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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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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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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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内容摘要]司法ADR是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质,他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如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本文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国司法ADR某些特点、优越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审判实际,以求借鉴,推进我国非诉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以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目次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二、美、英、日三国司法ADR特点,三、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架构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关键词]司法ADR美国英国日本特点启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
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
诉讼所面临的困境促使了人们重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寻求,而不再试图以司法尽可能地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ADR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它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
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
而司法ADR,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是指20世纪70年代始,形成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的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即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
司法ADR 构成了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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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03b25264b84ae45c3b358cb4.png)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d30c386d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d.png)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国外一些国家在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比较完善,其独立的检察机构和法官选拔程序、权力分立和公开审判等机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次,德国的司法制度也具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实行三级法院制度,各级法院之间互相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日本的司法改革也值得我们关注。
日本实行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推行了裁判所制度和简化审判程序等改革,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国外的司法监督与制约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应积极学习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 1 -。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631123ca6137ee06eff9182f.png)
浅析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启示摘要:adr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开来。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非诉讼的文化传统,却是多年来止步不前。
伴随着民事案件的积压和法院压力的增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制度成了解决纠纷的迫切要求。
文章将以美国adr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司法的独有特点,细致地阐述adr制度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adr制度美国和解调解仲裁一、adr制度的概述(一)adr制度的概念与分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
学术界一般将adr划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形态。
①这几种形式各有各的特色: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节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节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仲裁则较为适合专业性较强、涉及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二)adr制度的起源与发展adr制度起始于美国,具体说来是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结局之后,此后又经历了60年代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美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的亚洲,日本在70年代以后,开始尝试对传统调停制度改革并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发挥了诉讼中和解的功能,确立了”和解兼辩论”或”辩论兼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应运而生,在解决特殊类型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adr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具备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使得此种程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社团、公司和企业寻求解决纠纷的主要程序,也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替代品。
美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ca1452d884254b35eefd3426.png)
一
、
而是 因为 在美国 , 司法程序公开 , 尤其是刑事庭审公开是 民与另一位公民之间的纠纷需要公众关注, 美 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 。美 国司法界普遍认 这是一个最佳时刻 ,让那些行使司法职权 的人应该 为, 公众对一个刑事审判的详细审查提高了案件审理 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 民满意地亲眼
质 量并且 确保法 律程 序 中事 实 的完 整性 , 而给被告 目睹执行公务 的方 式 。” ̄2 进 [z 33
收稿 日期 :0 2 0 — 2 2 1— 6 1 作者简介 :刘爱 良(9 5 ) , 18 一 , 湖南攸县人, 男 湖南省张家界市 7 8 官、 硕士, 主要从事刑法学、 环境法学研究。
引言
事程序到民事程序 , 从庭审程序到预审、 陪审团遴选 察 官和辩 护律 师一致认 为 , 不将审判 向旁 人和 新 应该 向法官 的决定 发 出挑 程序 , 公众享有充分的司法公开信息。 在著名的里士 闻界公 开 。当地报纸提起 诉讼 ,
满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州一案中, 最高法院认为 , 宪 战。 高法院支持了媒体请求并加以强调 : 权利法 嘬 “ 《 法第一修正案不仅 限于保护新 闻出版和个人言论 , 案》是在审判应予公开这一悠久的历史背景下产生 而且也禁止政府对公众获取信息 的来源施加限制。 的。当时 , 公众旁听审判的权利被视为审判程序的一 因为 , 言论 自由意 味着 获 取信息 的 自由。 司法 活动 个重要方 面 ; “ 来多少就 来多少 的 民众 前面 ” 行 就 在 愿 举 自由英国宪政的不可估量的优势 ’ ” 。 而言 , 作为一种公共事件 , 法庭 内的一切活动都是公 审判被看作是‘ 共财产 , 没有广泛的公众参与 , 言论和出版 自由的重 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新 闻出版等 自由可 以被 从 要方面可能被剔除。【 1 】 , 国司法信息公开还停 理解 为是 对每个人 出席 审判 的权 利 的保 护 , 而使那 当前 我 留于初 级 阶段 ,】 众获 知 司法信 息 的需求 却 与 日 些 明文规定 的权利 具有意义 。 [ 2 但公 虽然 这个案子 涉及 的是 俱增 ,本文意图通过求解并借鉴美 国司法信息公开 刑事审判 , 但其理念同样适于民事审判。该案的法官 “ 的法理逻辑与经验 ,希冀对完善我 国当下的司法信 致认 为 :公众 是否 有权 参 与 民事审 判不 是 本案 应
最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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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摘要]陪审团制度在美受到尊重,是因为陪审团具有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功能、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这对我国进行审判制度改革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陪审团;公民自由;司法公信力;造法;法制教育;……美国陪审团制度从英国传入,至今在美国仍受到尊重,其原因除了陪审团制度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外,更主要的是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意蕴即陪审团本文仅指小陪审团制度本身的功能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
论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
![论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8e2471f01dc281e53af07d.png)
论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作者:杨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摘要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的逐步搭建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如何完善我国的法院制度以及法官制度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面临的司法现状与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现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而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可以借鉴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做法。
但是,基于国家性质以及司法制度的差异,还是要谨慎借鉴。
同时,相较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国是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
当然,我国在借鉴一些司法制度时还要注意该制度的本土化问题。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官制度弗里德曼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是一本巨作,它的信息量是十分丰富的,作者的写作手法和研究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但是,让我以短短几千字给这本书写一个好的读后感,我是没有能力做到的。
因此,结合之前读书时所写的一些感受,我选择结合弗里德曼的这本书来论述一下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可以借鉴之处。
但是,我认为在对照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时,我们应该时刻记住:首先,我国是代议制国家,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其次,在司法审判中,美国存在陪审团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是不适用陪审团审判的。
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立法权归属于国会,第二条第一款将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权属于—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在二十世纪,美国的最高层级法院仍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处于联邦司法系统的顶端。
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来裁判具体的案件,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宪法主义者认为司法系统应当置身政治和政策性实务之外,但是最高法院总是有缘分审理有特点的政治案件。
法院的作用非常简单:判决案件与争议以及解释一严格来说——宪法。
美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法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律师协会倡导的法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c4c38e8dd4d8d15abe234ecb.png)
法制 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法 官素 质 的高 低 和 司法活 动价 值 目标 的最 终 实现 都需 要 以科 学完 备 的法 官制 度 为保 障。 可 以 说 目前 我 国 司法 活 动 中出 现 司法 不 公 、 司 法腐败 、司法缺 乏公信 力等诸 多 问题 , 均 与 法官 制度 不健 全 、法 官独 立地 位 的
多州法院系统都 自愿执 行或根 据这些标准
引 言
司 法公 正 是 人类 社会 法 治 建设 中永 恒 的话题 , 法 官作 为司法公 正的 主体 , 对
为联邦法 官和州法官 ,鉴于国内对美国联 邦法 官制 度的介绍和研 究比较深入 ,本文 将 主要 以美 国律 师协 会 的 《法 院组 织标 准》为视 角来探讨 美国的卅I 法官制度 ,并 考察 其对我 国的借 鉴意 义。
D e l e g a t e s) 通过 ,并于 1 9 9 0年通过美 国
律 师协会代表大会修 订。 该标准的修订获得 了州法 官协会和 美
国律 师协会 司法与教育基金的资助 。标准
防线 上 的守 护人 。正 如 美国 法理 学家 德 沃 金所 言 :“ 法院是 法律 帝国的首 都 ,法
启示。
准》 、《 上诉 法 院标 准 》和 《初 审法 院标 准 这些系列标 准首次制订 于 1 9 7 4年 , 主要是 为各个 州的法院 系统而编制 , 并 为
其所采 用。但 是 , 其基本 原则也 可适用于 联邦 法院系统 。 众所周知 ,美国实行 的是三权分 立政
熟 的制度 ,比如 美 国的法 官制 度显 得尤
高 素质 的法 官是 实现 司法 公正 与 效率 的 基 本 条件 。如 果说 司 法是 社会 正 义 的最 后 一 道防 线 ,那 么法 官就 是 这最 后一 道
浅析美军军事司法制度的特点对我军的几点启示
![浅析美军军事司法制度的特点对我军的几点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8ab016d250e2524de5187eb2.png)
民主 法制
浅 军 事司 度的 点 军的 启 析美 军 法制 特 对我 几点 示
李 建澄
( 安政 治学院 陕西西安 700 西 1 00)
【 摘要 】美军军事 司法制度 总体 上呈现 出与 国家普通 司法制度共性 多、差异 少的特点 。在 其 军事 司法理念上 ,兼顾 军事司法公正价值和安全价值 , 权衡 两者 冲突时,以军事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追 求,将安全价值 限制在 军事必要 的范围 在 内, 求 实现法 治国家的愿望。本文对 美军军事 司法制度的特点做 了简要介绍 ,简要分析 了我 军军事司法制度 的现状和 不 谋 足 ,并提 出几点建议 ,以期对我 国军事 s法制度 的完善 能有所裨 益。 - I
国的 司法 主体包 括军事法 院 、军事检 和权 限范 围不同 。美 国军事 上诉 法院
察院 、军队保 卫部门 和军队 司法行政 依 照 《 利坚合众 国宪法 》第一条建 美 部门 。第三 ,各军事 司法机关 行使权 立 ,为了行政 管理 的方便 ,院址设在 国防部内 。美国军事 司法管辖包 括对
军 事 司法 是指 军队保 、检 、法 机关依
据 国家赋 予 的司法权而 进行 的侦查 、
的活动原 则 、工作制 度和程 序制度等 具 有法律 监督机关 的性质和 广泛的职 方 面规 范 ,都属 于 军事 司法 制度 的范 权 。
检 查 、审判 、执 行及其 他相 关活动 的
行 为 。第二种观 点认 为 ,军事 司法是
我国 ,军事犯罪 与军事 行政处 分 、军 较 为充分 ,军事司法权 配置 的双 重结
2 . 2美军军事 司法制度的特点
所设 置 的以审判 制度 、检 查制度 为核 事行 政处 罚有着 明确 区分 ,法律 和法 构 。 心 ,以侦查 制度 、执行 制度等 为辅助 规对 这两 类权利 主体和 内容做 了明确 的 制度 系统 。具体 而言 ,我 国军事法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https://img.taocdn.com/s3/m/cbd7cb5f31b765ce050814e9.png)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司法改革问题已被提到我们国家改革的进程上来。
美国是个司法大国,有一套独立完整的司法系统,其核心是“美国法院”。
从美国历史上看,美国法院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政府行政、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作用。
本文从宏观的几个方面比较中国与美国法院制度的基本设置,本着“学习先于批评”的认识,在比较中有助于启示我们思考目前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由于美国法院制度中涉及到各州法院的许多问题,远非本文篇幅所能顾及,因此本文的重点主要限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基本制度,多方面细致的比较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1995年)将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美国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机构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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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民主法治制度的保障。
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活动在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有效地限制了司法滥用权力的可能。
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尤为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强调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了各级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力。
这种审查权力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权力对立的保障。
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有权力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
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对中国来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独立。
法官要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其审判活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意识,不受外部干涉和利益诱惑。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建立法官的责任制度,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合法。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兼论其对我国司法审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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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依据是近代 以来十 分流行 的 自然法理论 , 个人权利并非 国家 ’ 赐 予 的礼 物 它们是 固 有的 先 于 国 家而 存在 的 国家 必 须 尊重 和保 护这 些 先在 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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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权 力的 存在有 其合 法 性 和 必 要 性 因 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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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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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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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核心在于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保证法治。
这一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独立性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例如,联邦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或立法行动的影响,以保证司法独立性。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难点之一。
因此,应当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审查制度从根本上实现独立公正。
其次,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非常注重公正,如美
国最高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所有方面的因素,避免了因政治或利益干预导致的不公正。
在
中国,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防止不同利益集团
对司法判决的干扰。
再者,保证法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通过权
力制衡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保证法治,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也必须通
过加强法律权威和规范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审查制度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
综上所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建立独立公正、法
治保障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的关键举措。
【推荐下载】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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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美国陪审团制度从英国传入,至今在美国仍受到尊重,其原因除了陪审团制度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外,更主要的是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意蕴即陪审团(本文仅指小陪审团)制度本身的功能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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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的构建、法律运作、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对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从这两种法律体系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司法提供启示。
首先,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集中统一、大陆法系的典范是法典,即权威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来统一和确立法律规则。
这种集中统一的特点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国通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典来界定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这为我国司法机构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
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案件形成的先例,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时,依据先前的判例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这种注重判例法的做法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启示。
通过引入判例法原则,我国的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灵活地运用法律,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高度重视。
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此外,我国的司法也积极推动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法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在于,要继续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我国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护,进一步司法选拔、晋升和惩处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的需要。
最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重视法治原则的推行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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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
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
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
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专门法院。
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美国的法院系统具有多层次多层级各司其职的特征,保障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
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应是完整统一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
然而在现行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成“地方的”司法机关。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具有障碍
(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缺乏监督
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难以真正实现,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的力度疲软、检察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和检察机关缺乏监督易造成监督权的滥用。
(三)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现象普遍
与英美法系国家“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形式主义。
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
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
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大多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正。
(四)法官缺乏独立审判权
由于长期受到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司法工作。
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无权独立对外做出裁判。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裁判权由审判委员会垄断,无论案件是否重大疑难,案件裁决均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失去了原有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导致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
随着近些年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多,法院的工作效率越来越成为法院发展的障碍,法院系统内的现行管理方式又导致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五)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我国司法系统中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全国检察机关系统中,本科层次的只占4%。
我国司法系统中,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考进入司法机关的人数远远超过政法专业的毕业生。
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法制的权威。
三、从美国司法制度探究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向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确保司法权统一
司法统一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所遵守的基本准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
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3同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受理
3(美)罗伯特`考特等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的案件,在经过各州最高法院审理后,还可以依法通过上诉和调卷令的形式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尽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其统一的司法系统有效的维护联邦法制的实施和司法权的统一。
在我国面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改革监督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美国司法体制中的三权分立体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权力之间互相监督制约。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意见的影响,司法权力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时应完整地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有利于我国司法系统的有效发展。
(三)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实现依法裁判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审判更是体现了美国的民主制度,“遵循先例”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
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象。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一部分法院出现了审判委员会对全部案件加以讨论的现象,造成了审理与裁判的分离。
因此必须改变审判委员会包揽过多的现状,加强合议庭的职能做到审理与判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