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安全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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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安全施工技术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既有线安全施工技术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一、一般规定
1、既有线上施工必须贯彻执行铁道部现行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有关既有线上施工安全的规定。
2、既有线上施工必须按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基本建筑限界,据以制定施工临时行车限界。施工临时行车限界不得小于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各加150mm(曲线上再按规定加宽)。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工程材料或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临时行车限界。
3、既有线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时协调施工与运营的关系,解决行车与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4、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技改施工,涉及到设备管理部门的施工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施工前对地下的管、线、
电缆设施的位置双方应予以确认,划定防护范围,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5、既有线施工中,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应经常监视与保持线路、桥涵、隧道、房屋、通信、信号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施工地段既有线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6、既有线施工项目开工前应申报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7、既有线需在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施工时,应按所在铁路局(分局)的规定,办理封锁区间或限速的申请。
8、既有线上封锁施工前的准备作业必须按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进行,其他施工不得影响列车运行。
9、施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消点手续。
10、既有线施工,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设置施工安全防护。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11、既有线施工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派驻站联络员与车站进行联系,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应用电话及时准确地将施工命令及列车运行情况转告工地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
(2)驻站联络员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等必须进行复诵,工地防护员应加强防护;
(3)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12、在自动闭塞区段施工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工具、机具等导电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钢轨及钢轨两端绝缘接头。
二、桥涵
1、既有线桥涵改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物的稳定。
(2)当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时,轨束必须用钢箍固紧,并向两端延伸涵身高度的(%)倍,枕木垛应满足地基承载力需要,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3)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2、增建第二线桥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打桩施工时,应从既有线一侧逐排向外打,不宜用射水或振动法施工。
(2)涵洞接长需在对接口处处理原有混凝土和砌体时,严禁采用爆破法施工。
(3)当墩台基础采用沉井施工时,当沉井周围地面呈现裂缝或沉降时,按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对既有线行车安全有影响时,应停止下沉,并采取相应措施。
(4)架梁时,所选方案不影响既有线运输。
(5)人工架梁,当梁体需要横过既有线时,必须清点封锁,严禁用既有线轨道或桥梁支座作牵引索地锚。
三、轨道
1、既有线改建铺设轨道前,应做好施工调查,了解铺设地段的环境和条件,制定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
2、在既有线与站内增铺、改移及铺设临时道岔、便线时,应按《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有关规定报批,请点和防护。
3、施工影响既有线的通信、信号设备时,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明确各自的施工安全职责、联络方法、联络地点及专职配合人员。
4、既有线上铺架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铁路中心、枕木头、线间距小于#'的两线间行走,并不得多人并排行走,所持料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2)横越铁路时,必须确认两侧无走行机车车辆后,方可通行。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从车底下传递料具。禁止在车辆底下和车辆两侧线路股道上、有塌方落石危险处所坐卧。
5、既有线上破底清筛道床时,必须封锁线路。严禁扩大封锁前的准备工作范围。
6、在与既有线并行地段增建第二线轨道施工时,施工机械不得侵入邻线,必要时应封锁邻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7、既有线拆铺线路和道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和道岔拆铺后,经检查,确认已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并作好记录,方可开通线路;
(2)开通后的线路,应控制列车运行速度,以后根据线路质量,逐步提高限速。
8、既有线施工严禁联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轨道电路区段和绝缘接头附近作业使用的金属机具,没有绝缘装置或绝缘装置不良不准使用。
(2)抬运钢轨、撤叉等金属物体,不得担在两股钢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