案子,目前越来越多。如果我们不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不能把宪法称为一种可诉的宪法,那我们就会说这个国家老百姓的普通权利受到侵犯了,就没有了救济得地方。我们的宪法还属于一种不可诉的宪法,没有成为诉讼的根据,这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最缺失的一个法律资源。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并没有作为专门构架只能存在的司法权,所以,司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国家职能,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都不清晰。

2.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是我国当代司法所面临一个难题,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现阶段,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4.1法官自身素质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打官司先要托人托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使得很多法官并没有合理公正的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审判。轻者吃请受礼,重者索贿受贿。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严于律己,杜绝一切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不良现象。

2.4.2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诱发腐败问题

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足,法官待遇比较低,这会使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拒绝金钱的诱惑,从而滋生腐败,再次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出了服从法律以外,不必过分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或者他人的意志。[科]

【参考文献】

[1]刘海亮,李萍.论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特征,辽宁大学学报,2003.

[2]http:///wiki/%E5%8F%B8%E6%B3%95%E4%BD%93%E5%88%B6% E6%94%B9%E9%9D%A9.

[3]卫睿博.刍议实现我国审判独立的障碍分析及改革方向.法制与社会,2009.

[4]论中国当前的司法状况.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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