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曲振涛 复习与思考答案
【复习与思考】中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一】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答: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
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2000年(修订本)
• (三)合同与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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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 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 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 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 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 国投资者。
•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 中国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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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 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 力继续经营的。
•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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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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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导入案例 任务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任务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任务四 外资企业法 导入案例分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 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 法律没有禁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 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 (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 美元。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有关出资的法律规定1、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2、教学重点与难点3、计 划 课 时 数2 课 时一、概念二、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法律特征1) 是依照我国法律,经审查批准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 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3) 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经济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公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营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1)是股权式合营企业2)是中国法人企业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法【知识贴花】合资企业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区别:1) 概念:认缴/实缴2) 变动:只增不减/可增可减2、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最低25%,特殊可低于25%3、投资总额区别: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信贷资本4、组织机构区别:董事会制/股东会制经济法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自有资本2、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总和3、企业分配利润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四、投资总额1、概念:合营企业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经济法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资,发展我国经济的良好方式;二者的设立 条件和审批程序基本相同。
二者的区别
(1)合营企业各方作为资本而投入企业的现金 以及现金以外的其他实物或财产权利,都必须 以出资额表示,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 风险,而合作企业各方的现金投资以及非现金 的各种投资,则不必一律折算成出资额,其盈 亏分配比例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而由合作各 方在有关的合同中自行商定。
资本规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的变更 注册资本的增加 注册资本的转让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工会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构成、经营管理、利益分 配和风险承担方式而设立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单
仅限于投资原本, 分成比例的方式
独
而不包括投资利息;合作企业的利润或营业 使
收入先行偿还的方式
用
合营企业解散后, 如规定利润80%偿还外方,
合营各方才能拿回 20%由中外双方分配
投资。
谢 谢!
不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一般以合作各方的共有财产 对外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各自 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以债务发 生时各方的利益分成比例承担责任。
(5)组成新法人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未组成法人
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由合作各方委派 一方担任主任 机构对
联合管理机构 机构主任、副主
主要事
任由合作各方协 另一方担任副 项决议
商产生
主任
采取一
日常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1 公司法的定义和性质1.2 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3 公司的种类和设立条件1.4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2.1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2.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2.4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3.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和特点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3.4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1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定义和性质4.2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4.3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和设立条件4.4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第五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和特点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5.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方权益和义务5.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六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6.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和特点6.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6.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权益和义务6.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七章:外资企业7.1 外资企业的定义和特点7.2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7.3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义务7.4 外资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章:公司法的监管与法律责任8.1 公司监管的机构和职责8.2 公司法的合规性要求8.3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8.4 公司的注销和清算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监管与法律责任9.1 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的机构和职责9.2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合规性要求9.3 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9.4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和清算第十章: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公司法案例分析10.2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10.3 案例分析的目的是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10.4 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公司法概述难点解析:理解公司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债务的责任;掌握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特点;理解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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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过放可做出决定: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 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 织的合并。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 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 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 权的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n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 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n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n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n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
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 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n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n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n (2)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 业,也可以共同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中国法人。 n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在组织 结构的设置等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特征。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机构 n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n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 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n 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 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 以上 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n 1.合营企业的计划
n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合营企业的 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n 2.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n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 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 买。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n 1.董事会制
n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n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 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 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n (2)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n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 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n 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 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n 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向已缴纳投资或 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n (3)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n 合作各方之间互相转让或者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 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必须经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并且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 准或不批准。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n 1.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n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用货币出资,即
用现金出资(以外币缴付);用实物出资,即用 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n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当 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 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n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n (1)能显著改进现有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 生产效率的; n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020/11/26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n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n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
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n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n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n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 般不得低于25% n (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n (4)合营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定的企 业内部治理制度。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n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n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
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n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
任公司。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n 2.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n 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表示,也可用合作各方约定 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n 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 批准。
n 2.联合管理机构
n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现联合管理制。
n 联合管理机构有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 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n 3.委托管理制
n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 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 业。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2.合营企业的解散 n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解散: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 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企业因自 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 无法继续经营;④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 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 业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 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方权益的。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 n (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n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n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 源已落实的; n ②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 配额等全额平衡的。 n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备案。 n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 n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n 3.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 n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30天后,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 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n 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经营期限的行业有:服务性行业;从事
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行业;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行业;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行业。 n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 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或者外国合营者提 供先进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 的产品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过国务院特 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n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 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 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n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的合营企业,除上 述企业外,合资各方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 营期限。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n 1.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 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
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n 2.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n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
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n 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 准。 n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 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n 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式和出资比例 n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n 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
作条件 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n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n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n 1.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n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n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