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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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之借鉴

徐劲草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然而,诸多的事实也昭示,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存在很多现实难题,需要我们付出长期的努力,不断地反思和完善、推进和深化。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在回应社会需要、独立的价值追求和自身的发展规律等方面已有趋同之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借鉴的过程,然更重要的是借鉴的过程中必须立足本国国情。笔者拟从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趋势出发,着眼于域外司法改革经验的汲取,不以之为模版,惟期为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基层法院的现实工作提供可能的参考思路。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兼顾

很多国家都面临过或正面临着诉讼大爆炸的考验,在我国司法改革中有着重要影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最初的现实动力,也正是经济交易活动的频繁与公众权利意识的勃兴所引起的受案数量激增和法院负担加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官人数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长期存在。因此,如何在坚持公正底线的同时,追求效率价值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检视国外关于提高司法效率的典型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大力发展诉讼外解纷机制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系起源于美国的新型争议解决方式, 1998年10月通过的世界第一部专门ADR立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允许在所有案件中使用ADR。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公共政策性案件等使美国的法官已从超然裁判者,转变为类似于行政人员的“案件管理者”。虽然ADR语词初源于美国,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却是一个“古老而普遍的存在”1,仍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并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其他类型纠纷领域深入。

(二)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实体公正的绝对追求

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它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每年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解决的。这种方式尽管备受质疑,但是它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且已由美国推广至英国、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家。

(三)简化常规程序或在常规诉讼程序外设置特殊程序简化案件审理程序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应对诉讼迟延问题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式,包括对常规程序本身的简化以

1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29页。

及在常规程序之外设臵新的特殊程序以处理某些特定案件。如,交通案件速决程序、少年案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以及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社区法院制度等等,都是对常规诉讼程序的补充,提高了专项案件的司法审判及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并进

我国司法改革的不足之一就是“应然改革主体的缺席”,即民众不能在司法改革中发挥充分的影响力,作为改革对象的“司法”自身成为了推动改革的中坚主体。2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行司法制度与民众对司法期待的脱节。因此,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在注重司法专业化的同时强调司法的大众化。这方面,国外司法改革有许多富有特色的制度,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扩张

陪审员制度原为英美法系刑事审判中的典型制度,然该制度因其特有的广泛国民参与性而得到其他法系一些国家司法改革的青睐,成为国民参与和影响司法裁判过程的有效渠道之一。

韩国为了提高司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于2007年6月1日制定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国民参与刑

2左为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1期,第66页。

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以提高国民对刑事裁判的参与度。

俄罗斯重建了陪审制,并视之为刑诉制度改革乃至全部司法改革的“核心”和“中心环节”。3俄罗斯“立法者力图通过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取代职业法官来裁断公民是否有罪,以确保法庭审判不再仅仅沦为对侦查结果的草率审查,而成为完全意义上控辩两造的理性对抗的新格局。4(二)特色国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建立

以日本的司法改革为例。日本希望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由广大的一般国民与法官一起共担责任、共同协作、由国民作为主体实质性参与部分刑事诉讼案件的新制度”。作为其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裁判员制度,颇具特色,通过选任适格的国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评议,达到国民对司法的参与。该制度在裁判员选任方面,吸收了英美等国陪审团制度的经验;在裁判员职权方面,借鉴了德、法等国参审制度的做法,具有明显的混合法系的特征。

检察审查会制度是日本国民参与司法的又一重要制度,由公民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决定是否妥当,以便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当前我国司法的整体外部环境对法院审判工作较为不3黄永鹏:《俄罗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评述》,载《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3期。

4陈瑞华:《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利,民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同度较低,法院内外部评价严重不一致。通过逐步探索民众适度参与司法的可行方式,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方式的通俗性、工作态度的可亲近性与工作流程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接受度,培育社会现代法治理念,为法院工作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制度建构与实践累积相结合

对于人类社会的秩序形成问题,学理上存在建构性与演进性两种不同观点。前者认为支撑人类社会秩序的是理性,人凭藉理性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须的境况的所有细节5,在此种观点影响而怀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认为我国司法改革应着重于制度的全面建构;后者认为人类社会现有制度是日积月累艰难演进的结果,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事实上,对于当前的中国司法改革来说,制度建构与实践试错同样重要。一方面,全面、深入地学习借鉴他国长期发展和总结的制度经验,合理建构我国法制框架,有助于发挥“后发优势”,迅速完成司法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理性的力量很大程度在于它与人自身的历史、经验和传统的联系,理性作用发挥的最重要前提是充分尊重这种理性自身的局限性”6,加之我国的司法改革面临许多错综复杂的国情,纠正制度构5[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6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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