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治与法治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一、引言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二、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的历史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采用着人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
早期的国家都是以君主制为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可以任意支配国家和民众。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21世纪,汉谟拉比王就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法律作为管理工具,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三、理论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与权力分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权力分立被视为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而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因此,人治社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2. 法治与权力分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和豁免。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滥用职权。
四、实践上的人治和法治1. 中国传统的人治中国古代一直采用着君主专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且依靠官僚体系来行使职权。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中国现代的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开始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并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五、人治和法治的联系1. 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在现实中,政府往往需要采用一些灵活的手段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人治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要说清楚这俩的关系,还得从一件小事说起。
前段时间,我们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小区建成有些年头了,当初规划的停车位根本不够现在的住户使用。
每天下班回家,找停车位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
有一天,一位业主老张气冲冲地找到物业,说有人占了他固定租用的车位。
物业经理老王赶来处理,他跟老张关系不错,平时也经常一起下棋聊天。
老王一看是老张,心里就想着得帮他解决这个问题。
他二话不说,直接让占车位的车挪走,也没去查看对方是不是也有合理的停车依据。
这事儿一出,其他业主可不干了。
有人说:“这也太不公平了,凭什么就因为和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特殊处理?”也有人说:“要是都这么搞,那还有没有规矩了?”这时候,小区里分成了两派。
一派觉得老王这么做有人情味儿,朋友有难就该帮;另一派则坚持认为,不管怎样都得按照规定来,不能谁跟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占便宜。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在这个小小的停车位事件中,老王最初的处理方式就有点“人治”的味道。
他凭借着和老张的私人关系,以及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解决问题,而没有严格依照小区关于停车位的管理规定。
“人治”啊,就像是一个全凭感觉走的指挥官。
如果这个指挥官公正、明智,而且对所有情况都了如指掌,那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做出又快又好的决定。
可万一这指挥官有私心,或者判断失误,那事情可就乱套了。
咱们再回过头来说说小区停车位这事儿。
后来,物业意识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明确合理的停车规则,并且严格执行。
谁要是违反了规则,不管是谁,都得受罚。
这之后,虽然偶尔还是会有因为停车位的小摩擦,但总体上大家都觉得公平多了。
该谁停哪儿,什么时候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新的规则和执行方式,不就是“法治”嘛。
法治就像是一张精密的地图,告诉大家该怎么走,不能怎么走。
只要你按照地图走,就不会迷路,也不会惹麻烦。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
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
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浅谈班主任工作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班主任工作中的“人治”与“法治”作为一名七年级班主任,面对着五十一张充满稚气而又富有个性的面孔,我真不知从何入手。
据了解,我这个班的学生基础普遍差(年级前30名只有3人),尤其是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更是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对此,我曾悲观、失望,甚至放弃过。
但后来,我想,教书育人是我们的天职,只要尽了我的最大努力,也就问心无愧。
于是,我便树立了这样一个信念:重在过程,不刻意追求结果。
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在班级管理中实施了“人治”与“法治”,即由学生操作、班主任控制的模式。
结果,效果还相当不错。
所谓“法治”,即学会运用控制理论管理班级。
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定向控制,取得班级管理的主动权。
即事前给学生输入控制信号,使学生掌握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如开学初,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目标——“争创团结、友爱、积极、健康、向上”的班集体,再通过班干部、全体学生畅所欲言,发表民主管理班级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写得越多越好,再交到班主任这里,形成较一致的、可操作性的微观性的小目标——《班级操行评分细则》,并张贴在教室里。
这样,学生心中便有了奋斗目标,再让个人目标与集体保持一致,有的放矢地朝着宏观目标奋进。
第二、定序控制,把握班级管理的全过程。
为了使班级管理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有条理,可采用定序控制的方法。
科学地安排好每周的班会课、晨读课。
我是这样操作的:第一步:每天由班干部定时在全班作一次公布,哪些同学在哪些方面表现得不好,按《班级操行评分细则》该扣多少分的就扣多少分;哪些同学表现出色或有哪些好人好事,该加多少分的就加多少分。
在这个环节上,班主任针对学生出现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做好教育、引导,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第二步:每周星期五下午放学后请凡是有记载的同学将本周的记载情况交给统分的同学,下周星期一将全班学生在上一周的操行实际得分评出来,并登记在教室的《班级操行量化表》上。
第三步:根据《班级操行量化表》上的得分,被扣分的同学按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写一定数量的小字或抄一定数量的英语单词或做一定数量的数学题)。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我们谈到企业的治理是人治还是法治问题,应该是从古至今,都没有争论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他们各自的优缺点都非常明显,我就从个人认识的角度谈一谈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人治,应该说人治在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流行,传统的封建帝王以一人的意志治理全国,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国家集权现象非常明显,社会的发展严格按照当朝帝王的思想,人治非常明显。
纵览中国的历史,我们发现人治有好有坏,既有历史上文明的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也有像隋炀帝这样祸国殃民的国家治理,这里我们就要看到人治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他的功效的发挥所带来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下面我们再了解一下法治,在我们身边,法治这个概念应该非常熟悉,法治是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最为盛行,法治的表现主要是国家各个权力机构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没有一方能够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应该说法治减少了社会腐败的现象,保证了社会每个群体的利益,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
虽然法治有诸多优点,但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理解到法治是一种纸制、僵化的治理制度,有的时候这种僵化也会阻碍国家和企业发展的脚步。
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我们尚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可在企业的发展中,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必须解决。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个人认为企业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之上,只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执行,企业的发展才能更加的规范和有序,但教条性的法治也会制约企业的快速发展,所以我认为企业经过了长期发展成熟以后,可以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人治,或者是法治经过人性化的修改再完善,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相互配合,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才能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企业长治久安面临诸多问题,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只有人治与法治的完全融合,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立足之本。
所以说不管是人治还是法治,只要是适合企业发展的治理结构,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让其为企业发展提供的功效发挥到极致。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浅谈企业管理(三)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浅谈企业管理(三)——论人治、法治、无为之治对于企业管理的看法多种多样,按照管理的方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分解为三种基本方式:人治、法治、无为之治。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或许无法将这三种基本方式分得很清,基本上都是进行搭配使用。
而如果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我们则必须将它们拆分出来才能讲得透彻,用得恰当.首先,我们先将三种管理思想进行描述:“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管理文化,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
“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
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关系。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管理者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法治”思想来源于法家管理文化,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互为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理”、“依法办事”的管理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制度至上”、“制度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化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无为之治”思想来源于道家管理文化,“无为”其实也是“无违”的意思。
指的是是不违背事物自然规律。
如果将“无为”误解为翘起双脚什么都不做,就错得离谱了。
所谓“无为之治”,就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万物作焉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的区别第一:民主法治不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政治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宪法不突出某一宗教信仰或某一政党的思想观念,使各种宗教信仰和政党的思想观念处于政治平等的地位;专制人治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使这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观念高于其它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空话。
第二:民主法治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政体;专制人治实行政治与某一宗教合二为一的政体或政治与某一政党的理论观念合二为一的政体。
第三:民主法治的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由公民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专制人治的国家领导人由某一宗教团体或政党团体内部决定产生,虽然专制人治往往也实行选举,但这种选举由于不实行差额和竞选,选举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不了解被选举人,因此这种选举实质上是虚假的选举。
第四:民主法治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制于宪法并无权无法改变宪法,宪法具有持久稳定性;专制人治的宪法常常因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或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
第五:民主法治政体下的公民能通过媒体畅所欲言地对国家政体提出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专制人治政体下禁止公民对政体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政府将这类敢于提出见解和批评的人视为敌人。
以从人治走向法治是时代的潮流为题加以论述
以从人治走向法治是时代的潮流为题加以论述从人治走向法治是时代的潮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变化。
其中,政治制度的改革和转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从人治走向法治已经成为了时代的潮流。
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
在人治模式下,国家权力主要由一小部分统治者掌握,他们可以随意行使权力,而不受任何限制。
这种模式下,权力往往被滥用,并且容易导致腐败、贪污等问题的产生。
相反,在法治模式下,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接受监督和制约。
这种模式下,公民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并且政府也更加透明、公正、高效。
二、从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必然从历史上来看,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首先,在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政府需要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随着人民的意识觉醒和对权力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他们要求政府更加透明、公正、负责任。
这就需要政府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三、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好处从人治走向法治有很多好处。
首先,它可以保证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权力被滥用或者被侵犯。
其次,它可以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最后,它可以提高国家形象和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时代中更具竞争优势。
四、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挑战虽然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在实践中,政府可能会忽视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法律失去约束力。
其次,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推动制度转型的阻碍因素。
五、如何推进从人治走向法治要推进从人治走向法治,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
最后,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让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它们就像两个性格迥异的朋友,各自有着独特的魅力和不足。
前阵子,我家所在的小区发生了一件事儿,让我对人治和法治有了更深的思考。
小区里有一块公共绿地,原本是大家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几户居民打起了这块地的主意,私自把它开垦成了自家的菜园子,种上了各种各样的蔬菜。
这可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大家纷纷向物业投诉。
物业的工作人员一开始采取了“人治”的方式。
他们找到那几户居民,好言相劝,希望他们能够主动把菜园子恢复成绿地。
可这几户居民根本不听劝,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块地空着也是空着,我们种点菜还能给大家提供点新鲜蔬菜,有啥不好?”物业工作人员无奈,只能一次次地去劝说,但都没有效果。
这时候,小区里的一些热心居民站了出来,他们组织了一场居民会议,想要通过大家的讨论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会议上,大家各抒己见。
支持那几户居民的人说:“都是邻居,没必要为这点小事闹得不愉快,人嘛,互相迁就一下。
”而反对的人则说:“这不是迁就不迁就的问题,公共绿地是大家共有的,不能私自占用,得有个规矩。
”这场会议讨论得热火朝天,可最终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看着事情陷入僵局,物业决定采取“法治”的手段。
他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私自占用公共绿地是违法的行为。
于是,物业向那几户居民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他们如果不恢复绿地,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一下,那几户居民慌了神,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菜园子清理干净,恢复了绿地。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治和法治的不同。
人治,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劝说和道德约束。
它就像是一位和蔼可亲的长辈,试图用温情和道理来解决问题。
但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会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变得软弱无力,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往往难以奏效。
而法治,则像是一位铁面无私的法官,它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
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治法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制定和颁布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
人治,就是通过制定以道德标准来约人民的行为。
而“法治”与“法制”在一般看来是没什么区别,都是依靠于法律。
其实,它们在含义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制”,它所强调的是一种静态,而“法治”,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动态。
以前,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是法制,而最近十年,推出了法治,而最近又推出了人治。
为什么要推出法治和人治?据我了解,法治与过去的法制更加优越,法治所重视的是用法律来治理,而不再是法制当中的用法律来管制。
而人治它所侧重的是一种德治,以德治国,以人为本。
所以无论是法治还是人治,它都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反映时代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的国民素质相对于那些发达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这是我国目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国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如近时间所发生的“佛山十八途人”事件真实的反应出我国的一些国民的内心冷漠,素质低,面对一个懦弱的、生命垂危的小女孩,竟无一人伸出援手。
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路人都没有犯法,但是,如果我国也像欧洲一些国家一样,实行人治,那么这个悲惨的案例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客观的反应出了以德治国的必要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有过“国”应当采用人治还是采用法治。
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 ,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
我认为,法治应和人治相结合,不要将这两个“强行分离”,其实它们两个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联系密切的。
人治也可以说的上是以德治国。
对于目前来说,“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有时代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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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论法治与人治全文如下:【摘要】法治和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国对法治和人治都有各自的论述,他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许多差别,比较中西方关于法治与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内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
通过分析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吸取其法治精华成分,借鉴人治中的“德治”思想,通过当下发生的几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及对现代中国法治进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 人治; 德治; 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
至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理论化,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被学生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考所否定。
古罗马的法学家、思想家同样主张“以法为据”,他们除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尤其是反映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论上也颇有建树。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一) 柏拉图的“人治论”( 哲学王统治) 与“金质的法律纽带”。
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统治。
这主要是受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思想影响。
根据苏格拉底的说法,知识在政治法律领域则表现为他的这样一句政治论理格言:“进行统治的应是有知识的人。
”由此,柏拉图便认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就是有知与无知之争,有知战胜无知就是有德,无知压倒有知便为无德。
国家乃是由人类组织而成,国家及政治如何,完全取决于人的品性。
哲学王有非凡的才能,有超越法律的能力,国王的主张都是合理的主张,人民都会服从,不需要法律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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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
依法治国,即法治。
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
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
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
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
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最下层民众往往是最痛苦的,即“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人治具有很大的缺陷,但是德治却是现代文明精神建设中所不可缺少的,“以德治国”是江泽民提出的治国方略。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属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思想建设、精神文明。
日本著名中国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曾嘲笑道“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对比的反差。
”但是现代中国迈开大步在法治之路越走越远,迎接中国必定是无限的辉煌!
参考: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习近平《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百度百科“法治”、“依法治国”、“德治”等解释。